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审核(区文委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受理条件: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需提交如下材料:(依据京文物2003456 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1、申请函(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样式、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
2、属;变更使用性质的理由。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4、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5、以上文件 A4 规格,图纸为 A4、A3 规格装订成册。受理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责任部门: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科受理程序: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 ,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限:5
3、 个工作日内完成。5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审查标准:1、申报项目为西城区文物保护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所有权性质为国有。使用性质为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以外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3、改变后的使用用途不改变文物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4、改变后的使用用途不危害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5、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
4、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责任部门:文物科审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经审查同意的,上报市文物局征求意见,经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时限: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三、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西城区文化委员会上报北京市文物局,待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同意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时限:5 个工作日四、告知告知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责任部门:文物科 告知程序: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行政许可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寄发申办人或通知申办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告知时限:5 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