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阳县民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01 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行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第 426 号令)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
2、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第 426 号令)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1、立案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3、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4、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2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3、 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国务院第426 号令)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审理情况
5、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02 行政处罚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国务院第 426号令)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
6、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立案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因不履行或
7、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3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8、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03 其他权力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
9、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4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该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3.
10、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收到省、市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管理环节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11、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未充分征求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导致行政许可出现重大失误的;8.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5规定的行为。04 其他权力宗教有关教职人员备案1.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6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12、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2006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3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 20 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宗教团体
13、上报的相关材料。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3. 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05 其他权力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初审
14、1.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6 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收到省、市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
15、书;5、事后管理环节责任:依法对新建或改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未充分征求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导致行政许可出现重大失误的;8.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06 其他权力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监管(含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6 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7备案) 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7 年安徽省人大公告第 96 号)第九条
17、: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宗教团体上报的相关材料。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4、送达阶环节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18、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3. 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07 其他权力民族成份变更监管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委(政)字1990217 号)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9、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县(区、山)民族宗教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变更材料归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8部门办理手续。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2009 年 4 月 22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办发2009121 号)第二条: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
20、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民委(政)字1990217 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档并监督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3. 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