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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远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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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开远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三条 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日记账、明细帐,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学校和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

2、。第四条 食堂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要有工会、教师、学生会干部和学生家长等各方面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食堂独立建账核算,单独在银行开户,明确财务负责人(校长或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按规定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第六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的财务支出实行校长“ 一支笔 ”审批制度,委托他人签 字的,必须由校长出具委托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

3、有关情况,征求意见。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第七条 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第八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 计(或食堂 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第九条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 权限、组织形式。学校或膳

4、食管理委 员 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第四章 出纳管理 第十条 出纳管理是食堂财务管理的基础。出纳要根据岗位职责, 规范处 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食堂的所有收入都必须交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月底出具出纳结报单。第十一条 收入票据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伙食收费的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 缴验、发放票据的台 账登记,做到票款一致。第十二条 支出发票管理。食堂支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为正规发票。出纳要 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整(即单位名称、日期、物品内容、 单价、数量、金额)和报销 手续是否齐全(即经手人

5、、验收人、负责人签字)。凡支出的发票都必须由校长(或委托人)签字。发票签字章不能盖在发票反面的右上角,避免装订后被覆盖。发票金额大,且名目多( 如涉及物资采购、 维修、设备 等支出),需附明细 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加盖供货单位印章。银行汇付的支票票头贴在发票的左上角。第十三条 银行与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日记账本为订本式。日记账的登记必须以公历年度为准,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不得跨年度登记。出 纳年底结账时,多余现金必须交入银行,即现金日记账年末余额为零。第十四条 出纳每月结账前,必须与银行进行对账,取得银行对账单,如果与 银行余额不一致须

6、填好银行余额调节表。填好出纳结报单,反映上月余额、本月收入、本月支出和本月结余的银行存款与现金的余额。票据中需有库存物品月盘存表。第五章 会计管理第十五条 账务处理。会计年度以公历年为准,即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不得跨年度记账。会计必须按月核算,当月的收支要当月核算。会计必 须按食堂报表中的科目设置总账、明细账。账务处理流程为:原始凭证按收入、 转账和现金分类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 填制报表会计资料存档。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库存物资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7、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学校食堂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 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两张报表一式五份,一份装订在记账凭证中,一份在学校进行财务公开,一份交食堂负责人,一份上报市教育局计财科,一份会计留存。第六章 收入管理第十七条 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第十八条 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取标准。实行包伙

8、的学校,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伙食管理小组(或伙管会)集体研究制定。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第十九条 收取伙食费时由出纳出具收据,并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收费后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第二十条 实行刷卡服务的食堂,出纳要对开出的收据和充值微机输出的收费汇总表进行核对,核对清楚后凭收据和汇总表记收入帐。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第七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 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 和 “其他支出”。 “

9、伙食支出” 含米、面、油、 荤 菜类、素菜类、蛋奶 类、水产品、调配料、燃料、水费、 电费 、运 输费等。“ 其他支出”含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及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设备折旧费、其他杂项开支等。第二十三条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第二十四条 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值日厨师、保管员、食堂管理员签字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报,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 5000 元。第二十六条 食堂伙食结余的 40%转入物价风险准备金,物价风险准备金

10、,用于米、油、肉、煤等物价上涨时 学生伙食质量的保证,物价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以伙食净收入为基数适时作增减变动调整。第二十七条 食堂伙食结余的 60%转入修购基金, 专项用于食堂设施的购置和小型维修。第八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第二十八条 食堂物资采购由食堂管理负责人负责,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物 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 ,以 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 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实。第二十九条 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肉、米、油、煤等要选择证件齐全、 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第三十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制度。不能单独和固定人员采买,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

11、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实行多人参与采购,或实行招标采购,也可根据学校实际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第三十一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进的物资要有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采 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入库。购菜清单上必需有采购人员、 证 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等 3 人以上签字方有效。大米、面食、食油、辅料必 须附入库单后登 记入账。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食堂应对库存物品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 账表、账账、 账

12、实相符。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第九章 检查监督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民主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食堂管理的意见。每月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 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必须责令食堂整改,并对食堂管理者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和经济处罚。校长、伙管小组(伙管会)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第三十四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13、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3.伙 食 账 目 不 清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收 支 及 物 资 管 理 存 在 明 显 漏洞 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第三十五条 市教育局计财科负责对直属学校、高中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同 时对各中心校及中心校所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各中心校负责对所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本校食堂经营情况的(实时)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市教育内审机构负责对各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宗旨

14、,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 损害 师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管理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第三十八条 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即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额进行结算。学生因特殊情况连续三天以上未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如整体停课、开运动会、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等)造成不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以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餐数的,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结算退还。 第三十九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以下违纪违规行为:1收入不入账,私 设“小金库”。2弄虚作假,虚列支出。3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 费。4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第四十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外承包)的食堂,其承包收入一律交财政专户,作 为学校其他收入。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直属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公办幼儿园等,其他各 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可参照 执行。第四十二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市教育局计财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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