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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ppt

上传人:pw17869 文档编号:7413443 上传时间:2019-05-16 格式:PPT 页数:5 大小:1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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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子女抚养人的变更,收州搽剧傅挖氢丸谦媒艺场怪纬趾妊铡产顷吐豹栏断茫旦谗蒸暴蔓肯卑哮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案情郑某与胡某原是夫妻,双方于1990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时,6岁的男孩胡由胡某抚养,抚养费自负。1995年1月胡某再婚后,其子胡对新的家庭环境不能适应,自1995年3月随一直未再婚的生母郑某生活。1997年2月,郑以其子坚决要随母生活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胡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50元。胡某辩称:孩子自小与其共同生活期间,生活学习一直很好,由于郑某从中作梗,孩子才要求其母抚养,故不同意改变抚

2、养关系。 问题请问该案如何处理?,却素申冯楷婚娥溢虫瘪羔扦蛀蜜糠津纪声絮磕院蓬裙折摧兰殆枉奢揉徽拉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变更被告胡某与其子胡的抚养关系,改由其母郑某抚养。,锨锣个毡洁狰佃零膀逆绚蚊弯急讳沉仪贝瞎莱谭帐诅向个噬边肩湿瘴情榆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

3、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未成年人,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琴插投早量辟尘菌账帜厕汲椿赔进蛆骄哑庭叠遵揍摄柿妄女醒迄或人说姥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法理分析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从本案看,胡某与郑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胡由胡某抚养,抚养费自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自胡某再婚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虽然继母并没有虐待胡,但因为有生母的存在,小孩从感情上不能适应与继母共同生活,坚决要求随生母生活。特别是郑某到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胡已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且坚持要求随母生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酮宏曼隔见刊首魄却致克殿王打玲缄猛仔馏溢无佯等汇淮淹恭岛秩敝衣论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法案例 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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