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 盟 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联 盟 的 名 称 : 中 国 光 伏 产 业 联 盟 , 英 文 名 称 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 (简 称 光 伏 联 盟 或 CPIA)。 第 二 条 联 盟 的 性 质 : 中 国 光 伏 产 业 联 盟 ( 以 下 简 称 “联 盟 ”) 是 由 积极 投 身 于 光 伏 产 业 , 从 事 光 伏 产 品 及 应 用 的 研 究 、 开 发 、 制 造 、 服 务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构 自 愿 组 成 的 、 非 营 利 性 的 全 国 性 社 会 组 织 。
2、第 三 条 联 盟 的 宗 旨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 贯 彻 执 行 国家 关 于 光 伏 产 业 发 展 的 方 针 、 政 策 、 规 划 , 协 助 政 府 提 升 产 业 整 体 的 技 术 研发 水 平 及 制 造 水 平 , 促 进 在 中 国 建 设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和 成 熟 健 康 的 市 场 , 维 护产 业 和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四 条 联 盟 接 受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的 行 业 管 理 和 业 务指 导 。 第 五 条 联 盟 内 部 实 行 民
3、主 管 理 。 第 六 条 联 盟 总 部 ( 即 联 盟 秘 书 处 所 在 地 ) 设 在 中 国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万 寿路 27 号 。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七 条 联 盟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促 进 光 伏 产 业 内 部 及 与 其 他 产 业 在 技 术 、 经 济 、 管 理 、 知 识 产 权等 方 面 的 合 作 , 协 调 联 盟 成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 建 立 并 完 善 光 伏 产 业 链 ; ( 二 ) 推 动 制 定 光 伏 产 业 的 行 业 、 国 家 或 国 际 标 准 , 使 其 在 本 行 业 和 其他 相 关
4、行 业 中 得 到 广 泛 的 认 可 和 推 广 , 推 动 产 品 认 证 、 质 量 检 测 等 体 系 的 建立 和 完 善 ; ( 三 ) 开 展 对 产 业 基 础 资 料 的 调 查 、 收 集 、 统 计 、 研 究 , 向 相 关 政 府 部门 报 告 本 产 业 发 展 情 况 及 存 在 问 题 , 反 映 成 员 的 愿 望 和 诉 求 , 提 出 产 业 发 展建 议 , 为 政 府 制 定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提 供 依 据 ; ( 四 ) 组 织 联 盟 成 员 推 动 光 伏 市 场 发 展 , 营 造 良 好 的 产 业 环 境 和 舆 论氛 围 ; (
5、五 ) 搭 建 光 伏 产 业 共 享 信 息 、 培 训 交 流 的 平 台 , 促 进 产 业 资 源 有 效 利用 , 对 外 开 展 咨 询 服 务 和 人 才 培 训 等 活 动 ; ( 六 ) 发 展 与 国 内 外 相 关 组 织 、 企 业 的 联 系 和 交 流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国际 交 流 与 合 作 , 维 护 中 国 光 伏 行 业 利 益 、 形 象 ; ( 七 ) 组 织 联 盟 成 员 防 止 行 业 不 正 当 竞 争 , 积 极 应 对 国 际 纠 纷 ; ( 八 ) 开 展 有 益 于 光 伏 产 业 发 展 的 公 益 事 业 。 第 三
6、章 成 员 第 八 条 凡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从 事 或 准 备 从 事 光 伏 产 业 的 研 发 、 制 造 、服 务 的 企 、 事 业 单 位 及 相 关 机 构 , 承 认 本 章 程 , 均 可 向 联 盟 提 出 申 请 。 经 批准 后 为 联 盟 正 式 成 员 , 享 受 联 盟 成 员 权 利 , 承 担 联 盟 成 员 义 务 。 第 九 条 成 员 分 为 理 事 会 成 员 ( 简 称 理 事 ) 和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 简 称 成 员 )。 ( 一 ) 理 事 会 成 员 : 联 盟 发 起 人 ( 联 盟 发 起 人 是 指 积 极 参
7、 加 联 盟 成 立 初 期 的 活 动 , 并 自 愿 作为 发 起 人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有 关 组 织 ) 为 当 然 的 理 事 会 成 员 ; 承 认 本 章 程 的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理 事 会 成 员 提 名 , 按 照 本 章程 的 规 定 , 由 理 事 会 决 议 通 过 , 即 可 成 为 联 盟 理 事 会 成 员 。 ( 二 )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 承 认 本 章 程 , 向 联 盟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理 事 会 成 员 提 名 , 按 照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由 理 事 会 决 议 通 过 , 即 可
8、成 为 联 盟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 第 十 条 申 请 加 入 联 盟 的 成 员 ,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申 请 成 为 理 事 会 成 员 : 1、 为 联 盟 成 员 ; 2、 对 光 伏 产 业 有 重 要 贡 献 和 影 响 力 ; 3、 遵 守 适 用 于 理 事 会 成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 4、 由 理 事 会 决 议 , 并 经 全 体 理 事 会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 ( 二 ) 申 请 成 为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 1、 承 认 联 盟 章 程 ; 2、 有 加 入 联 盟 的 意 愿 ; 3、 支 持
9、 光 伏 产 业 发 展 ; 4、 遵 守 联 盟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和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 5、 由 理 事 会 决 议 , 并 经 全 体 理 事 会 成 员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 第 十 一 条 加 入 联 盟 应 办 理 以 下 手 续 : ( 一 ) 经 理 事 会 成 员 提 名 ; ( 二 ) 提 交 加 入 联 盟 的 下 列 书 面 材 料 : 1、 加 入 联 盟 的 申 请 ; 2、 申 请 单 位 的 介 绍 材 料 和 法 人 证 件 复 印 件 ; 3、 申 请 单 位 的 光 伏 产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已 经 开 展 的 工 作
10、。 ( 三 ) 联 盟 秘 书 处 对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并 将 意 见 提 交 理 事 会 ; ( 四 ) 理 事 会 讨 论 并 做 出 决 议 ; ( 五 ) 联 盟 秘 书 处 向 获 得 同 意 并 已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的 申 请 单 位 颁 发 成 员 证书 。 第 十 二 条 成 员 退 出 联 盟 应 办 理 以 下 手 续 : ( 一 ) 向 联 盟 理 事 会 提 交 书 面 退 出 声 明 , 并 交 回 成 员 证 书 ; ( 二 ) 自 提 交 退 出 声 明 日 三 十 日 后 退 出 联 盟 。 成 员 退 出 后 , 已 缴 纳
11、 的 会费 不 予 退 还 。 ( 三 ) 1 年 内 不 缴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联 盟 活 动 的 , 视 为 自 动 退 出 。 第 十 三 条 成 员 违 反 联 盟 章 程 及 其 他 制 度 或 做 出 不 利 于 联 盟 的 行 为 , 并在 接 到 理 事 会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六 十 日 内 无 改 正 行 为 , 予 以 除 名 。 成 员 除 名 后 ,已 缴 纳 的 会 费 不 予 退 还 。 成 员 被 联 盟 除 名 后 两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加 入 联 盟 。 第 十 四 条 成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非 理 事
12、会 成 员 : 1、 有 权 参 加 联 盟 大 会 , 并 享 有 选 举 权 、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2、 有 权 参 加 联 盟 组 织 的 交 流 、 培 训 、 国 际 合 作 等 活 动 ; 3、 有 权 参 加 联 盟 组 织 的 各 工 作 组 的 活 动 ; 4、 有 权 获 得 联 盟 提 供 的 有 关 技 术 等 相 关 资 料 ; 5、 有 权 获 得 联 盟 提 供 的 服 务 ; 6、 有 权 向 联 盟 提 出 建 议 和 议 案 ; 7、 有 权 申 请 成 为 理 事 会 成 员 ; 8、 有 权 退 出 联 盟 。 ( 二 ) 理 事 会
13、成 员 : 1、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享 有 的 权 利 ; 2、 参 加 理 事 会 会 议 , 并 享 有 选 举 权 、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3、 优 先 获 得 联 盟 服 务 的 权 利 ; 4、 向 秘 书 长 提 议 召 开 联 盟 大 会 临 时 会 议 和 理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 5、 委 派 代 表 参 加 秘 书 处 ; 6、 对 联 盟 财 务 收 支 进 行 查 询 ; 7、 有 权 向 理 事 会 反 映 问 题 , 提 出 建 议 和 议 案 ; 8、 有 权 退 出 理 事 会 或 联 盟 。 第 十 五 条 成 员 应 尽 以 下
14、义 务 : ( 一 )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 1、 遵 守 联 盟 章 程 及 规 章 制 度 , 执 行 联 盟 的 决 议 ; 2、 积 极 承 担 和 配 合 联 盟 委 托 的 各 项 工 作 ; 3、 积 极 参 加 联 盟 组 织 的 活 动 ; 4、 维 护 联 盟 的 利 益 和 合 法 权 益 ; 5、 按 联 盟 规 定 缴 纳 会 费 ; 6、 设 立 一 名 联 络 员 , 向 联 盟 及 时 反 映 本 单 位 的 信 息 , 提 供 成 员 的 资 料和 变 化 情 况 ; 7、 保 守 联 盟 商 业 秘 密 。 ( 二 ) 理 事 会 成 员 : 1、 非
15、 理 事 会 成 员 的 义 务 ; 2、 按 时 参 加 理 事 会 的 活 动 ; 3、 积 极 完 成 理 事 会 指 定 的 任 务 ; 4、 应 秘 书 处 的 要 求 派 代 表 参 加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 第 十 六 条 附 属 机 构 : 成 员 公 司 拥 有 或 可 以 控 制 其 附 属 机 构 50%以 上 的股 权 , 并 且 附 属 机 构 与 其 母 公 司 有 相 同 的 光 伏 产 品 经 营 领 域 , 那 么 附 属 机 构的 成 员 资 格 应 包 含 在 母 公 司 内 。 母 公 司 应 代 表 附 属 机 构 在 理 事 会 会 议 、 联
16、 盟大 会 和 工 作 组 会 议 上 进 行 投 票 。 与 成 员 单 位 有 关 联 的 公 司 ( 除 了 其 附 属 机 构外 ) 应 交 纳 各 自 的 会 费 , 并 且 其 在 会 议 中 有 独 立 的 一 票 表 决 权 。 附 属 机 构 也可 以 自 愿 成 为 独 立 的 成 员 , 交 纳 一 份 成 员 费 , 但 是 附 属 机 构 的 投 票 权 和 工 作组 的 成 员 资 格 应 由 母 公 司 来 代 理 , 除 非 理 事 会 考 虑 到 此 附 属 机 构 已 很 大 程 度上 独 立 于 母 公 司 等 因 素 , 并 批 准 该 附 属 机 构
17、可 在 理 事 会 会 议 、 联 盟 大 会 和 工作 组 会 议 中 行 使 自 己 的 投 票 权 。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 罢 免 第 十 七 条 联 盟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联 盟 大 会 。 联 盟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由 联 盟 秘 书 长 召 集 。 联 盟 大 会 须 有 联 盟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在 联 盟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遇 有 重 大 或 紧
18、 急 情 况 , 经 理 事 会 或 半 数 以 上 成 员提 议 , 可 召 开 联 盟 大 会 临 时 会 议 。 联 盟 大 会 的 职 权 : ( 一 ) 审 批 理 事 会 做 出 的 联 盟 工 作 方 针 和 发 展 规 划 ; ( 二 ) 听 取 和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三 ) 批 准 和 修 改 联 盟 章 程 ; ( 四 ) 换 届 选 举 理 事 会 成 员 ; ( 五 ) 决 定 终 止 、 清 算 等 事 宜 ; ( 六 ) 其 他 须 经 联 盟 大 会 决 定 的 重 大 事 宜 。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是
19、联 盟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联 盟 大 会 负 责 。 理 事 会 成 员 的任 期 为 三 年 , 可 以 连 任 , 首 届 理 事 会 由 联 盟 发 起 人 组 成 。 理 事 会 设 立 联 合 主 席 不 超 过 五 个 , 副 主 席 若 干 , 由 理 事 会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为 三 年 , 可 以 连 任 , 任 期 不 超 过 两 届 。 联 合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在 理 事 会 成 员中 选 举 产 生 。 理 事 会 会 议 每 年 召 开 一 至 二 次 , 会 议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理 事 会 成 员 出 席方 能 召
20、开 。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 遇 有 重 大 或 紧 急 情 况 , 经 三 名 以 上 理 事 会 成 员 提 议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理 事 会 成 员 同 意 , 可 以 召 开 理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 理 事 会 的 职 责 : ( 一 ) 执 行 联 盟 大 会 的 决 议 , 并 向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 二 ) 筹 备 并 组 织 召 开 联 盟 大 会 ; ( 三 ) 通 过 提 请 联 盟 大 会 审 议 修 改 章 程 的
21、决 议 ; ( 四 ) 选 举 产 生 理 事 会 和 联 盟 的 主 席 、 副 主 席 ; ( 五 ) 决 定 联 盟 秘 书 处 秘 书 长 、 副 秘 书 长 、 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 ( 六 ) 决 定 各 工 作 组 组 长 的 任 免 ; ( 七 ) 制 定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 决 算 报 告 ; ( 八 ) 审 议 批 准 联 盟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变 动 , 领 导 联 盟 秘 书 处 及 各 工 作 组 开展 工 作 ; ( 九 ) 审 议 批 准 各 工 作 组 提 交 的 有 关 提 案 ; ( 十 ) 制 定 联 盟 工 作 方
22、 针 和 发 展 规 划 ; ( 十 一 ) 制 定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建 议 和 报 告 ; ( 十 二 ) 决 定 成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批 准 成 员 的 奖 励 和 惩 戒 ; ( 十 三 ) 通 过 提 请 联 盟 大 会 审 议 变 更 、 终 止 联 盟 等 重 大 决 议 ; ( 十 四 ) 解 释 联 盟 章 程 ; ( 十 五 ) 决 定 联 盟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下 设 联 盟 秘 书 处 , 负 责 联 盟 的 日 常 事 务 。 联 盟 秘 书 处设 秘 书 长 一 名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23、副 秘 书 长 若 干 名 。 秘 书 长 、 副 秘 书 长 每 届 任 期为 三 年 , 可 以 连 任 , 任 期 不 超 过 两 届 。 秘 书 长 或 经 理 事 会 认 可 的 副 秘 书 长 为 联 盟 法 定 代 表 人 , 向 联 盟 大 会 及 理事 会 负 责 , 主 持 秘 书 处 日 常 工 作 。 联 盟 秘 书 处 的 职 责 : ( 一 ) 执 行 联 盟 大 会 及 理 事 会 决 议 , 协 调 管 理 联 盟 内 各 工 作 组 及 成 员 的活 动 ; ( 二 ) 负 责 筹 备 联 盟 大 会 会 议 及 理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 ( 三 )
24、 起 草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及 决 算 报 告 ; ( 四 ) 起 草 联 盟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和 报 告 ; ( 五 ) 负 责 受 理 企 业 加 入 联 盟 的 申 请 , 对 申 请 实 体 资 格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 ( 六 ) 依 据 联 盟 有 关 制 度 , 提 议 除 名 违 规 成 员 及 受 理 成 员 退 出 联 盟 的 申请 ; ( 七 ) 负 责 联 盟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其 他 事 宜 。 第 二 十 条 联 盟 大 会 及 理 事 会 联 合 主 席 、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25、国 家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光 伏 产 业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 ( 四 ) 身 体 健 康 , 能 正 常 开 展 本 职 工 作 ; ( 五 ) 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 第 二 十 一 条 联 盟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可 以 成 立 若 干 工 作 组 , 工 作 组 相 关 规 则另 行 确 定 。 各 工 作 组 设 组 长 一 名 , 副 组 长 若 干 名 。 组 长 及 副 组 长 人 选 由 工 作 组 推 荐 ,提 交 理 事
26、 会 审 议 批 准 , 每 届 组 长 及 副 组 长 任 期 三 年 , 可 以 连 任 。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工 作 组 在 联 盟 理 事 会 及 秘 书 长 的 统 一 协 调 下 开 展 工 作 。 各 工 作 组 的 组 员 会 议 由 各 组 组 长 负 责 召 集 。 工 作 组 组 员 会 议 的 职 责 : ( 一 )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工 作 组 的 年 度 工 作 方 针 和 任 务 ; ( 二 ) 协 调 本 工 作 组 中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关 系 , 促 进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技 术交 流 和 经 济 合 作 ; ( 三 ) 推
27、荐 组 长 和 副 组 长 人 选 ; ( 四 )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工 作 组 内 的 其 他 有 关 事 宜 。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按 要 求 , 确 定 与 联 盟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相 对 应 的代 表 人 员 和 联 系 人 , 以 便 加 强 联 系 , 使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 第 五 章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联 盟 的 经 费 主 要 来 源 : ( 一 ) 成 员 单 位 按 联 盟 规 定 缴 纳 的 会 费 ; ( 二 ) 联 盟 举 办 的 各 类 活 动 和 服 务 的 收 入 ; ( 三 ) 政
28、 府 资 助 或 社 会 捐 赠 ; ( 四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第 二 十 五 条 联 盟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准 确 、 完 整 。 第 二 十 六 条 联 盟 的 资 产 管 理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联 盟大 会 监 督 。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社 会 捐 赠 、 资 助 的 ,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的 监 督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二 十
29、七 条 联 盟 的 资 产 ,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发 展 ,任 何 单 位 ( 包 括 成 员 单 位 ) 、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私 分 和 挪 用 。 第 二 十 八 条 联 盟 理 事 会 每 年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独 立 财 务 审 计 。 第 二 十 九 条 联 盟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 福 利 待 遇 , 参 照 国 家 对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三 十 条 联 盟 章 程 的 修 改 , 须 经 三 分 之 二
30、以 上 的 理 事 会 成 员 表 决 通 过后 报 联 盟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第 三 十 一 条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 须 在 联 盟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 报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备 案 。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联 盟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销 的 ,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议 案 。 第 三 十 三 条 联 盟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联 盟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至 少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成 员
31、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三 十 四 条 联 盟 终 止 前 , 须 在 理 事 会 的 领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 清 理 债权 债 务 ,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 清 算 期 间 ,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 第 三 十 五 条 联 盟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用 于 发 展 与 联盟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任 何 在 联 盟 内 或 由 联 盟 讨 论 的 内 容 , 包 括 联 盟 大 会 、 理 事会 会 议 、 工 作 组 会 议 议 题 和 内
32、容 仅 在 成 员 内 部 是 公 开 的 。 任 何 成 员 都 应 该 遵守 联 盟 的 保 密 制 度 。 第 三 十 七 条 联 盟 所 从 事 的 所 有 活 动 均 严 格 遵 从 所 有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特 别 地 , 成 员 应 知 悉 其 各 公 司 按 一 定 的 商 业 规 则 互 相 竞 争 , 他 们 的 行 为 不 能违 反 任 何 现 行 的 反 垄 断 法 律 和 法 规 。 每 位 联 盟 成 员 应 积 极 地 鼓 励 和 促 进 光伏 产 业 的 竞 争 环 境 。 成 员 应 确 认 他 们 不 会 在 竞 争 者 之 间 谈 论 有 关
33、产 品 成 本 、产 品 定 价 、 销 售 渠 道 、 市 场 分 区 或 客 户 配 售 等 问 题 。 因 此 , 每 位 成 员 有 责 任为 其 参 加 联 盟 活 动 的 代 表 就 限 制 在 正 式 会 议 或 非 正 式 聚 会 等 场 合 谈 论 关 于 联盟 目 标 宗 旨 的 重 要 问 题 上 提 供 相 应 法 律 的 建 议 和 忠 告 。 每 个 成 员 还 应 知 悉 在符 合 联 盟 章 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开 发 竞 争 性 的 技 术 和 标 准 以 及 将 该 成 员 的 专 利权 许 可 给 第 三 方 以 使 竞 争 技 术 和 标 准
34、 进 行 运 作 的 行 为 是 自 由 的 。 第 三 十 八 条 知 识 产 权 : 任 何 成 员 不 得 因 参 加 联 盟 而 明 示 或 默 示 地 授 予或 被 视 为 授 予 该 联 盟 或 其 他 成 员 关 于 专 利 、 版 权 、 商 标 、 商 业 秘 密 或 该 成 员拥 有 或 控 制 的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许 可 , 除 非 本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 未 经 其 他 成 员 的 明 示 书 面 许 可 , 任 何 成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公 开 方 式 使 用 其 他成 员 的 名 称 , 但 是 任 何 成 员 均 可
35、以 披 露 和 公 开 其 在 联 盟 的 成 员 身 份 , 并 且 联盟 也 可 以 披 露 和 公 开 任 何 成 员 的 成 员 身 份 , 除 非 该 成 员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示 请 求联 盟 不 披 露 或 公 开 其 在 联 盟 的 成 员 身 份 。 第 三 十 九 条 此 章 程 不 是 为 了 ( 也 不 应 该 被 理 解 为 ) 在 成 员 之 间 建 立 一个 公 司 、 合 伙 企 业 、 合 资 企 业 、 代 理 关 系 等 实 体 。 任 何 成 员 在 没 有 得 到 其 他成 员 或 联 盟 的 书 面 授 权 时 , 都 没 有 权 利 代 表 其 他 成 员 或 联 盟 签 订 协 议 或 承 担义 务 。 成 员 不 应 承 担 由 其 他 成 员 或 联 盟 的 未 授 权 行 为 带 来 的 责 任 、 损 失 或 损害 。 第 四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联 盟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生 效 。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联 盟 的 官 方 语 言 为 中 文 。 本 章 程 即 使 被 翻 译 为 其 他 语 言 ,仍 以 中 文 版 本 为 准 。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联 盟 理 事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