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夜间和特殊时期建筑施工作业核准依据、规定和程序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
2、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90)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2、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 LeqdB(A)噪声限制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昼间 夜间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结构 混凝土、振捣棒、电锯等 70 55装修
3、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3、监测方法 本标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 GB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二、相关要求( 一)管理职能分工1、对建筑施工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工地所在地辖区环保部门负责。跨区工程项目由市环保局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2、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扰民投诉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地所辖区环保局负责。跨区域工程项目夜间施工投诉和多次反映强烈的投诉原则上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查处
4、。3、按照全市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可以对全市范围内违法施工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查处。(二)核准程序1、申请1.1 正常时期夜间施工的申请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在夜间装载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应在施工前 3 天到辖区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的 2 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1.2 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施工作业申请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保部门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
5、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1.3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及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施工单位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3.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一次性)1.3.2 工程施工合法性证明材料( 规划施工许可 )(一次性)1.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审批材料(一次性)1.3.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设施工类)(一次性)1.3.5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一次性)1.3.6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材
6、料( 由有资质单位开具,一次性)1.3.7南京市夜间施工申请表(每阶段或每次)2、核准2.1 核准事项2.1.1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2.1.2 在中高考特殊期间,在划定的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区域进行的施工作业。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准予夜间施工作业2.2.1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止的昼夜连续施工作业;2.2.2 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进行的施工作业;2.2.3 因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必须进行的夜间施工。3、受理和审查3.1 受理3.1.1 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跨区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及时制作 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受理记录,
7、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事项及承办情况,进行登记。3.1.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3.1.3 对依法不需要许可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受理的,应即时发给申请人 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需补齐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用书面形式(加盖本机关印章),发给申请人 夜间施工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归还;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1.4 告知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必须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必须承担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3.1.5 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包括有依法享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3.
8、2 审查3.2.1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询问了解的方式,对申请夜间施工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人申请施工事项的合法性及材料是否齐全、真实。3.2.2 必要时审批人员要采取现场察看、向有关技术部门咨询、走访周围居民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2.3 了解申请人违法记录和群众对施工环境污染投诉情况。主要了解申请人是否依法缴纳排污费,有无未结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群众对该工地环境污染投诉情况。4、核准4.1 核准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和辖区环境保护局。4.2 核准内容: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作业的总量及每次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使用机具进行核准。4.3 核准方式。采取先按施
9、工阶段核定每个施工阶段夜间施工总时间,再以此为基础按次核准夜间施工具体时间的方式审批夜间施工作业。5、公告、公示对经核准的夜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市区(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县)内施工审批单位、项目地址、作业内容、施工机具、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每日报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由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在市环保局网站上予以公示。6、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防治污染的规定和核准事项进行施工,应有专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扬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10、应采取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1、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机械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2、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三、法律责任(一) 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行为或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环保部门可以依据违法行为及其情节对违法单位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的处罚。(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