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卷四刑法讲义一、案例分析题1、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 年 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蹿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 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
2、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 l 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02 年卷四第 1 题) 答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有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3、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 9 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 266 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 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
4、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2、2001 年 3 月 13 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
5、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 9000 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 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 3000 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 2 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 3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02 年卷四第 2 题)答案
6、: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陈某将工具箱内的 3000 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题中陈某在逃到安全的地方,擅自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将工具箱内的 3000 元现金和定期存单据为已有,因而构
7、成盗窃罪。但是,注意盗窃的金额并不包括定期存单 20000 元,因为虽然陈某将存单据为已有可是陈某并不能实际占有 20000 元。 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 20000 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为诈骗罪。 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
8、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3、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 6000 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 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
9、0 元的摩托车骑走。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03 年卷四第 1 题,与2000 年卷四第 7 题同。)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
10、任。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4、案情: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
11、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 1000 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 500 元。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04 年卷四第 6 题)答案:(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
12、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a. 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b. 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
13、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
14、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5、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 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
15、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 50 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
16、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 10 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 100 万元贷款。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 5 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
17、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05 年卷四第 2 题)答案:(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a. 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b. 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c.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
1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6、案情:甲在 2003 年 10 月 15 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 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 10 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
19、,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 B 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 年 6 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 5000 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
20、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06 年卷四第 4 题)答案: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
21、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7、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 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 1 万元作
22、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在窗前已经断气。
23、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07 年卷四第 2 题)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 10 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
24、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25、二、论述题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06 年卷四第六题(本题 35 分)请: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 3 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 600 字。三、模拟题1、2006 年 4 月 21 日晚
26、 21 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 176.97 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 100 元。当晚 21 时 56 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 1000 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 1000 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 170 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在 21 时 57 分至 22 时 19 分、23 时 13 分至 19 分、次日零时 26 分至 1 时 06 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
27、指令取款 170 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 19000 元。同月 24 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 于 2007 年 5 月 22 日在陕西省宝鸡市将许霆抓获归案,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2007 年 11 月 20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其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许霆认为法院量刑
28、过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8 年 1 月 9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2008 年 3 月 31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年, 罚金二万元, 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 173826 元,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该案发生后,围绕许霆案的定罪和量刑,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意见不一。请结合我国刑法规定与理论,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2、有人说: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又是“犯
29、罪人的大宪章” 。你对此说法如何评论,请谈谈你的理由。3、我国刑法第 205 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30、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有人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为依据,认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开具的行为,就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而不论这种行为对国家的税收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都一律认定为该罪,否则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31、你对此如何理解,请说明理由。4、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所以,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不管其规定的内容是什么,都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请对此理解进行评析。5、去年 12 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对草案审议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认为,目前中国的新生儿“男多女少”比例约为 1.19:1,严重偏离 1.06:1 的正常值,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
32、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另有一些单位和人员则反对把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在二次审议后,此规定因常委会成员之间出现重大分歧,于是在第三次审议时被删除,最终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也未对此作出规定。请你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6、2004 年 12 月 6 日新京报消息称,近日,某市女公安局长安某因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被“双规”;和其他腐败分子不同的是,这位女公安局长不仅擅权专权、爱财如命,而且个人生活糜烂,甚至多次接受男下属的性贿赂。关于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
33、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这位女局长接受男下属性贿赂这一情节,检察机关称性贿赂“不属侦查范围”,由此引发众多的争议。问题: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安某接受男下属性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7、2004 年 7 月 16 日,时任湖南临湘市(隶属岳阳的一个县级市)副市长的余斌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10 月 22 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 22.5 万元” 。 “这些指控均是我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
34、的。 ”余斌自认为襟怀坦荡,便主动如实地陈述了组织和检察机关所要了解的一切事实。2004 年 11 月 25 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 11 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 15.47 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认为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法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 22.5 万元中,有 9.5 万元属于受贿,另 10 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提出的所收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
35、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随后余斌被取保候审。12 月 23 日,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6 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 9.5 万元及 10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2005 年 3 月 10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辩护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 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行
36、为不具备个人占有的目的和动机。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余斌对法院所认定的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 8.5 万元贿赂一事并不否认。余斌说,他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事项中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对此,庭审出示的证据也显示,作为副市长,县财政每年所拨付的费用仅为 1 万元,其中还包括余斌用车的费用。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 年春节前,某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问题给解决了。2003 年夏天,某村因渠道
37、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维修,余斌随即给了该村 5000 元,从而平息了纠纷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 15 万余元发放了出去。“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就在各界仍在针对“余斌受贿案”展开激烈争议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7月 7 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于 7 月 26 日将裁定送达。余斌对此表示出了遗憾。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
38、司考 8、案情: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于 2002 年 5 月 26 日,在与妻子的争吵中,借着酒劲,用茶杯击打其妻头部,并按住后颈部,导致妻子窒息死亡。之后为了掩盖罪行,徐某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作为一名轻纺行业的科技人员,先后申报过十项国家专利,为中国纺织行业的进步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为此在一审判决前后,近 200 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呼吁让徐某用自己的学识和能力戴罪立功,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问题:结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9、案情:19
39、94 年 4 月,某地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某,其丈夫佘某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 10 月,佘某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某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期间,张某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 名群众签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某从速处决。1998 年 6 月,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某有期徒刑 15 年。数年后,“被杀”的张某突然返回家乡,此时,佘某已服刑 11 年。问题:结合本案,谈谈民愤与定罪量刑的关系。10、试述“严打”斗争与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11、案情:被告人蒲某,男,46 岁,某市传染病医院医生。被告人王某,男,
40、36 岁,某印染厂职工。1987 年 3 月,王某的母亲夏某患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同年 6 月,夏某病危,被王某送往市传染病医院治疗,主治医生是蒲某。6 月 27 日,王某向蒲某询问母亲夏某的病情,蒲某说对夏某治疗无望。王某不忍心让母亲再受折磨,于 6 月 28 日要求蒲某给其母亲实施“安乐死”,蒲某不同意。后因王某一再要求,蒲某给夏某开了 100 毫克复方冬眠灵,并指示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夏某在 6 月 29 日凌晨 5 时死亡。某市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母亲夏某病危濒死的情况下,一再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母无痛苦地死去,虽属故意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
41、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的一再请求下,开处方并指示护士注射药物,其行为亦属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某市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4 月 6 日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蒲某无罪。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本案的看法。12、死刑存废问题截 至 2003 年 1 月 1 日 , 世 界 上 已 有 76 个 国 家 ( 包 括 地 区 , 下 同 ) 在 法 律 上明 确 废 除 了 所 有 罪 行
42、 的 死 刑 , 15 个 国 家 废 除 了 普 通 犯 罪 的 死 刑 ( 军 事 犯 罪 或 战 时犯 罪 除 外 ) , 还 有 21 个 国 家 在 实 践 中 事 实 上 废 除 了 死 刑 ( 过 去 10 年 内 没 有 执 行过 死 刑 , 并 且 确 信 其 不 执 行 死 刑 的 政 策 将 继 续 下 去 或 者 已 向 国 际 社 会 作 出 承 诺 不 再使 用 死 刑 ) , 三 者 加 在 一 起 是 112 个 国 家 , 这 其 中 包 括 了 英 国 、 法 国 、 德 国 、 加 拿大 、 澳 大 利 亚 、 意 大 利 等 。 相 应 地 , 保 留
43、死 刑 的 国 家 只 剩 下 83 个 。 废 除 死 刑 的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国 家 已 经 超 过 了 保 留 死 刑 的 国 家 。 即 使 是 在 保 留 死 刑 的 国 家 里 , 涉 及 死 刑 的 条 款 一般 也 都 很 少 , 有 的 国 家 一 年 仅 判 决 或 执 行 几 件 或 一 件 死 刑 , 有 的 国 家 甚 至 数 年 才 执行 一 件 死 刑 。 但 是 ,世界上保留死刑,应用死刑的国家也还很多。例如我国 97 年刑法修订就并未减少死刑数量,甚至实际上还有所增加。2003 年 1 月,在湖
44、南湘潭召开的“死刑问题研讨会”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公开探讨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反响。根据网上投票结果显示,在这次共 16612 人参与的民意调查中,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数仅占15.1%,看来中国人固有的“血债血偿”思想仍然拥有较大的民意优势。请问你对于死刑存废问题持何种观点? 13、天价葡萄案2003 年 8 月 6 日晚,某建筑工地的 4 名民工商量着弄些水果来吃。其中一名在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当过临时工的李某说,林果所内种的水果好吃,到那里弄去。当晚 11 时许,名民工步行近小时翻墙进入林果所院内,在李某的带领下来到葡萄研究园。坐在葡萄架下民工猛吃一气,临走时几人商量,走
45、了老远的路光吃饱肚子太亏了,得带些回去。在路边垃圾箱附近李某捡了一只编织袋,几个人开始摘葡萄架上的葡萄,装满后抬着编织袋翻墙出来,在回工地的路上被警察逮个正着。据悉,这些葡萄是林果所投资万,历经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一共种植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也定在今年月。民工偷摘了其中株的果实,却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 北京市物价局鉴定人员专门前往林果所进行实际勘验,月日做出民工偷吃的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元的结论。9 月 4 日,这四人中的三人以盗窃罪被批准逮捕,一名未成年人被释放。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6、,后鉴定被偷吃的葡萄价值千元左右。三名被逮捕者转为取保候审。媒体批露此案后,立即引起社会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还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对于该案,有人认为对该四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有人认为应定为盗窃罪,还有人认为只是偷吃葡萄,而且他们又不知道偷吃的价值和后果,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就足够了。请用你所学的刑法知识评价该四人偷吃天价葡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并请说明理由。14、刘海洋泼熊案刘海洋,清华大学机电系毕业生,一向对动物有着浓厚的兴趣。2002 年 1 月 29 日和2 月 23 日,刘海洋带着从实验室里偷出来“火碱”
47、溶液(学名氢氧化钠溶液)及硫酸溶液来到北京市动物园的熊山区,为了“验证”狗熊嗅觉是否灵敏,是否真的是“笨狗熊” ,他先后两次将上述溶液对展区内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 3 头黑熊和 2 头棕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最严重的结果是致使一头北京市动物园内最好的种公熊双目失明,口腔和上颚被烧坏) ,为了抢救及治疗受伤的 5 头熊(均为国家 2 级保护动物) ,动物园花费甚大,损失严重。同年 2 月 24 日,刘海洋因伤熊案被刑事拘留。本案发生后,关于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主要有五种意见:有人认为,刘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人主张刘的行为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人认为刘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另有观点认为刘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还有人认为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政法英杰教育 联系电话:01051266975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www.sif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