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水利综合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确立可持续发展水利综合经营的新理念和开拓创新的新思路。第二条 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营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增长经济效益上来。实现水利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逐步增强单位经济实力,增加职工收入。第三条 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单位并拓展外部经营空间。在抓住现有机遇的同时,努力寻找新的机遇。第四条 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闲置资产,用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路来整合全处现有资源,加大开发力度,以资源换资产,以资产求效益。大力发展
2、种植业、养殖业、资产租赁、水利旅游风景区建设等,使水利经营性资产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二章 经营方式与决策第五条 积极鼓励各单位在不影响行政事业性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已有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合资、合作、投资等方式,发挥经营性功能,取得经济效益。- 2 -第六条 在立足本单位的同时,积极想方设法拓展外部经营空间。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的优势,多方寻找合作伙伴,可以从事商品生产,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发展多种经营和跨行业经营。在政策上参照宿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让投资者有回报,以增强其进一步投资的信心。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自身现有的人、财、物以及自然资源的优势。按照国
3、家现行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参照地方性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经营项目,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兴办二、三产业,经可行性论证,报批后,重点项目管理处将予以帮助与支持。第八条 各单位将厂房、设备及各种资源进行承包或租赁,应充分调查论证,严格审查,方案报管理处批准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处有关规定及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第九条 重要经营项目的立项必须按调研、论证、决策程序进行。管理处组织由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经营活动分析会” 。以便对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跟踪分析、预测、监督,以确保所有经济活动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提高经营透明度。第十条 综合
4、经营 投入的资金可以采用各单位自筹、职工入股、银行贷款、引进外埠资金和管理处投入相结合的办法,- 3 -如有可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引进外资。在不违反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对有增强单位经济实力的资金都可以充分利用。第三章 分配与奖励第十一条 处每年初分别与各管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实行超产分成的奖励分配办法,收入已到帐资金为依据,对外经营项目利润分成比例高于对内项目,进行项目(不含处内)核算的提高 10%利润分成比例。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可以实行项目经理制、经营承包制、项目核算制等经营形式。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制定内部奖惩细则,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管
5、理处组织的项目经理部经营利润按组成人员、设备等比例予以分配。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利润“分红”。按项目分配是指在保证单位效益的前提下,由单位根据项 目的工作量、预期收益等情况,以合同形式,确定项目负责人在 负责项目期间收入的内部分配形式。第十四条 引进投资项目,并经批准立项实施,按单位收益情况给有功人员一定的奖励。第十五条 对使用单位资质联系或从外部成功引进土建施工、机电安装、机械加工、防腐喷锌、潜水作 业等项目,由实- 4 -施单位按产值或合同标的 1%-3%提取奖励(含联系业务的一切费用支出),根据实施单位的效益(或预测利润)再按实际利润的 10%-15%给予 奖励。第十六条 承包的工
6、程被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评为优良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利润的 1%-3%提取优良奖,奖励给施工人员,其中项目经理的奖励可按一般 职工的 1.5 倍发放。第十七条 有关施工费用发放。指正式人员从事施工、安装、改造、防腐以及外出检修、调试期间的有关 补助费用。1、施工补助费标准,本处范围内(不含本单位)每天 5.3元,宿迁市三县范围内每天 8 元,外地每天 15 元。2、夜餐费标准,按从事工程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的夜餐费(晚 11 时后 ),每天 5 元。 3、加班补助标准:外地施工每天除白天工作外,晚间又增加工作时间 4 小时以上的劳动作业,无法安排补休的,可发给加班工资,但应控制加班人数和天
7、数(每月一般不超过 10 天,每晚按半天计算),一般项目经理每天 32 元,班组长每天 26元,一般职工每天 22 元。在本处内施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时间带晚加班,只付夜餐费,不付加班补助费。4、伙食补贴标准,到外地施工当天不能返回的,按每人每天 12 元补助,超支自理。5、实行项目经理制、项目核算制。单项工程各种补助可采- 5 -取包干制。工期较短(六个月以内),工作量较小(30 万元以下),内容较明确(合同已签订,预算已核定)的项目,经处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实行施工补助、夜餐费、加班费,伙食补助及临时工工资包干,一般不超过该经营项目净产值的 20%。6、实行工程施工工期、质量、经济效益与施工
8、补助、加班费、夜餐费挂钩,利润较低及保本、亏损的项目,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下浮或不发加班费。施工期超过合同期的时间一般不再发给加班费。有关补助费需经费到帐后方能按比例发放。7、去国外施工及技术服务的人员,各种工资、津贴的发放及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干部职工在岗创业、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正由“身份管理” 向“岗位管理”转变。为了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提倡全处干部职工发挥自己一技之长。在岗创业可以兼职兼薪;离岗创业人员可免去原单位职务,保留原职级、身份和编制性质,参与正常调资,医疗保险按其编制性质,分别参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单位普通职工离岗外出创业要与单位签订合同,中级工
9、及以下职工按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的 40%,高级工按不低于月工资总额的 50%,技师按不低于月工资的 80%,按月上交单位方可离岗创业。股级干部以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要与单位签订合同,按不得低于月工资总额的 90%全额上交单位方可离岗创业,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要与单位签订合同,除工资福- 6 -利等全额扣除外,另按每月上缴不低于 1000 元费用,方可离岗创业,且离岗创业累计年数不得超过三年,否则按自行离职处理。第四章 合同签约与管理第十九条 按合同法规定要求, 加强对经营合同的签约管理,所有经营合同一律受管理处监督管理;签订的所有经营合同一律报管理处备案。凡涉及水土资源开发、固定资产租赁、联营、
10、合作和标的价款 5 万元以上以及对外的经济合同,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处批准后方可签约。第二十条 加强对 各类经济合同管理。 对经营者建立“ 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担保人制度 ”和“联系人制度” 以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模式。严 格 执 行 财 经 纪 律 ,经 营 活 动 的 收 支 要 纳 入 单 位 财 务 统 一 核算 ,如 实 反 映 经 营 成 果 ,不 得 造 成 虚 盈 实 亏 。严 禁 设 立 帐 外 帐 ,按期 报 送 各 类 报 表 以 及 经 营 活 动 情 况。第二十一条 诚实劳动 ,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加大同地方计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11、,加强时事政策学习,及时了解经济和投资方面信息,为单位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稳定的环境。第五章 考 核- 7 -第二十二条 本着鼓励先 进,促进全处综合经营有所发展和提高,以及为量化考核,评优创先提供科学依据,使全处整体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为原则。第二十三条 综合经营指标由管理处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和管理处投入情况,按投资额的 10%作为每年新增上缴处利润指标,按年度下达。第二十四条 综合 经营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并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细则。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1、综合经营指标完成情况;2、财物管理;3 、合 同 签 订 和 履 行 ;4、资 源 利 用 ;5、规 章 制 度 制 定和 执
12、 行 ;6、项 目 引 进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管理处投资兴办)根据上年度经营情况和市场预测行情按年度下达指标。超额完成部分,可再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超 10 万元以内,按 10%提取效益工资。超1015 万元,超出部分按 15%提取;超 15 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 20%提取。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内部考核办法,奖金按承包合同兑现的总额发放,其分配方案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的奖金由处审批。第二十八条 各单 位的生产发展基金,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所得收入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或集体福利。第二十九条 造成工程质量责任,按国家规定,对责任单- 8 -位及责任
13、人予以处罚,因施工人员责任造成返工,返工期间工作人员的各种补助等在核定的总补助费用中调剂,不得另行支付。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与内部审计。经营、审计主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经营活动、经费使用、经营成果进行检查监督,严禁虚列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收入不入帐,私拿“ 回扣” 或合伙私分。第三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当年造成亏损或完不成经营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按承包合同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连续 2-3 年完不成经营指标时,应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由处免去或调整其行政职务。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 单位负责人,在综合经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