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保财险宽城支公司教育系统职工私家车辆保险方案宽城县教育体育局各位领导您好!为了对贵单位的公家车辆和私家车的车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我公司愿以最 优惠的条件、最合适的价格为您提供充足的保障,为集团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的相关承保政策,制定本承保方案:一、公司简介我公司位于宽城镇新兴街 163 号(宽城县冶金公司对面、保险宾馆邻居),人保财险公司是财政部控股的国有财产保险公司,我公司现有员工 34 人,是宽城县最大、实力最强的财产保险公司,年保险费收入四千多万元。、 开办险种1、 机动车辆车损险(根
2、据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2、 第三者责任险:5 万、10 万、15 万、20 万、30 万、50 万3、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4、 车上人员责任险:1 万至 5 万5、 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6、 盗抢险7、 自燃险8、 不计免赔特约险29、 指定专修特约险、 承保优惠政策对教育系统的私家车辆进行统计,教育系统私家车在我公司投保达到 50 台以上,成立团体大客户,投保的车辆(不含宽城第二支公司业务)按团体业务处理,享受大客户服务,并享受以下承保优惠政策:1、 私家车交强险无赔款优待:一年无事故优惠 10%;两年无事故优惠 20%;三年无事故优惠 30%(以交强险平台带出数据为准)。2、 私家车商业险无赔
3、款优待:一年无事故优惠 10%;两年无事故优惠 20%;三年无事故优惠 30%。3、 私家车商业险在无赔款优待的基础上,再优惠15%(拨打电话 4001234567)4、 每台车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车主 200 元的优惠(投保险种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指定专修特约险)。三、 客户服务1、公司设立 24 小时全天侯专线客户服务电话:95518。95518 服务专线,全年不间断对外统一受理客户报案、咨询、投诉、客户信息自主查询、保险卡注册、车辆救援、预约投保和客户回访等服务。2、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的理赔方针为您做好理赔服务,为减
4、少一般赔案的单证需求并简化环节,实施“快速理赔 ”,并建立理 赔服务绿色通道,主 动迅速地为客户3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四、服务时效理赔时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损失确认,达成赔偿协议,手续齐全)1、2000 元以下无人伤的案件,从报案开始,手续齐全 24小时内结案。2、2000-5000 元无人伤的案件,从报案开始,手续齐全 48小时内赔付。3、5000-10000 元以下,不涉及人伤、物损的车险赔案,1小时内完成单证收集、理算、核赔工作并安排付款。4、1 万元-5 万元以下案件手续齐全 3 个工作日内赔付。5、5-10 万元的案件手续齐全 5 个工作日内赔付。6、10
5、万元以上的案件手续齐全 7 个工作日内赔付。7、特殊案件、疑难案件视情况适当延长时间。五、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在承保的车辆中,不免有涉及无责任、第三者的交通事故,在发生此类事故时,不免出险许多经济纠纷。为避免投保人在我司投保车辆的相关人员在此类事件中为处理一件事花费大量时间,出现此类事故后我司将从专业的方面给予客户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协助投保人处理事故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时为投保人提供解决各种事故纠纷的办法及渠道,维护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我司为所有4投保车辆,提供车辆保险理赔免费法律咨询。为提高我们保险服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确保您的需求和信息及时得到反馈,下列人员作为您的联系人:姓 名 职
6、 务 联 系 电 话鲁振申 宽城县支公司 总经理 13932488615张建林 宽城县支公司理赔副 总经理 13932488610宋景福宽城县支公司承保副总经理 13932488601注:如上述联系人发生变动,我们将在第一时间通知您。附:条款(一)交强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 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7、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机 动 车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条 例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条 款 。第 二 条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以 下 简 称 交 强 险 )合 同 由 本 条 款 与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批 单 和 特 别 约 定 共 同 组 成 。凡 与 交 强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约 定 ,都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 率实行与被保 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交通事故 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 当一次支付
8、全部保险费。保 险费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 义第 四 条 交 强 险 合 同 中 的 被 保 险 人 是 指 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 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 五 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 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 、被保 险人。第六条 交强险 合同中的责 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 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 赔
9、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 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 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 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 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 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 险 责 任第 八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不 含 港 、澳
10、、台 地 区 ),被 保 险 人 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依法 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 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 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 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
11、疾 赔偿金、残疾 辅 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 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 费 、营养费。垫付与追偿6第九条 被保 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的书 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的 交通事故人 员创伤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
12、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 险 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 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 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 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 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 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
13、、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 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 损失等其他各种间 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 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 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 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续保前该机动
14、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 险 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 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 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 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 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 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
15、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 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 险人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被保 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7(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 险机动车行 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
16、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 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保 险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赔 偿 范 围 、项 目 和标 准 以 及 交 强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并 根 据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的 交 通 事 故 人 员 创 伤 临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标 准 ,在 交 强 险 的 责 任 限 额 内 核 定 人 身 伤 亡 的
17、赔 偿 金 额 。第二十条 因保 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 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 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 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 费用。否 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的 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国家
18、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 责任的,保 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 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 当及时将保险单、保 险标志交 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
19、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 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 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 则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 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执行。(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8总 则第 一 条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20、 保 险 合 同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本 条 款 、投 保 单 、保险 单 、批 单 和 特 别 约 定 共 同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本保 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 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 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第 三 者 是 指 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
21、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 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 险 责 任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使 用 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 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 对于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责 任 免 除第 五 条 被保 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 负责赔偿:(一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22、人 身 伤 亡 、所 有 或 代 管 的 财 产 的 损 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 六 条 下列情况下,不 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 征 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 营 业 性 维 修 、养护场 所 修 理 、养 护 期 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
23、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 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 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 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 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9动车;5、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24、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 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 )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九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他 人 ,未 向 保 险 人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十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的 行 驶 证 或 号 牌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十 一 ) 被 保
25、 险 机 动 车 拖 带 未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机 动 车 (含 挂 车 )或 被 未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其 他 机 动 车 拖 带 。第 七 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 险机 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 间接损失;(二) 精神损害赔偿;(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 值 降低引起的损失;(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
26、 劫、 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保险 人在依据本保 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 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 赔率为 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27、免赔率为 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20%;(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 赔率 10%;(三) 投保时 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 10%;(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 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0%。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 任 限 额第 十 一 条 每次事故的 责任限 额,由投保人和保 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 十 二 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10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
28、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 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保 险 期 间第 十 三 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 险期间为一年,以保 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 险 人 义 务第 十 四 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 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 十 五 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事故 证明和修理 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 十 六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
29、求后,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 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 在被保 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 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 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七条 保 险人对在办理保 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第 十 八 条 投保人 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
30、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 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 改装、加装或被保 险家庭自用汽 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增加的, 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第 十 九 条 除另有 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第 二 十 条 发 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
31、保 险人。否 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第 二 十 一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 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 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 险人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 偿 处 理第 二 十 二 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1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 失清单、有关 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 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
32、决 书、 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 证明。第 二 十 三 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 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 项目、方式和 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 二 十 四 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 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 规 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 责任比例为 70%;被保险机
33、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 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 责任比例为 30%。第 二 十 五 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 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 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 额,保 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 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 重复保险的,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
34、承担的赔偿金额,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 二 十 七 条 保险人受理报 案、 现场查勘、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 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 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 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 求,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 十 九 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 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保 险 费 调 整第 三 十 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
35、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 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 书面协商一致。第 三 十 二 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12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 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 期 月 费 率 表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短期月费率(年保险费的百分比)10%20%30%4
36、0%50%60%70%80% 85%90%95% 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争 议 处 理第 三 十 四 条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三 十 五 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
37、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 过合法教练机构 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 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 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 恶化或人身 伤亡。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家庭自用汽车: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 庭 或 个 人 所 有 ,且 用
38、途 为 非 营 业 性 运 输 的 客 车 。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 、货车、客货两用车。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 险 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 物运输的行为。未 经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 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 输、 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
39、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 )登记的,视为转让。1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 一 条 机 动 车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保 险 合 同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本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批 单 和 特 别 约 定 共 同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本保 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
40、带 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 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车 上 人 员 是 指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上 的 自 然人 。保 险 责 任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使 用 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车 上 人 员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依 法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第 五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造
41、成 下 列 人 身 伤 亡 ,不 论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一 )被 保 险 人 或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二 )被 保 险 人 及 驾 驶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车 上 人 员 的 故 意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 亡 ;(三 )违 法 、违 章 搭 乘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四 )车 上 人 员 因 疾 病 、分 娩 、自 残 、斗 殴 、自 杀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 亡 ;(五 )车 上 人 员 在
42、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车 下 时 遭 受 的 人 身 伤 亡 。第 六 条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对 车 上 人 员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均不 负 责 赔 偿 :(一 )地 震 ;(二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扣 押 、收 缴 、没 收 、政 府 征 用 ;(三 )竞 赛 、测 试 、教 练 ,在 营 业 性 维 修 、养 护 场 所 修 理 、养 护 期 间 ;(四 )利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五 )驾 驶 人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被 药 物
43、麻 醉 后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六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保14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离 开 事 故 现 场 ,或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七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2、驾 驶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3、实 习 期 内 驾 驶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客 车
44、 或 者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剧 毒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4、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以 及 在 暂 扣 、扣 留 、吊 销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被 保险 机 动 车 ;5、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驾 驶 营运 客 车 的 驾 驶 人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
45、6、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其他 情 况 下 驾 车 。(八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九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他 人 ,未 向 保 险 人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十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行 驶 证 或 号 牌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第 七 条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46、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一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二 ) 因 污 染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三 )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四 )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第 八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责 任 限额 内 ,按 下 列 免 赔 率 免 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 赔率为 8%,负主
47、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5%;(二 ) 投 保 时 指 定 驾 驶 人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为 非 指 定 驾 驶 人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增 加 免 赔 率 10%;(三 ) 投 保 时 约 定 行 驶 区 域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在 约 定 行 驶 区 域 以 外 的 ,增 加 免 赔 率 10%。第 九 条 其 他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责 任 限 额第 十 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
48、保险机动车的核定 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15保 险 期 间第 十 一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保 险 人 义 务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投 保 险 种 的 保 险 责 任 、责 任免 除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费 及 支 付 办 法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等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受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事 故 报 案 ,并 尽 快 进 行 查 勘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49、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一 ) 保 险 人 应 根 据 事 故 性 质 、损 失 情 况 ,及 时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索 赔 须 知 。审 核 索 赔材 料 后 认 为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资 料 ;(二 ) 在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了 各 种 必 要 单 证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迅 速 审 查 核 定 ,并 将 核 定 结果 及 时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三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应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后 10 日 内 支 付 赔 款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对 在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中 知 道 的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业 务 和 财 产 情 况及 个 人 隐 私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第 十 六 条 投 保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投 保 单 并 回 答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