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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与保险条款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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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基础知识与保险条款,第一部分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掌握: 1.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第三章 2.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章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第四章 熟悉: 1.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中高级:掌握) 2.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三章(中高级:掌握) 3.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了解: 1.保险的特征、要素、分类、功能;第二章 2.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特征;第一章 3.可保风险的定义、可保风险的要件;第一章 4.保险合同的特征、要素、种类、形式。第三章 参考书籍: 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2、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是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其内容、形式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

3、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条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标志。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生效的保险合同为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合同有效。 有效及生效要件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没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用书面形式,此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以上条件如果不具备,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可以为附条件的合同,即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果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

4、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能生效,对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而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效。,无效保险合同特征: 1.违法性: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有不履行性: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已履行部分,产生溯及力,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内容不具法律约束力分为:全部无效和

5、部分无效. 按无效原因可分为: a.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b.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c.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 保险合同的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与执行合同相关的事项,产生意见分歧,且各执已见,相持不下,引起争议与磨擦。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方式如下: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与仲裁 (三)法院审理、裁决,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下列五项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四)批注优于正文

6、,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

7、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 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

8、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五.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保险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第二,保险合同是为“射幸合同”, 投保人花钱不一定就能得到回报; 第三,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

9、 第四,保险标的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照管,或者掌控)。,(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功能分析,1.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2.决定保险合同主体资格 3.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a.保险合同

10、中保险利益不可没有b.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超过部分应当 为无效c.在保险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如属全部丧失,保险合同全部解除,如属部分丧失,保险合同部分解除 d.限制保险补偿金额,(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经济补偿职能所决定的,它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确定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金额。,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规定: .代位追偿的规定 .物上代位的规定 .损失分摊的规定,(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

11、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与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即: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并不是最近的),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1.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2.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3.由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4.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减损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

12、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二部分 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注意货车货箱仅发生扭曲造成货箱部分损失的案件,没有碰撞没有倾覆,不属于责任范围)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

13、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二) 火灾、爆炸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与自燃相区别)(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 暴风、龙卷风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

14、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从保险责任的情况归类,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为意外行为及自然灾害。,二、 除外责任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

15、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交安法饮酒定义: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酒等;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

16、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与车顶玻璃相区别),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

17、、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与轮胎暴胎造成的事故相区别)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由附加险对该风险进行补充),(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注意自燃险的除外责任),(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

18、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

19、%,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

20、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营业用车条款中注意超载情况以及驾驶员是否持有有效操作证(特种车)及上岗证。,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三、条款对比,.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对比。 a. 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不包含

21、自燃责任,但有火灾、爆炸责任;非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有自燃、火灾、爆炸责任,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没有自燃、火灾、爆炸责任。,b.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有对约定驾驶员的规定,但非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没有规定。C.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没有对超载的规定,但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对超载有规定。(注意在三者险中不针对各使用性质的车辆超载问题进行区分),.2006年7月1日版条款与2007年4月1 日版条款对比a.在2007年4月1日版条款中均删除“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被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

22、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b.在新版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在折旧率上发生变化,取消家庭自用车9座以下限制,折旧率变为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c.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确定方式修改为“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增加5%、8%、10%、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d.盗抢险升格为主险条款,将原有附加条款责任免除“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23、失”改为“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单列条目。 增加了指定驾驶人免赔率5%和约定行使区域免赔率10%。 赔偿处理明确“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可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e.划痕险增加2千、1万、2万三个保额档次,增加免赔率15%。f.不记免赔扩大覆盖范围,涵盖车损、三者、车上人员、盗抢和车身划痕;责任免除增加发生盗抢保险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而增加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 a.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者险存在自愿性。 b.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实行“按

24、责论处”赔偿原则。 c.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 d.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交强险条款注意部分,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

25、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6、(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27、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

28、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商业三者险中以上四种情况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

29、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部分 案例介绍分析 案例1 点火照亮引起火灾,应否赔偿 某市政府于1999年购置了一辆公务小客车,一直在当地某保险公司参加保险,并由驾驶员陈某负责其日常维护保养。由于陈某精心维护,谨慎驾驶,几年来从未出现大的事故。对于车辆以常出现的小故障,陈某凭着对该车情况熟悉,一般都能自己动手解决。2000年5月,陈某外出时车辆意外抛锚,因当时天色已晚,陈某急于赶路,便下车打开机器盖检查。他隐隐嗅到一股燃油味,但看不清来自何处,遂从兜儿中摸出打火机点火照亮。突然,一股火苗从发动机下部窜起

30、,迅速蔓延到全车。陈某虽奋力抢救,车辆最终被全部烧毁。事后经当地消防中队认定,系车辆供油管道渗漏,遇外来火源起火。,评析: 目前国内行驶的许多车辆的前部机器盖内都没有装置照明设备,给驾驶员在昏暗的光线下检修增添了障碍,尤其是户外发生故障时,检修起来就更加困难。该案中陈某怀疑车辆供油系统渗漏,为防止出现更大事故,急于强行检修。但他忽略了应远避火源的原则,反而用明火照亮,这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无疑,陈某对起火负有严重过失责任。但严重过失并不是保险的除外责任。本起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火灾”,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午简称车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故

31、意行为所导致的保险事故和损失被列为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但是“故意”行为与被保险人的“过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而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能够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已预见到却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由于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不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绝大多数的险种都将其从承保风险中剔除。而在大多数保险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中,被保险人或驾驶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诸如违章、处理措施不当之类的过失,除某些过失属违反被保险人义务或因风险较大而被列为责任免除物情形外,其他状况下由

32、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过失而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案例2 清除飘落在保险车辆上的油漆颗粒产生的费用,应否赔偿 王某拥有一辆黑色的日本进口小客车,购车时由保险业务员介绍,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2000年4月,王某因公赴外地出差,临走前将车停放于楼下停车场中。7天后,王某返回家中,发现汽车全车落满了细小的银色油漆颗粒。王某向附近居委会询问,得知在其走后的第二天,有一安装金属门窗的施工队,对停车场附近门窗进行喷漆处理。恰巧那天有中级风力,大风将喷洒在空中的油漆粉粒吹落在停放的王某汽车上。第二天施工队便离开,去向不明。同时,遭受损失的还有另外两辆

33、汽车,因车主未参加任何保险,均自行处理。为清除油漆颗粒,王某必须对全车进行重新喷漆,费用昂贵,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评析: 确定是否应当赔偿保险车辆的某一损失,首先应当确定该项损失是否是由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保险责任属载明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条款载明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条款列明事故以外的损失则属于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风险。在本案中,油漆颗粒由于本身的化学性质,有极强的附着力,凝固后更与附着体紧密结合在一起,清除起来较为困难,费用较高。但油漆的黏附不属于车辆保险的列明责任,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负有赔偿义务。,在保险理论中,保险条款中的责任承担范围一般分为指定险和一切险两种形式。指

34、定险只承担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对于列明责任以外的风险一律不予承担;一切险则只在保单上列明除外责任,对除外责任以外的风险全部予以承担。但这两种规定形式的单独使用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为使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范围更加明确,我国现行车险条款综合采用了两种形式,既列明承保责任,又列明责任免除,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合同列明的,凡是未列明的,一律不予承担。责任免除条款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的规定更加突出地强调了保险合同对非条款列明责任的绝对排除。因此,对于在保除条款中未列明的责任,理赔人员应根据保险理论和合同规定予以拒赔,做到有理有据,充分维护保险人的正当利益。,案例3 保险车辆被

35、利器划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了一辆黑色奔驰S500轿车并投保了车损险。司机王某经常对其进行清洗。1999年5月,王某驾车送经理与客户商谈业务,将车停在一居民小区内。2小时后,王某下楼发现车辆前部、车门均被利器划伤,划车者去向不明。该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重新喷漆所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评析: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的列明责任,对于未在合同中列明的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因为除外责任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实际上是无法在条款中完全穷尽的,所以在条款中才设置了“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兜底”条款。因此,在认定车辆事故是否

36、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首先应严格对照条款中的列明责任进行判断。对于明显不属于保险条款列明责任,但同时又未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可以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该案中车体被划伤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列明责任,与刮蹭(实质是碰撞)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只能向致害人要求赔偿。,案例4 汽车市场价格变动,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张某1997年8月新购一辆桑塔纳轿车,市场价为13万元,并以此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期限一年,1998年5月张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跟车过近,不慎撞上前面一辆集装箱货车,造成桑塔纳车全车报废,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继承人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

37、于保险责任,但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未达成协议。原因在于桑塔纳轿车的价格已于1998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新车价格于1997年的13万元降至11.8万元。张某家属要求按车损险保险金额13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不应获利为由,坚持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评析: 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余或少于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保险

38、人按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足以使被保险人的遗属在当时的市场上购买与保险车辆同型号的新车,已经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充分、有效的损失补偿,因此是正确和合理的。,案例5 为施救转移液化气,应否赔偿 某液化气公司将其用于运输液化气的气罐车向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的倾覆事故,车辆侧翻在公路旁沟内。当时车上气罐内储满了液化气,随时可能起火爆炸,导致更大的灾难。为防止更大灾难的发生,施救人员不得不另雇气罐车将液化气转移,再将车辆吊起拖至安全地点。事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除请求赔偿保险车辆因倾覆造成的损失外,还以施救费的名义要求赔偿因转移液化气支

39、出的费用。,评析: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施救、保护费用负责赔偿的目的是鼓励保险人或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损失的造成或扩大,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支出的必要、直接、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车辆倾覆后如不及时对车上所载的液化气进行处理,很可能发生爆炸,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将液化气及时转移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此项施救支出,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案例6 车辆长期被

40、泥石流困住无法脱险应如何处理 某地林业局将一辆越野吉普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局工作人员驾驶保队车辆赴林区检查工作,途中忽遇泥石流,长度达两公里。由于路段坍塌,造成车辆受阻,所幸车辆和车上人员都安然无恙,但车辆被泥石流困住,已无法开出。车上人员步行脱离险区后立即向承保公司报案,要求对车辆进行施救处理。但由于险区路段根本无法通行,施救工作无法展开。当地雨季来临在即,如不及时施救,本来完好的车辆将被雨水冲刷浸泡致损。受阻路段至少要在两个月后才能修复,而该车辆的保险期限距届满日已不足一个月。,案例7 台风导致摩托车翻倒损坏,应否赔偿 某沿海地区台风登陆,将停放

41、在大量摩托车刮倒。张某的两轮摩托车因被刮倒导致油箱破漏,张某为修复油箱花费数百元。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张某就油箱的修复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条款规定“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属责任免除为由表示拒赔。张某不服,认为自己车辆损失的原因是遭遇到台风。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将该争议诉至法院。,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车辆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台风”,还是属于责任免除“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保险条款将“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列为责任免除的本意,是由于此类车辆停放的稳定性较差,在没有明显的外力作用的情况下较易翻倒,被保险人以此为损失原因

42、索赔时,含有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且难以查证。但是,不能将该责任免除绝对化地适用于任何情况,而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台风”可能会造成保险车辆各式各样的损失,而摩托车的翻倒不过是台风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较轻微的形式。因此,应当认定该损失是由于“台风”这一保险事故造成,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案例8 车辆在水中强行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应否赔偿 1999年7月,北京地区多日连降大雨。美国某国际公司驻京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谢某驾车送他到机场。在行驶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汇集在桥底部,没过了谢某的汽车底盘。为及

43、时赶上班机,并尽快脱离困境,谢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到地势稍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慢过汽车排气管。发动机启动后,活塞的巨大吸力将雨水从排气管倒吸进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赔申请。,评析: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所列的“暴雨”责任,属于自然灾害。只有该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车辆的泡损、淹没、冲失等损失时,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暴雨”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车辆的损失虽然是在暴雨过后的积水中产生,但完全是由于驾驶员在积水中不当处理、强行启动所致,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且损失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该车辆在损失原因已不是自然灾害,与暴雨无

44、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造成本案中保险车辆损失的近因不是暴雨,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责任,而是属于责任免除中所列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对于该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并且,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明确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列为责任免除。,案例9 他人驾车撞伤自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 农民赵某于2000年8月购置一台小四轮拖拉机,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拖拉机定额保单。同年10月,赵某将拖拉机借给同村村民韩某(韩某持有有效驾驶证)。韩某驾驶借来的拖拉机在自己的责任田中耕地时,不慎将拖拉机开下了3米深的土崖,恰巧撞伤路经此处的赵某妻子王某,

45、造成王某腿部骨折,共花费治疗费2万余元。事故处理完毕,赵某持保单、医疗单位凭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评析:判断某一事故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必须严格对照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保险车辆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是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是否对第三者造成了损害结果;被保险人事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被保险人赵某的妻子王某是否属于事故的“第三者”。根据保险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人可以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案中的伤者王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而且对于

46、王某的伤害责任应由韩某来承担,被保险人赵某在法律上对其妻亦无赔偿责任。所以,对于王某花费的治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负责赔偿。,案例10 单位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将车辆私自借出致第三者损害,应否赔偿 某贸易公司将一辆自用的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平时由本单位司机王某驾驶,并负责日常的保养和维护。一日,王某的亲戚李某向其借车出去效游,王某碍于情面,便在未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把车子借给李某,并叮嘱李某一定要注意安全。不想李某在驾车出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过路行人撞成重伤,车辆也被交警部门暂扣。王某得知后,知道无法向单位隐瞒,便向领导交代了实情。单位领导急于将车辆从交警部

47、门取回,便急忙派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利于事故快速处理。,评析: 现行的车险条款对保险车辆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定,即车辆使用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和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只有在上述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车辆损失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如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对车辆使用人员不加以限制,则既不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进行妥善的使用与保管,也不利于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对于车辆使用人作出限定是非常必要的。 在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某贸易公司,并没有对外单位人员李某用本单位车辆作出许可,车辆是由驾驶员王某私自借出的,

48、所以李某不是被保险人允许使用保险车辆的人员。对李某驾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该起事故不负赔偿责任。,案例11 因车辆自燃导致第三者财产受损,对第三者财产应否赔偿 被保险人孙某的汽车已使用了近8个年头,在投保时未投保自燃险。在保险期限内,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上突然起火,将车辆烧毁,并引燃了附近堆放的货物,造成他人的财物损失近万元。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系由车辆电路老化,电线两极相碰产生火花引起。接到鉴定书后,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自燃”是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车辆损失和他人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评析: 关于损失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并

49、非全面适用于车辆保险的所有险别。其中有些项目是共同适用于各主险,如“饮酒、无有效驾驶证”等;另一些项目则分别适用于各自的主险和附加险,不能一概而论。自然在若车损险中是责任免除,并不适用与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自燃引起的火灾造成第三者损失,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案例12 未接触导致第三者损伤,应否赔偿 司机赵某驾驶微型面包车雨天在城市街道辅路上行驶,当其在路口左转弯时,因未注意让行主路直行车辆,导致主路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因躲避微型面包车而滑倒,致使摩托车损坏,驾驶员肘部骨折。交警认定,微型面包车驾驶员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次

50、要责任。赵某已将微型面包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两车未接触、保险车辆未发生意外事故为由,对该起事故作出不予赔偿的处理。,评析: 本案的情况,与保险车辆轧飞路面上的石子将第三者打伤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即保险车辆本身与第三者并未直接接触;但也有不同之处,即保险车辆也没有通过其他媒介与第三者接触。因此,本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该类事件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二是如果属于“意外事故”,应如何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首先,对于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和第三者来说,这种情况应属于出乎双方的意料之外,具有突发性,并造成了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因此,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其次,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如果是因违章行为等原因造成第三者损害,则依法应当负有对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即构成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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