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1、 进出口业务程序sellerswarehouse buyers warehouse licence inspection quay custums duty delivery shipping insurance unloading customs/licenceSW 领证/ 商检运至码头报关、 纳税装船/托运/投保/卸货进口手续 BW/(1) (2) (3) (4) (5)EXW(指定点) FOB(目的港) CFR CIF DDPA 国际贸易业务是很复杂的。在洽谈业务时,上述业务程序和内容均会涉及到,某一环节漏掉了就没人去做,后果是不堪设想的。B 但是若每个环节
2、都在每次业务接洽时详细商谈,不仅费时费力,也使业务开支很大。C 如果在上述程序中划一些如(1)-(5)的线,并分别取一个名字(如 EXW(指定点) 、FOB(目的港)等) ,就用这些符号把责任、费用和风险都确定下来,无须再在合同中作详细规定。这样,既不会出现盲区、漏掉某些环节,而且简化了交易手续,节约了时间和费用。这些名字(符号)就叫贸易术语。D 举例说明 “CIF 伦敦” 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责任买方应在装运港(如广州)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伦敦)的船上;费用负担货物到目的港伦敦的运费和保险费;风险货物风险则在装运港(广州)装船(越过船舷)后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E:总结:(一) 含义贸易术语
3、(Trade Terms 或 Price Terms)表示为短文或缩写,用来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如:FOB(目的港)(二) 作用1 简化交易手段2 缩短洽商时间3 节省费用开支4 有助于贸易纠纷的处理(贸易术语对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涉及的种种问题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解释)5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补充:贸易术语的产生资料1:讲解贸易术语概念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好处主要在于可以大大地简比交易洽商的内容、缩短达成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过程,节省交易成本,从而便利和促进同际贸易的开展。进出口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以下重大问题:1.买卖双方在什么地
4、方、以什么方式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2.货物的所有权、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手续?4.由谁来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花费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对于这些问题,如果在洽商时每次都要逐项地加以开列和商讨,势必会费时费劲,增2加磋商的繁琐程度,尤其是在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时,逐项开列上述内容就会大大地增加通讯费用,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对这些问题又不能避而不谈,因为这些问题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是交易磋商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出专门用来约定俗成上述内容的简明概念。在
5、磋商交易中只要一使用这些概念,比如说“兹发盘中国松香WW 级铁桶装一百公吨 7月份装船CFR伦敦每公吨五百英镑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 号复到有效”。则交易双方便会明白如果按此项条件成交双方各自在该项交易中应承担哪些责任。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因此,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地使用着各种贸易术语。这样一来,通晓这些贸易术语,也就成为国际贸易业者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专业技能了。资料2:贸易术语及其解释通则的产生1、贸易术语及其解释通则的产生。最早的国际贸易木语是 FOB,它是海外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期的海外贸易是由商人自己备船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国外市场上直接销售,或由商人亲自到海外采
6、购货物,运回国内销售,或是这两者的混合。在这里,货物在长途贬运中的全部风险、费用都是由货主自己承担的,也就不存在什么贸易术语。到了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开始出现了贸易术语,即 FOB 的雏型。FOB 是英文Free On BOard 的缩写,中文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时的 FOB 与现在使用的 FOB 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据有关资料介绍,当时的 FOB 是指由进口商事先在装运港口租订一条船,并要求出口商将进口商买下的货物交到租好的船上。进口商自始至终在船上监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符合他先前看到的样品,就在当地支付货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运输和通讯工具有了很大的改进
7、,交易方式也随之不断变化。到了 19 世纪中叶,随着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的纷纷成立和银行逐渐参与国际贸易的结算业务,以 CIF 为代表的凭单据买卖的贸易方式便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常用的贸易方式。2、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在贸易术语出现的早期,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远不如今天这样密切,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些分歧的存在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些国际团体便出面对贸易术语和习惯做法加以编纂与解释,使之统一化、系统化、成文化,从而制定出今天我们所说的国际贸易惯例。其中,国际商会于 1936 年制订
8、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 ) ,全称为International Rulesfor the Interpre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又分别于 1953 年、1967 年、 1976 年、1980 年、1990 年对通则 进行了几次修订,解释的贸易术语几经变化,由最初的 9 种演变为现今的 13 种。在当今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 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对国际贸易实务影响最大的一种。、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一 含义、形成和性质(一)含义(二)形成1 贸易术语
9、是在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定型下来的,故每个术语的内容和解释都有一个发展过程;32 人们在运用术语的过程中,首先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些习惯做法,进而在不同行业或不同国家中形成某些公认的惯例;3 这些惯例便是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三)地位 非强制性,可被各国所超越;“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 指导性: 应用强制性(一旦订入合同,具有强制性) ; 是判决、裁决之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提问: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如何?它具有什么作用?答:国际
10、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地位。它既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强制性。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些惯例,则这些惯例对双方就具有了约束力。或者当双方对某一问题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时,各国法庭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些公认或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可见,惯例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处理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外销人员,对一切惯例应有所了解,并熟悉和精通其内容,才有利于洽谈交易,签订合同和避免发生纠纷。资料: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11、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 ;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1941) 。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
12、,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些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都起了积极的重要作用。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国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通过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断修订,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例如,在 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充分肯定了惯例的作用。该公约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
13、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又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见,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四)性质合同、法律、国际贸易惯例(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关系4第一、凡在依法成立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第二、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或国际条
14、约、公约的规定来处理;第三、若合同何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当按有关的 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来处理。、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简介)1、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1)制定者:1932 由国际法协会修订(2)采用者:其解释在国际贸易中有一定代表性,较普遍地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商人间签定的 CIF(3)内容简介:此规则只有一条划线,即对 CIF 术语作解释,但很详细,其基本原则与INCOTERMS一致,只在个别问题解释上有些差异;全文包括一个序言和 21 个条文,主要是对 CIF 合同的性质、特点即买卖双方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有详细而具体的阐述。2、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修正本(1
15、)制定者:1941 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商协会等九个商会、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共同制定(2)采用者: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差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主要在美洲地区使用(3)内容简介:该定义对 6 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其中只有 EX Point、Ex Dock 分别与INCOTERMS的 EXW、 DEQ 相近,其余四种与INCOTERMS 很不同。 例如:只有 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我们通常的 FOB 概念 相似,但仍有区别:此术语规定由买方(而 FOB 则是由卖方)负担出口手续费,包括办理各种出口证件的费用和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16、。注意不要漏掉 Vessel。3贸易术语国际解释通则( INCOTERMS )(1)制定者:国际商会(1953、1980、1990、2000 先后经过了四次修订)(2)采用者: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其对各种术语的解释为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人士所公认,特别是欧洲商人大多采用,亚洲一带也然。(3)内容简介:该通则 1990 年版对 1980 年版做了较大修改(因 EDI 出现之缘故) ,2000 年版只做了细微修改。共有 13 种术语,划分为 E、F、C、 D 四组,按卖方由小到大排序。在有关贸易术语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 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2000 通则不断修订的
17、原因(1)为适应国际贸易中日益广泛采用 EDI 的需要。相关链接: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是指按照某种协议,把 约定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经济贸易信息, 经过电子数据网络,在商业贸易伙伴的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信息交换和自动处理的(2)适应不断更新的运输技术,尤其是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3)使贸易术语更易被买卖双方掌握,并符合贸易实践。(4)适应无关税区的发展。 (加上“关税适用时”, Where Applicable)、 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FOB CFR CIF 讲透 FOB 术语5、讨论提问归纳:) 卖方的
18、责任、费用和风险责任:()提供符合规定的货物;()办理出口手续(出口许可证、商检、报关)()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船(买方派来的)()迅速发出装船通知(要求当天发出,最迟不能超过第二天/48 小时,以便买方及时买保险。卖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就已把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提供有关的货运单据(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报关单发票已装船清洁 提单)费用: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出口报关费用和税捐等)风险: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 买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责任:()租船、订舱,派船通知(船名、大小、船期等)()办理保险()交付货款,接收有关单据()收取(receive,而
19、非 accept)货物,办理进口手续费用: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包括进口关税和需经另一国过境的税捐等)风险: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注:FOB 译成 “离岸价”是不确切的,因为 FOB 条件下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船离不离岸(即使未离岸就发生爆炸)与卖方没有什么关系。使用术语应注意的问题:采用条款成交,有个主要条款,一是装运港,一是装运期(时间) ,一旦合同中定了下来,双方不能违反,要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确实有困难,非更改不可,那怎么办?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谁要求更改的,谁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采用 FOB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
20、题1、风险问题条款成交,风险划分有二种规定:一是以船舷为界,这是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二是以船舱为界,即货物要装上接货船的舱底为止,风险才算转移。这个规定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 1) “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2000 通则在 FOB、CFR 和 CIF 序言中指出:如当事人各方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则应分别采用 FCA、CPT和 CIP.2)风险有时会提前转移【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
21、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 (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 】 ;但无论是风险6的正常转移还是风险的提前转移都有前提条件,即货物需特定化(Specialization)。即货物已经适当地划归本合同,即已清楚地分开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在 EXW 术语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所有其他术语下,当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物(F 组和 C 组)或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D 组) ,一般即可认为这批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的。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
22、(参见一九八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案例: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 B)签定了一份 FOB 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 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 5000 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 2000 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 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 2000 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 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分析在INCOTERMS200
23、0中,B5 款对风险转移明确规定:“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在本例中,由于卖方出售的 2000 吨小麦是散装的,而且和另外 5000 吨小麦混装在一起。A 在出售这 2000 吨小麦时,并未指定或特定化。既然如此,在运输途中虽然遇险损失了2500 吨,但在这 5000 吨小麦中,很难确定那一粒小麦是卖给 B 的。因此,在这 2000 吨小麦交给 B 以前,卖方 A 就不能以损失 2500 吨为理由,把其中 2000 吨认定是卖给 B 的。因此 A 仍然不能推卸他交付 B1000 吨小麦的责任。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重要
24、问题: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虽然与合同的性质有关,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划分与货物的交货状态有关。假设本例中 A 出售的 2000 吨包装小麦在装船时已被清楚地分开,并在包装上刷注了指定的唛头,从而确定这 2000 吨是出售给 B 的,如果这 2000 吨货物因风险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那么,这项风险应属于 B 的责任。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教条。本案例中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所以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 FOB 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也就如“无源之水”,没有
25、合法的理论依据。 2、装船费用的问题(大宗货物程租船运输)为何会出现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这一问题?虽然INCOTERMS的贸易术语中术语规定:卖方负责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租船由买方负责(依据的时租船合同,此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 ,装船时卖方却又参与了进去(依据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无规定则根据惯例) 。因此存在费用上需要规定由谁出的问题。但是装船是连续作业,涉及各项费用,如将货物运到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平舱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由谁出,各个国家、各个港口的惯例和习惯并不完全一致。由于该术语历史悠久,各国(地区)在使用时,对“装船”概念没有统一7的解释。因此,未变形的术语中并无
26、关于装船费用由买卖双方中哪一方负担的明确规定。A、在合同中订明 Loading Charge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Buyer)B、采用 FOB 变形 (1)由买方负担:FOB Under Tackle 广州 (吊钩下交货)FOB Liner Terms 广州 (班轮条件- 船公司负责装卸,若租船则船公司不负责装卸)(2)由卖方负担:FOB S 广州 (理舱-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 FOB T 广州 (平舱- 对装入的散货进行平整) FOB ST 广州-注意:1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只是取其 “装船费由买方承担” 之意,卖方并非把货物放
27、在吊钩下就完成交货;同样,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也只是取其 “装船费由买方承担” 之意(因为班轮条件下船公司是负责装卸的,租船条件下船公司则不负责装卸) ,并不是非要使用班轮不可。因此,术语的变形只是明确买卖双方关于费用和责任的划分,但并不改变交货点和风险的划分。2按 FOB 出口一批货物,但在合同中未订明装船费由谁负担,即未采取 FOB 变形,而买方租船时又是按不管装(F.I.即 Free in)条件签定租船合同。这样事后双方必然会就装船费发生争议。 因此,1、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要尽可能考虑到运输合同的要求,为后者的订立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2、运输合
28、同的商订应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不能脱节。案 例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 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 FOBS 广州,即 FOB 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3、船货的衔接问题案例1996 年 11 月,我国 F 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 FOB 价格
29、术语,买方需于 1997 年 2 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 28 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 月 1 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 3 月 28 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 1997 年 5 月 5 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8【判决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
30、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 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 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 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 FOB 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
31、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小结:关于船货衔接问题由于 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
32、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总之,买卖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案 例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33、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 析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 采用 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 本案例中,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小结有时双方按 FOB 价格成交,但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9案 例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 200 吨,每吨按 900 美元 FOB Vessel N
34、ew York 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 L/C 并应于 2 月 28 日前开达,装船期为 3 月份。我方于 2 月 20 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 18 万美元的信用证。2 月 28 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 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 FOB Vessel 条件成交,买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 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 19 万美元。案例评析美商的要求是根据1941
35、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有关规定提出的。该定义对FOB 的解释中,买方责任第四条规定:“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第六条规定:“支付因领取原产地及/ 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此,与美国商人签定 FOB 进口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及承担一切签证费用以及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4、个别国家对 FOB 的不同解释惯 例 装运港船上交货 风险划分 出口手续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FOB Vessel(第五种)船上 原则上是买方负责,或卖方办理,买方支付
36、费用INCOTERMS 2000 FOB 船弦 卖方美国的解释为:FOB 的交货地点为任何运输工具上。因此,在对北美的商人报价时,应用:FOB VESSEL 表示在船上交货美国的规定是:由进口商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小结:案例评析用到的资料美国对 FOB 的解释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对 FOB 的解释同 2000 年通则解释有明显差异。 1、美国把 FOB 笼统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同美国商人签定 FOB 进口合同时,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和船舶(Vessel) 。 【如果只订为 “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
37、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场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风险划分上,以船舱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3、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案例某公司以 CFR 条件出口一批罐头。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案101、 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2、 按 2000 年通则 的解释,按 CIF 条件
38、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二 )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 价,故 CFR 术语是在 FOB 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2000 年通则指出,CFR 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 ”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 CF( 或 C and F,C+F) 这种传统的术
39、语。在2000 年通则中,明确规定 CFR 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PT 术语。1卖方义务1)卖方的责任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办理出口手续C、租船订舱D、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船E、迅速发出装船通知F、移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或电子数据2)卖方的费用)卖方的费用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 正常运费3)卖方的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前的一切风险(实际业务中以取得清洁提单为界)2买方义务1)买方的责任A、办理保险B、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C、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2)买方的费用)买方的费用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
40、用3)买方的风险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的一切风险3、使用 CFR 的注意事项1) 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 CFR 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2) 按 CFR 进口应慎重行事 11在进口业务中,按 CFR 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
41、蒙受不应有的损失。Case Study案例1、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案例 2、一份 CFR 合同,A 公司卖 3000 吨小
42、麦给 B 公司, A 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 5000 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 3000 吨属于卖给 B 公司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 公司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 3000 吨,其余 2000 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提货时,卖方宣称 3000 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FR 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弦时转移给 B 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案例 3:我某公司以 CFR 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
43、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标准版答案:1、 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2、 这个案例涉及 CFR 术语,根据 CFR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 CFR 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
44、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3、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三 )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 年通则的规定,CIF 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 CIP 术语更为适宜。1、保险问题12保险险别: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卖
45、方只可投保协会货物条款 (ICC)或类似条款中最低的保险险别。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保险金额: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少应按货价另加 10%保险和险别包含了三层意思。 中的“”就是保险,从价格上来看就是保险费,就是由卖方负责的保险。至于保什么险呢?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如果买卖合同当中没有规定保什么险,按照国际惯例按低的保就可以了,就是说我保平安险就可以了;中的“”,一般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什么叫特殊风险呢?比如战争、罢工、政变、暴动等等,是属于特殊风险,不在保险之内。如果要保特殊风险,由买方另外加钱;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
46、承担风险,这两者并不矛盾。因为的价格当中包括了保险费,出口方收了人家的钱,就得替人家办事,但是这是代理性质,所以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负担。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 CIF 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2、风险划分的问题、风险划分的问题与 FOB、CFR 完全相同3、卸货费用的问题与 CFR 相同4、CIF 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在 CIF 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 CIF 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 CIF 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 伦敦”),在我国曾将
47、 CIF 术语译作 “到岸价”,所以 CIF 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 。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 以及其他 C 组术语(CFR、CFR 、 CIP)与 F 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 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5、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
48、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 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 CIF 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 CIF 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6、单据买卖的问题13实际上是单据买卖,虽然 FOB、CFR、CIF 都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即卖方取得海运提单即证明其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单据齐全正确、货物符合合同,即使付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