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祖堯天主教小學校友會會章(一) 會名祖堯天主教小學校友會 Cho Yiu Catholic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二) 會址: 新界葵涌祖堯村敬祖路十號(三) 宗旨: 校友會成立目的乃配合祖堯天主教小學之辦學宗旨教育以人為本,發揚基督之光, 將基督愛的訊息傳給各人,作為母校與校友間之溝通橋樑,透過多元化活動,聯絡歷屆師生,發揮互助互愛精神協助母校發展。(四) 會籍資格:永久/普通會員-凡於祖堯天主教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畢業或曾就讀本校一整學年之舊生,可申請成為永久/普通會員,由校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審批。(五) 會員權利:甲. 可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並
2、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和設施。 乙. 享有選舉、被選和議決權。丙. 可透過網頁或列席發表意見, 通過執行委員提出動議。(六) 會員義務:甲. 遵守會章之內容、會員大會及校友會執行委員會之議決。乙. 出席全體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丙. 繳交會費及參加活動之費用。(七) 會費: 普通會員每年$20永久會員-$200除第一屆會費外, 其後普通會員、永久會員會費可由校友會執行委員會按需要徵收, 決定及調整會費。(八) 組織及架構:甲. 全體會員大會:1. 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2. 每屆由校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兩次全體會員大會之間相隔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3. 出席人數應不少於五十人方為有效。若出席人數
3、不足, 須於三十天內重新召開,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論多寡,均視為有效。4. 權責:a. 修改本會會章,但修改項目須經社團註冊處批准,方為有效。b. 提名、選舉或罷免校友會執行委員會委員。c. 商討推展本會會務。d. 通過本會財政報告。乙. 特別會員大會:若五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出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應於開會前十天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丙. 校友會執行委員會:具議事、執行會務、議決事項之功能;負責日常之會務運作及行政决策,所有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成員共有 14人,任期兩年,職位及職責如下:1. 主席(一人):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會會議;於全體會員大會報告會務;籌組執行委員會
4、之推選。2. 副主席(二人):協助主席推行會務;在主席缺席時,代為執行職務。3. 文書(二人): 協助主席準備本會會議議程;撰寫會議記錄及處理對外之文件。4. 司庫(二人): 管理本會一切收支帳目及財政;製定結算表交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全體會員大會通過。5. 委員(五人): 協助主席策劃及推行會務及活動,必要時可增加人數組成臨時活動小組,以推廣大型活動,活動完畢,該小組即自行解散。 6. 校方代表(二人):為諮詢組織,於執行委員會開會時,代表校方提供意見。倘遇有執行委員離職,當由上次執行委員選舉中獲票數最多之候補委員依次遞補空缺。每屆執行委員會必須於新一屆執行委員會選出後,交待一切職務,方可解
5、散。 每屆執行委員會由會員投票選出,以簡單多數制投票產生,最高票數者當選。報名參選者需要有一位會員提名及兩位會員和議,並須即時向執行委員會提交申請。(九) 管理及行政:甲.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十四日前以網頁通知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乙. 除解散及修章外,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投票決定議案時,主席不用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丙. 執行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可少於兩次。丁. 每次會議記錄 (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須呈交三份副本,一份予學校備案,一份予執委會儲存及一份放在網頁上以便會員參考。戊. 任何議決案 (包括會員大會及
6、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活動或措施)校董會有否決權。使用否決權後,校董會代表必須於十四天內向執行委員會解釋原因。(十) 財政:甲.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之支票須經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位)與校方代表共同簽署,方為有效。乙. 一切支出,須為本會行政費用或以達成本會宗旨為原則。丙.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而各小組之支出亦須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丁.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日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戊. 司庫須保留最少三年之一切收支單據。己.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須製定每個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十一)核數: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名義務會員核數,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該年度之收支帳項。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十二)解散及修章:1. 若會員動議解散本會,須得出席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人數四分之三通過。乙. 修改會章,須得出席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人數四分之三通過。所需修改之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十四日,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網頁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於十四日內以掛號信寄往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一個月內不建議改動,則修訂本將自動生效。(十三)會章之詮釋: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之意義不明確,執行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