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考辅导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民法的基本原则 1、考点:96、 民通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2、考点:抗辩权 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动产质
2、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 63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考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
3、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考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几个字。 第三节 公民的住所 3、考点:公民住所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节 监护 4、考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
4、承担 民通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考点: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效力 民通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阳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得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意“除为” 。 6、考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通意见第 159 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 160 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国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这些单
5、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7、考点: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 民通第 23 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8、考点: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民通意见第 25 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父母、子女;(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死亡时间利害关系人必须遵循这一顺序。 9、考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民通意
6、见第 30 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10、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通意见第 37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1、考点:撤消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通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7、期间。 12、第七 节 个人合伙 考点:合伙负责人处理合伙财产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3、考点:合伙人债务的承担、追偿权、被告的适格 民通第 35 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通意见第 46 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 -,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是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民通意见第 48 第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
8、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意见第 5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民通第 35 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第 47 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
9、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当的多承担责任。 民第 35 条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另民诉意见第 47 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
10、书。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原理 14、考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 民通第 38 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通意见第 58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行政副职也可成为法定代表人。 15、考点:法人的分类 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标准,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法人。根据法人产生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是指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成员集合而成的法人,强调人的集合,财团法人是指以
11、一定财产为基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强调财产的集合。根据法人活动目的的不同,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第二节无考题 第三节 法人责任 16、考点:法人的有限责任 民通第 37 条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它的主要特征是:其一,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它法人或者法人成员;其二,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
12、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17、考点:企业法人的成立和变更 民通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注意: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18、考点: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 民通第 26 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 41 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产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9、考点:企业法人的
13、变更 民通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 20、考点: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通第 40 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据此,清算法人便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原理 21、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还是双
14、方享有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和双务行为。单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相享有权利并互相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较普遍观点认为:借款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2、考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 26 第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3、考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外部意思和
15、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便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4、考点: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另一类是沉默形式,即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25、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民通第 58 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16、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6、考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另要注意:合同法 47 条与民通 58 条的区别:严格按照 “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进行适用。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7、考点:欺诈和诉讼时效 民通意见第 68
1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另民通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考点:欺诈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欺诈的行为 (3)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第六节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这部分无考题) 第七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9、考点: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前提。附期
18、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期限必将到来而条件不一定产生,民法通则第 76 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30、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以条件内容所设定的事实发生与否为标准,条件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第三节 留置权 83、考点:定金的性质 担保法第 90 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
19、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84、考点:留置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第 84 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力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不午留置的物。 第十五章 债权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节 债发生的原因 85、考点:无因管理 民通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86、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理清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通第 111 条规定:当
20、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7、考点:民事责任的承担 借用合同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不承担借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出借人明知借用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告知借用人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8、考点: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范围 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 131 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实际上受益人返还利益的范围,还受其
21、善意或恶意的影响,具体说来:(1)受益人为善意,即取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89、考点:返还原物的情形 民通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据此,根据善意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但
22、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制度。 90、考点:合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就某物先后与他人订立两份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效力相同,不存在何者效力优先问题。当事人履行一个合同后,另一合同相对人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1、考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 从甲的意思表示看,该债权关系属于借贷关系,但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通第 135 条规定,该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已过。 92、考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担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93、考点:无因管理 根据
23、民法原理,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时,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时,若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有一般过失的,则应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94、考点:抵销 抵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2 )双方的债务是同一性质的;(3)双方的债务都到了履行期;(4 )债务的性质能够抵销;(5)抵销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 95、考点:债的转移,务必要确定对谁而言是债权转移,对谁而言是债务承担 债诉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债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现象。其中,变更债权人的,为债权转移;变更债务人的,为债务承
24、担。 96、考点: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民通意见侮 128 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第三节 债的分类 97、考点:不当得利以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 民通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牛黄系牛的孳息,本案中当事人对牛黄的归属没有约定,因此牛黄应当归牛的主人所有。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 同 法 第十六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1、考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5、,注意法条中“平等主休”几个字 合同法第 2 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2、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原则,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示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考点:几类有名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 130 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 212 条规定:租凭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凭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
26、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照第 365 条的规定,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应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合同。较公让的观点是,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4、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 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戡探开发的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通第142 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考点:合同争议的范围 合同争议的内容是合同中的实体内容的争议,如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履行、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凡是因此而产生的争议都是合同争议。 6、考点: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转移的是承包经营物的使用权;借贷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使用权。 互易合同转移的是财产所有权;仓储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 第十七章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7、考点:承诺
28、生效的时间。注意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就生效了,而不管其是否知悉。 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 16 条 2 款。 8、考点:在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行为的法律性质 招标又称招标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公布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其标的不公开,因此标书内容不具备要约的标准,因而招标或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指受招标人许可的人,以接受标书条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在性质上属要约;开标即指公开所有的投标;决标又称定标,
29、是指招标人公开所有投标进行评比。 9、考点:交叉要约,属于理论性较强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 一般认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当然,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对方为前提的。 10、考点: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要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一般认为,除非在广告中声明受此广告约束,商业广告均不是要约。 11、考点
30、:合同当事人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涉及民事诉讼的有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2 条规定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12、考点:行为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 37 条:采有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考点:缔约过失责任。注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第 42 条的规定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
31、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 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考点:要约的撤回,注意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5、考点: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2
3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第 18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6、考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7、考点:受要约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 30 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33、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8、考点: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的情形 合同法第 27 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 29 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9、考点:承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参见前引合同法第 27、29 条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 30 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34、、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20、考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 32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1、考点:在存在确认书的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 33 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 22、考点: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需要由主管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不多,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等。 第
35、四节 合同的效力 23、考点:表见代理 注意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如在认定“空白合同书”就能够使“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 24、考点:可撤销合同、欺诈、重大误解。应注意的是欺诈是一种故意;而重大误解却不是;另外还需注意法律对欺诈损害个人利益与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载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36、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说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5、考点:合同无效的情形,注意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
37、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6、考点:对格式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7、考点: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重大误解。 28、考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38、确的,可以协议被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9、考点:仲裁条款的效力, 请注意合同法第 57 条与担保法第 20 条的联系与区别 仲裁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0、考点:无权代理、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39、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依善意取得制度,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31、考点:附期限的合同,应注意附期限的合同自合同签订时成立,但自期限到来时生效 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
40、别是:所附的期限必将到来,而所附条件发生与不发生并不确定。 32、考点: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
41、转让人赔偿损失。 33、考点: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 5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4、考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表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 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42、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5、考点:欺诈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 5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失: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将为无效;但若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合同将是有效的。 36、考点:合同的变更、诉讼时效、合同管辖 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通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43、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7、考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成立生效与登记并无干系,但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即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非合同本身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第十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 37、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共确认了三类抗辩权,即第 66 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 67 要的先履行抗辩权及 68 条的不安抗辩权。至于先诉抗辩权,哪是担保法上确立的制度,又称检
44、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未就主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38、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 65 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力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9、考点: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0、 考点:撤销权 另
45、注意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第 26 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1、 考点:履行地点不确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规定仍不能确定
46、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为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贷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基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2、考点:责任竟合 注意: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
47、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也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3、 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4、考点:逾期履约的价格执行 合同法第 63 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进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的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