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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357725 上传时间:2019-05-16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36.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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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 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 时、便民的原 则。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 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 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

2、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 设区的市 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 3 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

3、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三)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 5 年以上;(四)具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医

4、师培训计划, 对诊断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法律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条件。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20日内做出行政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职业 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批准

5、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机构。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的,现场审核的时间除外,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诊断第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一)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二)健康损害证明;(三)劳动

6、关系证明;(四)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诊断机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至(四)项资料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诊断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 15 日内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诊断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 有下列

7、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二)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三)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四)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属于本条第一项情形的,诊断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 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

8、材料,对劳动 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 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二十一条 诊断机构根据需要,可以 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

9、医学检查、住院观察或诊断性治疗后,再做出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一经明确,疑似职业病状态结束。第二十二条 诊断机构在 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诊断;已做出诊断结论的,可以撤销诊断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 时, 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二)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对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四)其他影响诊断公正性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诊断机构进行职业

10、病诊断时,应当组织 3 名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投弃权票。第二十四条 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聘请的其他单位的诊断医师数量,不得超过参与本次诊断人数的二分之一。受聘请的诊断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和表决,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名。第二十五条 诊断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 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

11、复查的应当载明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做出诊断之日起 20 日内发送当事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格式见附件)。第二十六条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

12、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四)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需要复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劳动者回原诊断机构复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居住地诊断机构进行复查,居住地诊断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应当及时告知原诊断机构。复查机构需要原诊断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原诊断机构应当予以

13、提供。第四章 鉴定组织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鉴定专家。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专家库应当按照不同职业病类别进行专业分组。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

14、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建立并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邀请专家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当事人不按照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的时间抽取专家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抽取专家的权利。第三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15、成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 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第三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五章 鉴定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结论的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

16、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再鉴定的还应当提交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鉴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 15 日内补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鉴定。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向原诊断机构或首次鉴定办事机构调取诊断或鉴定档案,原诊断机构或首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鉴

17、定办事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 20 日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将档案退回原诊断机构或首次鉴定办事机构。第四十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第四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 请的专家可以提供咨询意见和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第四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

18、业病诊断标准,依据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得投弃权票。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三)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一)鉴定专家的情况;(二

19、)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三)鉴定专家的意见;(四)表决的情况;(五)鉴定结论;(六)鉴定专家签名;(七)鉴定时间。如果组织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 鉴 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鉴定办事机构存档,长期保存。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 诊断鉴定有关的现场调查、检测、健康检查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职业病诊断活动 3 个月至 6 个月并进行整改;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

20、合格的,准予延续;对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职业病诊断批准证书。第四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或者组织,按照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标准,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职业病诊断活动 3 个月至 6 个月,并接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准予延续;对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 诊断鉴定,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

21、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鉴定专家库进行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医学检查、观察和试验性治疗的;(二)阻碍疑似职业病人申请诊断的;(三)阻碍诊断机构、鉴定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的;(四)不按时提供诊断鉴定有关资料的;(五)未按规定支付疑似职业病人诊断与鉴定有关费用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

22、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23、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24、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 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场所所在地,工作场 所已不存在的,则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者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住所地。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证明资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

25、位证明。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应当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卫生部 2002 年 3 月 28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录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 职务和职称(项目序号前打)申请诊断项目1.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

26、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附送资料目录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3.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4.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5.其他有关资料(详细列出):真实性声明本 单 位 保 证 申 报 的 全 部 资 料 属 实 。申 请 机 构法 人 代 表 (签 名 )(公 章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与职业病诊断有关人员情况表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 职称 /职务所在科室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日期与职业病诊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27、 型号 数量 用途工作状态备注附录 2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证书编号:( )卫职诊字( 20 ) 第( )号机 构 名 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地址:准许在以下区域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准许在以下项目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颁发机关: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复核记录:附录 3职业病诊断机构接收申请资料回执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机构申请对 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以下打“” 部分的材料:( )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份;( )健康损害证明 份;( )劳动关系证明 份;( )职业史、既往史 份;(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份;(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份( )用人单位证明材料 份;( )

28、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份;( )其他有关材料 份。我们将于 5 个工作日内对你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请在 5 个工作日后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联系进一步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事宜。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诊断机构经办人员签名:年 月 日备注:此件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诊断机构各执一份。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通知书编号: (单位/先生/女士)于 年 月 日向我办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提供了部分申请材料(见编号: 申请回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明确 诊断, 请在 15 日内提供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材料: 123特此通知。(盖章) 年

29、 月 日备注:1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加盖手印。2如无法提供有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提供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又或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3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4本诊断机构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本件发送:(用人单位、劳动者、有关机构)。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你于 年 月 日向本诊断机构申请对( ) 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交了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本诊断机构同意受

30、理你的职业病诊断申请。特此通知。(盖章) 年 月 日抄送: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你于 年 月 日向本 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对( ) 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并提交了有关职业病诊断材料。经审查,本机构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一、二、特此通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抄送:附录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最后用人单位职业史:依据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诊断结论:处理意见:1.是否需要复查:否;是,复 查时间: 。2.诊断医师: 诊断机构:(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本诊断证明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2.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

31、到本证明书 30 日内向 市卫生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附录 5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姓 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最后用人单位申请鉴定主要理由:职业史:依据的职业病诊断标准:鉴定结论:鉴定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意:1.本鉴定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2.如对本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鉴定书 15 日内向 省(区、市)卫生厅(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省卫生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附录 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最后用人单位申请鉴定主要理由:职业史:依据的职业病诊断标准:鉴定结论:鉴定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1.本鉴定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2.本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当事人不得再提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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