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 科学工业园区科学技术及科学技术人员认定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23【正 文】科学工业园区科学技术及科学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第 1 条 本标准依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定之。第 2 条 得在科学工业园区创设之科学工业,其科学技术为在其生产或研究发展过程中,所运用之理、工、医、农或其他相关领域科学方面技术单元,尚未在国内被有系统之利用者。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引用之科学技术不在此限。第 3 条 科学工业所进用之科学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科技人员) 系指理、工、医、农或其他相关领域科、系毕业,且担任各该科学工
2、业之研究、试验、发明、设计、检试、品质管制、评估鉴定与维护改进工作之人员。第 4 条 科技人员分为高、中、初级三级,其条件如左:一博士:(一) 高级:取得博士学位后满一年以上。(二) 中级:取得博士学位后未满一年。二硕士:(一) 高级:取得硕士学位后满五年以上。(二) 中级:取得硕士学位后未满五年。三学士:(一) 高级:取得学士学位后满九年以上。(二) 中级:取得学士学位后三年以上未满九年。(三) 初级:取得学士学位后未满三年。四专科三专:(一) 高级:专科学校毕业后满十一年以上。(二) 中级:专科学校毕业后五年以上未满十一年。(三) 初级:专科学校毕业后一年以上未满五年。五专科二专:(一)
3、高级:专科学校毕业后满十二年以上。(二) 中级:专科学校毕业后六年以上未满十二年。(三) 初级:专科学校毕业后二年以上未满六年。六专科五专:(一) 高级:专科学校毕业后满十三年以上。(二) 中级:专科学校毕业后七年以上未满十三年。(三) 初级:专科学校毕业后二年以上未满七年。七高中职校:(一) 中级:工职毕业后满十一年以上。(二) 初级:工职毕业后五年以上未满十一年。前项年资,以该科技人员从事有关理、工、医、农科学方面之技术、教学、企划或决策工作而取得证明者为限。在学之实习年资不包含之。第 5 条 本国科技人员,系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而在中华民国国境内设有户籍满半年以上之科技人员。第 6 条 科学工业于开工前,应检附下列表件向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 申请科技人员审查:一科技人员名册。二担任职务及工作内容与工作性质之说明书。三科技人员学历证件影本。四全部经历证件。五户口名簿影本。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如有不齐或记载有欠明确应通知限期补送或补正。第 7 条 管理局设置科学技术人员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召集人由管理局主管业务之副局长或业务单位主管兼任之,另置审查委员四至六人,由管理局遴请学术研究机构或社会团体中之学者专家担任。审查小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依据事实需要召开之。第 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