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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易三小本第一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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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8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8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8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8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9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0第一节 依法治国 10第二节 公平正义 11第三节 服务大局 11第四节 党的领导 11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11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11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11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12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 12法理学 13第一章 法的本体 13第一节 法的概念 13第二节 法的价值 15第三节 法的要素 15第四节

2、 法的渊源 18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21第六节 法的效力 22第七节 法律关系 23第八节 法律责任 25第二章 法的运行 26第一节 立法 26第二节 法的实施 27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29第四节 法律推理 31第五节 法律解释 31第三章 法的演进 33第一节 法的起源 33第二节 法的发展 34第三节 法的传统 35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36第五节 法治理论 36第四章 法与社会 37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7第二节 法与经济 38第三节 法与政治 38第四节 法与道德 39第五节 法与宗教 40第六节 法与人权 40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2 -法制史 41中国法制史

3、41第一章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41第一节 法制思想 41第二节 先秦法制的立法思想及成果 41第三节 两汉的立法思想及主要表现 42第四节 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42第五节 秦汉律的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42第六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思想及法典的发展变化 43第七节 司法制度 44第二章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45第一节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45第二节 十恶 45第三节 六赃 45第四节 保辜 45第五节 唐代五刑与刑罚原则 46第六节 宋代的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46第七节 宋刑统与编敕 46第八节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47第九节 元代四等人制度 47第十节 大明律与明大诰 47第十一节

4、 清朝立法 47第十二节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48第十三节 司法制度 48第三章 清末、明末时期的法制 50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50第二节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50第三节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51第四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52第五节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53第六节 “贿选宪法” 53第七节 中华民国宪法(1947) .53外国法制史 54第一章 罗马法 54第一节 罗马十二表法的制定 54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54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54第四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55第二章 英美法系 55第一节 英国法的渊源 55第二节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

5、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6第三节 英美司法制度 56第四节 英美法系的特点 56第三章 大陆法系 57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3 -第一节 各国宪法 57第二节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58第三节 司法制度 58第四节 大陆法系的特点 58宪法 60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60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60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62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63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64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64第六节 宪法规范 65第七节 宪法效力 65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66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66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66第三节

6、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66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67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7第二节 选举制度 67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69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70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71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73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74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74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75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76第五章 国家机构 76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76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7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81第四节 国务院 82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83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3第七节 人民

7、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86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86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86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87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87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88经济法 89第一章 竞争法 89第一节 反垄断法 89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4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91第二章 消费者法 93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3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94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96第三章 银行业法 99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99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3第四章 财税法 105第一节 税法 105第二节 审计法 110第五章 劳动法 112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112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112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8、 119第四节 劳动争议 122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123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123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127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2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13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概述 134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135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140国际公法 141第一章 导论 141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141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2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143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143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145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146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47第一节 领土 147第二节 海洋法 148第三节 国际航

9、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152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153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54第一节 国籍 15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54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155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156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157第一节 概述 157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5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157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159第六章 条约法 160第一节 概述 160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161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162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162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164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164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65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65第一节 概

10、述 165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166第三节 战争犯罪 167国际私法 169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169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169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169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169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169第一节 自然人 169第二节 法人 170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171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171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72第一节 法律冲突 172第二节 冲突规范 172第三节 准据法 174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174第一节 定性 174第二节 反致 175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175第四节 公

11、共秩序保留 176第五节 法律规避 176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77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77第二节 物权 178第三节 债权 179第四节 商事关系 181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183第六节 继承 183第七节 知识产权 184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84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184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6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184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186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191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191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192国际经济法 195第一章 导论 195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195第一节 概述 195第二节 国际贸

12、易术语解释通则 196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200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200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02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204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204第二节 信用证 205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06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206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206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208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208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209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210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10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211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213第四节 国际税法 21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

13、道德 216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216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216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17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17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218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218第二节 审判机关 218第三节 法官 219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 220第五节 法官职业责任 221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222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222第二节 检察机关 223第三节 检察官 224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227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7 -第五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227第四章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232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23

14、2第二节 律师 233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 234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236第五节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237第六节 律师职业责任 241第七节 律师援助制度 242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245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245第二节 公证员与公证制度 246第三节 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248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251第五节 公证职业责任 251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社会法治理念是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15、、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鲜明的政治性 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彻底的人民性 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系统的科学性 立足国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的文明成果,是科学有机的整体。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法治理念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通过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也是

16、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二)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三) 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各个的方面。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法学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尤其是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本质、人权、人民主权、人的自由和解放、法律权威和法的职能是宝贵的理论渊源列宁的法治思想 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

17、、党的领导和公平正义、法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建构等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论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坚持“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证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

18、障文化资源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公正执法、依法治国、礼法并用有益的借鉴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9 -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开始,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 ,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19、954 年 9 月 20 日通过) ,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新中国成立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邓

20、小平 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死刑不能废除” ;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江泽民 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胡锦涛 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它全面系统、深刻科学

21、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定性,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武器。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0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

22、现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原因: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原因: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第二节 公平正义第三节 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法治的工作性

23、质和任务所决定的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原因:服务大局是社会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第四节 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原因: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所决定的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原因: 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司

24、法工作的生命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及时高效是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1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坚持科学立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健全立法程序坚持民主法治 贯彻立法为民,增强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坚持法制统一 维护宪法地位,严格执行立法权限划分,加强监督坚持体系完备 完善法律体系,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根本要求 合法行政重要补充 合理行政价值体现 高效便民必然要求 权责统一重要保障 政务公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

25、道德水平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一、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二、 不断提高司法效率三、 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四、 充分发挥司法民主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一、 加强制约监督二、 自觉诚信守法三、 繁荣法学事业四、 坚持依法执政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2 -法理学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议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有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基本主张 定义法的要素 分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实证主义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

26、的必然联系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非实证主义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内容的正确性(必要)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是超越自然法学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如阿列克西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概念 表现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

27、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 “国法”及其外延“国法” (国家的法律) ,即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8、;(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3 -(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区别于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确信或传统力量实现的社会规范。前者只调整人们的行为,后者还涉及人的内心。(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形成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法律的形

29、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即形成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如习惯法。(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普遍有效性,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普遍平等对待性,要求平等的对待一切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普遍一致性,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而道德、宗教等更注重义务性。(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

30、规范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最根本的区别。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五、法的作用指引作用 对象:本人;分类:个别性指引(具体) ,规范性指引(概括)评价作用 对象:他人预测作用 对象:人与人相互之间的行为教育作用 对象:一般人;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规范作用强制作用 对象:违法者的行为社会作用: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4 -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法不能超出社会发

31、展需要;法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有限;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第二节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略)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导致价值之间的冲突,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下列三种场合: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例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以下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

32、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自由正义秩序;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须的程度” 。第三节 法的要素法律由法律规范组成,法律规范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秩序 自由 正义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其他价值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秩

33、序又反过来接受其他价值的规制。一方面,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另一方面,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5 -(一)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法律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其中可为模式又称为权利行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也叫义务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

34、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和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二) 法律规则与语言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句形式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候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因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词)和允许句(可以) 。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三)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分为规

35、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有以下表现情形: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6 -(四) 法律规则的分类授权性规则 规定可为模式的规则按照规

36、则的内容规定的不同 义务性规则 规定法律义务,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 明确肯定,无需援引、参照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只是概括性指示由相应机关加以规定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准用性规则 本身没有规定,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甲乙确定强行性规则 不允许意思自治,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均在此列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范围或程度任意性规则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的规则二、法律原则(一) 法律原则的种类分类标准 种类 概 念 特 征 举 例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产生的基础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

37、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宪法中的各种原则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具体原则 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实体性原则 涉及实体问题的原则 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程序性原则 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一事不再理” ;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等(二)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比较笼统、模糊,既关注行为及条件的共性也关注它们的个性。内容明确具体的,着眼于行

38、为及条件的共性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类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全有或全无 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适用方式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类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7 -(三)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

39、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三、权利与义务(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 权利的概念。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2. 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分类标准 分类 定 义基本权利义务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法律规定不同 普通权利义务 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 相对权利义务 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个人权利义务

40、 公民(或自然人)的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不同 国家权利义务 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享有的权利义务(四)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第一,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二者都无法孤立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第二,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

41、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8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

42、习惯、乡规民约等。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一) 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二) 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仅用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

43、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前者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成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三)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

44、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19 -行政规章包括两大类: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定法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行政规章是否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存在争议。如认为行政规章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就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相冲突,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四)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这三类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名称 规定事项和效力范围地方性法规省

45、、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规则、规定、办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效力只及于本自治区域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五)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宪法规定

46、,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六)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根据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效力的因素

47、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或第四层次的法律等。效力图示如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20 -注意: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效力冲突解决原则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

48、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更详细的法的渊源效力问题可参加行政法部分)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我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习惯 判例 政策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时间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共同理性的体现。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承认,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为法官运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具有指导作用。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一) 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的

49、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三) 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公法部门包括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等,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二、法律体系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考易三小本卷一 - 21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现行有效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也不包括失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待生效的法律。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阶层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六节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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