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梅山司法鉴定所做虚假鉴定,民妇讨公道三年上访成“秋菊”省、市、县明知虚假鉴定不处理,公道何存?共产党真的黑了天?!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叫周美凤,女,现年 63 岁,汉族,务农,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滨江路永福大厦 2 号门面同心缘理发店。电话:3581663,13786851160,15115876768。今天,我含泪向上级反映湖南省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主任邹跃辉、张先科知法犯法、利用手中职权与凶手内外勾结,徇私舞弊、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严重违纪违法,为凶手谢淑珍出具与事实不符之虚假“轻伤” 司法鉴定。我为查清事实真相,讨回公道,历经三年上访,现已查明谢淑珍的“ 轻伤” 鉴定是 鉴定所故意做的
2、虚假 鉴定,可官官相护,层层包庇,至今未对鉴定人做任何处罚。我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恳请各级领导为民做主,严查严办,肃清梅山司法鉴定所中之败类,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处罚做虚假鉴定的人,还我清白,还我公平,还司法公正,还社会公理,还政府公信!一、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2009 年 4 月 20 日,我与二女儿陆爱群与谢淑珍因口角发生纠纷遭到邓汉清、谢淑珍一家人及其所纠集的社会黑恶势力打伤住院治疗,谢淑珍为逃脱法律责任,也佯装有伤住院治疗。梅山司法鉴定所主任邹跃辉等人利用职权为谢淑珍出具了一份“轻伤偏重”的虚假法医鉴定意见书,谢淑珍凭着这份虚假司法鉴定意见书到上梅派出所诬陷我打伤她,上梅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以
3、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不时对我家人进行威胁:“要么赔谢淑珍 10 万元,要么抓人坐牢。 ”邹跃辉为谢淑珍所做的虚假司2法鉴定意见已严重地伤害我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我被逼无奈,只有诉求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还我清白。我先后向上梅派出所、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娄底市司法局、市政法委、市人大、市公安局、省司法厅、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人大、省政府、省检察院、省妇联等部门反映过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为谢淑珍做虚假“轻伤” 鉴定。但一直如泥牛入海,至今未做任何处理!二、梅山司法鉴定所主任邹跃辉为谢淑珍做虚假“轻伤”鉴定的经过(一)初次为谢淑珍做虚假鉴定法医鉴定应该以医院医师
4、的诊断为医学依据,而邹跃辉为谢淑珍出具的伤情鉴定与新化县人民医院诊断的伤情完全不同,谢淑珍的骨折本属陈旧性骨折,可梅山司法鉴定所不分清红皂白,不顾新化县人民医院对谢淑珍的入、出院诊断,随意认定谢淑珍肋骨骨折和左耳鼓膜穿孔。2009 年 4 月 28 日为谢淑珍出具了“ 轻伤 ”的司法 鉴定 书,我们不服,我女儿 陆爱群在县人民医院借取了谢淑珍的 X 光线片 140814、CT 片 39801 共四张于 2009年 5 月 20 日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谢淑珍的肋骨系陈旧性骨折,与 2009 年 4 月 20 日的纠纷无关。(二)再次为谢淑珍做虚假鉴定2009 年 6 月
5、 29 日,梅山司法鉴定所主任邹跃辉为推卸责任,又通过其职业关系,在湘雅二医院鉴定中心重新做了一份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新鲜骨折,这其中更是扑朔迷离,令人难以置信,因为湘雅二医院鉴定中心的副主任法医师薛功世在我去询问此事时,他第一次的反应竟然是直对我打拱手且迭声对我反复说:“ 对不起 ”且对 我们讲这鉴定的 CT 片没有谢淑珍的名字,不知道是谁的?作为一个资深的医师,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其中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这次鉴定存在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3而导致这么资深的老法医心虚。更为可笑的是,梅山司法鉴定所委托鉴定的是 CT 片 39801,是否是谢淑珍的 CT 片 39801 呢?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
6、(三)认为梅山司法鉴定所做虚假鉴定的理由1、谢淑珍骨折系她多年前与其丈夫吵架跳塘自杀时摔伤,谢淑珍在纠纷发生前曾亲口对我讲过。2、我也将谢淑珍 2009 年 4 月 27 号的 CT 片加三维重建和4 月 21 号、22 号 X 光线片请教了湘雅医院、湘雅医院附二医院及省人民医院等医院的权威医学专家,专家通过阅片肯定了谢淑珍的骨折完全是陈旧性骨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均鉴定谢淑珍骨折系陈旧性骨折,与 2009 年4 月 20 日纠纷无关。3、医院的入、出院诊断证明均没有耳膜穿孔的诊断,且谢淑珍拿去做司法鉴定依据的耳膜穿孔申请会诊单时间(即 3 月 26日)在本次纠纷发生
7、前,并且在会诊结果中有两处被明显涂改:一处是开头进行涂改;另一处是将会诊时间从 4 月 25 日改为 27日,但主治医师却还在 4 月 29 日病人的病历上记载:五官科考虑耳膜穿孔,这样简单的病情病例为何会出现这么多的差错,原因很简单,全都是造假出现的明显漏洞。三、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存在的问题第一,事发后,我们先后向新化县上梅派出所、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娄底市司法局、市政法委、省司法厅、省政法委、省公安厅及省人大等部门反映过梅山司法鉴定所对谢淑珍的“ 轻伤 ”鉴 定是虚假 鉴定。派出所答复说已立案未处理,为何派出所的办案人员总是拿着梅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经常对我及家人威胁:“要么赔
8、谢淑珍 10 万元了事,要么我们抓人去坐牢?”县政法委刘岚平书记说没有权利处理梅山司法鉴定所,并且屡屡不准调查此事,对于律师出身的政法委书记为何会置百姓4利益于不顾,忽悠百姓?这其中到底是什么原因?县公安局负责人推脱说要政法委书记批示后才能处理此事。县司法局要我们向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反映,于是我们就找到省司法厅有关领导,省司法厅领导对此事批复要求市司法局认真尽快处理此事,我们于 6 月 19 日把有关此事的报告材料送到了市司法局,直至 2009 年 8 月 18 日下午才收到了湖南省娄底市司法局关于此事的答复函。 (函附后)针对答复函我们有如下质疑:第一,目前在我国骨科领域,区分新鲜骨折和陈旧
9、性骨折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该是公开的,况且这么多专家一致认定谢淑珍的骨折为陈旧性骨折,而市司法局却认定其司法鉴定合乎程序,却没有针对鉴定书所鉴定的伤情是否真实做出认定,梅山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根本没有遵循技术鉴定标准和技术鉴定规范?难道梅山司法所对谢淑珍是否属陈旧性骨折都不会区分吗?第二,针对市司法局调查中“没有发现鉴定人有需要回避的事由,没有发现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收受被鉴定人财务的接受吃请的行为” 就可以 对鉴定人做虚假鉴 定的行为不追究责任吗?还有认定鉴定人是“ 根据检查所见和新化 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出鉴定意见,符合有关规定,我局依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其作虚假鉴定” 这一
10、点更是荒唐,新化县人民医院对谢淑珍的入院和出院诊断证明上均未证实其骨折为新鲜骨折,位置与梅山司法鉴定所鉴定的部位也存在差异,况且此鉴定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所要求的第三条及第二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应当遵守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更是不相符,因为同样的 CT 片,为 什么我们拿去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就鉴定是陈旧性骨折?而梅山司法鉴定所与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却认为是新鲜骨折,这是何原因?新化县政法委认为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系我女儿陆爱群个人委托的,程序不合法。5我将此事反映到省妇联,2010 年 5 月 27 日,省妇联要
11、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又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淑珍的骨折重新鉴定。2010 年 6 月 2 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谢淑珍的肋骨骨折系陈旧性骨折,与 2009 年 4 月 20 日的损伤无关。恳请各级领导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真相就会水落石出!我们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无数次向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反映梅山司法鉴定所为谢淑珍做虚假鉴定的事实,市司法局、政法委及省司法厅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事实已查清,可就是不做任何处理。2010 年 7 月 5 日,梅山司法鉴定所张先科当着新化县 10 余名人大代表及新化县政法委毛志鹏、周雪丰承认谢淑珍的骨折不是他做的,他只做了耳膜穿孔,耳膜穿孔纯属是
12、假的,我们当时对张先科的讲话进行了录音,录音 CT 片 4 张已送省司法厅,2010 年 12 月 23 日,在 2011 年 4 月 13 日王双奇和龙武陵领导又在我家拿了录音,已送进了省政法委,湖南省司法厅法规处刘吾华处长对我们讲,梅山司法鉴定所、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淑珍的鉴定结论都无效,我们湖南省不再对谢淑珍的伤情进行鉴定,你只能去北京和上海去鉴定,我为了查清谢淑珍的虚假“轻伤” 鉴定, 历经三年之久的上 访,现 在湖南省司法厅对事实已查清,认为梅山司法鉴定所的“轻伤” 鉴 定是假的,可迟迟不对鉴定人邹跃辉、张先科、刘建平做任何处罚
13、,导致我们母女被谢淑珍一家打伤花去医药费 2 万余元得不到赔偿,现在官官相护,我无处申冤,只好进京上访,期望包青天为我们查清事实,还我一个清白,还我一个公道!第三,2012 年 8 月 3 日,娄底市司法局以邮政寄信方式送达了 2012 年 7 月 31 日(2012)1 号信访事项同终结决定告知单,该通知书根据司法行政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信 访事 项处理决定 实体正确,程序合法,已明确答复信访人,经耐心教育,但信访人不听劝阻继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6之规定,经省司法厅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委员会评审,决定予以终结。其实,市司法局还是以 2009 年 8 月 14 日市司法
14、局的答复函中认定梅山司法鉴定所根据新化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等有关资料作出鉴定意见,我局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其作虚假鉴定,这种说法真是荒唐,梅山司法鉴定所是法医专业人员,对谢淑珍损害的后果侵权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做出司法鉴定,明知谢淑珍的肋骨骨折是陈旧性骨折,如果是陈旧性骨折,谢淑珍的损伤就不构成轻伤,可梅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构成“轻伤” ,这鉴定结论明显是虚假的,何来处理决定实体正确。梅山司法鉴定所对谢淑珍的伤情根本没有时行法医学上的专业审查,只是依新化有到人民医院的报告单依样画瓢进行鉴定,那司法鉴定还存在什么意义呢?是否构成犯罪只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就可以了呢?梅山司法鉴定所对谢淑珍陈旧性骨折
15、鉴定构成轻伤,如果鉴定人邹跃飞、张先科是没能力识别骨折是否为陈旧性的话,就是工作中的渎职,如果明知是陈旧性而鉴定为轻伤的话就是故意做出虚假鉴定,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都应受到处分,可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根本没有对鉴定人做出任何处罚,反而无端认定是信访人不听劝阻,继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而违法做出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处于无奈,信访人只好向上级反映,望领导明察!四、几点诉求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我的利益,我在此有几点诉求,恳求上级机关为民做主。一是严惩凶手。恳求政法部门严惩凶手谢淑珍及丈夫邓汉清及严厉打击凶手帮凶的黑恶势力,还社会之和谐和稳定;要求凶手承担我与女儿陆爱群在医院的医药费、误工费及护理费及伤
16、后停止经营的损失等一切费用 50 万元。二是纠正司法鉴定结论。鉴于梅山司法鉴定所主任邹跃辉为谢淑珍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对我及家人造成的严重伤害,恳请相7关部门责令邹跃辉等对该司法结论予以纠正;三是肃清司法鉴定队伍之败类。梅山司法鉴定所主任邹跃辉与凶手谢淑珍内外勾结,目无法纪、知法犯法、徇私舞弊,严重违背司法之公平公正之原则,为凶手出伪证,其手段之卑鄙、情节之严重程度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已成司法部门之害群之马;一日不除,司法之公平公正一日不能实现,社会稳定一日不得安宁。四是司法鉴定涉案人员对我公开道歉。梅山司法鉴定所主任邹跃辉等三人必须在新化电视台及新化日报等媒体上向我公开道歉。五是要求司法鉴定涉案人员赔偿。根据国家有关赔偿规定,要求上述司法鉴定涉案人员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和应由其承担的一切责任。六是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及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意见书客观鉴定谢淑珍的右第 3-5 前肋陈旧性骨折及左第十前肋陈旧性骨折,诊断明确,与 2009 年 4 月 20 日的损伤无关。省司法厅亦调查核实,我不应承担对谢淑珍的任何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追究谢淑珍的刑事责任、追究梅山司法鉴定所主任邹跃辉的作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50 万元!报告人:周美凤20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