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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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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人群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覆盖以上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男女。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 50 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实践,1994 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实行社会统筹。政策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 号

2、) 国家和本市生育保险有哪些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什么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

3、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等。政策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 号)参保职工何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 6 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用人单位可否不参加生育保险不可以。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

4、81 号)用人单位到哪里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参保职工是否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 6 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 6 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职工个人交纳生育保险费吗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政策依据:

5、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多少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总和。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新进的职工,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费率为 0.7%。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发生生育并发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

6、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 号参保职工生育就医可以选择哪些医院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

7、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按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可以在重庆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a) 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b) 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c) 到零售药

8、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d)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e) 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f)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1) 实施生育、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怎样支付?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生育、终止妊娠或治疗并发症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如实记帐并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以下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后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a) 产前检查费用;b) 因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费

9、用;c) 跨区或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d) 急诊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 号产前检查在不同级别的医院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按参保职工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级别标准进行支付。政策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 号支付标准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10、三级医院 备注 一 产前检查 150 200 250 限额支付 1 顺产或 7 个月以上引产 800 1000 1200 限额支付 难产 1000 1200 1400 限额支付 2 其中:剖宫产 1800 2100 2400 限额支付 3 宫外孕 1800 2100 2400 限额支付 二 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4 怀孕 4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450 600 750 限额支付 或引产 5 怀孕 4 个月以下流产 100 150 200 限额支付 限额 500 以内(含,下同) 500 限额支付 500-1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0% 1500-2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70% 25

11、00-3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60% 三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超过限额部分 3500 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0% 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45 50 65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四 计划生育手术费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80 90 100 定额支付 产假类别 正常生育 晚育 多 N 胞胎生育 难产 4 个月以下生育 宫外孕 4 个月以上流/引产 产假标准 90 天 +30 天 +

12、N15 天 +15 天 15 天 30 天 42 天 五 生育生活津贴 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 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政策依据: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1 号 参保职工怎样申领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参保职工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 90 日内到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a)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b)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

13、印件;c) (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d)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e) 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f)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参保职工怎样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参保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结束后 90 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a)

14、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b)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c) 结婚证及复印件;d) 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e)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f) 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1) 年度结算有无规定?有,参保职工必须在每年 1 季度内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完上年度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参保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过程中因紧急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参保职工家属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报参

15、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备案。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 号参保职工怎样申领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参保职工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 90 日内到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a)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b) 代为申

16、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c) (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d)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e) 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f)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转院有什么规定参保职工在参保地的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因参保地协议服务机构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统筹区内由低级别向高级

17、别协议服务机构转院;转往统筹区外则必须由统筹区内三级甲等协议服务机构至少两位(含)副主任医师(含)以上的医师提出建议,方可转往统筹区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就医。政策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 号生育就医出院带药有什么规定出院带药不能超过 5 个药品,带药量不能超过一个月。生育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a) 生育生活津贴;b) 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c)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政策依据:重庆市

18、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年度结算有无规定有,参保职工必须在每年 1 季度内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完上年度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参保职工生育就医可以选择哪些医院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按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9、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可以在重庆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产前检查在不同级别的医院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按参保职工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级别标准进行支付。政策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2 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

20、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2 号难产的概念是什么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政策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参保职工怎样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参保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结束后 90 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a)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b)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c) 结婚证及复印件;

21、d) 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e)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f) 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怎样选定协议服务机构实施生育、终止妊娠或治疗并发症参保职工在妊娠 3 个月后,持(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 2 张(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重庆市职工

22、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 1 家协议服务机构分娩。政策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参保职工是否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 6 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 6 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生育就医医疗项目有没有目录规定有,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生育并发症有哪些有 13 种:产后出血超过 500 毫升、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政策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1 号生育保险基金是否支付血制品以下情况使用全血、血浆、人血白蛋白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执行:前置胎盘、产后出血超过 500 毫升、中度或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急性脂肪肝(肝穿活检证实)、羊水栓塞、子宫破裂、重型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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