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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1

类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hwpkd79526
  • 文档编号:7374505
  • 上传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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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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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1. 编号 2. 内容 3. 通过人 4. 日期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1. 第六条 2. 第七条 3. 第八条 4.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7. 第十二条 8. 第十三条 9. 第十四条 10. 第十五条 11. 第十六条 12. 第十七条 13. 第十八条 14. 第十九条 15. 第二十条 16. 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评价 1. 第二十二条 2. 第二十三条 3. 第二十四条 4. 第二十五条 5. 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资金补助 1.

    2、 第二十七条 2. 第二十八条 3. 第二十九条 4. 第三十条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1. 第三十一条 2. 第三十二条 3. 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 1. 第三十四条 2. 第三十五条 3. 第三十六条 4. 第三十七条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1. 编号 2. 内容 3. 通过人 4. 日期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1. 第六条 2. 第七条 3. 第八条 4.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7. 第十二条 8. 第十三条 9. 第十四条 10. 第十五条 11. 第十六条 12. 第十七条

    3、13. 第十八条 14. 第十九条 15. 第二十条 16. 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评价 1. 第二十二条 2. 第二十三条 3. 第二十四条 4. 第二十五条 5. 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资金补助 1. 第二十七条 2. 第二十八条 3. 第二十九条 4. 第三十条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1. 第三十一条 2. 第三十二条 3. 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 1. 第三十四条 2. 第三十五条 3. 第三十六条 4. 第三十七条展开编 辑 本 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编 号第 52 号内 容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科 技

    4、 规 划 纲 要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的 决 定 , 加 强 和 规 范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力 , 特 制 定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任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07 年 4 月 10 日 起 施 行 。通 过 人主 任 马 凯日 期二 七 年 三 月 五 日编 辑 本 段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科 技 规 划 纲 要 增 强 自 主

    5、 创 新 能 力的 决 定 , 加 强 和 规 范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力 ,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对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中 心 ”) 的 申 报 、审 核 、 评 价 等 管 理 行 为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中 心 , 是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发 展 改 革 委 ”)

    6、根 据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和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 重 大 战 略 需 求 ,以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 增 强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和 发 展 后 劲 为 目 标 , 组 织 具 有较 强 研 究 开 发 和 综 合 实 力 的 高 校 、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等 建 设 的 研 究 开 发 实 体 。工 程 中 心 是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第 三 条工 程 中 心 的 宗 旨 是 以 国 家 和 行 业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 通 过 建 立 工 程 化 研 究 、验 证 的 设 施 和 有 利

    7、 于 技 术 创 新 、 成 果 转 化 的 机 制 , 培 育 、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搭 建 产 业 与 科 研 之 间 的 “桥 梁 ”, 研 究 开 发 产 业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 加 快 科 研 成果 向 现 实 生 产 力 转 化 , 促 进 产 业 技 术 进 步 和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的 提 高 。 第 四 条工 程 中 心 的 主 要 任 务 :( 一 ) 根 据 国 家 和 产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 研 究 开 发 产 业 技 术 进 步 和 结 构 调 整急 需 的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 二 )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 把 握

    8、 技 术 发 展 趋 势 , 开 展 具 有 重 要 市 场 价 值 的 重大 科 技 成 果 的 工 程 化 和 系 统 集 成 ;( 三 )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实 现 技 术 转 移 和 扩 散 , 持 续 不 断 地 为 规 模 化 生 产 提供 成 熟 的 先 进 技 术 、 工 艺 及 其 技 术 产 品 和 装 备 ;( 四 ) 通 过 对 引 进 技 术 的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和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 促 进 自主 创 新 能 力 的 提 高 ;( 五 ) 提 供 工 程 技 术 验 证 和 咨 询 服 务 ;( 六 ) 为 行 业 培 养 工 程

    9、技 术 研 究 与 管 理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第 五 条工 程 中 心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 一 ) 根 据 国 家 和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 以 及 相 关 批 复 文 件 的 要 求 , 实 现 设 定的 研 究 开 发 和 成 果 转 化 目 标 ;( 二 ) 主 动 组 织 、 参 与 产 业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开 发 , 并 为 行 业 提 供 技 术 开 发及 成 果 工 程 化 的 试 验 、 验 证 环 境 ;( 三 ) 承 担 国 家 和 行 业 下 达 的 科 研 开 发 及 工 程 化 研 究 任 务 , 并 依 据 合 同按 时 完 成 任

    10、 务 ;( 四 ) 将 承 担 国 家 和 行 业 任 务 所 形 成 的 技 术 成 果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向 行 业 转移 和 扩 散 , 起 到 科 研 与 产 业 之 间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编 辑 本 段 第 二 章 申 报 与 审 核第 六 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制 定 并 发 布 工 程 中 心 有 关 政 策 文 件 , 指 导 、 组 织 工程 中 心 的 审 核 、 评 估 等 工 作 。 第 七 条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兵 团 发 展 改

    11、 革 部 门 , 计 划 单 列 中 央 企 业 ( 集 团 ) ( 以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组 织 本 地 区 或 所 属 单 位 工 程 中 心 的 申 报 和 管 理 , 督 促 、 协 调 工 程 中 心的 建 设 和 运 行 。 第 八 条根 据 国 家 高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和 自 主 创 新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等 规 划 , 国 家 发 展 改革 委 适 时 发 布 工 程 中 心 建 设 领 域 指 南 , 明 确 工 程 中 心 建 设 重 点 方 向 和 申 报 时限 要 求 等 事 项 。 第 九 条拟 申 请 工 程 中 心 的 单

    12、 位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单 位 ”) 须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 相 关 文 件 的 要 求 , 结 合 自 身 的 优 势 和 具 体 情 况 , 提 出 工 程 中 心 申 请 报 告( 编 制 提 纲 见 附 件 一 ) , 报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第 十 条申 报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符 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布 的 工 程 中 心 建 设 领 域 及 相 关 要 求 ;( 二 ) 具 有 一 批 有 待 工 程 化 开 发 、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良 好 市 场 前 景 、处 于 国 内

    13、 领 先 水 平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 具 有 国 内 一 流 水 平 的 研 究 开 发 和 技 术 集成 能 力 及 相 应 的 人 才 队 伍 ;( 三 ) 具 有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 将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向 规 模 生 产 转 化 的 工 程 化 研究 验 证 环 境 和 能 力 ;( 四 ) 具 有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实 现 技 术 转 移 和 扩 散 ,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形 成 良 性 循 环 的 自 我 发 展 能 力 ;( 五 ) 具 有 对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的 能 力 , 条 件

    14、 允 许 的 还应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 评 估 及 建 设 的 咨 询 与 服 务 能 力 ;( 六 ) 原 则 上 采 用 公 司 法 人 形 式 , 确 有 必 要 , 也 可 探 索 其 他 有 效 的 组 织形 式 ;( 七 ) 工 程 中 心 董 事 会 ( 理 事 会 ) 应 包 含 两 名 独 立 董 事 ( 理 事 ) , 独 立董 事 ( 理 事 ) 由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选 派 , 一 般 应 由 熟 悉 工 程 中 心 所 在 行 业 情 况 的高 级 技 术 或 管 理 专 家 出 任 ;( 八 ) 建 立 完 善 的 人 才 激 励 、 知 识 产 权

    15、管 理 等 管 理 制 度 。 第 十 一 条国 家 鼓 励 由 相 关 领 域 的 优 势 科 研 单 位 、 高 校 、 企 业 、 社 会 投 资 机 构 联 合申 请 建 设 工 程 中 心 。 鼓 励 跨 地 区 、 跨 行 业 的 建 设 形 式 , 促 进 区 域 技 术 创 新 和产 业 发 展 。 鼓 励 引 进 海 外 一 流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 第 十 二 条主 管 部 门 应 认 真 审 查 本 部 门 ( 地 区 ) 所 属 单 位 提 出 的 申 请 , 将 符 合 条 件的 工 程 中 心 申 请 报 告 ( 一 式 四 份 ) 及 相 关 申

    16、 报 文 件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第 十 三 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受 理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申 报 文 件 后 , 组 织 专 家 根 据 本 办 法第 十 条 对 工 程 中 心 申 请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 评 审 重 点 包 括 工 程 中 心 建 设 的 意 义 与必 要 性 、 申 报 单 位 的 条 件 、 发 展 目 标 等 。 评 审 过 程 中 , 可 要 求 申 报 单 位 就 有关 问 题 进 行 说 明 。 第 十 四 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必 要 时 可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17、和 地 方 的 意见 , 对 工 程 中 心 申 请 报 告 进 行 初 核 , 经 综 合 研 究 后 择 优 批 准 。 第 十 五 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应 在 工 程 中 心 建 设 领 域 指 南 规 定 的 申 报 截 止 日 期 后 90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工 程 中 心 申 请 报 告 的 初 核 工 作 。 专 家 评 审 和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地 方 意 见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此 期 限 内 。 第 十 六 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申 请 报 告 后 , 工 程 中 心 进 入 预 备 期 , 可 暂 以“国 家 工 程

    18、研 究 中 心 ( 筹 ) ”的 名 义 开 展 工 作 , 实 施 工 程 中 心 申 请 报 告中 确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 第 十 七 条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相 应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对 工 程 中 心 预 备 期相 关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稽 察 、 检 查 和 审 计 等 工 作 。 第 十 八 条工 程 中 心 的 预 备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年 。 达 到 预 先 设 定 的 预 备 期 发 展 目 标 后 ,申 报 单 位 应 编 制 总 结 报 告 ( 编 制 提 纲 见

    19、附 件 二 ) ,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由 主 管 部 门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正 式 核 定 申 请 。 第 十 九 条对 逾 期 不 能 达 到 预 定 目 标 的 工 程 中 心 , 主 管 部 门 应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出 报 告 , 说 明 原 因 、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计 划 完 成 日 期 。 第 二 十 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财 政 、 海 关 、 税 务 等 部 门 对 主 管 部 门 报 来 的 总 结 报告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正 式 核 定 为 “国 家 工 程

    20、研 究 中 心 ”并 授 牌 。 第 二 十 一 条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工 程 中 心 享 受 科 技 开 发 用 品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的 有 关 优惠 政 策 。编 辑 本 段 第 三 章 评 价第 二 十 二 条工 程 中 心 实 行 优 胜 劣 汰 、 动 态 调 整 的 运 行 评 价 制 度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每两 年 对 通 过 正 式 核 定 的 工 程 中 心 进 行 一 次 评 价 。 第 二 十 三 条评 价 程 序 :( 一 ) 数 据 采 集 。 工 程 中 心 应 于 评 价 当 年 4 月 15 日 前 将 评 价 材 料 报

    21、主管 部 门 。 评 价 材 料 包 括 : 工 程 中 心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 编 制 提 纲 见 附 件 三 ) 、 工程 中 心 数 据 填 报 表 ( 附 件 四 ) 及 其 相 关 附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 二 ) 数 据 初 审 。 主 管 部 门 对 工 程 中 心 上 报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并 出 具 审查 意 见 , 于 当 年 5 月 20 日 前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三 ) 数 据 核 查 与 分 析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委 托 相 关 中 介 评 估 机 构 对 工 程中 心 上 报 的 材 料 及 相 关 情

    22、 况 进 行 核 查 , 按 照 工 程 中 心 评 价 指 标 ( 附 件 五 ) 的规 定 进 行 计 算 、 分 析 , 得 出 评 价 结 果 , 形 成 评 价 报 告 。( 四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对 评 价 结 果 和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 第 二 十 四 条工 程 中 心 评 价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一 ) 评 价 得 分 85 分 及 以 上 为 优 秀 。( 二 ) 评 价 得 分 75 分 ( 含 75 分 ) 至 85 分 之 间 为 良 好 。( 三 ) 评 价 得 分 60 分 ( 含 60

    23、 分 ) 至 75 分 之 间 为 合 格 。( 四 )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价 为 不 合 格 :1、 评 价 得 分 低 于 60 分 ;2、 连 续 两 次 评 价 得 分 65 分 至 60 分 ( 含 60 分 ) 之 间 ;3、 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逾 期 一 个 月 不 上 报 评 价 材 料 ;4、 上 报 材 料 内 容 和 数 据 严 重 虚 假 ;5、 有 偷 税 、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及 其 它 重 大 违 规 、 违 法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对 评 价 结 果 予 以 公 布 , 并 将 其 作 为

    24、 工 程 中 心 管 理 的 重 要依 据 。第 二 十 六 条工 程 中 心 要 定 期 填 报 免 税 进 口 科 技 用 品 统 计 表 ( 附 件 六 ) , 于 每 年 3月 1 日 前 报 送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 由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编 辑 本 段 第 四 章 资 金 补 助第 二 十 七 条进 入 预 备 期 的 工 程 中 心 , 可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的 批 复 文 件 , 提 出 创 新能 力 建 设 项 目 , 申 请 国 家 资 金 补 助 。对 于 已 通 过 正 式 核 定 三 年 以 上 , 且

    25、评 价 结 果 为 优 秀 或 良 好 的 工 程 中 心 ,围 绕 新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目 标 , 为 提 高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 也 可 提 出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目 申 请 国 家 资 金 补 助 。第 二 十 八 条申 请 国 家 资 金 补 助 的 工 程 中 心 , 须 委 托 具 有 甲 级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或 相 当 资 质 的 工 程 设 计 机 构 ) 编 制 工 程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告 ( 编 制 提 纲 见 附 件 七 ) , 报 送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九 条主

    26、管 部 门 审 查 通 过 后 , 将 工 程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报 送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委 托 有 关 评 估 咨 询 机 构 对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告 进 行 评 估 或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 必 要 时 , 可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或 地 方 的 意 见 ,根 据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情 况 、 综 合 平 衡 后 , 批 复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第 三 十 条工 程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的 具 体 申 报 、 审 批 程 序 及 项 目

    27、 管 理 , 按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补 助 和 贴 息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国 家 高 技 术 产 业 发展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 对 于 中 央 预 算 内 资 金 采 取 直 接 投 资 和 资 本 金 注入 方 式 的 工 程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 按 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理 。编 辑 本 段 第 五 章 变 更 与 处 罚第 三 十 一 条工 程 中 心 应 严 格 执 行 经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复 的 申 请 报 告 。 如 出 现 以 下 两种 情 况 需 要

    28、调 整 的 , 应 及 时 报 告 : ( 一 ) 对 于 不 影 响 实 现 工 程 中 心 功 能 和 任务 的 调 整 ,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 ( 二 ) 对 于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影 响 实 现 工 程 中 心 功 能 和 任 务 的 调 整 , 由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建 议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审 核 。第 三 十 二 条对 于 无 法 完 成 预 备 期 发 展 目 标 的 工 程 中 心 ,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找 出 原 因 、明 确 相 关 责 任 , 提 出 处 理 建

    29、议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根 据 具体 情 况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追 回 国 家 投 资 上 缴 国 库 、 撤 销 工 程 中 心 ( 筹 ) 称 号 等处 理 。 对 情 节 恶 劣 或 后 果 严 重 的 ,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对 于 评 价 得 分 65 分 至 60( 含 60 分 ) 分 之 间 的 工 程 中 心 , 国 家 发 展 改革 委 给 予 警 告 ,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督 促 整 改 。 对 于 评 价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的 工 程中 心 ,

    30、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撤 销 其 工 程 中 心 称 号 。编 辑 本 段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三 十 四 条工 程 中 心 命 名 统 一 为 :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 英 文 名 称 为 :“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第 三 十 五 条各 主 管 部 门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省 ( 部 门 ) 级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4 月 10 日 起 施 行 。 原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 计 科

    31、 技 19922239 号 ) 和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建 设 国 家 工 程 研 究中 心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 计 办 高 技 2002767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七 条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一 、 工 程 中 心 申 请 报 告 编 制 提 纲二 、 工 程 中 心 预 备 期 总 结 报 告 编 制 提 纲三 、 工 程 中 心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编 制 提 纲四 、 工 程 中 心 数 据 填 报 表五 、 工 程 中 心 评 价 指 标六 、 免 税 进 口 科 技 用 品 统 计 表七 、 工 程 中 心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编 制 提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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