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编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概念 (一)含义: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的价值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二)法的价值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目的价值 2.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即法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形式价值 3.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评价标准三者之间,并不是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关联的;而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三)法
2、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2.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3.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二、法的价值分类 (一)自由:现代法治语境中的自由一方面特指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而不包括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自由;另一方面,它也特指作为普遍权利的自由,而不包括那些以等级特权方式存在的
3、只有少数人才享有的自由。 1.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理性认知的基础; (2)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排除外在的阻碍; (3)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确定共存条件; (4)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保护机制。,2.自由是法律的最本质价值和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3.自由是相对的,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由。 4.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二)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
4、律的进化。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正义 1.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2.从实质内容看,正义体现按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3.实体正义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4.程序正义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三)秩序 1.秩序的概念从静态看,秩序是指自然、社会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当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关系。从动态看,秩序意味着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构成了物质世界永恒运动和人类社会生存的基础。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
5、要前提,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2.秩序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的原因: 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四)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5
6、.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推动和保障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三、价值冲突及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是指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相互冲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价原则:不同位阶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其他价值(利益、效率等)。 2.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同一位阶法的价值之间冲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利益。 3.比例原则(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