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评选章程(试行)第一条 为推动博物馆提高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水平,规范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以下简称“十大精品” )评选由国家文物局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文物报社主办。由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文物报社工作人员组成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十大精品评选的具体事务。第三条 十大精品评选的指导思想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博物馆事业的关心和导向;促进博物馆切实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陈列展览的创造过程,
2、推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结合,具有较强感染力并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陈列展览;促进博物馆事业科学发展,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十大精品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博物馆文化的公共性和大众化。第五条 十大精品每年评选 1 届,届次延续。第六条 十大精品奖项类别和数额为:(一)最佳历史类陈列展览 3 个;(二)最佳艺术类陈列展览 1 个;(三)最佳自然类陈列展览 1 个;(四)最佳科技类陈列展览 1 个;(五)最佳纪念类陈列展览 2 个;(六)最佳进步陈列展览 2 个。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陈列展览,必须是当届评选周期内博物馆运用或主要运用本馆藏品自主策划、举办,连续开放至评选年
3、的“518 国际博物馆日”的常设陈列(包括经全面修改、调整后重新开放的常设陈列) ,或展期不少于 3 个月的临时展览;配合重大历史、政治纪念、宣传活动,由多家博物馆联合策划、举办的临时展览,展期应不少于 1 个月。上述陈列展览均应在博物馆网站同步虚拟展示。一个陈列展览只参加一届一个奖项的评选。引进其他单位设计、制作的展览(含交流、巡回展览) ,以及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展览,不在参评之列。第八条 十大精品评选工作分为申报、推荐、初评、现场复核、终评、颁奖 6 个阶段。第九条 博物馆按本章程及有关要求,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参评奖项的陈列展览名单及相关材料,每馆每届限报 1 个奖项。
4、1、历史(民族、民俗、遗址)或综合性博物馆以历史的观点展示藏品,表现社会或其相关领域演变进程的陈列展览,可以申报最佳历史类陈列展览。2、艺术或综合性博物馆以美学的观点展示藏品,表现艺术或其相关领域发展成就的陈列展览,可以申报最佳艺术类陈列展览。3、自然或综合性博物馆以生态的观点展示藏品,表现自然和人类生存环境进化的陈列展览,可以申报最佳自然类陈列展览。4、科技博物馆以技术的观点展示藏品,表现产业、专业或专项工程技术成果的陈列展览,可以申报最佳科技类陈列展览。5、纪念或综合性博物馆以历史的观点展示藏品,表现近现代某一重大历史事件、遗迹、史迹、人物的陈列展览,可以申报最佳纪念类陈列展览。6、县级博
5、物馆、行业性专题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中除国家一、二级博物馆之外的各类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可以申报最佳进步陈列展览。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择优向评选活动办公室推荐本省(区、市)参评奖项的陈列展览名单及相关材料。每省推荐的陈列展览中,至少应包括 1 个文物系统以外博物馆的项目。每省每届每类奖项限报 1 个陈列展览。国家文物局直属博物馆及在京其他中央部委所属博物馆参评,材料可直接报送评选活动办公室(每馆每届限报 1 个奖项) 。第十一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在评选活动指导单位、主办单位的指导、协调下组建十大精品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博物馆、教育、文化、艺术、媒体界等代表
6、15 人组成。除指导单位及 2 个主办单位各 1 位代表外,其余评委从专家库按奖项分类抽签产生。除指导单位、主办单位的评委外,初评、终评评委不得重复担任。评委会设主任 1 名,由指导单位的评委担任。第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应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并尊重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制作的规律,对博物馆陈列展览具有客观、正确的判断能力,公正廉明,严格遵守评选章程和纪律。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参评陈列展览有直接关系或密切关系者,不得受聘为评委会成员。第十三条 初评评委会审议并通过实名打分方式,产生入围当届精品候选陈列展览 20 个。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候选陈列展览现场复核,提出现场复核报告。第十五条 终评评委会进行综合评议,以实名打分方式产生各项精品奖,由评选活动办公室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确定第十六条 十大精品评选工作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第十七条 每届十大精品在 15 月评选,在 518 国际博物馆日中国主场城市活动上举行颁奖典礼,向获奖单位授予由主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奖牌和获奖证书,对各奖项提名者颁发提名证书。第十八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可按本章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届十大精品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