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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草园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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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合 同 编 号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 香草园二期二号楼工程发包人:株洲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湖南省株洲市新闻路签订日期:二一年九月二日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发包人:株洲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香草园二期二号楼工程。1.2 工程地点:株洲市天元区新闻路。1.3

2、 工程规模:本工程结构为框架,层数 28 层, ,建筑面积约 11335.49 平方米。1.4 资金来源:自筹2.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 承包范围:本工程0.000 以上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明确范围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除电梯及消防工程) 。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方式。3. 合同工期31 合同总工期为 400 日历天,计划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3 日竣工。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

3、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但每次停水、停电不超过 3 小时时不计算在累计时间内;(5)遇重大设计变更经工程师确认影响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期的;2(6)不可抗力;(7)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3.2 承包人在 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报告的,视同不需顺延工期。3.3 由于承包

4、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3.4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的基础上将本合同工程整体提前竣工,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每提前一天,发包人按 2000 元/天奖励承包人。3.5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超过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4. 质量标准4.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

5、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若达到省优良工程,则按工程总造价的 3%对承包人予以奖励。4.2 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同标准之间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时,以最新标准为准。4.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 合同价款51 根据现行相关计价依据和标准,经双方协商,本工程设计施工图明确范围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仟零陆拾肆万玖仟肆佰捌拾叁元捌角叁分整(小写:¥9979075.98) ,其中劳

6、保基金约 309022.23 元,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340983.76 元,工伤保险费为 15966.52 元。5.1.1 本合同价款包括的材料价格变化、设备等风险范围至少有:(1)施工期内人工费、材料或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可按建设3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依据调整;(2)承包人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承包人合同签订前错算、漏算、少算所导致的风险;(3)现场的综合情况(如工地现场条件、材料运距、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5)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6)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7、7)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中发生的各类检验实验费。5.1.2 本合同总价为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所需全部费用的价格体现,该工程中标价中已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足额计取(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除本合同已明确的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各类规费、工伤保险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竞争费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所需其他所有相关费用。5.1.3 本工程中标价中未包括由发包人分包出去的基础工程、电梯及消防工程费用,甲供材由发包人负责供应至工地,由承包人负责装卸及保管。5.1.4 本工程中标价中,本工程的所有砼是按泵送商品砼考

8、虑的。5.1.5 本工程中标价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据实核定,由此产生的价差可按施工同期调整,价差调整额只计取税金、规费,不再计取其他任何税费。5.2 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认,其工程变更价款按如下办法增减调整:5.2.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但:(1)当工程变更属于工程量调减或某分项工程被取消时,属本合同中已明确为暂定价格的,按发包人暂定价格及本合同中相关约定进行调减,其他分项工程原则上按承包4人投标报价书中已有的价格进行调减,但当某分项工程的承包人报价书中价格低于投标报价上限值中价格的 92%或属承包人预算中漏

9、算或明显错算时,则按发包人确认的投标报价上限值中相应价格乘以“承包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上限总值”得出的价格作为工程变更调减部分的结算单价。(2)当工程变更属于工程量调增时,原则上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已有的价格进行调增,但当某分项工程实际新增工程量是分栋工程总造价 3%以内不予调整,超过 3 以上的部分按2006 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 ,安装工程按2006 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材料价格调差,可按施工同期株洲市建设工程计价文件调整。5.2.2 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或发包人认为没有可参照的类似价格的,按如下办法确定其变更合同价款:(1)执行定额:土建工程执行2006 年湖南省建

10、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 ,安装工程执行2006 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均只计取定额估价表费用,不计取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2)取费标准:根据湘建价(2009)406 号、湘建价(2007)403 号、湘建价计(2008)301 号文、湘建价计(2009)3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3)人工工资单价:一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以及计日工工资单价均为 56 元/工日。(4)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株洲市建设工程计价文件调整。5.3 鉴于目前的钢筋、水泥、商品砼等三项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异常,为合理分担其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本工程按施工同期株洲市建设工程计价文件对价差予以调整,价差调整

11、额只计取税金、规费,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5.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签证费用按投标单价执行。56.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1 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约定如下。(1)发包人委托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为本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具体负责本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及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合同管理及投资控制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由 同志担任。监理人对于有关设计变更、工期延期申请及现场签证工作,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监理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现场机

12、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按照相关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2)发包人委派 为其现场工程师,具体负责督促工程质量及进度,协调各方关系,会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人员进行工程量签证,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发包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并由发包人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6.2 项目经理承包人委派黄勇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和施工管理。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6.3 发包人工作6.3.1 开工 3 天前内做好场地平整,开通施工现场至城市道路的

13、场外车行道路,保证正常通行。6.3.2 开工 3 天前将水源、电源接至施工现场,其容量需满足施工要求。6.3.3 开工 5 天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6.3.4 开工 3 天前完成工程项目的各种批准证件,若因审批延误,发包人应确保免除承包人因此而承担各类处罚。6.3.5 开工 3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6.3.6 开工 3 天前向承包人免费提供陆套完整的建安工程施工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3.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6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夜间施工噪音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6.3.8

14、 及时审核承包人编报的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款,将工程款拨付到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6.3.9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进度计划)后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6.3.10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6.4 承包人工作6.4.1 在收到进场通知后 3 天内,将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表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要求组织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工作人员,如确需更换,必须书面报请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须达到 100%,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到位率须达到 1

15、00%,缺少一天罚款 1000 元/人) 。6.4.2 在收到进场通知后 5 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表(采用横道图和双代号时标网络图两种形式进行编制)分别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各报一份,共两份) ;每月 25 日报送本月进度统计报表、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资金流量计划表给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各报一份,共两份) 。6.4.3 按有关标准、规范及政策性文件要求,负责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场内施工道路、临时围墙的修建、维修、养护以及竣工交付前的拆除和场地清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维护、安全保卫、施工照明、环卫、环境保护工作,上述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已在本合同固定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另

16、计算。6.4.4 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科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现场规范有序、整洁,严格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6.4.5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另计算) 。6.4.6 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资金设立专用帐户,保证专款专用。6.4.7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相关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固定总价中,结算时不另计算。6.4.8 承包人应在确定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专业工

17、程分包商之后 3 天内及时7将其名册及联系电话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备案。承包人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专业工程分包商的各类款项,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对其款项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全部结清上述款项。若发生拖欠事件,给发包人声誉及实际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责任(因发包人违约直接导致的除外) ,承包人同时按所拖欠款项数额的 8(月利率)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4.9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责任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4 天内非承包人原因未交付,14 天内的保护责任属承包人,第 14 天以后,保护责任属发包人;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

18、已交付的,自交付之日起保护责任归发包人。6.4.10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好本工程,积极完成所属土建等后续工作。6.4.11 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负责交纳。6.4.12 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和支付材料款,不得随意拖欠。如有拖欠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民工及材料厂家,款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付款不及时而延误工期,发包人概不负责;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7. 质量与检验7.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7.

19、2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7.3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4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7.

20、5 双方约定主体工程为中间验收部位,可分段进行验收。 88. 安全施工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 5 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8.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8.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8.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21、。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8.5 本合同总价中已按相关文件的规定足额计取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8.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8.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8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避免因施工引起的粉尘、噪声及其他污染对公众人身或公众财产造成伤害或妨碍。9. 工程款支付9.1 本工程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预付款为中标总造价的 10%,共计人民币玖拾玖万柒仟玖佰

22、零柒元伍角玖分整, (¥997907.59) 。9.2 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按中标通知书工程造价款项里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40983.76 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共计人民币叁拾肆万零玖佰捌拾叁元柒角陆分整(¥340983.76) 。9.3 承包人每完成主体两层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为总造价的95%,共计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玖佰伍拾叁元柒角玖分整(¥498953.79) 。9.4 承包人完成外墙工程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为总造价的 5%,共计人民币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玖佰伍拾叁元柒角玖分整(¥498953.79) 。9.5 承包人组织工程竣工

23、预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共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 90%;共计人民币捌佰玖拾捌万壹仟壹佰陆拾捌元叁角捌分整(¥8981168.38) 。9.6 工程达到上表所规定形象进度,承包人应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一式两份,各报一份)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经监理人确认的形象进度报告;9.7 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建安发票给发包人。9.8 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定详见本合同第 11 条。10.材料和工程设备10.1 本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

24、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10.2 承包人应在主要材料采购合同签订 7 天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回复审批意见。10.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现行标准、规范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4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根据合同

25、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10.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10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0.6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10.6.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10.7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7.1 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和设备,

26、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7.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7.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工程变更1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27、延误工期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相应顺延。11.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逾期未提交则视同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但变更工程价款调减的除外) ,发包人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可在 14 天内予以审核确认,也可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变更价款按双方认定的暂估值与进度款同期支付(价款确定标准按本合同第 5 条约定执行) 。11.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

28、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设计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5 本工程有关对设计施工图进行的任何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签发的变更通知或11其确认有效的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为准。12.竣工验收与结算1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技术资料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按竣工验收备案制要求提交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 14 天内组织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办理竣工资料的备案,并提交壹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及竣工技术资

29、料给发包人存档。12.2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1 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2 个月内(属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审核时限相应顺延)审核完毕并确定最终结算价款。12.3 本合同中所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竣工验收单发包人等签字日期为准,全文均同。12.4 有关工程资料及竣工结算依据的约定:(1)本工程所有竣工技术资料中的工程隐蔽记录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凡与施工图有差异的隐蔽工程,承包人须另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报发包人签认,否则发包人结算时不予认可。(2)凡涉及经济的签证或变更,承包人必须如实填写工程签证单或设计变更审批单(一式五份,发包人项目部、监

30、理人、工程部各一份,承包人各两份) ,由监理公司、发包人工程师、成控人员按规定的流程审核并初始签证后(人员安排或调整以发包人发函为准) ,再报发包人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最后再交由发包人总经理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前述资料有附件的,现场监理机构及发包人相关部门应在每页资料上骑缝加盖公章,复印的或未按规定格式签署或会签不全的签证单或变更通知单,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用的竣工图必须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由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晒好的原图上签署和盖公章,复印的或未按规定签署的竣工图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3)双方所有往来文函(如工作联系函、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1、等)的正文及图示,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且须采用电脑打印,发包人已规定格式的,必须采用规定格式。受文方不得拒收对方文函,并应做好收发文记录。文函的正文及图示,原则上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必须由修改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4)决算审核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12条执行,审核完成后 15 天内付结算总造价的 95%,留取 5%的工程质保金。13.工程分包1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1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32、1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13.4 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4.质量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进行保修。15.违约与争议15.1 承包人违约15.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 10.6 款或第 6.4.4 款

33、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 10.7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315.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 15.1.1(6

3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 15.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15.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应将已竣工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全面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因

35、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后期使用费由发包人按株洲市市场平均租赁价格支付给承包人。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已明确的各类合同价格核定其已完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将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

36、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16 条的约定办理。15.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14办理转让手续。15.2 发包人违约15.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

37、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5.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 15.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15.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15.2.2

38、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

39、包人人员的金额;15(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7)如发包方拖欠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日息万分之五工程欠款利息,计息期从约定付款之日起计算,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8)如发包方拖欠工程结算价款,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向承包方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欠款付清为止。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15.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40、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5.3 争议15.3.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则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其他16.1 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履约协调会,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邀请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主要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纪要由监理人制作,经发包人、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生效。16.2 施工用水、用电单独装表计量,计量表需经技术监督局审验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实际所耗水、电费根据发、承包双方抄表纪录按供水供电部门收费价格计算,由发包人代扣代缴,从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16.3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16.4 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16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行: 开户行:开户名: 开户名: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9 月 2 日签订地点:湖南省株洲市新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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