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路租用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签订地: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地址: 邮编: 鉴于:1、甲方需租用乙方电路。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电路。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 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标的1.1 甲方需要租用乙方的 电路(见附件)。 本合同中的 电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含长途和本地)端到端的 电路。甲方租用乙方 (电路条数、 类 型、速率)电路连接甲方指定地点,中心汇接点为 。1.2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通信业务需求发生变化(增加、减少或变更)时,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
2、条件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单位公章的通信业务需求单,经乙方书面确认受理后,该需求 单视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权利和义务22.1.1 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不得将租用的电路转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2.1.2 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1.3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时向乙方交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及电路月租费。2.1.4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2.
3、1.5 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期的组织、 协调工作;2)接入 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 组织协调 相关机构、人员、物 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 进网调测工作;4)调配和 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2.2 乙方权利和义务2.2.1 视甲方为乙方的重点客户, 为甲方提供面向重点客 户的“ 一站式”服务及“优质、优先、优惠”的三优服务。2.2.2 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 办理入网手 续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租用电路的开通。2.2.3 负责所租电路的全程连接、调通,并 进行测试,设备及线路总投资共计 万元。2.2.4 (客户端联通固定资
4、产名称) 由乙方提供,产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拆卸、转移、出租、出售、报废,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产3盘点、定期维护、检修、 资产回收等工作。2.2.5 对出租的电路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电路的开通、调整和退租3.1 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 的电路全程测通。电路实际开通日期以乙方或用户所在地的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与电路开通地点的用户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3.2 电路调整是指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本地终 端物理位置的变更。甲方进行电路调整,应提前向乙方提出调整电路的需求意向,包括具体内容、 实施时间和技术标准。调整电路的开通时限同新开电路,同
5、 时享受本合同的优惠资费。3.3 甲方退租个别电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为准。第四条 电路租费及付费方式4.1 鉴于甲方系乙方重要用户,乙方对甲方租用的电路租费在标准资费的基础上给予优惠,即 。4.2 甲方须按时向乙方交纳电路租用费用,乙方 为 甲方开具正式发票。4.3 甲方如对月租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月调整。4.4 甲方租用乙方电路,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 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期向乙方及时付费,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 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电路租费超
6、过三十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4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4.5 对于当月 15 日之前开通的电路,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 费;对于在当月 15 日后(含 15 日)开通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 50%向乙方付费。4.6 甲方进行电路调整,应依据现行资费标准向乙方 缴纳电路调整费用。在当月 15 日之前进行的电路调整,当月电路租费按调整后费用收取;在当月 15 日之后(含 15 日)进行的电路调整,电路租费从下月开始按调整后费用收取。如遇相关资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5.1 双方承 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7、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5.2 乙方应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 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5.3 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 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5.4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拨打电话申告或直接与乙方的业务代表联系,乙方应及时受理并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5.5 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 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修复时限按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执行。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 应按新标准执行。5.6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 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
8、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5第六条 保密6.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本合同 签订、合同内容以及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违约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2 若甲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补偿乙方的工程和设备、线路投资。同时补齐事先已享受的各项业务的合计优惠金额,并按照当月使用乙方的业务数量继续缴纳月租费至本合同到期日止。7.3 若乙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赔偿。7.4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
9、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 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 商不成,按本合同第八条解决。7.5 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甲方若 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 权 采取必要措施,关 闭相关网络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甲方还应赔偿 乙方损失。第八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
10、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6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免责条款9.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十条 合同期限10.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生 效 ,有效期 。10.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本合同将以 年为周期自动顺延。第十一条 附则 1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1.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1.3 其他约定事项: 11.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联系人: 联系人: 7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