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8第十四章 生命伦理道德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了解生命伦理学的四大基本原则,生命伦理学的内容。 教学对象:非生物类文理医科专业 授课时间:2 学时 教学方法:以社会热点问题如“克隆人” 、器官移植、代孕母亲等,叙述各种伦理问题。 教学内容: 一、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关于生命伦理学的四大基本原则:行善,自主,不伤害,公正四大原则。二、生命伦理学的内容(一)人类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干细胞(stem cells)是具有分化潜能的胚性细胞,依其分化潜能的大小可以划分为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专能干细胞。人类干细胞主要来自于三个个方面,一是来自人工授精中捐献的多余胚胎,获得胚胎干细胞;二是从死亡胎儿
2、尸体的原始生殖组织分离得到胚胎生殖细胞;三是类似于克隆羊“多莉”经由体细胞核转移技术建立的胚胎中分离出来的多能干细胞。人类干细胞的研究是世界的一个热点,一是因为克隆技术的发展,人类胚胎可以不经两性关系而产生;二是因为人类干细胞可以在体外培养,经过诱导分化,定向地培育成为各种细胞和组织。1 人类干细胞具有无限的潜能,经诱导分化可产生任何类别的细胞,是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和器官移植的重要手段。研究干细胞的目的,就是为医疗保健服务。2 人类干细胞研究中,涉及体细胞核转移技术(SCNT) ,要反对滥用此技术,反对以复制人类为目的的任何研究。3 人类干细胞的三个来源中,科学家应把眼光集中在体细胞克隆上,因为
3、胚胎多能干细胞最有利于经诱导分化后为医疗服务。4 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凡涉及胚胎捐献者、流产死亡胎儿捐献者及卵母细胞捐献者,均应视同组织器官之捐献,都应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完全自愿为医学研究作贡献,并签署书面同意书。5 人类胚胎/死亡胎儿是无价的,应极为尊重。因此我们应:不以金钱为劝诱而取得胚胎;不承诺给捐献者提供医疗好处,因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不会带来捐献者任何损害;不承诺捐献者从他们的胚胎中分离的胚胎干细胞用以治疗捐献者指定的病人;明确表明研究中使用的胚胎绝不植入任何妇女子宫内;最后要明确表示研究将涉及胚胎的破坏。6 人类干细胞研究的技术规范:7 只允许对发育到 14 天内的囊胚进行研究。
4、8 不允许将胚胎重新植入子宫。9 不能将人类胚胎干细胞用于非治疗途径的研究。10 不能将人类生殖细胞直接与动物生殖细胞相结合。11 不能将人类胚胎直接生产人类胚胎干细胞的产物用于临床治疗,只能分离和培养469成胚胎干细胞系而提供医疗使用。(二)人类基因组研究要遵循的伦理规范:1 基因测试2 人权:3 专利:4 基因治疗。5 基因决定论.(三)克隆伦理问题克隆技术应用到人类,其问题将要严重得多。把克隆人的器官当作另一些人的工具是不道德的;应该坚决制止,并应明令立法。各国政府和科学界,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 ) ,欧盟理事会,纷纷表达反对克隆人的试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97 年 11 月
5、通过了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规定:“基于相互尊重人的尊严、平等这一民主原则,不允许进行与人类尊严相违背的做法,比如生殖性克隆” 。2005 年 3 月 8 日联合国大会以84 票赞成,34 票反对,37 票弃权,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决议,决议敦促成员国通过立法“禁止违背人的尊严和对人的生命造成伤害的各种形式的克隆” 。虽然人的克隆为绝大多数人所反对,但一意孤行者有可能终将人克隆出来,这在法律上虽是明令禁止的,克隆者会受到道德伦理上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但被克隆出的人却是无辜的,是受害者,作为人类也应该善待他(她) ,使之享有人的权利和尊严,并使之融入社会。(四)官移植伦理问题器官移植分为
6、自体移植和异体移植,自体移植较少伦理方面的问题,如烧伤病人自体皮肤的移植等;异体移植涉及到器官的来源问题,情况往往变得很复杂。异体器官只谈来源人体的器官,不涉及其它物种来源的器官。过去较为成功的是从双胞胎具有双个的器官如肾、再生器官如骨髓,但大量的器官可能来自于尸体或其它来源,因此这方面的伦理问题最多。1 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1) 它的伦理原则包括尊重病人的生命,在发生尊重病人生命的原则与别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发生冲突时,尊重病人生命的原则应当成为最优先遵循的原则;尊重病人的自主性,知情同意则是自主性的具体化,指病人可以有权接受或拒绝器官移植,了解器官的来源,和医疗方案的利弊和风险,在全面明了相关
7、信息后做出自主的选择;仁慈地对待病人,不伤害病人;必须遵循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公正原则,主要指移植器官的医疗费如何公正地解决;当几个人同时等候同一类型的器官,而供应的器官只有一个,遵循怎样的顺序才算公正,而这往往面临残酷的决定。此外器官移植也会涉及公共卫生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保险公司的利益、器官供体与受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器官移植的高风险性和实验性,研究的自由与研究者的责任必须同时兼顾。(2) 解决器官来源问题的基本途径和伦理要求:供移植的器官来源有人工器官,自愿470捐献的活体器官,尸体器官,动物器官,克隆器官也可望成为器官的来源。(3) 来自尸体的器官撇开移植技术需要保证安全可靠外,遇到的伦理问
8、题有病人死亡的判断,人未死而摘取器官,无异于杀人,人死了很久才摘取器官又无法保证这个器官的存活。几千年来,人类遵循的是心脏停止跳动,脉搏消失,呼吸停止的心肺死亡标准,而现在人们倾向于脑死亡标准或心肺-脑死亡标准。由于价值观念,很多人不愿捐献器官。(4) 克隆器官有可能是解决器官短缺的根本途径,从人类最高利益出发,应该通过国际合作,早日实现组织和器官克隆。在体外定向地培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这样培养出来的组织器官施予病人身上,因为遗传基础相同,不会引起目前器官移植遇到的难题。2 器官移植与人格同一性问题当一个人移植了别人器官,人们不会把这个人当成另一个人,但当这个人移植了别人的许多重要器官,甚至将
9、来可以移植大脑后,是否还是原来的人?有个病人移植了别人的心脏,原来不喝咖啡的变得爱喝咖啡了,后来发现可能是受了提供心脏者生前生活习惯的影响。器官移植有可能影响和改变受体者的习性和性格,这是正在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关系到器官移植前后的人人格是否相同,自身、家庭、社会对其身份的认同。(五)辅助生殖1 伦理道德上的问题(1)生育与婚姻分离的伦理冲突;(2)传统家庭模式的解体;(3)谁该是孩子的父母?(4)亲子血缘关系的破裂;供精生育,供卵生育,代理母亲使家庭关系复杂化;(5)精子库对生育伦理的冲击。(6)无序的或有违人伦关系的供卵、供精有可能造成血亲通婚。(7)未婚、同性恋、离婚男女是否
10、可依其请求而实施供体人工授精,生下具有自己血缘的后代,对此争议很大,依我国的国情很难对此放行。2 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1) 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夫妻、家庭和社会的利益;(2) 尊重接受者和供者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3) 不分性别、肤色、种族、经济状况和地位高低公平对待;(4) 促进社会各成员间相互照顾、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和社会稳定,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3 人工授精解决男性不育的伦理准则(1) 应对供精者进行检查,在供精中排除肝炎、性病、艾滋病毒感染,无遗传性疾病者;(2) 避免仅依靠少数供精者提供精子,反对供精商业化;(3) 劝阻单身妇女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孩子,以免对母子双
11、方造成不利影响;(4) 接受人工授精需夫妻双方同意,医务人员应向接受者充分告知面临和可能产生的问题,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签具知情同意书;471(5) 辅助生育的孩子应与自然生育的孩子受到同等的对待;(6) 应对供精者严格保密,不允许供精者知道他所提供精子的去向,并明确告知供精者他仅提供遗传物质,不能成为孩子的父亲;(7) 供精者和接受者要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在不同的同意书上签字;(8) 所有参与辅助生育者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以利保护妇女和儿童。4 解决妇女不育体外受精,可能引起的伦理问题,应充分告知体外受精者:1体外受精的成功率目前仍较低;2体外受精可能导致多胎妊娠;3对未使用的胚胎,保留
12、还是舍弃应经协商后由母亲决定;4预先告知体外受精技术的费用;5接受体外受精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6体外受精不是为了男人传宗接代,经此产生的后代将给家庭和婚姻带来幸福。5 代理母亲的伦理准则:代理母亲的商业化难以得到伦理学的支持,这是因为人体的任何一部分作为商品出卖或出租,都是不合伦理的。但如果对代孕母亲无任何补偿,是否可行?代孕母亲与在其子宫内孕育出生的孩子分离产生的感情问题。因此代孕母亲的做法要十分慎重。我国是不允许代孕技术实施的。(六)转基因食品与药物安全问题1 转基因植物的扩散;2 转入植物的外源基因的扩散问题;3 转入植物的其他标记基因,如抗生素抗性基因等的扩散问题;4 转基因植物是否
13、会影响和破坏生物多样性;5 转基因植物是否会改变与之相关物种,如害虫等的进化速度;6 转基因植物中标记基因的毒性问题;7 转基因植物的果实或其他部分作为食物是否会引起食用者产生不良反应,是否有长期积累的作用;8 转基因植物是否会对农业和国际贸易带来一些不可预测的影响。(七)安乐死与临终关怀1 安乐死安乐死按其结束接受安乐死者生命的方式,可以分为:通过医生或其他人之手运用药物等手段加速结束病人的生命,这种方式称为主动安乐死;撤除赖于维持病人生命,如体外循环装置与其他措施,阻断对病人必要的医疗措施,使病人自然死亡,这种方式称为被动安乐死。一般认为可能施以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有三种人:植物人;脑死亡者;
14、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而又极度痛苦者。植物人和脑死亡者有各自的诊断标准,但诊断也会遇到难以确认的情况。传统的临床死亡标准是心肺循环停止,而有的西方国家制定了脑死亡的标准,这两个标准中多数国家使用心肺死亡标准,而对于脑死亡标准单独使用较少,因为对脑死亡的判断常常需要借助于更复杂的技术。对身患不治之症并濒临死亡,而又深感痛苦者,是否就应该施以安乐死呢?472人终有一死,人类和其他生物一样,如果不死,地球将无插足之地,人类个体的死亡和其他生物个体的死亡,是自然界中必然的新陈代谢,也是物种进化的表现,相对于自然的死亡,安乐死具有太多的争议。2 临终关怀临终关怀的特点是:既不盲目地投入大量的医药、设备去救治目前还无法治愈的病人,也不简单草率地处置病人。它针对性地对病人的特点,以控制病状、姑息对症和支持疗法为主,采取生活护理、临终护理和心理、精神上的慰藉。其目的不是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而是让病人在减少身心痛苦的同时,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温暖,包括家属对病人的亲情与照护,使他们满怀尊严、宁静、坦然地辞别人生。如果说,安乐死是为了帮助临终病人解除痛苦,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临终关怀也能达到此目的,而且不需要以主动结束生命为代价。何况安乐死是以了断生命的方式解除病人的痛苦,实际上病人在临终前的身心痛苦依然存在,是带着遗憾而离世的;而临终关怀则是以缓解或解除病人的身心痛苦的方式送走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