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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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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第二章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2、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第三章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第四章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3、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4、。第五章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

5、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8.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10.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第六章1.犯罪集团:3 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5.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6.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7.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8.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9.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10.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1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

7、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第七章1.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2.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3.特殊防卫权:刑法 20 条 3 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4.紧急避险:为使国家、

8、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紧急避让行为。5.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第八章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第九章1.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2.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4.罚金:法院判决犯罪行

9、为人或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6.没收财产:将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1.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3.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4.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颁布的,规定某一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5.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民法,经济法和

10、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6.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7.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8.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的人,特别的时间,特别的地点,和特别的犯罪的刑法.9. 刑式刑法:是指从外形和名称上便可得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刑法典和单行刑法)10. 实质刑法:是指从外形上和名称上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附属刑法)11.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12. 国际刑法:是指 113.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14.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15.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未经国

11、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16. 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所规定的含义所做出的解释.17.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18.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19.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的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20.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

12、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21. 缩小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22.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23.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24. 补正解释:即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予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25. 体系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26. 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源

13、流,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解释27. 比较解释: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解释.28.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29.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0.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31.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时间适用. 32.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于中国刑法.33.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国籍,都有进行规

14、制以及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34.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于本国刑法.35. 保护管辖原则:是指不论外国人还是本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于本国刑法.36.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定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 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37.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涉外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及限时法效力.38.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

15、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39.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40.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41. 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利益.42. 犯罪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43. 重罪:是指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

16、余为轻罪.44. 自然犯:(刑事犯)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45. 法定犯:(行政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46.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时间的,场地的间隔的犯罪,前者为隔时犯,后者为隔地犯.47. 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没有存在时间,场地的间隔的犯罪.48. 国事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49. 普通犯罪: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50. 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51. 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的犯罪.52.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53. 非身份犯:除身份犯以外的则是非身份犯

17、.54.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55.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56.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57.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58.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犯罪所侵犯的利益(法益).59.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60.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61.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18、 62.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6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64.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65. 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66. 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67.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它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68.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

19、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69.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70.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71.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72.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73.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74.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

20、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75.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76.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77.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的损害行为.78. 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79. 法令行为:是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做为行使权利或

21、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80.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81. 被害人承诺:是指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82.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83. 义务冲突:是指存在 2 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它义务的情况.84.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85.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22、,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86.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87. 犯罪中止: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88.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89.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90.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着手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91.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种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的. 92. 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93. 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23、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94.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95.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由组织的实施的共同犯罪.96.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97.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98.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人.99. 教唆犯:是指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它方法故意唆使人犯罪的人.100.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或者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数量.101.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102.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

24、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103.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它法条的情况.104. 结合犯:是指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105.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106. 持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107.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它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108.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

25、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109. 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利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110.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111.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112.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的犯罪.113.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114. 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115. 主刑:是指只能独

26、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本刑)基本刑,单独刑.116.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117.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118.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119.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20.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终身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21.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 2 年执行. 122. 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123.

27、 罚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集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24.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25.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126.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的刑罚方法.127. 非刑事处罚:是指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128. 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129.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剧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130.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

28、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131.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132.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133.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134. 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135.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136.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37.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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