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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流程.docx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7403884 上传时间:2019-05-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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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流程1.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 号),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2.企业影响:两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方式及收发货企业自主选择运输车辆的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提高了保税货物流转效率,降低了企业物流成本。3.名词解释:3.1 区间结转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将保税货物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的经营活动。3.2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或者已办理出口手续未出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加工、装配的货物。4.运作模式:海关特

2、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3 号要求的也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收发货可采用企业自行运输或者比照转关运输的方式进行。5.操作流程5.1 企业开展区间结转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结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办理区间结转备案手续:5.1.1.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 转入信息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5.1.2.转入地主管海关确认后,转出企业填报 申报表 相应的转出信息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确认。5.1.3.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确认之日起生效,企业可以按照经海关

3、确认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报关手续。5.2 企业办理区间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予以登记:5.2.1.转出企业按照申报表 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区间结转出区核放单,转出地主管海关卡口核放确认后,海关登记发货信息。5.2.2.转入企业按照申报表 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对应的区间结转入区核放单,转入地主管海关卡口核放确认后,海关登记收货信息。5.3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区间结转保税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进出卡口的企业自行运输工具应经海关备案,并遵守海关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管理的规定。转出企业可以使用转入企业自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4、企业自行运输的线路、时间、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等事项,需提前向海关报备。区间结转保税货物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实际收发货的,应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施加海关封志。5.4 转出、转入企业每次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次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 30 日内在各自主管海关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顺序办结集中报关手续,转出与转入报关数据应对碰一致。集中报关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转入企业应在结转进口报关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5.5 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6.相关要求6.1 区间结转企业应当根据

5、海关对区间结转业务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海关联网,建立企业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申报结转备案、收发货、报关等信息。6.2申报表应符合以下要求:6.2.1.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6.2.2.申报表中区间结转保税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计量单位等信息应与企业对应电子账册一致。6.2.3.区间结转双方对应商品申报计量单位和申报数量应当一致,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法定数量应当一致6.2.4.区间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 8 位应当一致。6.2.5.申报表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 1 年,逾期不能发货。6.2.6.申报表由转入地主

6、管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S”(代表区间结转)+转入关别 4 位+年份 2 位+顺序号 5 位。6.2.7.申报表备案后已备案商品不能变更。6.3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的申报表海关不予受理, 备案后如发生下述情况,海关可对申报表进行暂停处理,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报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6.3.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6.3.2.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已收取担保金的涉案企业除外);6.3.3.未按规定要求报关或者收发货的;6.3.4.企业电子账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6.3.5.

7、其他不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6.4 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6.4.1.企业按照申报表 项下实际收货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6.4.2.企业填制备案清单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保税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6.4.3.一份结转进区备案清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区备案清单,进区、出区备案清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前 8 位、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6.4.4.出区备案清单中“关联报关单号 ”栏应填写所对应的进区备案清单号。备案清单所填写的“关联备案”栏应相互对应,进区备案清单的“关联备案”栏应填写出区

8、企业备案的账册号,出区备案清单的“关联备案”栏应填写进区企业备案的账册号。 6.4.5.随附单证代码填写“K”(深加工结转),进区、出区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对应申报表编号。6.4.6.运输方式应当填写“ 其他”(代码“9”)。6.4.7.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结转的,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写“来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255”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结转的,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写“进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654”)。6.4.8.启抵国(地区)应当填写 “中国”(代码“142”)。6.4.9.企业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根据结转双方实际收发货数量确定结转报关数量。实际

9、收货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相同的,结转双方按相同数量报关;实际收货数量少于实际发货数量的,结转双方按实际收货数量进行报关,实际发货数量与报关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实际发货数量的,结转双方按实际发货数量进行报关,实际收货数量与报关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货物入区报关手续。6.4.10.企业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的结转货物,经海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或者经海关办案部门同意并收取足额担保金后,可以办理报关手续。6.4.11.企业电子账册核销时,结转双方进出区备案清单应对碰

10、一致,进出区备案清单不能一一对应的,海关不予接受报核;7.法律条文7.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7.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3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3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的公告)发布时间:2014-11-1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8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1-19 【生效日期】2014-11-1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 号),提

11、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 83 号要求的也可以按照下述区间结转方式办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3 号所称区间结转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将保税货物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的经营活动。三、区间结转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收发货可采用企业自行运输或者比照转关运输的方式进行。四、区间结转企业应当根据海关对区间结转业务

12、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海关联网,建立企业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申报结转备案、收发货、报关等信息。五、企业开展区间结转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结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办理区间结转备案手续:(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 转入信息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二)转入地主管海关确认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确认。(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确认之日起生效,企业可以按照经海关确认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报关手续。六、申报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

13、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二)申报表中区间结转保税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计量单位等信息应与企业对应电子账册一致。(三)区间结转双方对应商品申报计量单位和申报数量应当一致,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法定数量应当一致(四)区间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 8 位应当一致。(五)申报表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 1 年,逾期不能发货。(六)申报表由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S”(代表区间结转)+转入关别 4 位+年份 2 位+ 顺序号 5 位。(七)申报表备案后已备案商品不能变更。七、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的 申报表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

14、期内的;(二)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已收取担保金的涉案企业除外);(三)未按规定要求报关或者收发货的;(四)企业电子账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五)其他不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备案后如发生上述情况,海关可对申报表进行暂停处理,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报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八、企业办理区间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予以登记:(一)转出企业按照申报表 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区间结转出区核放单,转出地主管海关卡口核放确认后,海关登记发货信息。(二)转入企业按照申报表 向转入地主管

15、海关申报对应的区间结转入区核放单,转入地主管海关卡口核放确认后,海关登记收货信息。九、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区间结转保税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进出卡口的企业自行运输工具应经海关备案,并遵守海关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管理的规定。转出企业可以使用转入企业自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企业自行运输的线路、时间、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等事项,需提前向海关报备。十、区间结转保税货物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实际收发货的,应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施加海关封志。十一、转出、转入企业每次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次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 30 日内在各自主管海关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顺序办结集中报关手续,转出与转

16、入报关数据应对碰一致。集中报关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转入企业应在结转进口报关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十二、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一)企业按照申报表 项下实际收货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二)企业填制备案清单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保税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一份结转进区备案清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区备案清单,进区、出区备案清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前 8 位、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出区备案清单中“关联报关单号 ”栏应填写所对应的进区备案清单号。备案清单所填写的“关联备

17、案 ”栏应相互对应,进区备案清单的“关联备案”栏应填写出区企业备案的账册号,出区备案清单的“关联备案”栏应填写进区企业备案的账册号。 随附单证代码填写“K”(深加工结转),进区、出区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对应申报表编号。运输方式应当填写“其他” (代码“9”)。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结转的,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写“来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255”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结转的,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写“进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654”)。启抵国(地区)应当填写“ 中国”(代码“142”)。(三)企业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根据结转双方实际收发货数量确定结转报关数量。

18、实际收货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相同的,结转双方按相同数量报关;实际收货数量少于实际发货数量的,结转双方按实际收货数量进行报关,实际发货数量与报关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实际发货数量的,结转双方按实际发货数量进行报关,实际收货数量与报关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货物入区报关手续。(四)企业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的结转货物,经海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或者经海关办案部门同意并收取足额担保金后,可以办理报关手续。(五)企业电子账册核销时,结转双方进出区备案清单应对碰一致,进出区备案清单不能一一对应的,海关不予接受报核;十三、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十四、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3 号所称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或者已办理出口手续未出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加工、装配的货物。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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