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2、湘西自治州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2、征用蔬菜基地报批3、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法律依据:(1)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2)湘西自治州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处罚1、禁止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的设施。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法律依据:(1)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湘西自治州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监督,组织对上市的蔬菜进行抽检,确保蔬菜食用安全。处罚种类:责令改政,禁止上市。法律依据:(1)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湘西自治州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三)行政征收新菜地开发专项基金征收。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四)行政监督检查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条。2、蔬菜基地监督检查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