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一合作作品 二合作作者,一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要素: 1.合作作品创作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须有共创作品的合意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须有共同创作行为 创作行为包括:对作品的完成进行了实质性的构思or提出了实质性意见or进行了实质性表达or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正或增删 4各创作者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作品,二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但是合作作品著作权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合作作者可能享有两方面的著作权 1整体作品的著作权 2自创部分的著作权 但是各
2、创作作者对自创部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王某诉邓某、北京出版社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案王某与邓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并发表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其后,邓某与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出版邓某的个人作品集寻找储安平一书。对此,王某诉称:邓某在从未征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在其个人作品集中,擅自收入了与原告的合作寻找储安平,并将该合作作品修改后的篇名作为个人专著之书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不少于一家的报纸上公开道歉,停止发行寻找储安平一书,并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及律师费、诉讼费
3、14000元。,一审判决和理由判决:被告邓某给付原告稿酬;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和理由判决:1. 撤消一审法院判决书;2. 北京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删除侵权内容前不得继续出版发行寻找储安平一书;3. 被告和北京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在作家文摘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 被告和北京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1. 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2. 邓某应当征询王某的意见,就其是否许可进行协商。邓某称其与王某进行过协
4、商,对此邓某应负有举证责任,根据邓提供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双方进行过协商这一事实,对此邓某应承担责任,邓某在未经王某许可且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将双方的合作作品收入个人专集的行为,侵犯了王对该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3. 王某与邓某的合作作品发表时名称为储安平你在哪里,邓未经王协商,在专集中擅自修改了文章的名称,侵犯了王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作品修改权。4. 北京出版社在明知寻找储安平一文是邓某与王某合作情况下,应当审查以是否提供了王的许可证明,或双言是否经过协商。北京出版社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发行行为构成对王某著作权的侵害。,案件的思考:1. 合作作品的使用A. 可以分割使用: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B. 不可分割使用: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2. 出版社的责任出版社对出版作品有授权情况有核实的义务,本案出版社未尽其义务,因而负有主观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