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溶解乙炔(省).doc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7342061 上传时间:2019-05-15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2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溶解乙炔(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溶解乙炔(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溶解乙炔(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溶解乙炔(省).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溶解乙炔(省).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10-29 公布 2007-11-20 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4.4 审定和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7)5.1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5.2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5.3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5.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6 证书和标志 (10)6

2、.1 证书(10)6.2 标志(1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8 收费 (12)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10 附则(13)附件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4)1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第 344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溶解

3、乙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溶解乙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溶解乙炔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碳化钙与水作用或天然气裂解制得粗乙炔气,经净化、压缩、干燥、溶解于丙酮中,贮存在充满多孔填料气瓶内的乙炔气。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溶解乙炔产品为 1 个单元。1.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1.4.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规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1.4.2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4、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环发2004第164 号)文件规定,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需经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进行审批。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溶解乙炔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5、,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溶解乙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溶解乙炔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瑞英 刘玉泉2.3 各省、自治区、直

6、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14 号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70352 010-59202657传 真:010-64270352电子信箱:联 系 人:范彦如(2)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

7、督检验所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46 号邮政编码:570203电 话:0898-65320598传 真:0898-65340077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国才 (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 103 号(二区)邮政编码:650034电 话:0871-4176025传 真:0871-4174432、0871-4150390电子信箱:联 系 人:他德洪3 (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 261 号邮政编码:010020电 话:0471-6683610、0471-6682884传 真:0471-6683510电子信箱:nmg_

8、联 系 人:李应彤、赵力英(5)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 112 号 邮政编码:610021电 话:028-84470619传 真:028-84470629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李肖锋(6)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 81 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8118781传 真:053188118790电子信箱:联 系 人:许士明(7)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06 号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 0351-7229501传 真:0351-7223664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李晋凯(8)贵

9、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宁波路 93 号 邮 编:563000电 话:0852-8650500传 真:0852-8647055电子信箱:联 系 人:谭克刚4(9)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经三路交叉口邮政编码:230051电 话:0551-3356296传 真:0551-3356295电子信箱:联 系 人:楚大勇(10)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长沙市新建西路 41 号邮政编码:410007电 话:0731-5352452传 真:0731-5557071电子信箱:联 系 人:熊晓甦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

10、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溶解乙炔;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限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 下5 载);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1.7 省级质量技术局

12、颁发的充装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1.1.8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1.1.9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环发2004164 号)规定,2004 年 12 月 2 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溶解乙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

13、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溶解乙炔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

14、包装、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以同时下排的产品为一批。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

15、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6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

16、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溶解乙炔抽样规则 (见 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溶解

17、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3)一式四份(受检企业 1 份、检验单位 1 份、审查部 2 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利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

18、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

19、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ttp:/)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7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在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

20、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1)表 1 溶解乙炔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溶解乙炔气瓶 GB 11638 溶解乙炔气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GB 13591-1992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气瓶警示标签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溶解乙炔 GB 6819-2004 溶解乙炔气瓶颜色标志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5.2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

21、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溶解乙炔 溶解乙炔1.发生器2.气柜(对低压系统)3.净化装置4.压缩机5.高、低压干燥器6.充装排7.丙酮补加装置1. 乙炔纯度吸收管2. 托盘天平3. 分析天平、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对次氯酸钠法净化的企业)4硫化氢、磷化氢检测用硝酸银试纸注:以上为通用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非通用工艺或分装企业,可根据工艺设计要求,检查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1 抽样规则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

22、,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工作应在抽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采样日起一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8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1.3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70瓶。1.4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样品数按GB 6819-2004标准执行,数量不得少于10瓶。1.5 当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存储设备不同而形成不同生产线时应分别抽样。B1 封样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和被检企业公章的封条,并

23、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3)(一式四份,多条生产线的,相应增加),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抽样单位与企业公章,其中受检企业1份,检验单位1份,审查部2份。1.3 本次溶解乙炔产品许可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检验不合格处理。1.4 抽样单(见表 3)9 10表 3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样品名称 注册商标受检单位 抽样目的生产单位 抽样地点抽样依据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批量到厂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抽样基数抽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样品数量抽样人

24、员抽样方式备 注: (注明样品钢瓶号) 执行标准 许可证编号 受 要说明的问题: 检 单 位 填 受检方代表 (签字): 写 (单位公章) 派出单位名称 地 址 传真 / 电话邮 政 编 码 (单位公章)注:本单由抽样人员填写,一式四联,抽样单 1 联留受检单位,1 联随样品交检验单位,其余两联送审查部。11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4)5.4.2.1 检验依据和项目A1 检验依据: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A2 检验项目: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5.4.2.2 判定标准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

25、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判定该产品检验为不合格。有两条及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分别抽样和检验。其中,有一条生产线产品不合格,判定该企业抽样检验为不合格。表 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 检测项目 指 标 备注1 乙 炔 的 体 积 分 数 /% 98.02 磷 化 氢 、 硫 化 氢 试 验 硝 酸 银 试 纸 不 变 色3 净 重 5.0 7.0kg5.4.3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检验

26、报告之日(以收到地邮戳为准)起,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单元。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

27、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新的生产线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审查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12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

28、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同时提供更名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

29、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

30、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 005-。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 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

31、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

32、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13 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

33、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收费8.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展改革委财综200669 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34、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 22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 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 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 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8.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 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8.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

35、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8.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4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

36、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 2007 年 11 月 20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15 附件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16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 7 章 26 条

37、44 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否决项目为 2.1 生产设施、2.2 设备工装的2.2.1 款、2.3 测量设备的 2.3.1 款、6.3 出厂检验、7.1 安全生产的 7.1.1 款、7.3 行业特殊要求的 7.3.1 共 6 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此项不适用”是指不需核查的项目。非否决项目共 38 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

38、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 8 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17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

39、明确。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符合溶解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并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溶解乙炔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维护完好。3.是否符合乙炔站设计规范.4.各种资料齐全,有验收证明文件. 合格 不合格18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

40、论 核查记录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 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乙炔发生器、清净装置、乙炔压缩机、高压干燥器、气液分离器、乙炔充灌排等主要设备应符合溶解乙炔设备(JB/T88562001)标准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的规定;严禁使用非专业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技术资料完整。企业应配置丙酮充装装置;电石法生产溶解乙炔的清净装置应与生产规模相符。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合格 不合格2.2设备工装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

41、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 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合格 不合格19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在用检验、测量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

42、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了 解 企 业 领 导 在 质 量 管 理 中 的 职 责 与 作 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43、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20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溶解乙炔的生产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1.是否有安全管理措施。2.是否有安全管理常识,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3.3检验人员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6 号令

44、) ,化学分析工应取得省级或行业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化学分析工(2 名以上)是否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2.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3.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3.4生产工人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配方和工艺文件等) ,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能看懂相关配方和工艺文件。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

45、生产操作。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21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溶解乙炔及相关的电石、硫酸、氯气、烧碱、次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分层次组织培训,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车间级及以上安全员应按统教材培训合格并有合格证书。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2.生产工人是否持证上岗。3.安全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

46、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 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溶解乙炔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4.1 技术标准 2.如有需要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此项不适用4.2 技术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22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有 建 厂 的 有 关 资 料 :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设 计 、 公 用 工 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