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广场舞良性发展而非限制其发展。人身自由,产生缘由:政府推广造成问题原因形式本身合法广场舞是融自娱性与表演性为一体,以特殊的表演形式、热情欢快的表演内容、以集体舞为主体的,在公共场所多人参与的,以娱乐身心和锻炼身体为目的的,非专业性的舞蹈艺术表演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广场舞因其良好的健身效果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应当仅仅是一个名词。广场舞本是各地政府为创文创卫推导开来的。现问题出在组织与人员素质,应加以完善。组织问题由于广场舞是一种临时性组织,因此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比如,在政府管理方面,承办此类场地一般接触的是城管执法与环保局,基本不需要跟工商局、税务局、文化局等这类职能部门打交道,导致政府对
2、于管理的不全面,一方面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一方面在参与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后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得以解决。由于没有工商部门的介入,此类经营场地一般都不具有严格的公平性,各个场地地点的确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出现有的场地由于“先到先得” ,占据了有利的位置,规模和人群发展都占了优势,因此在调查中,规模较小场地的负责人也透露出了想要扩大规模但苦于现实条件不允许的无奈。无需对广场舞进行立法限制。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加入广场舞队除了健身,还是社会交往的重要途径。很多城市 的面积越来越大,都市高楼林立,公共空间却比重不高、布局不合理,没有跟上城市发展 步伐,大城市缺少健身场地的现象很普遍,应该充分理解和尊重广场舞的健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