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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的副本.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731371 上传时间:2018-04-20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1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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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犯罪客观要件是指依刑法规定,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条件等客观事实特征的总和。特征:第一,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客观性。,第二,犯罪客观方面是由刑法规定的法定性。第三,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是多方面的多样性。第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性。,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1.必要要件:危害行为2.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如法第340条规定,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如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2、;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特定的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第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与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之所以分属于不同的罪名,就在于犯罪客观要件不同。如侵犯财产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区别。,第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外部表现即客观化,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第四,有助于正确量刑。有些犯罪之所以分属不同的犯罪并规定不同的刑罚,主要是由于其客观要件不同进而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如抢劫罪

3、和抢夺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再如故意杀人罪手段,作案时间地点等均可作为裁量刑罚的依据。,第五,有助于正确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在有完成形成与未完成形态区分的犯罪中,不同犯罪形态的区分标准往往也在于是否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如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财物,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第二节 危害行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

4、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马克思,由此,“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结论:行为是现代刑法的基础。一、危害行为的含义1.我国刑法中行为的含义:三个层次:第一,最广义的行为。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2条规定。,第二,广义的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如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就包括主观要件(故意、过失)和客观要件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三,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如刑法第15条的规定,“行为”就是作为客观要件而不包括犯罪主观要件在内的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

5、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2)特征第一,主体性。实施危害行为只能是自然人或单位。,第二,有体性。危害行为表现为人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可以改变客观世界从而危害社会,而人对客观世界的改变,只能由身体动静来实现。第三,有意性。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我国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的。,第四,有害性。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某一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这是立法者即统治阶级以自己的价值标准对人类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结果。,第五,规范违反性。危害行为

6、的法律特征。违反刑法规范包括:违反禁止性规范与违反命令性规范。3.不属于危害行为的情况第一,缺少有意性的人的行为。如(1)反射动作,(2)睡梦中的动作,(3)精神病人的行为,(4)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紧急避险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8条)。,第二,缺少有害性的行为。形式上具有危害社会的外部特征,而实质上不具有危害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第三,缺少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案例)讨论:,二、危害行为的类型(表现形式)1.作为(1)概念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作为

7、实施,而且有很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实施。(2)作为的实施方式,第一,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第二,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第三,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第四,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第五,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2.不作为(1)概念与成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成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前提条件)义务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二是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案例)四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雇佣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有看护小孩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

8、性。(重要条件)法律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关键条件)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一是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如遗弃罪。二是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3.关于持有问题的讨论,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结果的概念1.广义:一切对社会损害的事实,直接结果+间接结果2.狭义: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法定性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二)危害结果的特征1.客观性2.特定性

9、(也称因果性)3.法定性4.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四)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五)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1.地位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2.作用危害结果影响定罪量刑。,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二、特征(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1.客观性2.相对性,3.顺序性4.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1.内容的特定性2.规定的法定性,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三、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四、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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