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内容提示: 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财政、物价、金融部门优惠政策 公安、交通部门优惠政策 文、教、出版部门优惠政策。 环保、人防部门优惠政策 (一) 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1 社区就业税收优惠 (见:一、开展社区就业工作) 2 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见:湘发1912 号) 3 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开业 1 年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见:湘发1912 号)。 4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税务登记费 “,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 号)。 (二) 劳动保障部门优惠
2、政策 1 可享受免费培训一次、免费职介三次。 2 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免收培训费、职介费。 3 办理劳动事务时,免收代理服务费。 (三) 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1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 1 年内减半或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见:湘发1912 号)。 2 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的要优先办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 经批准后,可从事临时经营。 4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 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见:工商个字19120 号)。 5 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工本费和“开业登记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
3、99 号)。 (四) 财政、物价、金融部门优惠政策 1 财政部门。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 1 至 2 年国有资产租赁或占用费(见:湘发1912 号)。 2 物价部门 (1) 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验资、评估、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 50%收取 (2) 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管理费,一律减半收取。 (以上两项见:湘价费字1999 号)。 3 金融机构 (1) 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给予贷款支持(湘发1912 号)。 (2) 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
4、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见:银行19278 号)。 (五) 公安、交通部门优惠政策 1 公安部门 (1) 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驾驶证“、“非机动车牌照“的工本费,减半征收。 (2) 报考汽车驾驶证考试时,考试费用减半征收(见:湘价费字1999 号)。 2 交通部门。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公路运输业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 号)。 (六) 文、教、卫、出版部门优惠政策 1 文化部门。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 号)。 2 教育部门。生活
5、特别困难的,其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见湘发1912 号)。 3 卫生部门。需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 号)。 4 新闻出版机构。需依法办理的“书刊经营许可证 “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 号)。 (七) 环保、人防部门优惠政策 1 环保部门。从事饮食加工、印刷等行业,排污费免缴,只缴超标准排污费。 2 人防部门。免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 (以上两项见:湘价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10-21 并地税征发2002第 11 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晋地税征发20021
6、8 号关于严格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继续落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单位务必于 10 月 28 日前,将税收优惠政策受惠职工总人数统计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让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科。二 00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218 号 各市(地) 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从 1997 年起,省政府及省局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各地贯彻执行。近来,省委、省政府对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
7、情况十分关注,国家计委专门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 号),要求对涉及下岗职工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为了切实作好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现要求各市、地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和执行省政府、省局制定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8、进行总结和调研,作好税收优惠政策受惠人口和税负减让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针对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税收政策或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晋地税所发199938 号) ;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流发199914号);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29 号)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贯彻关于进一步
9、搞好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 第 5 号)( 晋地税所字1997第 17 号)。三、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证收费 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29 号)的规定执行,对下岗职工(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待工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 号)文件所涉及的,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针对下岗职工收取的“购领发票 IC 卡费、发票购领手折( 册)费”被列为擅自收取的费用,属非
10、法收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应在近期内组织自查和检查,如发 现有擅自扩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作好调查和检查的总结汇总工作,并于 2002年 10 月 30 日以前,将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查、检查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附表 1:税收优惠政策受惠职工总人数统计表 附表 2: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让情况统计表 二 00 二年九月二十日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2008-02-18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准格尔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
11、、自治区、盟行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沙圪堵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入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凡与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实行联合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 25% 以上,即可全面享受本优惠政策,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批准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第四条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本优惠政策规定年限的入区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追缴已享受的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及免收规费。第二章 税费第五条 凡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入区新办的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 5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5 年内旗财政
12、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 5 年按其相同数额的 6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六条 凡入区投资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农副产品深加工、原煤深加工、资源开发(不包括原煤开采)及交通、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7 年以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 3 年按其相同数额的 6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七条 凡入区从事非生产性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5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 5 年按其相同数额的 7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八条
13、 凡入区从事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的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7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 3 年按其相同数额的 7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九条 改造开发区境内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5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十条 入区企业聘用的管理、科技人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凡产品出口的入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销售额 30% 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按其相同数额的 5
14、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销售额 70% 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按其相同数额的 65%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十二条 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新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营业税后, 5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 5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开发区现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营业税后, 5 年内按其相同数额的 2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十三条 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新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增值税后, 2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 3 年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投给专项资金予
15、以扶持;经开发区认定属于鼓励发展类的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后, 5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开发区现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增值税后, 5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时,地方收费部分只收取成本费。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均可视投资额大小及经营性质,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免收 1 3 年工商管理费。第十六条 凡入区企业,开发区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并按开发区统一标准收费。第十七条 入区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
16、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入区企业的外来职工(包括其家属)、外来个体工商户及所有愿意在开发区常住的居民,根据本人申请,要求在开发区落城镇户口的,只收取工本费,免缴其它费用,其入托、入学、就业等同开发区原有常住居民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户口迁出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支付应缴拆迁费用外,所需建设用地的土地使权出让金全额返还,并免收配套费和其它一切行政性收费。第二十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发区内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的,其占地费用全部免收。今后 5 年内,在开发区内进行的所有房地产交易,免缴房屋交易费
17、,房屋契税、不动产营业税、租赁营业税及房产税等税款依法缴纳后,旗财政将按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二十一条 利用开发区内现有闲置房产开办企业的,可以以优惠价格取得闲置房产的使用权,但不得借机搞房地产交易;凡以优惠价格取得闲置房产使用权、两年内又未按项目规模启动、达产的,开发区有权回收全部或部分房产。第二十二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者除外),可以以出让的方式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 30 70% 返还,且可以缓缴。第三章 服务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为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从立项审批到营业执照的核发等全部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服务
18、规范化、科学化。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开发区投资方向、投资重点,且投资额度较大的入区投资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开发区采取现场办公、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跟着项目走的方式予以解决,尽量保证投资者满意。第二十五条 凡入区企业均被开发区列为重点保护单位,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对投资额大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六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开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商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第二十七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完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兑现奖励。(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中介人
19、,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给予奖励。(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给予奖励。(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给予奖励。(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 0.3 给予奖励。(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视奖金额大小、使用期长短予以奖励。第二十八条 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计划内的财政拔款和国家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等。第二十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开发区管委会兴办的公益
20、事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奖励。第三十条 为开发区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也予以一定奖励。第三十一条 凡投资额大、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和对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开发区人士,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开发区名誉职务或经济顾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盟行署和旗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盟行署出台相关政策,开发区将执行最优惠条款。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旗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准格尔旗外引内联优惠政策第一条 为了紧紧抓住
21、党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千载难逢历史机遇 , 加快我旗经济发展,实现二次创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盟行署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对我旗外引内联优惠政策重新修订。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鼓励所有旗外投资者来准旗开发农、牧、林、水和矿产资源(不包括原煤开采)。兴办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发展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欢迎各界人士为我旗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第三条 对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我旗鼓励发展的产业,在投产 5 年内依法缴纳增值税后,从获利年度起 5
22、年内,依法缴纳企业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在优惠期满后的 3 年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超过 15 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实际经营期满 10 年的,应追缴已享受的全部旗财政扶持资金。第四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 30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税收待遇。(二)外商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 5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五条 外
23、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旗财政扶持资金),再投资于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的,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所生产商品提供出口销售,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依法缴纳消费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入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值 60 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超过 10 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六条 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旗财政扶持资金期满后,经旗政府批准, 10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 30 投 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外商投资企业,依
24、法缴纳地方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八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D 运营转让( BOT )、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从建成通车之日起 10 年内。旗财政将按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出资
25、、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 从开业年度起 5 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三)对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 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 50 ?D?D 100 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 5 年; 101 300 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 7 年; 301 500 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 10 年; 500 万美
26、元以上,免交土地使用费 15 年。(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旗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牧业开发。(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 50 年内)。(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 50 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七)外商、外资对我旗小城镇建设履行,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
27、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须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 , 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四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家属),凭本人所地单位的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
28、宿、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和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 10 天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旗对外开放办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
29、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来我旗兴办各类企业,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第十九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来我旗入股,租赁、承包我旗现有企业或就部门流程、车间实行联营;向我旗转让科技成果、转移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人才等广泛领域的协作。第二十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
30、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我旗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第二十一条 旗外投资者到我旗兴办的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3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奖金予以扶持,后两年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 5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投资旗内鼓励发展的产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5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依法缴纳增值税后, 3 年内旗财政将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二十二条 改造我旗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3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
31、持。第二十三条 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我旗设立的机构其服务于我旗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内联企业从事上述性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 对来我旗兴办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 200 万元以上)的,从事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地方金融业的联营和独资企业,依法缴纳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后, 5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 5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二十五条 鼓励旗外投资者来我旗开发经营土地
32、。(一)我旗将依法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二)鼓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及退化的草牧场。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 优先开发为农用地,退化草牧场可种草种树开发改良草原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50 年。第二十六条 在我旗进行扶贫开发及从事生态环境的治山、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收入,依法缴纳农业税后, 10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依法缴纳生产农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后, 5 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二十七条 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
33、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 60 返还,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我旗开发农、林、牧、渔业及其他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 50 返还。第二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试验区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0 或返还土地租金 5 年,其他地区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或免缴土地租金 3 年。第二十九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旗外投资者,在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的 25 以上者,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
34、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第三十条 旗外投资者与我旗联合兴办内联企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优先供应。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内联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应积极支持横向联合。内联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流动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商定 , 内联主管部门核实,开户银行审查、按信贷程序优先贷款。第三十二条 在我旗进行投资建设,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从我旗发展经济贷款、经济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给予优先安排。第三十三条 凡实行联合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 25 以上的,可享受联合的优惠政策;达不到
35、这一比例的,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在一个车间、分厂或一个项目等方面联合的,可单独享受相应横向联合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简化内联事务的办事程序,对内联企业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如果企业提交文件、手续齐备,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 10 日内做出答复。在企业的要求符合法规规定情况下,由旗对外开放办协调组织工商管理、税务、环保、土地、计划等部门为企业办理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第三十五条 各类内联企业和联合项目要及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备案,由横向联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内联企业资格认证书,以此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依
36、法保护旗外投者合法权益。企业经营方式、劳动工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利益分配、财务制度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第三十七条 实行落户优惠政策,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 万元人民币),投资者要求在本地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旗,并免收各种费用。在内联企业工作的外来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工资、住房待遇等从优,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第三章 引进资金奖励政策第三十八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商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国内公民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通称中介
37、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十九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完全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一)凡引进国内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 10 ,给予奖励。(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 3 5 给予奖励。(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 1 2 给予奖励。(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 0.5% 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半年以
38、上的,按引资总额的 0.3-0.5% 给予奖励。(六)凡引进中长期投资(使用期 5 年以上),且与银行同期贷款大体持平的资金, 100 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3 给予奖励; 500 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2.5% 给予奖励 ;1000 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2 给予奖励; 5000 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1.5 给予奖励; 10000 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1 给予奖励。(七)凡引进国内外资金联合办企业的,按引进总投资的 1 3 给予奖励,引进投资直接用于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及公益事业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按本奖励额度上浮 20 。第四十条 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计划内的
39、财政拨款和国家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技改资金、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等。第四十一条 为准旗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适用本办法 , 须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第四十二条 奖励资金支付渠道:按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兴办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资金应由受益企业支付。政府承办的项目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由旗政府奖励。第四十三条 奖励资金支付办法:各种引进资金,需经旗会计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确认,再经旗对外开放办审核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对外办向引资发放奖金。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我旗对旗外投资项目实行终身制服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派联络员跟
40、踪服务制度,负责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并对投资额大,重点内联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第四十五条 在我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办的旗外投资的独资、合资和合作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 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优惠期满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超出 15 部分的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四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盟行署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引内联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第四十七条 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和自治区、盟行署出台的有关政策,我旗将执行
41、最优惠条款。第四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旗政府授权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 年 1 月 3 日印发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2001.04.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妇联: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保障部等 9 部门决定自 2001 年第二季度起,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2、一、检查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 号)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一)政策落实总体情况。地方制定的贯彻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享受政策总的人员对象范围及数量。(二)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落实情况;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下岗职工人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到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
43、费的人数及免收金额;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享受到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减免金额;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四)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已制定并公布的减免行政性收费涉及的部门、项目名称和标准及执行情况;仍存在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涉及的部门。(五)小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已开办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数量、贷款余额及受益人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措施。(六)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制定的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的场地安排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七)就业服务政策落实情况。下岗职工享受减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
44、服务项目的人数及比例;政策不落实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以上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数据,应提供全省情况,如全省情况确实难以统计,则要提供 1-2 个城市的全面情况。二、检查方式(一)核查文件。检查和汇总各地在促进再就业,特别是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方面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二)举行座谈。举行已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区或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座谈会,了解政策的落实情况和下岗职工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程度,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三)实地检查。深入街道居委会,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和服务网点等,实地查看下岗职工享受政策和各部门执行政策的情况,
45、逐项核实各种税费的名称、标准和金额及涉及的部门,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四)推广实施再就业人员优惠证(卡)制度。结合优惠政策检查,推广一些地方将再就业政策印在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的办法,让下岗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将各有关单位遵守和落实各项政策的情况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好地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五)新闻访查。邀请有关新闻媒介的记者,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直接反映存在的问题,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六)开展宣传周活动。通过新闻媒介、印发宣传品、组织专题咨询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本地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让下岗职工充分了解和运用政策,并帮助监督政策落实。三、工作步骤与要求(一)各地
46、要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发展计划(物价)、监察、城建、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检查工作要把重点放在街道和下岗职工等基层调查上,将直接检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二)检查工作采取分系统自查、重点检查和互查相结合。各地劳动保障、城建、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系统部署,对本地区和本部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在各部门检查过程中,各级联合检查小组要对重点地区和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落实政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估分析自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