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权力清单表一:行政许可(共 2 项)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文号、第几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实施部 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第 475 号)第十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三)50 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 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的权限核准。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 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4 次会议通过,闽常200248 号)第二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海事、渔业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莆田市辖区内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
4、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市、县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市管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
5、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987 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
6、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2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无 莆田
7、市辖区内从事拖网、围网作业以外的渔业捕捞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渔业捕捞许可证按下列审批权限批准发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海洋刺网、张网、钓具、耙刺、笼壶、陷阱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捕捞作业,以及从事捕捞辅助作业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县境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确定养殖使用权的水域采集零星水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
8、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送农业部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A 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 C 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
9、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3表二:行政确认(共 3 项)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文号、第几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备注1 海域使用权登记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1.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2.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 号)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变更登记、注
10、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由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 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向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海域使用权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1.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 号)第三条 海
11、域使用权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由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 2.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闽海渔2013280 号)第五条 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工作。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43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关
12、系的确认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012 年农业部令第 8 号公布,2013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修订)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九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
13、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表三:行政处罚(共 125 项)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文号、第几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备注1.对内陆水域机动渔业船舶、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1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2.对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1.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
14、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福建省实施办法(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
15、处以罚款 (一)内陆水域机动渔业船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二)442 千瓦(600 马力)以上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三)184 千瓦(250 马力)以上 442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四)44.1 千瓦(60 马力)以上 184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五)8.8 千瓦(12 马力)以上 44.1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属地管理63.对张网作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4.对违
16、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采捕鳗鲡苗的进行捕捞的处罚(六)8.8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七)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八)张网作业,每张网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九)采捕鳗鲡苗的,每张网具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17、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2对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以及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含 4 个子项) 2.对非法进行敲舟古作业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1.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
18、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福建省实施办法(2012 年福建属地管理73.对非法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及其他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4.对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 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以及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
19、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在海洋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三)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以及其他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四)在内陆水域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五)在海洋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
20、、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81.对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2.对在禁渔期内或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3对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内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含 3 个子项)3.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1.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21、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福建省实施办法(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
22、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五元至十元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地管理4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
23、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属地管理91.对未在规定和限定的时限内开发利用经核准养殖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处罚2.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5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含 3个子项)3.对未取得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渔业法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
24、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
25、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属地管理1.对内陆机动渔业船舶、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6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含 3 个子项)2.对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1.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福建省实施办
26、法(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内陆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每作业单位处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二)442 千瓦(600 马力)以上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属地管理103.对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位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三)184 千瓦(250 马力)以上 442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四)44.1 千瓦(60 马力)以上 1
27、84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五)8.8 千瓦(12 马力)以上 44.1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六)8.8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七)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业船舶。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7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
28、捕捞的处罚(含 2 个子项)1.对内陆机动渔业船舶和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1.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福建省实施办法(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9、第四十三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属地管理112.对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内陆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二)内陆机动渔业船舶和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三)442 千瓦(600 马力)以上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四)184 千瓦(250 马力)以上 442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五)44.1 千瓦(60 马力)以上 1
30、84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六)8.8 千瓦(12 马力)以上 44.1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七)8.8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8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
31、)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属地管理121.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9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含 2 个子项)2.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
32、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属地管理10对非法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
33、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属地管理11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属
34、地管理131.对违反养殖范围和规划的规定进行养殖的处罚2.对水产养殖生产中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以及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的处罚3.对养殖生产者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的处罚12对违反养殖有关规定的处罚(含 4 个子项)4.对养殖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养殖规划的要求
35、;(二)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三)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四)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五)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地管理13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水产苗种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
36、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水产苗种不符规定质量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对苗种作必要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后仍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责令销毁;对拒不作技术处理的,扣押苗种,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地管理1414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和苗
37、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保护区规定采捕苗种或者亲体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 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和苗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保护区规定采捕苗种或者亲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采捕的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属地管理1.对无收购、运输许可证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处罚2.对超出收购、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数量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处罚15对无收购
38、、运输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购、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数量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培育苗种活动的处罚(含 3个子项)3.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培育苗种活动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 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收购、运输许可证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二)超出收购、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数量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
39、亲体的;(三)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培育苗种活动的。属地管理16对无水产养殖证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10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无水产养殖使用证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地管理17对涂改、买卖、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
40、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10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涂改、买卖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属地管理1518对侵犯水产增养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10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侵犯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
41、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产养殖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地管理19对未按照水产养殖使用证核定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进行生产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10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地管理1.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
42、品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20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含 2 个子项) 2.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43、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属地管理1621对水产养殖中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44、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属地管理22对水产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告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情况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
45、管理机构负责。属地管理23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属地管理171.对水产养殖中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的处罚24对水产养殖中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
46、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或饲喂动物的处罚(含 2 个子项) 2.对水产养殖中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饮料及动物饮用水,或饲喂动物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 六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在 饲 料 和 动 物 饮 用 水 中 添 加 激 素类 药 品 和 国 务 院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禁 用 药 品 , 依 照 饲 料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直 接 将 原 料 药 添 加 到 饲 料及 动 物 饮
47、用 水 中 , 或 者 饲 喂 动 物 的 , 责 令 其 立 即 改 正 , 并 处 1 万 元 以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2.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645 号 公 布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在 饲 料 或 者 动 物 饮 用 水 中 添 加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公 布 禁
48、 用 的 物 质 以 及 对 人 体 具 有 直 接 或 者 潜 在 危 害 的 其 他 物 质 ,或 者 直 接 使 用 上 述 物 质 养 殖 动 物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对 饲 喂 了 违 禁 物 质 的 动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处 3 万 元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属地管理1.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
49、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25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或者未遵守排污操作规程或者未如实记载的处罚(含 2 个子项)2.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地管理181.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26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和非法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含 2 个子项)2.对非法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