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蛟河市漂流旅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漂流旅游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漂流旅游资源,规范漂流旅游秩序,维护漂流旅游经营单位和漂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保证漂流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漂流旅游是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船等漂流工具进行的旅游活动。特定水域是指经批准的作为漂流旅游的河段。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水域内组织和开展漂流旅游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四条 漂流旅游属于特种旅游活动,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漂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五条 对
2、不具备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不予办理漂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办理漂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旅游企业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展漂流旅游业务的申请,并提交附有旅行社或旅游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概况和经营情况、经营漂流旅游业务筹建工作方案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河道或护堤地修建旅游设施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漂流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进行基本资格审查。第七条 申请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筹建,待具备经营条件后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漂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不具备下列条件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公司不予办理漂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有长度 10
3、米以上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上、下船码头;(二)上、下船码头处都要配设至少 2 个蹲位的环保厕所,配设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设施(衣挂、座椅、镜子)齐备的封闭式男女更衣室; (三)有一定数量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双底或配有气垫的橡皮船或其它漂流用船,载客总量能达到 200 人以上;(四)有配套的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安全 绳);(五)有按规定配备的护漂人员;(六)有按规定设立的各种标识牌、警示牌;(七)有医疗救护点;(八)有保安人员;(九)漂流时间超过 3 小时的须设中间休息站。第九条 取得漂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 经营
4、管理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漂流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凡未办理漂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经营漂流旅游业务。第十二条 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漂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指定的水域开展漂流旅游业务,不允许超范围经营。第十三条 漂流旅游经营企业的漂流船只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查合格的船只统一编号、备案。凡没有列入统一编号的船只,一律不准使用。第十四条 漂流旅游经营企业要按照旅游、环保及水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漂流河道及两岸资源环境的保护,确保漂流旅游区域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第十五条 漂流旅游经营企业有权对漂流河道进行管护。任何单
5、位和个人禁止在漂流河道内乱挖砂土、乱伐树木、捕鱼和清洗污染物,禁止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圾,禁止向河道排污。每天至少要清理一次河道卫生,保证环境整洁。第十六条 漂流旅游经营企业,要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七条 依据蛟河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漂流旅游经营企业收取旅游开发费,作为旅游发展基金。第十八条 旅游、工商、税务、水利、环保、卫生、物价、公安、交通、安全、林业、农业、土地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漂流旅游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按照“安全 第一、
6、预防为主”的原 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确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在漂流下水码头处设立漂流安全须知牌,在水深急流和有危险障碍物处设立警示牌,并在有危险地段安排专人保护。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必须向旅游者宣传漂流安全注意事项,介绍漂流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漂流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展漂流旅游要按每发 10 条船至少配 4名护漂员的比例安排护漂人员。护漂员要统一着颜色醒目服装。第二十三条 护漂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7、门组织的旅游服务和漂流安全救护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四条 在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和漂流河段处于洪水期的情况下,要停止漂流旅游。第二十五条 漂流旅游 经营企业应 当严格按照船只载客定额要求执行,不准进行超载漂流。第二十六条 老人、儿童、孕妇和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易发危险性疾病者,严禁参加漂流活动。第二十七条 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并积极向旅游者推荐相关的旅游保险。第二十八条 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事故,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伤员救助和事故调查,并处理好其它善后工作。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事故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吉林省旅游管理条例、吉林市旅游管理条例及蛟河市旅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