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制度,民法概述,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 法 概 述,民法概念,民法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 收养法担保法商标法 专利法著作权法,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遵守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也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
2、,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着表率作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在缺乏具体、明确的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据这些原则处理各类民事纠纷,解决民事争端。,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例1: 施海涛是某市化工厂的职工,阮其荣是某市税务局的干部,两人分别是市化工局足球队和市税务局足球队的成员。为了备战市工人运动会,2005年3月10日下午市化工局足球队与市税务局足球队进行了一场友谊练习赛。比赛到下半场19分钟时,当施海涛正准备接本队
3、队员传球时,阮其荣上前抢球,其脚抬得过高,踢着了施海涛的左胸,裁判员当即鸣笛,判阮其荣严重犯规,并出示了黄牌,施海涛因伤下场。事后,施海涛经市二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胸外伤、肋骨骨折”,先后住院治疗、在家休养43天,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误工损失约1500元。施海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税务局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问:法院应否支持施海涛的诉讼主张?,民 事 主 体,公 民,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民法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 人,公 民,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
4、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案例2:赵冬生与郭秋燕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生有5个子女,家庭经济较为困难。1994年7月,赵冬生久病不治死亡。考虑2万多元的欠债和3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郭秋燕在1994年10月再嫁给经济条件较好的王长根。赵冬生的兄弟激烈反对郭秋燕改嫁,说郭生是赵家的人,死是赵家的鬼,不能出赵家门。 问:赵家兄弟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国民法不承认尚未出生的胎儿有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的利益,在某种情况下采取由法律另行规定,给予特殊保护。,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5、力不仅包括公民做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款:“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虽达成年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
6、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虽达成年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或侵权责任也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案例3:11岁的王飞将其母亲价值2万元的首饰卖给成年人甲,得到3000元,然后到商店买了价值2500元的彩电一台和50元的文具数种。在回家的路上,王飞捡到一块手表并交给了失主乙,乙送200元给王飞以示谢意。乙事后又以王飞为未成年人为由要求其返还酬金。问: 1、王飞将首饰卖给甲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王飞购买彩电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王飞购买文具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4、乙能否以王飞为未成年人为
7、由要求返还酬金?为什么?,三、监 护,概念: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的制度,即由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监护人的设立 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依次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等”。 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依次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民政部门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教育被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3、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
8、踪,定义: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失踪的事实,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成立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公民的主体资格,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其财产设立代管。被宣告失踪人的债务应从其财产中清偿。,2、宣告死亡,定义: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踪公民,通过一定程序推定其死亡的制度。,成立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或战争中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并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间为
9、三个月)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会引起与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五、公民的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的法律意义: 有利于确定主体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宣告失踪、继承开始、合同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审判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等问题,都需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法 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10、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条件;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
11、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7类。,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显失公平的行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案例4:许杰和姚炜是一对好朋友,又都是足球迷。一天,许杰因要去车站接人,把当天下午足球赛的票送给了姚炜,并告诉姚炜:“赛场休息时要抽奖,中奖了别忘了请我客。”看完球赛回来,姚炜马上来感谢许杰,说自己中了3000元的特等奖,要请许杰上馆子。许杰立即提出球票是自己赠送给姚炜的,中奖的奖金应该一人一半平分。姚炜坚决不同意。许杰在争执不下后一张
12、纸状将姚炜推上了被告席。 问:法院会否支持许杰的诉讼主张?为什么?,代 理,代理的概念,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种类(民法通则第64条)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民法通则第69条)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被代
13、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民法通则第70条)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单位取消指定,或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民 事 权 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财 产 权 利,物 权,知识产权,债 权,继 承 权,物 权,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一般
14、不得从某一个共有人的意志或利益出发。,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 产 共 有,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某一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特点: 1、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份额不同,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2、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有权分出或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各个共有人是否应就整个共有财产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应按照全体共有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决定。,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点: 1、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劳动、共同生活而产生的; 2、共同共有人对
15、全部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除共有人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在共同占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也无转让其应有份额的权利。,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确认产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债 权,债的一般规定,合同之债,债的一般规定,一、债的法律定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债的发生根据,三、债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类法律事实能够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又称契约,是指民事主
16、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3、不当得利是一种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4、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5、其他根据:如抚养、抢救公物、遗赠、发现埋藏物等。,债的担保方式,1、定金,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2、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债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履行
17、债务或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被保证人偿还。,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财产折价或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的占有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5、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其财产予以扣留;在法定期间超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以其拍卖、变卖的价金受偿的担保方式。,合 同 之 债,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18、、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并提出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它是合同订立的发起阶段。,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需有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 2、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向受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但前提条件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则迟到的撤回通知无效,受约人仍可对要约进行承诺。,、承诺,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三、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若悬赏广告有具体条款内容,应视为要约。,案例5:2004年3月4日晚
19、,李建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价值50万元的钢材提货单的提包丢失。工人张平在散场后拾得此包,等候片刻见无人寻包,便将提包带回家中。李建为寻找提包在第二天的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并表示,对送还者酬谢1万元人民币。过了两天见无人送还,便又登一启示,并将酬金提高到2万元。张平在3月7日看到广告,3月8日与李建联系,两人商定了时间、地点,张平将提包归还,李建也将1万元酬金交给张平。但后来张平看到了李建的第二次悬赏广告,便与李建联系,要求再给他1万元酬金,遭李建拒绝,遂起诉到法院。 问:法院应否支持张平的诉讼主张?为什么?,承诺合同订立的第二阶段,是指受约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
20、一经成立,则视为订立合同阶段的结束,合同正式成立。,承诺的成立条件: 1、承诺的主体应是受约人或其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应该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的撤回: 若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则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承诺仍然有效;但如果对方没有将撤回承诺迟到这一情况告诉发出承诺撤回通知的当事人,则理解为撤回承诺的通知没有迟到,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及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
21、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含普通书面形式和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特殊书面形式)。,知 识 产 权,知识产权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制定,1993年修订) 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制定,1992年修订) 著作权法(1990年9月2日制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制定),财产继承法律制度,财产继承是指基于一定亲属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承受其遗产的制度。,继承权是指公民基于一定亲属关系所享有的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依我国继承法规定
22、,可以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 定 继 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份额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由于法定继承仅于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方予适用,因而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的效力均优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公民生前未立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加以处分的财产;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 3、
23、遗嘱处分无效,包括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产;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 5、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情况下,遗产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代其地位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转继承指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已经取得了实际继承遗产的权利,却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他的这份应得的遗产应
24、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遗 嘱 继 承,遗嘱继承因死者生前所立遗嘱而发生的遗产继承。,遗嘱指死者生前所立处理其死后遗产和其他事务的书面文据或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有效成立的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合格立嘱人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立嘱人意思表示无瑕疵;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笔遗嘱、 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人 身 权 利,人 格 权,身 份 权,民 法 保 护,人 格 权,1、生命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5、隐私权 6、人身自由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等。,身 份 权,1、荣誉权 2、家庭
25、成员之间的身份权(配偶权、亲权) 3、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承担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 事 责 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4、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
26、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十种)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支付违约金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诉 讼 时 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就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 2、特别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
2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造成损害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特别诉讼时效外,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承运人通托运人、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天;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的,时效期限为60天。这项诉讼时效规定适用于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开始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至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客观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指对20年诉讼期间在特殊情况下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