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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论文金融期货论文:国际证券组织.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7435094 上传时间:2019-05-1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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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证券期货论文金融期货论文:国际证券组织与香港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的制度比较及借鉴摘要:IOSCO 与香港在证券行业反洗钱制度的设计上各有千秋。特别是在了解你的客户时需区别风险类型、共用账户、实益拥有人、信赖第三方、尽职调查措施无法成功完成和如何对待政治敏感人物等方面,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法规需要进行适当的规范和完善。关键词:IOSCO;香港;证券行业;反洗钱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4 月颁布了新修订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确立了符合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要求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2007 年 1 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及其

2、分支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2007 年 4 月下发了关于做好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要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尽快从工作制度和技术上做好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准备事宜。2007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释义和数据接口规范 ,完成了互联网正式接收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外网数据接收平台接收模块的部署。2007 年 10 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开始接收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报送的数据。因此,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3、以完善我国刚刚开始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了解客户时需区别风险类型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简称 IOSCO)于 2004 年 5 月发布了证券业客户及受益权人身份识别原则 (简称原则 )规定:当发生错误识别或证券违法行为的风险较高时,证券、期货机构应采取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视具体情况的不同,高风险账户包括:政治敏感人物的账户;法人结构复杂的实体账户;来自不合作或监管不力国家的公民或者居民账户;在不合作或监管不力国家营业的证券、期货机构账户;未经注册或不受监管的投资主体的账户;特定的投资主体,如高负债机构(如对冲基金)的跨境共用账户。可能的潜在低风险情况包括:金融

4、中介共用账户中的批量交易指令;投资于开放型集合投资计划的集合投资计划和基金型基金;由集团附属机构引介的投资人;养老金计划退休金方案;保险产品;新投资,如果该投资人也投资于同一集合投资集团内其他开放型集合投资计划,假如这个投资人在最初开设账户时已接受其他开放型集合投资计划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审查,可适用简化的身份验证程序;公众公司;低风险的产品,如,无现金提取,或者最初或未来交易不经过第三方收付,以及返还款项必须经投资人持有的在有适当反洗钱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同名账户支付。IOSCO 要求各成员国证券、期货机构应根据风险敏感性决定身份识别和验证措施。就是在金融机构接纳客户时,首先根据已经

5、制定的规则,判断该客户是属于低风险客户还是高风险客户。对于低风险账户,执行一个完整的了解你的客户(KYC)程序就足以完成审慎监控的义务。对于高风险账户,在 KYC 程序之外,还应该实施账户监控程序。不管是表内、表外资产还是以受托人名义者,都应以全球化为基准,设定若干账户属性警兆指标,严格监控其交易。如果账户流通量超过了警兆值,则需要实施标准监控程序和重点监控程序。2006 年 4 月香港证监会发布了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 (简称2006 指引 )规定: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简称持牌实体)应制定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以识别出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风险较一般为高的客户类型。对于洗黑钱风

6、险较高的客户,例如复杂的法律安排,如未经注册或不受规管的投资公司;设有代名人股东或大部分股本为以不记名股票形式持有的公司;来自或所在地的国家并没有采用或没有充分采用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各项建议的人士(包括法团及其他财务机构) ;政界人士及与其有明显关连的人士或公司。如发现该客户的账户活动模式与持牌实体对该客户的认识并不相符,便应考虑将该客户重新归类为较高风险者,并应考虑举报可疑交易。如不存在洗黑钱或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嫌疑及符合下列条件,可采用简化客户查证程序:某类客户涉及洗黑钱或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固有风险被评估为低风险类别;或在全国性制度中已存在有关该等客户的充分公开披露规定或其他制衡及监控措施

7、。我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简称管理办法 )第 18 条“:金融机构(包括证券、期货机构,下同)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对于高风险和低风险的客户类型没有充分例举。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第 17 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 18 条“会员单位应当

8、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信息,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也没有列出哪些情况下是低风险,哪些情况下是高风险的例子,证券、期货机构在实际操作时缺乏依据,很难辨别出账户的高低风险,建议在相应的法律中予以补充和完善。二、共用账户IOSCO原则规定:证券、期货机构应制定关于共用账户的具体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共用账户是指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开立、用于代表客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账户。开立共用账户的客户如为境内金融机构,且受到与证券、期货机构相同的监管,发生违法行为的风险就比较低,可采用简化的识别和验证程序。开立共用账户的客户若为境外金融机构,相关的风险相

9、对较高,应采用强化的程序。强化措施包括:收集该金融机构的足够信息以了解其业务,并通过公开的信息判断其信誉;评估该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的适当性;判断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国家是否存在实体。金融机构如果既不在注册地国家设立实体,又不属于注册地国家有类似实体并受监管的金融集团的分支机构,就不应为其开立共用账户;评估该金融机构所在国家的监管制度,判断该客户是否符合客户尽职调查标准;开立新的共用账户,需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并规定了每个金融机构的责任。香港2006 指引规定:若以财务或专业中介人的名义开立账户为综合账户,以便该财务或专业中介人代表客户进行证券、期货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应根据持牌实体客户的财务或

10、专业中介人,进行识别及核实工作,而毋须透过该财务或专业中介人来深入探究以识别及核实由该财务或专业中介人代为执行金融交易的相关客户。在评估财务或专业中介人的客户查证准则时,持牌实体可考虑收集数据,例如该中介人的业务所在地、主要业务活动、管理层、认可状况、声誉、监督质素,以及其对防止洗黑钱或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监控。亦可参考公开数据,以评估财务或专业中介人的专业声誉。在建立新的综合账户关系前,应先取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以书面记录各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而在我国的反洗钱的相关法律和指引中,却没有类似共用账户的规定。我们认为应该补充并完善共用账户的相关规定。因为在证券、期货领域共用账户的情况是常见的。三、实

11、益拥有人IOSCO原则规定:证券、期货机构应获得充分信息用以识别证券、期货账户的受益权人或控制人。如果通过账户取得或持有的证券的实益所有人明显是客户以外的第三方,证券、期货机构应根据以风险为基础方法。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要求所有客户明确说明是自己的账户还是他人(受益权人或代表人)的账户。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方面的合理措施,确定和验证客户账户的受益权人。香港2006 指引规定:若该客户并非上市公司,而其拥有权结构由多层公司组成,持牌实体一般需要依据所有权结构识别哪些个人是该客户的最终主要实益拥有人,并核实这些个人的身份。然而,持牌实体无需逐一查核拥有权结构内的每家中间公司的详细资料

12、。对于较高风险类别的客户或如对于公司客户的实益拥有人、股东、董事或账户签署人的身份存疑,持牌实体宜在充分顾及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额外的客户查证措施。我国管理办法第 11 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只是规定要了解实际受益人,但实际上可能实际受益人的情况非常复杂,对于不同情况的实际受益人如何区别处理应该在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文件中明确。四、信赖第三方IOSC

13、O原则规定:证券、期货机构可由可信赖的第三方代为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可信赖的第三方包括各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尽管如此,客户尽职调查数据的最终责任仍属于证券、期货机构。无论第三方位于国内还是国外,证券、期货机构都应当能够及时获取由第三方保存的客户尽职调查数据。证券、期货机构应决定信赖第三方是否合理,信赖第三方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程序是否合理,并且应以书面形式规定证券、期货机构和第三方各自的责任。为此,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决定可接受的第三方可靠性水平;证券、期货机构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他们能够在需要时及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尽职调查数据;证券、期货机构应合理保证第三方受到符合本原则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监管,

14、并拥有充足和适当的机制遵守这些要求;证券、期货机构不应信赖总部设在被认为属于高风险的、不合作的或者监管不力国家的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证券、期货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特别审查那些确保证券、期货机构能有效查阅由第三方保留的客户尽职调查数据的制度安排;信赖第三方的概念不包含外包关系和代理关系。证券、期货机构即便将其部分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外包给独立的服务提供者,仍负有保证遵守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全部责任,而且应监督外包部分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评估其有效性,并确保监管部门能够查阅所有外包客户尽职调查程序的信息和记录。香港2006 指引规定:持牌实体在信赖任何介绍人前,必须能够相信介绍人进行客户查证程序是

15、合理的,而该等客户查证措施与持牌实体自行就客户进行的措施同样严谨。应订立清晰的政策以分析有关介绍人是否具备可接受的可靠程度。依赖介绍人的持牌实体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取得有关客户查证措施的必需数据、有关客户身份的文件副本及有关业务关系的目的和预期性质;采取足够的程序,以便能够信任介绍人会在接获有关要求时,没有延误地提供与客户查证要求有关的其他相关文件的副本,例如以书面确立各自的责任,包括与介绍人达成协议,表明介绍人将会应要求没有延误地提供与客户查证要求有关的身份证明数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副本,以及持牌实体会获准在任何阶段核实第三者所进行的仔细查证;确保介绍人受到规管及监督,并已设立与财务行动特别

16、组织标准相符的客户查证程序及备存纪录规定的措施。持牌实体应在可能范围内,依赖在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成员的司法管辖区或同等标准的地区注册成立或运作的第三者,而该第三者:是受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保险业监理处或履行类似职能的机关监管的;或如果没有受到这些机关监管,则能证明其已设有足够程序,以防止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我国管理办法第 24 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 25 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可信赖的第

17、三方内容不够全面和完整,例如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客户在证券公司已经开户,该客户如果再到期货公司开户是否能应用简化的客户识别程序?更一般的,如果客户已经在银行开户(有信用卡) ,再到证券或期货公司开户能否应用简化的客户识别程序?比如账户实名制,有的人一个人拥有几十个不同姓名的账户,其实益拥有人都是一个,如果账户的实益拥有人再用其他人或自己的名义开立账户,能否应用简化的客户识别程序?这些内容在相关的法规中无法判断,必须在相应的反洗钱规则中予以明确。五、尽职调查措施无法成功完成IOSCO原则规定:证券、期货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书面政策,规定在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无法成功完成或怀疑会发生非法活动时,应该采取什

18、么措施。明确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客户尽职调查进程时,或者在怀疑市场被非法利用(或已被非法利用) ,应如何处理客户及或交易。如果由于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而拒绝为客户开立新账户或建立业务关系,证券、期货机构应考虑向主管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已进行的调查和拒绝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如无法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程序或怀疑发生违法行为,证券、期货机构必要时应启动快速反应机制,例如:中止交易,关闭账户,向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冻结资产和账户。香港2006 指引规定:如持牌实体无法在开户阶段进行使其信任的客户查证程序,便不应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并应考虑应否举报可疑交易。若由于市况需要迅速为客户执行交易

19、,或在其他必须维持正常业务运作的情况下,在建立业务关系后才完成核实是可以允许的,但必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核实。持牌实体需要采纳清晰及适当的政策及程序,明确允许客户在未经核实身份前建立业务关系的条件及时限。该等程序应包括可以执行的交易次数、类型及或交易金额限制,并监控对于该类业务关系而言属预期之外的大额或复杂交易。在开展业务关系后,如持牌实体无法于合理的时限内完成客户查证程序,便应在可行情况下终止业务关系,并考虑应否举报可疑交易。情报组将会分析所获的披露。如果该组认为无需即时采取行动(例如对某个账户发出限制令) ,该组通常会同意持牌实体继续操作该账户。我国管理办法第 26 条规定“:

20、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只提出发生上述情况时需要报告,但对于尽职调查措施无法完成时,如何对待客户的开户或者交易却没有说明,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补充完整。六、政治敏感人物香港2006 指引规定:持牌实体

21、若与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及明显与该等个人有关连的人士或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应进行更严格的仔细查证。应设有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以确定某客户是否政界人士。应由高级管理层决定是否接受政界人士的开户申请。在处理与政界人士的业务关系时应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政界人士所属国家有否引起任何特别关注,并要考虑到该政界人士的职位;任何无法解释来源的财富或收入;未有预计而从政府机构或政府关连组织收到的大额款项;被描述为就政府合约所赚取的佣金的财富来源;政界人士要求就某项交易作出任何形式的保密安排;以在政府关连银行开设的账户或政府账户作为某项交易的资金来源。我国管理办法第 7 条规定“: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

22、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政治敏感人物涉及的范围只是外国政要,并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正处于转制的关键时刻,国有企业高层人员借改制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国内政府高官贪污、腐败的案例也屡见报端,应该在反洗钱的相应法律中明确政治敏感人物的范围,并考虑将国内政府高官及国有企业高层人员纳入特别开户审查的范畴。注释:持牌法团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发牌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法团或注册机构(指根据该条例第 V 部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 。有联系实体指在香港持有中介人的客户资产,并与该中介人有控权实体关系的法团。持牌实体与财务或专业中介人并不一定需要将各自的责任以书面形式列出,但双方需清楚所规定的措施是由哪方执行的。关于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失败的例子有:客户拒绝提供其身份信息和或证明文件;客户提供虚假或相互矛盾的信息;客户企图掩盖其业务或者交易的性质;第三方不能遵守某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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