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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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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的妇女人权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妇女法修改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精神,全面总结妇女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实现与男女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

2、护与救济扶助。修改后的妇女法有如下特点: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增强法的适用性;二是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强法的针对性;三是加大依法行政,依法立权的力度,提高法的操作性;四是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妇女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体现法的时代性。而在妇女法修改的基础上,今年省人大也对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妇女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下面我结合婚姻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妇女儿童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3、一、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 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可以请学员发言)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 “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

4、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2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 1995 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

5、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去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 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二、妇女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

6、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简要地说,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区和领域甚至有所下降,十届人大 35 个代表团中女代表下降的有 24 个代表团(湖南是其中的一个) ;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六届

7、人大开始一直停留在 20%左右,在世界的排名从 1994 年的第 12 位下降到 2005 年的第 42 位;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女性成员明显下降,2004 年女性村委会委员仅占村委会委员总数的 15.1%。可以说,在政治领域,妇女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由于所占人数和比例偏少,往往很难影响到决策,导致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政策和规定得不到纠正,或者妇女群体的特殊利益得不到全面的维护。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突出。例如出嫁女的问题,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村规民约不断出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做出这些村规民约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男性,女性很少参与,根本没有发言权。在妇女群体中,对政治权利的的意

8、识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作为那些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也就是说,与政治接触较为紧密的妇女,她们对“政治权利”表现出很高的关注度和热情度,希望通过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为她们在参政道路中搭建平台,而另一方面,3作为基层的普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则对政治权利毫无意识,并不认为自己在这些方面有什么权利可言。因此提高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是妇联组织在促进妇女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修改后的妇女法分别从各级人大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等方面对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分别做了规定,而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从三个角度对妇女参政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和

9、实践性。一是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的比例一般应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由于受选举法的限制,选举的结果是完全尊重民意,选民有选谁和不选谁的自由,不能进行限制,因此对于各级人大正式代表我们不能设置硬性的性别比例,但是对候选人的性别比进行规定,尽管会有部分女性落选,但是妇女当选正式代表有了基本的保障。二是明确各单位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实施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入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分别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 , 一般应当有女性成员。 ”这一规定,为妇女进入领导高层,起到了推动作用。妇联妇女儿

10、童维权知识讲课稿2009-9-30 9:21:16 作者:佚名 阅读: 2479 次 【大 中 小】 添加到百度搜藏 三是明确农村妇女应当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一规定看上去很不起眼,但它对于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性是很大的,有农村,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妇女一般是不参加村组的会议,而是由户主,也就是丈夫去参加,所以对于村上的公共事务根本没有发言的权利。现在法律明文要求妇女进入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也就给了妇女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舞台,鼓励更多的妇女走出家庭这个小圈子,提升自

11、己的社会地位。 三、妇女和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文化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广义上的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妇女和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妇女和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义务教育,这都是为了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但是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体制、户籍制度等诸多原因,造成公民受教育权的事实上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突出地表现在二个问题上:一是农村与城市人口受4教育水平的明显差异,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二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受传统观念的影

12、响,许多女童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过早地挑起了生活的重担,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家境确实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只能让女孩子辍学回家,也有的家庭认为女孩读多了书没有用,应该早点进入社会,赚钱贴补家用。而这种剥夺女童受教育权的情况,在有些地区已经是很常见的情况,让人十分忧虑。前段时间有一件新闻非常轰动,题目是“北大学子拯救卖花女童”:几个 10 岁左右的女孩每天在北大附近,围着散步的学生叫卖手中的玫瑰,常常到深夜还在卖花。这件事被一名北大学生注意到,通过取得她们的信任,了解了她们的遭遇,她们来自湖南,是被家人交给一个姑姑,带到北京来卖花,姑姑每天给她们下达卖花的任务,完不成就会受罚,而姑姑每月会给家里寄

13、300 元钱。为了帮助这几个孩子,北大学生成立了一个名叫“花神社”的组织,成员以公开募捐方式筹集基金,负责卖花女的学费和生活费。这些热心的北大学子轮流给女孩补课、并派出湖南籍同学在回乡时寻找卖花女的父母,试图说服他们让女儿回家读书。他们还试图从法律上寻找突破口,将背后的操控者绳之以法,并希望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整个事件首先由新京报作连续报道,在北京有很大反响,之后,全国妇联、海淀区政府都非常关注此事。最后,通过包括各级妇联在内的多部门通力合作,卖花女童终于回到了家,并且也重返校园。但是,通过此案我们也了解到,在卖花女童生活的当地,这种女童辍学的情况十分突出,甚至家人还认为孩子能够赚钱了是件好事

14、,女孩读书读多了也没用。因此,如何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依旧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在城市里的儿童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教育,但是依旧有一个群体可能没有进入我们的视线,这就是流动人口中儿童,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人民日报曾经报道过一组调查数字, “我国流动人口中,18 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达 1982 万,其中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孩子有 9.3%处于辍学状态。 ”这样算起来,有近 185 万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由于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义务教育阶段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儿童少年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

15、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而且流入地政府也没有落实外来人口子女教育的资金及任务。因此,对于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流入地政府总是以此为理由而拒不负担主要责任,造成流动子女入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但是流动人口的子女有他们的特殊性,他们中的很多人是一出生就在城市,或者跟随打工的父母,从小在城市长大。多年生活在城市的农村孩子已经不习惯农村的生活,可能他们也瞧不起农村的认知方式和习俗,但他们也并不被城市所完全接纳,因为国家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可能给他们城市身份,他们同样被城市人所瞧不起。这就是有关学者所提出的“边缘人第二代”。 , “第二代” 的价5值体系、心理状态与社会角色肯定不同于上一代。这些变化,稍有不

16、慎就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加剧他们与城市主流社会的冲突。但如果引导得当,则可能会形成良性循环,促进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因此,保障流动人口获得平等的教育权,意义十分重大。在我省新出台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流动人口中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相信这一规定对保障我省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当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四、妇女的劳动权益男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素质方面存在先天不同,加上妇女担负着生育子女的社会使命,因此,对妇女的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尤为重要。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从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让妇女能够平等充分地就业;二是保障妇女在

17、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但是目前,我国就业和职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仍然严重,具体表现在 4 个方面:一、女性就业门槛高于男性。部分单位招聘时强调员工的“男性”性别,在招收女性员工时也多以暂缓生育等为条件,或者不招收那些正在婚育年龄的妇女,以免增加企业负担。二、男女职业结构差异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如教师、售货员等,女性的非正规就业、低端就业和年轻就业倾向比较明显。在同一职业层面中,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普遍不如男性。三、女性在就业中享受的社会保障和职业福利总体上低于男性,其中法定假期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这在个体、私营、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尤其明显。四、职业退出机制上,男

18、女存在不平等对待。从 50 年代开始,女性在退休年龄上普遍早于男性。面临下岗和提前退休时,女性往往首当其冲。个别单位强迫未满 60 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虽然妇联组织一直在呼吁“男女同龄退休”,但至今没有得以实现。五是企业规避法律。 在“ 四期” 保护等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绝大多数企业不会直接挑战法律,但是往往以人事自主权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损害妇女的权益。这种“隐性损害”更难进行处罚。 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有 78.5%的妇女在经期、40的妇女在孕期、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即使是做得相对比较好的产期保护中,部分女性也只能享有休假,工资福利大打折扣。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

19、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而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原来岗位,她们只能选择回家,等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妇女保障法之外,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保健条例中,都有许多相关规定。案例:小王到某家公司应聘担任业务员,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明确向她提出来,在公司服务三年内,不能生育,否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小王的劳6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公司员工培训费五千元。小王当时表示完全同意,并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三年之内不生育”的条款,同时,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也约定为三年。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小王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方面知道后,就通知她

20、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她按约定赔偿公司五千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公司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我国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省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 ( 聘 ) 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劳动 ( 聘用 )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此,即使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三年不生育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现在小王怀孕了,公司不仅不能辞退她,反而还必须继续聘用她,因为我省的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 劳动 ( 聘用 ) 合同期满或者劳

21、动 ( 聘用 )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也就是说,即使这个时候小王与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合同也必须续延至小王生完孩子后,一年哺乳期满时,才可以辞退小王。我国的法律对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是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出发点就在于,妇女的生育不仅仅是妇女个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妇女的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再生产,是在为人类做贡献。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妇女在生育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当然,目前在现实中,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做得并不是太好,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仍不尽完善有关,与雇主一味追求权益,忽视社会责任有关,同时,也与社会上对妇女生育

22、的重要意义认识不高,因此,需要我们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五、妇女的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等权利的基础。它主要体现于在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关系。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联系的民事权利,它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日常我们的工作中比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

23、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个7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 “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已经失效了。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案例:张平与王娟于 1990 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平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张平做生

24、意赚了钱,王娟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张平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05 年,张平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娟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平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平不同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娟补偿他。请问,张平和王娟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案:张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娟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

25、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娟要求张平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处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

26、按我国法律规定处分遗产。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在继承方面,法律有十分完善的规定,列举了许多不同情况下的继承方式,在这里,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说明了,但是有一条法律规定,需要大家注意。案例:王军与朱红于 1975 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军在 1988 年因车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 2006 年公婆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没

27、有遗嘱。王8军的两个哥哥提出要分割遗产,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产。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上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答案: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35 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基础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红、王军的女儿、王军

28、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产。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十分突出,相信大家在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三是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只能获得少量承包土地。四是在上述这些前提下,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得不到与当地村民的平等享受。特别是第四种情况,由于直

29、接体现了金钱的分配,所以引起了很多纠纷和矛盾,以及妇女的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而此类纠纷一直以来,缺少很好的解决方法,当地政府调解不力,法院也拒绝收理,因此解决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在妇女法实施办法中以很重的笔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重点明确,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收费分配等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受理难的情况,为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费分配等产生的纠纷, “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30、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目前来看,此类纠纷已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了很多胜诉的案例。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侵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传统封建思想在作怪,因此,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转变农村干部和老百姓的思想观念,才是改变这种现状的根本途径。六、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9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利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民事权利。人身权利由人格权与身份权两个系列的民事权利组成。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肖像

31、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但是由于妇女和儿童的相对弱势,因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更为突出,需要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在这里,我主要讲以下两个重点问题:1、性骚扰问题:性骚扰这一概念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出现,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渐被中国大众接触,在此之前,我国老百姓对此类行为一般称之为“耍流氓”,将其归为道德问题。不过,虽然如此,还是有少数勇敢的女性站了出来,用诉讼的形式来反抗性骚扰,有几起案例在全国都引起广泛关注:如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

32、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年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有不文明的行为。何某认为盛某对其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案例是 2003 年的案例,当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因此原告虽然胜诉,但被告居然

33、仅仅只需赔礼道歉,连一分钱赔偿都没有。自从去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性骚扰才正式成为法律语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 40 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妇女法的规定只是出现了“性骚扰”三个字,而什么是性骚扰,却没有明确的描述。为了使这一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此次我省在修改妇女法实施办法时,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做出了大胆的突破。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伦理道德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办法出台后,引起了很

34、大的反响,可以说,湖南省的实施办法在全国首开先河,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很多媒体写出的新闻标题是“黄段子可以是构成性骚扰”。当然,10这种标题也是不完全准确的,黄色短信必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必须是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必须是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才可能构成性骚扰。但是在实施办法中还有一点突破,就是明确将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写进了地方法规。其实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防治。国际劳工组织认为, “性骚扰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是安全问题、健康问题、歧视问题,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工作条件,一种主要针对妇女的暴力。 ”由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上司

35、与下层员工之间,基于的是不平等的两性权力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这种骚扰有可能持续和升级,给女性带来更多的伤害,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工作中的性骚扰相当重视,很多国家在劳动法中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将保障劳动者免受性骚扰规定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当然,中国的国情有点特殊,人口密度大,人与人之间的生理距离往往得不到保证,因此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也经常发生,但是职场性骚扰应当也是我们今后重点关注的领域。2、选择性终止妊娠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新生儿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严重问题。我国 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出生婴

36、儿性别比数值为 11992,即当时平均每出生 100 名女婴,相对应地出生了近 120 名男婴,这大大偏离了 103107 的正常范围,与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相比,上升了 85 个百分点,比正常值高出近 14 个百分点。而且这种统计数字还十分保守,在许多地方,出生男女比例已经达到 130:100,男性过剩,配对困难,会对家庭和社会形成强烈冲击。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目前在我国不满 20 岁的人口中,男性已经比女性多出2000 余万人了,平均每个年龄段的男性比女性富余 100 多万人这将对一夫一妻制家庭带来冲击,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将增多,离婚率将持续上升,传统家庭的稳定会受到威胁,

37、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一个大胆的估计:到 2020 年全国实现小康之日,全国将有3000 万4000 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未来各种基于性的暴力可能持续上升,社会刑事案件增加,基本消失的买卖婚姻、童婚交换、拐卖妇女等现象有可能重新抬头,从而滋生一些不道德和丑恶的社会现象。目前我国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都采取多种措施,禁目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例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就出台了专门的政府令,强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可以说这项工作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程度,也是我们在维护妇女权益,改善妇女生存环境工作中的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试问一个婴儿,仅仅因为是女性,就连出生的权利都被剥夺了的

38、话,那么“男女平等”又从何谈起?113、女童性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和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强奸犯罪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但是,另一方面,奸淫 14 周岁以下的幼女的案件却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作案手段和受害程度让人触目惊心。一是基本上发生在农村。二是大多数是熟人,有的甚至是亲人。三是性侵犯反复发生的较多。四是犯罪分子以老年人和低文化者居多。五是被侵犯的幼女完全没有自我防护意识,甚至不知道自己被害。例如去年在我省发生的一起案件,一个五岁的小女孩被她同村的村民骗到家中,先试图奸淫,而后怕事情败露,将女孩装进麻袋,用钝器反复击打头部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水塘中,多日后才被发现,其

39、状惨不忍睹。 究其原因,从幼女自身看,不仅缺少抵制性侵害的体力,还缺少必要而正确的性知识和性观念,也缺少运用各种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能力。从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看,在对幼女的管理、教育、保护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正确的性知识、性道德、性观念教育严重不足。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中,把性看得过分神圣和神秘,极大地妨碍了性教育的开展和性知识的普及。二是有些家庭凝聚力差,对幼女关爱、保护严重不够。继女和养女因家庭成员的关系比较疏松,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幼女因缺乏保护和管教,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女因贪吃贪玩,使她们比较容易遭受性侵害。三是对老年人的生活关注不够。现在, “空巢 ”家庭和老头独居的情况越

40、来越多。孤独、寂寞、缺少温暖,加上其他因素,容易使他们从幼女处寻求新的刺激。四是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因错误的男尊女卑和贞操观,很多人往往是非不分,一味指责、讥讽、辱骂、嘲笑甚至打骂受害幼女,这是使性侵犯后果扩展、蔓延以至推向极端的主要社会、心理因素。五是法制意识不强。在农村,不少人明知道幼女被奸淫的事情,却不报不管;实在盖不住时,又尽量“私了”了事。因此,在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的同时,加大社会干预力度,向女童普及性保护的基本常识,向女童家庭灌输保护女童的安全意识,应该是我们工作中努力的方向。七、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她们的社会地位相一致

4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对促进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主要内容婚姻家庭权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而发生在亲属间的权利,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就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婚姻家庭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21、人身权利(1)婚姻自由权。是指妇女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但是,妇女在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时候要依法行使,结婚应该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妇女要求离婚时,也要

42、依不同的情况适用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不同形式,在离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与任何第三人的结婚行为都构成重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存续的情况下,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它是以夫妻身份为前提的,是夫妻之间相互对待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被称为夫妻人身关系。例如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权、互相扶养权、使用姓名权、相互忠诚权等等。(3)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父母同样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而且家庭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

43、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方面,它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2、财产权利我们在上面的内容中已经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妇女基于婚姻家庭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离婚妇女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3、生育权利我国法律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同时也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行使生育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履行此义务时,有关部门有责任为育龄夫妇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安全和健康。(二)四个层面的保护措施:1、国家保障:国家通过其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

44、行使国家职能,确保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实现。这是促使妇女权益实现的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2、社会保障:通过社区组织来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实现,具体方式可以有对社区妇女进行权益宣传教育、建立社区的社会支持网络,以及建立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等。3、家庭保护:通过构建和谐的家庭内部环境来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实现。134、自力救济。通过妇女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自我救助,以将自己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自力救济的方式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通过自力救济获得外界的帮助和支持。(三)几个重点问题:1、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大多数施暴者是

45、她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父权文化观念,使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都会在公共场合和家庭中受到基于性别的暴力。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

46、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区的“零家庭暴力社区” 创建活动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前列,得到了国家、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成功的经验也推广到了全国各地。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并不等于在一定阶段内无任何家庭暴力问题发生,其实际意义在于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实现介入率为 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区从建立健全 6 大网络一个中心入手,即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

47、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权网络;利用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区、街(乡)两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区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利用民政部门资源,建立受虐妇女、儿童、老人庇护中心。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也成为我区妇女维权的品牌工作。如果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在我们的周围发生了家庭暴力的案件,我们应该给受暴妇女什么样的建议呢?我觉得以下 7 条是非常实用的。 1) 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2) 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

48、重要,你周围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14们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3) 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4) 在紧急情况下,拨打“”报警。5) 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报告。这个机构由预测、预报、预防三方面组成。各街道、居委会将通过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点,帮助妇女提高预防能力,避免遭遇侵权。6) 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7) 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2、离婚的程

49、序和相关规定这方面的咨询是大家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已有了很详细的规定,在今天学习中我们也无法面面俱到,在这里,我只将一些最基础的规定向大家介绍一下。先看一个案例:案例:刘杰与王梅于 2000 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 年刘杰被公司派遣到上海办事处工作,两人感情交流较少,有一次前往上海探亲时,王梅发现刘杰与他人非法同居,于是与刘杰大吵一架,双方矛盾加深,从此后刘杰不再回长沙,长住在上海。今年刘杰提出要与王梅分手。王梅不同意,认为是刘杰有过错在先,即使要离婚,也要给她一个合理的交待,否则她坚决不离婚。刘杰则威胁说,夫妻分居两年视为自动离婚,不管王梅同不同意,他这个婚离定了。请问,刘杰的说法正确吗?答案:刘杰和王梅的说法都有正确的一面,也有不正确的一面。关于离婚的途径,有以下两条: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离婚必须经过民政局,或者是法院,没有刘杰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说法。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判决,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所以王梅所说的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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