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卫 生 监 督 协 管 员培训讲义二 0 一三年六月2目 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111医疗机构卫生监督1221学校卫生监督2227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讲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一、概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一)相关概念: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
2、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管道直饮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自建设施供水: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 管道直饮水是现有自来水或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水经过深度处理后,再通过优质管材送至用户,成为可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 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常规检验项目:能普遍反应水质状况、检出频率较高的检验4项目。
3、 (42 项) 非常规检验项目: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检验项目。 (64 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年月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由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200
4、6 年 12 月 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并于2007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水质指标从原有的 35 项增加到 106项。统一了城乡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 (由卫生部颁布本规范自二OO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GB17051-20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本规范自二 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范围: 5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办法
5、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1.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2 做好安全性评价 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对涉水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办
6、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3 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6制定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日常演练采取控制措施和按时报告。 4 对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核 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检查发现
7、已不符合办法条件和要求的,有权收回有关批件或批准文件; 5 对违法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
8、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7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一 )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
9、督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监督检查。申请资料审查-设计图纸审查 -水源水质监测 -评审验收发证1、卫生许可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许可申报材料:根据 2011 年卫生部行政许可指南的规定,
10、卫生许可的材料审核: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卫生监督部门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3、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84、供水场所平面布置图(蓄水池、水箱) 、设备工艺流程图;5、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泵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知识培训制度、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水质消毒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健康证明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或健康证复印件;7、卫生行政部门认
11、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8、其它要求提供的特定资料。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现场验收) 决定。许可条件: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2、卫生审查:办法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3、健康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
12、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9不得上岗工作。(二)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查之前,要准备好各种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检查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名。注意:卫生监督人员要明确此次检查的目的,查什么?检查中要看什么?如何检查?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1、证照检查有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有效?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13、,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病” 调离,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 2、水源检查取水点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水源防护带内是否有打捞、摆渡、污水排放、化学仓库、工厂、种菜以及捕鱼等污染源?是否设置告示牌?3、环境检查生产区范围内是否设立明显标志?生产区外围 30 米范围内是否有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厂、渗水厕所、渗水坑,是否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 30 米的范围内,10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
14、相同。4、生产工艺的检查水质消毒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加药装置是否工作?并查看运行记录反应池、沉淀池是否有漂浮物?池壁是否是绿藻青苔?加氯间是否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理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5、卫生管理及有关资料的检查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是否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是否有相应的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是否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各类储水设备是否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是否定期放水清洗,查看有关清洗消毒记录。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企业名称
15、预先核准书;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供水场所平面布置图(蓄水池、水箱) 、设备工艺流程图;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泵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知识培训制度、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水质消毒剂使用与管理制度、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11全产品索证制度等)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从业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健康证明编号、卫生知识培训证明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或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是
16、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等。6、水质检验是否有水质化验室?检验仪器是否能正常运转?化验室能否适应水质检验需要?采样点的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水质检验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涉水产品的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使用的管材、管件、化学处理剂、消毒剂及饮用水消毒器械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是否索取了产品的卫生
17、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8、采样检验现场如发现供水单位水质处理、消毒等工艺存在问题时可考虑采集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 12三、法律责任以下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及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3、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4、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6、未取得卫生许
18、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7、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四、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情况,建立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薄,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2、每年开展 2 次巡查,并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任务,巡查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中,定期上报县(区)卫生监督机构。3、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违法行为、发现和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报告率 100% 4
19、、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率 100%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点131、负责对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资质进行巡查。需办证的供水单位包括市政设施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管道直饮水单位。2、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和完善基本情况档案,每个季度对所有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巡回检查。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检查。出厂水应达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索证。4、协助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负责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20、进行健康培训证明的巡查。凡未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者不得上岗工作。 5、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生产区、水处理设施的卫生防护区域和二次供水防护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6、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进行采样送检,及时送达检验报告。 7、在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8、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发生的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临时控制和后续处理工作。 9、宣传教育: 在辖区采取固定宣传栏或流动宣传等手段,采用通俗、直观和群众易接受的形式,及时宣
21、传教育居民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掌握安全健康的饮水方式,远离污染水源,具备常见介水传染病的患病意识。14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第一节医疗机构的概念和设置条件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只有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开展相应的诊断、治疗活动。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等。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除医院、卫生院等主要形式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设的条件医疗机构不分类别、
22、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臵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臵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路申请书、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在城市申请设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 5 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申请设臵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资本) 、服务方
23、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15办理变更登记。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 3 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1 年。校验期满前 3个月需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第二节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和要求一、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断、治疗活动。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断、治疗活动。二、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三、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
24、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四、医疗广告要规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 ,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16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
25、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五、医疗机构标识专用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一、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职权有:(1)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2)检查指导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4)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二
26、、医疗机构违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末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若有(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擅自执业;(3) 擅自执业在 3 个月以上;(4) 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等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 3000 元17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法律责任。先责
27、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出卖 执业许可证或转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 转让、出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四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法律责任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且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视情节不同,最高可处以
28、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使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2)使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六)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三、哪些属于非法行医行为18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
29、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在药房内“坐堂行医” 、内设诊所或以“义诊” 、 “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6医疗机构擅自超出登记范围增加诊疗活动科目或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9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10执业医师未经变更注册异地点执业的:11未取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30、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1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13未经卫竹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14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或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19医许可证的:1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的:16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17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18非法采供血行为。第四节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一、监督依据(一) 法律、法规医疗卫生
31、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二) 技术标准医疗照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为通用标准、X 射线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等四类,共约 40 余项。二、监督内容(一) 审批与许可1预防性审查(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主要审核内容是: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防护设施计文件(职业卫生专篇,限强辐射源)。(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主要审核内容是: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验收检测报告。2放射
32、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20申请与受理不同种类放射诊疗项目的许可审批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受理、许可。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主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属于配臵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臵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对
33、符合受理要求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查与批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地方卫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34、 3 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21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卫尘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3放射诊疗许可的日常监督(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业务的符合情况;(2)取得 放射诊疗许可证 后,是否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校验情况;4放射
35、诊疗项目变更(1)有无放射诊疗项目变更;(2)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5人员资质(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2)有无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二) 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1管理(1)医疗机构有无负责放射珍疗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2)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2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1)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和状态检测,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情况,查验其检测报告。22(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的情况,查验个人剂量计监测资料。(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情况,查
36、验其健康检查档案,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与法规、标准符合情况。(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查验培训档案。(5)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是否履行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影响的义务。(6)有无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像或 X 射线胸部常规检查的情节。(7)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X 射线检查时,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8)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9)有无使用便携式 X 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的情节。(10)有无跨省、区或全辖区开展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情节,如有,是否按规定经过卫
37、生行政部门批准。(11)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有 2 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12)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的情况。(13)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出物处理情况(三)放射性标示1电离辐射标志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应有电离辐射标志。232电离辐射警告标示以下场所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示:(1)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还应设有及必要的文字说明;(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3)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置。3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四 )放射事件的应急1有无处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2是否发生过
38、下列放射事件,是否有放射事件记录,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 50以上的;(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 25以上的; (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24学 校 卫 生 监 督第一节学校卫生监督概述一、学校卫生监督的定义学校卫生学是保护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科学,是一门包含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学、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等相关内容的边缘学科,与心理学、体育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密切相关。二、学校卫生监督的基本内容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和
39、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尘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学校经常性卫尘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卫生、教学与生活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路与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食品卫生安全事件
40、等。卫生监督部门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三、学校卫生事故责任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尘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25第二节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主要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二、监督内容(一) 机构和人员1、是否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或部门;2、是否任命一名学校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41、: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4、普通高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 )负责师生的保健工作;寄宿制学校或有 600 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 600:1 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600 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二 )卫生管理1、是否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2、是否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3、是否有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4、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5、是否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
42、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266、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7、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8、是否对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9、是否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10、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学生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进行及时消毒,有无消毒记录。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1、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指导学校限期整改;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第三节学校饮用水卫生
43、监督、主要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二、监督内容1、符合发证条件的学校自建供水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2、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3、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4、涉水产品(包括水箱、供水管材和管件、饮用水消毒剂和27絮凝剂、饮水机、净水器、现制现售饮用水机、饮用水消毒设备等) 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5、学校饮用水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卫生检验;水质检验采样点、检验频次、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水质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6、是否
44、制订饮用水灾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三、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第四节教学和尘活环境卫生监督一、主要监督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电视教室座位布臵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二、监督内容1、教室人均面积教室人均面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不少于 115 m2;28中学不少于 122m 2;师范、幼师学校标准不少于 13
45、7m 2)。2、采光(1)单侧采光教室光线是否从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2)教室采光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课桌面最小采光系数不低于 15,窗地面积比不低于 1:6,后、侧墙反射系数不小于 70。)3、照明(1)学校建筑是否安装人工照明设施;(2)教室课桌面照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平均照度不低于 15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 0.7);(3)教室灯具排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用控照式灯具,灯管排列长轴垂直于黑板面,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 171,9m) ;(4)是否安装黑板灯,黑板画面照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 20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 07)。4、黑板(1)黑板尺寸是否
46、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学不小于 140 平米,小学不小于 136 平米);(2)黑板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黑板无破损,无眩光,反射系数不大于 20) 。5、课桌椅(1)课桌、课椅是否达到每人一席。(2)教室中课桌椅型号不少于两种。(3)课桌、课椅分配符合率是否分别达到 80以上。6、室内空气质量(1)教室通风换气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9(2)教室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是否015;(3)采暖季节教室空气中氧化碳浓度是否10mg m3。7、教室微小气候冬季采暖期室温是否在 1618之间。8、环境噪声(1)教室外环境噪声是否50 分贝;外环境对普通教室所产生的噪声是否50 分贝;(2)教室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两排教室长边间距大于 25 米;普通教室不受章法、运动场地干扰)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1、对学生学习环存在不符合卫生规范、标准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进行查处。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学生学习环境中影响学生健康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