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特色低保费,高保障,投保简单,保障范围更广。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 65 周岁。保障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
2、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累计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产品特色专属附加于“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低廉保费,实用保障,只需点滴的花费即可获得全面、实用的意外医疗保障,是意外伤害保险的理
3、想补充。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 65 周岁。保障责任意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到保险期间届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前述第(1)项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止。累计给付金额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均按以上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费用补偿原
4、则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产品特色专属附加于“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低廉保费,实用保障,投保简便,提供意外伤害补贴保障,是意外伤害保险的理想补充。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 65 周岁。保障责任意外住院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5、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 天为限。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特色专属附加于“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涵盖广泛;乘坐驾驶,保障全面;意外事故,高额补偿;意外伤害保险的理想补充。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 65 周岁。保障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
6、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累计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