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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规定.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7408827 上传时间:2019-05-1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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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管 道 局 违 章 与 事 故 处 罚 规 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落 实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作 的 决 定 ,加 强 管 道 局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遏 制 各 类 事 故 发 生 和 违 章指 挥 、违 章 操 作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现 象 发 生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应 于 局 属 各 单 位 以 及 从 业 人 员 。第 二 章 违 章 与 事 故 罚 款 管 理第 三 条 局 和 所 属 各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是 违 章 与 事 故 处 罚的 管

2、理 机 构 ;各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是 违 章 与 事 故 处 罚的 执 行 部 门 。第 四 条 对 单 位 和 单 位 领 导 的 罚 款 ,由 责 任 单 位 上 缴 上 一 级财 务 部 门 ;对 个 人 的 罚 款 ,上 交 本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或 由 财 务 部 门 从 工资 中 扣 除 ,任 何 人 不 得 减 免 。第 五 条 管 道 局 对 违 章 和 事 故 责 任 者 惩 罚 实 行 制 止 、警 告 、罚款 并 扣 除 积 分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直 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六 条 员 工 违 章 积 分 为 1

3、0 分 制 。每 年 违 章 积 分 满 10 分 的员 工 ,将 按 照 第 五 条 最 后 一 项 处 理 。- 2 -第 七 条 对 违 章 与 事 故 的 经 济 处 罚 应 出 具 处 罚 通 知 单 。第 八 条 对 个 人 的 罚 款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每 月 扣 除 的 数 额 不 能超 过 当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20%,对 于 当 月 扣 除 罚 款 达 不 到 罚 款 数 额 时 ,可 以 在 下 个 月 继 续 扣 除 ,直 至 达 到 被 处 罚 的 数 额 为 止 。第 九 条 罚 款 的 使 用 参 照 管 道 局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执

4、行 。第 三 章 事 故 处 罚第 十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对 单 位 进 行 处 罚 :1、发 生 较 大 事 故 罚 款 5至 10万 人 民 币 ;2、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罚 款 15至 30万 人 民 币 ;3、发 生 特 大 事 故 罚 款 60至 100万 人 民 币 ;4、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罚 款 150至 300万 人 民 币 ;5、交 通 责 任 (含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事 故 :死 亡 1 人 罚 款 1 至 3 万元 ,每 重 伤 1 人 罚 款 1 至 2 万 元 。第 十 一 条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罚 :1、

5、对 责 任 者 处 罚(1) 小 事 故 (含 小 事 故 ):全 部 或 主 要 责 任 者 ,处 罚 直 接 经 济 损失 的 2 5 ;次 要 或 一 定 责 任 者 ,处 罚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1-2 ;扣 除积 分 1-2分 。(2)一 般 事 故 (含 一 般 事 故 ):全 部 或 主 要 责 任 者 ,处 罚 直 接 经济 损 失 的 2 5 ;次 要 或 一 定 责 任 者 ,处 罚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1- 3 -2 ;扣 除 积 分 2-3分 。(3)较 大 事 故 (含 较 大 事 故 ):全 部 或 主 要 责 任 者 ,处 罚 直接 经 济 损 失

6、 的 2 3 ;扣 除 积 分 8 10分 。次 要 或 一 定 责 任 者 ,处 罚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1 2 ;扣 除 积 分 4-6分 。(4)重 大 及 其 以 上 事 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2、对 领 导 的 处 罚 。发 生 较 大 事 故 (含 较 大 事 故 )以 上 的 单 位 党政 正 职 及 有 关 责 任 者 ,按 照 集 团 公 司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制 ,根 据 责 任 大小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记 过 、撤 销 职 务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处 分并 给 予 罚 金 ;扣 除 积 分 8 10分 。第

7、十 二 条 凡 有 发 生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故 意 降 低 事 故 等 级 、故 意拖 延 上 报 时 间 的 行 为 者 ,除 追 究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责 任 外 ,并 对 该 单 位主 管 领 导 罚 款 2000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罚 款 1000元 ;积 分 2 3分 。第 十 三 条 交 通 事 故 的 处 罚 :1、小 事 故 :负 同 等 (含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者 ,处 罚 直 接 经 济 损 失的 2 3%,扣 除 累 计 安 全 公 里 数 1 万 公 里 ;负 次 要 责 任 者 ,处 罚 直接 经 济 损 失 的 1 2%,扣 除

8、 累 计 安 全 公 里 数 5000 公 里 ;扣 除 积 分1-2 分 。2、一 般 事 故 :负 同 等 (含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者 ,处 罚 直 接 经 济 损 失的 2 3%,扣 除 累 计 安 全 公 里 数 3 万 公 里 ;负 次 要 责 任 者 ,处 罚 直接 经 济 损 失 的 1 2%,扣 除 累 计 安 全 公 里 数 20000 公 里 ;扣 除 积分 2-3 分 。- 4 -3、较 大 事 故 :全 部 或 主 要 责 任 者 ,处 罚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2 3 ;次 要 或 一 定 责 任 者 ,处 罚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1 2 。扣

9、除 全 部 安 全 公里 数 ;扣 除 积 分 5-8分 。4、重 大 及 其 以 上 事 故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 5、公 车 私 开 的 ,发 生 事 故 损 失 自 负 ;扣 除 积 分 8-10 分 。6、派 车 人 违 章 调 派 车 辆 造 成 较 大 以 上 责 任 事 故 ,按 事 故 直 接经 济 损 失 5 10%罚 款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扣 除 积 分 6 8 分 。7、带 车 人 唆 使 、纵 容 司 机 违 章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按 事 故 直 接 经济 损 失 的 10 30%罚 款 ;扣 除 积 分 5-7 分 。8

10、、有 车 、租 车 单 位 领 导 或 车 辆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违 章 管 理 ,导 致交 通 责 任 事 故 的 发 生 ,给 予 以 下 处 罚 :(1)发 生 一 起 较 大 事 故 ,负 次 要 (含 次 要 )以 上 责 任 ,一 次 性 扣罚 主 管 领 导 3000 元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2000 元 以 上 ;扣 除 积 分 6-8 分 。(2)发 生 一 起 重 大 事 故 ,负 次 要 (含 次 要 )以 上 责 任 ,一 次 性 扣罚 主 管 领 导 10000 元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5000 元 以 上 ;扣 除 积 分10 分

11、。(3)发 生 一 起 特 大 事 故 ,负 次 要 (含 次 要 )以 上 责 任 ,一 次 性 扣罚 主 管 领 导 20000 元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10000 元 以 上 ;扣 除 积 分10 分 。- 5 -违 章 处 罚第 十 四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对 有 关 领 导 给 予 1000至5000元 的 经 济 处 罚 并 扣 除 积 分 2-3分 :1、违 反 国 家 劳 动 安 全 法 规 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2、无 视 安 全 部 门 的 警 告 ,未 及 时 整 改 事 故 隐 患 ;3、安 全 管 理 机

12、构 不 健 全 ,造 成 安 全 工 作 管 理 混 乱 ;4、对 职 工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5、设 备 有 缺 陷 ,不 按 规 定 检 修 ,强 令 带 病 运 行 ;6、作 业 环 境 不 安 全 ,安 全 装 置 不 齐 全 ,又 不 采 取 措 施 ;7、规 章 制 度 不 健 全 ,无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作 业 ;8、施 工 中 违 反 设 计 规 定 和 削 减 安 全 设 施 ;9、未 经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投 产 、使 用 ;10、对 已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未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发 生 事 故后 仍

13、 未 采 取 措 施 ,致 使 同 类 事 故 重 复 发 生 ;11、安 全 技 措 投 入 不 落 实 。第 十 五 条 对 下 列 违 章 行 为 之 一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领 导 ,给 予1000 至 2000 元 的 罚 款 并 扣 除 积 分 1 2 分 :1、新 建 、扩 建 、改 建 项 目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三 同 时 ”审 批 ,没 按 规定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安 全 设 施 不 健 全 指 挥 从 事 生 产 的 ;2、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建 设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负 责 人 和 安 全

14、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 6 -3、发 包 、出 租 单 位 未 与 承 包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管 理 协 议 ,也 没 有 在 承 包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责 ;4、未 按 规 定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个 人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5、不 按 要 求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安 全 活 动 ;6、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7、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或 者 使 用 新 设

15、 备 ,未 采 取 有 效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未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8、将 房 屋 、场 所 出 租 给 个 人 从 事 易 燃 易 爆 、公 众 聚 集 性 质 的经 营 活 动 ;9、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场 所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10、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16、议 并 指 定 专 职 管 理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指 挥 与 协 调 的 ;11、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擅 自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修 理 、改造 ;12、未 按 审 批 程 序 擅 自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设 施 安 装 、修 理 、改 造 施工 ;13、未 按 规 定 将 特 种 设 备 、防 雷 装 置 和 设 施 、防 静 电 接 地 装 置 、高 压 电 工 用 具 等 定 期 检 测 检 验 的 ;14、指 使 员 工 站 在 行 进 的 机 动 车 辆 上 作 业 ;- 7 -15、大 宗 物 料 拉 运 、长 途 行 驶 不 进 行 风 险

17、 评 价 ,或 评 价 后 不 采取 安 全 措 施 。第 十 六 条 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职 工 ,每 发 生 一 次 ,处 罚 金1000 至 2000 元 并 扣 除 积 分 5-7 分 :1、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的 ;2、野 蛮 施 工 作 业 的 ;3、明 知 因 自 己 的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而故 意 作 为 的 。第 十 七 条 对 下 列 严 重 违 章 行 为 之 一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管 理 责任 人 ,每 发 现 一 次 ,处 以 罚 金 500 至 1000 元 并 扣 除 积

18、分 3-5 分 :1、未 经 培 训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人 员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2、违 反 工 业 动 火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工 业 动 火 ;3、违 反 规 定 运 输 、储 存 、使 用 爆 炸 物 品 ;4、沟 下 作 业 或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没 有 安 全 措 施 的 ;5、施 工 作 业 未 编 制 实 施 HSE“两 书 一 表 ”,工 程 施 工 或 检 修 方案 无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或 未 向 施 工 人 员 交 底 ;6、在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货 场 ,没 有 指 挥 人 员 指 挥

19、的 情 况 下 ,吊 车司 机 擅 自 进 行 起 吊 作 业 ;7、在 易 燃 易 爆 禁 止 吸 烟 的 场 所 吸 烟 ;8、未 取 得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擅 自 生 产 、经 营 劳动 防 护 用 品 ,或 不 按 规 定 擅 自 采 购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9、派 车 人 违 反 规 定 调 派 车 辆 ;- 8 -10、带 车 人 唆 使 、纵 容 司 机 违 章 ;11、在 电 气 线 路 下 未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未 经 安 全 部 门 批 准 进 行起 吊 作 业 ;12、未 按 标 准 设 置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

20、器 材 ;13、油 气 生 产 、储 存 场 所 未 安 装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装 置 ;14、易 燃 、易 爆 、剧 毒 生 产 区 域 、场 地 无 醒 目 的 安 全 标 志 ;15、消 防 器 材 未 实 行 “三 定 ”管 理 ;16、以 单 位 名 义 为 局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车 辆 落 户 、年 检 手 续出 具 证 明 。第 十 八 条 对 下 列 违 章 行 为 之 一 员 工 ,每 发 现 一 次 给 予 50至 300 元 的 罚 款 ;并 扣 除 积 分 1-3 分 :1、违 反 管 道 施 工 安 全 规 程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施

21、工 作 业 ;2、上 岗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工 作 服 、工 作 鞋 、工 作 帽 、护 目 镜 、耳 塞 、防 尘 口 罩 等 );3、安 全 防 护 设 施 不 齐 全 完 好 ,从 事 作 业 的 ;4、酒 后 上 岗 或 在 禁 烟 场 所 吸 烟 者 ;5、脱 岗 、睡 岗 、串 岗 者 ;6、使 用 梯 子 登 高 作 业 未 采 取 防 滑 、防 倒 措 施 ;7、在 高 压 电 气 作 业 过 程 中 ,与 高 压 带 电 体 不 按 规 定 保 持 安 全距 离 ;8、电 气 设 备 接 地 接 零 不 规 范 ,或 未 采 用 漏 电 保 护

22、 器 ;9、乱 接 乱 拉 电 气 线 路 、线 头 裸 露 、保 险 丝 不 规 范 、开 关 无 标 识 ;- 9 -10、易 燃 、易 爆 场 所 不 符 合 防 爆 要 求 ;11、将 安 全 出 口 上 锁 、遮 挡 ,或 占 用 、堆 放 物 品 影 响 疏 散 通 道畅 通 ;12、擅 自 关 闭 消 防 设 施 、切 断 消 防 电 源 、水 源 ;13、消 火 栓 、灭 火 器 材 被 遮 挡 影 响 使 用 或 被 挪 作 他 用 ;14、装 卸 油 、气 不 接 防 静 电 接 地 线 ;15、管 垛 无 采 取 防 滚 管 措 施 和 无 警 示 标 识 ;16、气 焊

23、 焊 接 与 切 割 作 业 氧 气 瓶 和 乙 炔 气 瓶 的 间 距 不 符 合 安全 规 定 ;17、氧 气 瓶 和 乙 炔 气 瓶 同 库 存 放 ;18、不 按 规 定 运 输 氧 气 、乙 炔 和 石 油 液 化 气 等 易 燃 易 爆 气 瓶的 ;19、乙 炔 气 瓶 使 用 时 未 安 装 回 火 防 止 器 ;20、起 重 设 备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灵 仍 然 进 行 起 吊 作 业 ;21、在 吊 装 作 业 中 未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标 准 的 吊 具 、吊 索 ;22、吊 装 超 过 额 定 载 荷 或 起 吊 物 重 量 不 能 确 定 、起

24、 吊 物 捆 绑不 牢 或 不 平 衡 ,歪 拉 斜 挂 、起 吊 现 场 光 线 暗 淡 视 线 不 清 、起 吊 易 燃易 爆 危 险 品 、起 重 臂 或 吊 物 下 有 人 ,起 吊 物 上 站 人 或 有 浮 动 物 、起吊 物 棱 角 与 吊 索 之 间 未 加 衬 垫 ;23、机 动 车 辆 和 移 动 设 备 修 理 未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24、站 在 堆 放 的 管 材 上 撬 排 作 业 ;- 10 -25、机 床 等 机 械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留 长 发 不 戴 工 作 帽 ;26、机 床 等 机 械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操 作 时 戴 手 套

25、;27、机 床 、砂 轮 机 等 机 械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不 戴 防 护 镜 ;28、修 理 设 备 未 挂 警 示 标 志 或 无 专 人 看 管 ;29、作 业 人 员 在 旋 转 设 备 未 停 止 运 行 的 情 况 下 对 旋 转 部 位 进行 作 业 的 ;30、有 毒 有 害 场 所 ,未 按 规 定 配 戴 检 测 仪 器 和 个 人 防 护 用 具 ;31、进 入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不 穿 防 静 电 服 ;32、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上 ,未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33

26、、未 经 批 准 使 用 电 炉 、煤 炉 及 其 它 明 火 取 暖 ;34、无 路 单 出 车 、擅 自 改 变 行 驶 路 线 ;35、无 局 内 “准 驾 证 ”驾 驶 公 车 ;36、司 机 私 自 将 车 辆 交 给 别 人 驾 驶 ;37、违 反 规 定 疲 劳 驾 驶 ;38、未 按 规 定 系 安 全 带 ;39、车 辆 超 员 载 客 、机 动 车 辆 客 货 混 装 ;40、车 辆 安 全 设 施 带 故 障 行 驶 ;41、机 动 车 辆 进 入 油 气 区 不 戴 防 火 帽 ;42、驾 驶 员 在 执 行 任 务 期 间 饮 酒 ,乘 车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27、 员 不加 劝 阻 。- 11 -第 十 八 条 上 述 条 款 没 有 涵 盖 到 违 反 其 他 操 作 规 程 ,参 照 相近 的 条 款 予 以 处 罚 或 罚 款 。第 四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管 道 局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部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管 道 局 违 章 与 事故 处 罚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 12 -管 道 局 安 全 生 产 违 章 十 条 禁 令为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控 制

28、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违 反 劳 动 纪律 现 象 发 生 ,特 制 定 管 道 局 安 全 生 产 违 章 十 条 禁 令 。1、选 用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证 的 施 工 、检 修 分 包 商 从 事 工 程 施 工的 ;2、在 设 备 、设 施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或 现 场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情 况 下 ,强 令 员 工 作 业 的 ; 3、指 派 无 证 人 员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4、有 限 空 间 和 爆 破 等 特 殊 场 所 没 有 安 全 措 施 也 没 按 审 批 程 序取 得 许 可 而 擅 自 作 业 的 ;5、酒 后 驾 驶

29、 或 无 证 驾 驶 车 辆 的 ;6、车 辆 严 重 超 员 、超 载 、混 装 行 驶 的 ;7、在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不 办 理 动 火 票 动 用 明 火 的 ;8、高 处 作 业 不 按 规 定 系 安 全 带 的 ;9、高 压 带 电 场 所 没 有 办 理 操 作 票 擅 自 作 业 的 ;10、严 重 违 章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污 染 物 的 。凡 是 触 犯 上 述 违 章 禁 令 任 何 一 条 ,扣 积 分 10 分 (其 他 违 章 扣分 办 法 见 管 道 局 违 章 与 事 故 处 罚 规 定 ),被 扣 罚 满 10 分 的 员 工一 律 先 离 岗 接 受 教 育 ,并 按 照 下 岗 有 关 程 序 处 理 。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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