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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审计局权利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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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宁市城北区审计局权力清单行政处罚(共 16 项)1、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处罚(CBQSJJXZCF-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71号 2010.2.11)第 47 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 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8 条 对本

2、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2、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处罚(CBQSJJXZCF-2)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49 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2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3、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CBQSJJXZCF-3)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3 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

4、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4、违反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CBQSJJXZCF-4)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4 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3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CBQSJJXZCF-5)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5 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

6、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 4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6、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CBQSJJXZCF-6)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6 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

7、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7、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CBQSJJXZCF-7)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7 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

8、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 5 -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8、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C

9、BQSJJXZCF-8)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8 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CBQSJJXZCF-9)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9 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 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

10、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0、违反担保法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CBQSJJXZCF-10)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

11、1.1.8)第 10 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1、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设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CBQSJJXZCF-11)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11 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12、,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7 -12、骗取、滞留及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CBQSJJXZCF-12)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12 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13、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13、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CBQSJJXZCF-13)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13 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 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

14、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 8 -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4、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的处罚(CBQSJJXZCF-14)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14 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5、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9

16、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15、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CBQSJJXZCF-15)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2011.1.8)第 17 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 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 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6

17、、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CBQSJJXZCF-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 )第 43 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 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71 号 2010.2.11)第 47 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 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 10 -绝、拖延提供与

18、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强制(共 3 项)1、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CBQSJJXZQZ-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9、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48 号 2006.2.28 )第 34 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11 -2、对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BQSJJXZQZ-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48 号 2006.2.28 )第 34 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

20、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CBQSJJXZQZ-3)依据:(主席令第 48 号 2006.2.28 )第 34

21、 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12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检查(共 4 项)1、要求提供资料权(CBQSJJXZJC-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 )第 31 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 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

22、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检查权(CBQSJJXZJC-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 )第 32 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调查取

23、证权(CBQSJJXZJC-3)- 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 )第 33 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向金融机构查询权(CBQSJJXZJC-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 )第 33 条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24、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行政监督(共 10 项)1、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CBQSJJXZJD-1)依据:审计法(1994 年 8 月通过,2006 年 2 月修订)第 16条:“ 审计 机关 对本级 各部门(含直属单 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 级审计 机关分别在省长 、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 14 -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预算法(1994

25、年 3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订)第 89 条:“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231 号,2010年 2 月修订)第 15 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

26、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CBQSJJXZJD-2)依据:审计法(1994 年 8 月通过,2006 年 2 月修订)第 19条:“ 审计 机关 对国家的事 业组织和使用 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据:审计法(1994 年 8 月通过,2006 年 2 月修订)第 22条:“ 审计 机关 对政府投 资和以政府投资为 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5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231 号,2010年 2 月修订)第 20 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

27、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 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3、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CBQSJJXZJD-3

28、 )依据:审计法(1994 年 8 月通过,2006 年 2 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审计 机关对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231 号,2010年 2 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16 -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4、经济责任审计监督(CBQSJJXZJD-4)依据:审计法(1994 年 8 月通过,200

29、6 年 2 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审计 机关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 年 10 月中办发 201032 号)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CBQSJJXZJD-5)依据:审计法(1

30、994 年 8 月通过,2006 年 2 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 审计 机关审计监督对 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231 号,2010年 2 月修订)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 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 17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6、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

31、项审计调查权(CBQSJJXZJD-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27 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7、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CBQSJJXZJD-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 )第 20 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8、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CBQSJJXZJD-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22 条 审计机关对政

32、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9、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权(CBQSJJXZJD-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23 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 18 -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0、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权(CBQSJJXZJD-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 )第 30 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

33、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共 5 项)1、审计处理权(CBQSJJQTXZQL-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 )第 45 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

34、.2.28 )第 46条 对被 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 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 19 -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2、审计移送处理权(CBQSJJQTXZQL-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50 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71 号 2010.2.11)第 44 条第二款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

35、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51条 报复陷害 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52条 审计 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建议纠正和提请处理权(CBQSJJQTXZQL-3)- 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36、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35 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 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4、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CBQSJJQTXZQL-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36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5、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权(CBQSJJQTXZQL-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32 号 2006.2.28)第 37 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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