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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竞赛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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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国 摩 托 艇竞 赛 规 则( 2010版)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二 OO九年十二月( 自 201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第一章 总则一、定义 :摩托 艇 又 称 动 力 艇 , 是指 以 汽 油 机 、 柴 油 机 等 内 燃 机 作 为 驱 动力的 船 艇 ; 摩 托 艇 竞 赛 是 指 通 过 驾 驶 摩 托 艇 在 水 上 进 行 速 度 或技能较量的一种竞技体育活动。 二、参赛要求: (一)一般规定1、参赛者必须年满十二周岁,是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会员;2、持有中国摩托艇协会颁发的有效驾驶执照;3、身体健康、游泳达到二百米以上(泳姿不限);4、有近期(三个月内)县级以上体检证明;

2、5、符合本规则的安全规定;6、 低级别项目参加高级别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经过竞赛委 员会考核认可后,方能参赛。 (二)特别说明1、 参赛选手(对未成年人则包括其法定监护人)及其代表单 位或俱 乐 部 对 选 手 参 赛 期 间 的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负 完 全 责 任 ; 选 手有检查竞赛场地安全的责任,并自愿承担其竞赛风险; 2、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赛事组委会及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对 比赛期间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 参赛者不得对任何比赛期间涉及个人名字、肖像或其机车 图片等相关信息的正当使用要求补偿; 4、参赛人员应严格遵守此规则,违反规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三、竞赛

3、要求: 1、 竞赛场地应不少于长: 70米、宽 150米,水深 2.5米以上 ;2、水面无漂浮、水下无障碍物、水质清澈无污染;3、 气象及水面条件应满足安全竞赛的要求;气象条件恶化或 水面情况不适合,比赛应暂停、延期或取消; 4、 竞 赛码头应距水面高度不大于 30CM, 长 60米、 宽 6米, 确保艇只安全出航与停放; 5、 竞赛码头陆上区域应配备医疗救护点、 燃 料存放点、 更衣 室 、赛队工作区及配备动力线。 四、 广告规定 :摩 托 艇 艇 身 可 以 张 贴 广 告 , 但 广 告 的 张 贴 不 得 妨 碍 比 赛 公 平 ,不得 影 响 竞 赛 安 全 和 竞 赛 组 织 ,

4、此 外 广 告 内 容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和体育竞赛宗旨。 五、 在 中国境内组织举办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比赛须执行本规则 。六、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所有。第二章 器材设备一、摩托艇比赛艇的系列与等级 1、系列O:舷外竞速艇 S:舷外运动艇 R:舷内竞速艇E:舷内运动艇 A:空气推进器艇 D:柴油机艇F:双体船或方程式 L:立式水上摩托 Z:坐式水上摩托2、等级( 1)舷外竞速艇等级序号 等级代号 气缸工作容积(毫升)1OJ 175以下2A176-2503OB251-3504C351-05OD501-706E701-8507OF851-08I 101-509ON150

5、1-2010Z201-301O 301-(2)舷外运动艇等级( 3) F艇等级序号 等级代号 气缸工作容积(毫升)1SJ 175以下2SA176-2503SB251-3504SC351-505SD51-7506SE751-8507SF851-08SI 101-509SN1501-2010SZ201-301S 301-序号 等级代号 气缸工作容积(毫升)1F5050以下2F85051-8503F20851-204F30201-305F1 201-250(电喷)( 4)水上摩托等级二、发动机:发动机只限定排量 (一) 舷外竞速发动机( O级)1、 舷外发动机是一台完整的动力机械和推进装置的组合,其

6、 传动装 置 不 穿 过 艇 壳 , 可 以 任 意 从 船 艇 上 拆 装 , 也 可 以 在 保 障 安全的条件下在陆地上启动。 2、 不得增设涡轮增压装置、不得添加燃油添加剂和助燃剂。3、 固定在船艇上的支架、操纵 把、转速 表与联接件、蓄电 池 与导线、燃料箱与油管等都不属于动力装置的部件。4、 OSY 40级4.1、必须使用日本 Yam to厂生产的 40型发动机。4.2、只能使用原装消音装置。4.3、 气缸 最大容积不得超过 40c。(二)舷外运动艇( S级)序号 等级代号 气缸 工作容积(毫升)1( L) 750750以下2( L) 90751-903( L) 901-4( Z)

7、 8080以下5( Z) 10801-06Z101-注: L为立式摩托 Z为坐式摩托1、 使用的发动机厂牌不限, 但必须是成批生产 ( 10毫升以 上的除外),并以水泵冷却。 2、发动机动力部分不允许改装。( 三 )、 F级1.使用的发动机厂牌不限, 但 必须是成批生产, 并 以水泵冷却 。2.发动机动力部分不允许改装。三、艇壳: 1、艇壳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比赛安全标准后方能参赛。2、 艇壳为水上式,应有充足的浮力,以便在翻艇后能浮在水 面上。 3、 艇首必须装有牢固的系索栓、挂钩或环,以便艇失去动力 后拖拽牵引用。4、 O: 250、 O: 350、 OSY-40项目必须配备小桨。5、 艇

8、上 应 有 从 两 舷 均 能 看 得 见 的 号 码 牌 或 艇 号 。 尺 寸 : 长 40厘米 , 宽 25厘米 , 数 字 高 24厘米 , 数 字 线 宽 为 4厘米 , 字 间的空 隙 为 8厘米 , 均 是 白 底 黑 字 。 艇 号 不 清 晰 、 不 完 整 ( 经 技术组提出不更改),或在航行中丢失,将不评定该轮成绩。 6、 禁止使用突然制动装置产生过量水喷射影响能见度的任何 装置。 7、 舷外运动艇 允许使用在发动机运转时能够改变发动机角度 装置。 8、 F级艇壳要求参照国际规则执行。四、消音器: 1发动机必须采用一种有效的消音装置,该装置应经裁判委员 会批准后方能使用。

9、 2、 竞赛时,消音 装置的一部分或全部丢失,或其 功能减弱, 则该轮无分。 五、发动机的测量与审核 1、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由下列公式求得。 =sV 1000785.02 ISD式中: 一 气缸 工作容积(毫升)sVD一 气缸直径 (毫米)S一活塞行程(毫米)I一 气缸 数目所有数据的精确度须在 0.1毫米以内。2、 发动机经过修理和改装后,必须重新测量和确定其等级。 获得前三名运动员的发动机,均应即时进行测量,确认其等级。3、 所有赛艇的发动机都应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详细填写 在检测合格表中,否则该艇禁止参加比赛。 六、赛艇使用规定: 1、 竞赛者只能使用经本人申请、裁判委员会批准的发动机

10、和 艇壳。一条艇可由男、女各一位运动员共用。 2、 在多轮竞赛中,可以在轮与轮之间更换发动机和艇壳(替 换上的备用发动机和艇壳必须赛前通过检测合格)。3、 低一级别的赛艇,经裁判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同一系列 任何高一等级赛艇的竞赛。 4、 运动员只能使用自己的号码(共用一条艇的男女运动员可 以使 用 同 一 个 号 码 )。七、技术检查: 1、竞速艇的技术检查(1)所有 参 加 竞 赛 的 赛 艇 都 须 经 过 技 术 检 查 。 未 经 检 查 或 检 查 不合格的赛艇禁止参加练习和竞赛。(2)对赛艇进行技术检查时,教练员和驾驶员必须在场。(3)被检 查 的 赛 艇 , 除 应 符 合 规

11、 则 和 规 程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做 到 下列几点: a必须装上发动机。b必须装上参赛艇的号码牌。c艇壳坚固、清洁。d停机开关及时有效。e救生衣、头盔符合安全要求。2、水上摩托技术检查( 1)立式水上摩托:a.在竞速比赛时必须使用发动机停机拉索。b.在花 样 比 赛 时 可 选 择 其 他 停 机 装 置 , 男 女 运 动 员 可 以 共 用 一条参赛艇。 c.在竞 速 比 赛 时 驾 驶 者 必 须 穿 戴 湿 式 潜 水 服 、 护 腿 、 头 盔 等 安全装备。 ( 2)座式水上摩托a.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必须符合规定级别要求。b.在竞速比赛时驾驶者必须使用发动机停机拉索。c

12、.在竞 速 比 赛 时 驾 驶 者 必 须 穿 戴 湿 式 潜 水 服 、 护 腿 、 头 盔 等 安全装备。第三章 场地设施一、航线的形式和长度 1、竞 速 赛 航 线 可 以 设 为 直 线 和 多 角 形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闭 合 航 线 ,总长度不得少于 150米。 一般摩托艇竞速赛采用多标场地; 水上摩托竞速采用八个以上标场地,并设右弦标。 2、速 度 记 录 赛 航 线 为 直 线 , 直 线 设 置 距 离 为 10米; 航 线 为往返 , 10米以 外 的 折 返 区 不 计 算 时 间 , 二 端 与 岸 上 垂 直 点 设固定 标 为 标 志 。 航 行 区 域 起

13、终 点 设 限 制 标 和 导 航 标 志 。 运 动 员必须通过限制标方可计算成绩。 3、 障碍赛场地为二个对称的不规则多标场地组合,各场地航 标不少于八个,设门标、航程标。4、自 由 式 竞 赛 场 地 在 一 个 长 为 20米、 宽 为 80米的 矩 形 场 地内进行。 二、场地布置 1、 任何竞赛场地应尽可能靠岸边设置。航线水面和水下不得 有任何障碍物(如 铁桩、岩石、暗礁 等)。 如有必须设置明显的 保护警示标志。 2、 场地必须由裁判员依照实际测量画出草图经裁判委员会批 准后布标,并制图,在图中注明一切有关标志。3、 为表示航程长度而设置的标志,称之为航程标志,浮标材 质使用泡沫

14、或橡胶式软质材料制作。4、转 弯 处 的 航 程 标 志 , 其 航 道 宽 度 不 少 于 30米, 标 志 应 该 牢固,位置不得移动。 5、 航程标志颜色分别为:桔红 色为左舷标,黄色(或白色) 为右舷 标 , 黑 白 条 纹 为 起 终 点 标 , 其 他 颜 色 标 识 由 技 术 代 表 在 赛前说明。水上摩托的航程标志是直径为 80厘米的圆球;竞速 艇的航程标志为直径 80厘米、高度 150厘米的圆柱体。6、 竞赛中如果浮标丢失或被转移,应立即停止比赛,竞赛委 员会须及时提供备用浮标,场地完善后比赛将继续进行。三、起航线与终点线 1、 所有竞赛项目 (自由式除外) 必须设有起航线

15、和终点线, 起 、终点线可设在一条线上; 2、竞速赛项目,起点线一般设在起航码头;3、在陆地或水上应设有起、终点线的标志;4、 O-250、 O-350、 OSY-40竞赛项目的起、终点线必须设在 航线的直线上,距第一个转弯标志间的距离不少于 30米。四、信号设备1、信号旗:信号旗的尺寸为 60 80厘米。( 1) 红色旗为停止竞赛、召回、封闭 终点旗;赛艇见到该旗 必须低 速 谨 慎 驾 驶 及 时 返 回 码 头 。 没 有 立 即 停 止 比 赛 的 赛 艇 将 被取消比赛资格,造成后果者将被处以禁赛。( 2)黑白方格旗为终点旗,是到达终点的标志。( 3) 绿色旗为码头允许出航练习、 比

16、赛开始或重新开始比赛 旗 。允许 练 习 时 插 在 码 头 上 , 比 赛 暂 停 清 理 航 道 后 重 新 进 行 比 赛 时起点发出的恢复比赛旗。 ( 4) 黄色旗为险情信号旗;竞赛中航道上有险情存在用以通 知驾驶者注意避让。 此时选手被允许以一种安全的方式继续比赛 ,如果 选 手 以 不 安 全 的 方 式 行 驶 将 会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 造 成 后 果者将被禁赛。 ( 5) 蓝色旗为启用备用航程标志旗。 竞赛中航道或航程标志 附近有 险 情 存 在 时 , 航 程 裁 判 出 示 蓝 色 旗 , 则 驾 驶 者 需 绕 行 险 情附近 的 备 用 航 程 标 志 ;

17、 蓝 旗 收 回 则 表 示 取 消 备 用 航 程 标 志 , 恢复正常航道。 ( 6)白 旗 ( 水 上 摩 托 ):为 最 后 一 圈 示 意 旗 , 在 多 圈 比 赛 中 当第一 条 艇 进 入 最 后 一 圈 时 由 终 点 裁 判 发 出 , 在 终 点 和 航 程 裁 判船上出示。 ( 7) 黑色旗是竞赛期间推迟竞赛旗,在起航码头处挂出。2、信号牌:( 1) 2分钟 预 备 起 航 信 号 牌 ( 距 比 赛 开 始 还 有 2分钟 时 出 示 通知 运 动 员 )。 ( 2) 1分钟预备起航信号牌(同前)。( 3) 0秒预备起航信号牌(同前,但该牌举出后严禁发动机 器 ) 。

18、( 4)信号牌尺寸为 60 80厘米,字粗为 2-4厘 米 , 白 底 黑 字 。3、信号灯:为多 组 红 、 绿 灯 组 成 , 赛 前 30秒前 为 绿 灯 , 赛 前 30秒绿 灯 变为红灯,红灯灭比赛开始,可以发动机器出航。 4、艇号牌: 抢先起航的赛艇经起航裁判长确认后, 可 由裁判员出示该 艇号 牌 , 通 知 其 退 出 比 赛 ; 比 赛 中 犯 规 或 不 听 从 裁 判 指 令 的 艇 ,可由总裁判长出示该艇号牌对其进行处罚。第 四 章 : 竞 赛 组 织一、竞赛计划 全国 性 或 跨 省 市 的 区 域 性 摩 托 艇 赛 事 必 须 经 中 国 摩 托 艇 运 动 协会

19、批 准 后 方 可 举 办 。 经 批 准 的 摩 托 艇 赛 事 有 关 信 息 及 比 赛 成 绩等将在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组织机构 组织 举 办 摩 托 艇 赛 事 必 须 成 立 专 门 的 赛 事 组 织 机 构 。 赛 事 组 织机构 一 般 包 括 主 办 单 位 、 承 办 单 位 、 协 办 单 位 、 赞 助 单 位 等 有关单位和组织委员会及其下属办事机构等,赛事组织委员会( 简称组委会)是竞赛组织不可或缺的组织机构。根据办赛的需要 ,一般 会 在 组 委 会 下 面 成 立 若 干 办 事 机 构 具 体 分 工 负 责 各 方 面 的专门事务。(

20、 一 ) 组织委员会组委 会 全 面 负 责 赛 事 的 筹 备 、 组 织 、 运 行 及 管 理 等 , 是 赛 事 的最高领导机构及权力机构;组委会一般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协 办 单 位 的 领 导 以 及 与 赛 事 有 关 的 竞 赛 、 场 地 、 器 材 、 交 通 、安保 、 宣 传 等 方 面 的 领 导 或 专 家 组 成 。 为 了 保 证 赛 事 的 顺 利 筹备 与 成 功 举 办 , 组 委 会 一 般 会 组 建 办 公 室 、 竞 赛 、 场 地 器 材 、后勤 、 安 保 、 财 务 、 宣 传 等 若 干 个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有 关 的 具 体

21、事务。( 二 ) 竞 赛 委 员 会 :竞 赛 委 员 会 在 组 委 会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竞 赛 工 作 ,依 据 竞 赛 规 则 、规 程或 其 精 神 组 织 竞 赛 ,是 比 赛 中 各 种 技 术 问 题 的 最 终 决 策 者 。竞 赛 委员 会 一 般 由 协 会 负 责 人 、 技 术 代 表 、 总 裁 判 长 、 航 程 裁 判 长 、 技 术检 查 长 、终 点 裁 判 长 等 5-7人 组 成 。竞 赛 委 员 会 主 任 一 般 由 协 会 有关 负 责 人 或 协 会 提 名 的 技 术 代 表 担 任 。 ( 三 ) 仲裁委员会仲裁 委 员 会 由 3-5

22、名资 深 摩 托 艇 裁 判 员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成 , 负责监 控 比 赛 , 依 据 有 关 规 则 处 理 比 赛 中 的 申 述 问 题 。 在 处 理 申述问题时, 仲 裁委员会需听取当事人的申述及有关证人的证词 ,查看相关录像或证据。 仲 裁委员会需在接到申述书后 30分钟 内就申述问题做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各方。 三 、 裁 判 员 名 称 及 职 责裁 判 员 由 总 裁 判 长 、 副 总 裁 判 长 、 编 排 记 录 组 、 起 航 裁 判 组 、终 点 裁 判 组 、 航 程 裁 判 组 、 技 术 检 查 组 、 计 时 组 和 广 播 员 组 成 , 每个

23、组 均 由 一 名 裁 判 长 和 若 干 裁 判 员 组 成 ;部 分 裁 判 职 责 可 以 合 并 设置 岗 位 。 裁 判 员 需 接 受 竞 赛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裁判员的人数可根据竞赛规模大小和实际需要而定。( 1)总裁判长职责:a、 负责召集裁判员会议,按竞赛规则和规程要求组织各裁判 组进行工作,执行竞赛委员会的一切决议,制定本次比赛的细则 。b、 参加大会联席会议,讲解比赛细则,安全规定及有关竞赛 的安排、要求等。c、 赛前检查场地、设备、救生 艇、救护 车、安全设施及裁判 用具等是否符合竞赛要求。 d、 当竞赛无法继续进行时,经竞赛委员会同意,可根据实际 情况变动竞赛

24、项目场次和竞赛日程。e、解决竞赛中发生的争论和纠纷。f、 对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运动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决 定上报竞赛委员会。 g、 竞赛中发现运动员技术动作失常影响安全时,可立即将其 召回,禁止其继续比赛。 h、 对竞赛中的突发事故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并立即 报告竞赛委员会。 I、 竞赛结束后, 向 竞赛委员会提交成绩、 记录和裁判工作总 结 。( 2)副总裁判长职责:a、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如受总裁判长委托,可代理其职责。b、在 竞赛过程中,各副总裁判长应该密切关注竞赛的全部情 况 ,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 有 问题及时与总裁判长联系 ;必 须 有 一 位 副 总 裁 判 长

25、 专 门 负 责 大 会 的 安 全 工 作 以 及 交 通 艇 、救护艇、救护车的调度和使用。 ( 3)编排记录组a、 根据各单位的报名情况,审核各参赛者是否符合竞赛规则 和规程的要求。 b、 编制竞赛日程表,准备竞赛用的各种表格和各组需用的裁 判器材。 c、组织竞赛分组与抽签,做好排位赛准备。d、联系有关裁判,记录本场比赛各有关犯规或其他情况;e、 核对各项目各轮次比赛成绩和名次,经总裁判长审核签字 后予以公布。 f、编 制 成 绩 册 ( 含 总 成 绩 表 、 竞 速 项 目 单 项 成 绩 表 等 ),交 大会组委会及有关单位。 g、收集、保管竞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h、完成竞赛委员会

26、和总裁判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4)起航裁判组:a、负责码头指挥、点名、排位、发令、起航工作。b、 按竞赛日程时间、项目 的安排,组织 运动员检录、点名 、 排位,做好起航前的准备。 c、 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各竞赛项目起航,发出起航、召回及其 它有关信号。 d、 判断赛艇在起航时是否犯规、登记犯规艇号并及时报告总 裁判长;处理与起航有关的其它事宜。 ( 5)终点裁判组:a、登记赛艇出航号码、航行圈数、记录竞赛时间;b、确定各艇到达终点的顺序和圈数,做好详细记录;c、负责封闭终点线,并处理与终点有关的其他事宜。( 6)计时裁判组a、检查核对计时器和秒表;b、准确记录赛艇行驶时间,填写计时卡片或计时表

27、格。( 7)航程裁判组:a、 航程裁判员必须位于航程标志旁的裁判船上,场地较小可 在相应位置; b、检查赛艇是否按规定通过航程标志,并登记其号码和次序;c、根据总裁判长的指令出示停赛和召回信号;d、检 查赛艇在航程上的行驶情况,并详细填写赛艇犯规登记 表 ;e、 注意观察水面情况,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并与总裁 联系, 出 示 险 情 信 号 , 指 挥 赛 艇 避 险 并 积 极 组 织 救 生 救 护 , 避 免安全事故发生; f、按总裁判长要求赛前制定场地图和布置比赛场地。( 8)技术检查组:a、 检查竞赛器材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要求,填写技术 检查登记表。 b、 竞赛中及时检查、

28、发现器材使用中的违规情况,做好技术 检查报告单。 c、 收集、整理有关赛艇出航、返航、技术 改进、事故以及其 它有关方面的技术资料,并做好记录。 ( 9)广播员:按照 大 会 组 委 会 的 安 排 和 协 会 的 要 求 做 好 赛 前 有 关 资 料 的 收 集及比赛现场的广播工作。第五章:竞赛规则一、通则: (一 )、竞赛计划与公告:1、 全国比赛和综合性运动会及其它大型比赛的有关比赛信息 将提前在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2、根 据实际情况,协会网站会及时发布公告取消或增加的赛 事 。(二 )、报名及变更:1、 各参赛队必须提前一个月(或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将 运动员 参 赛

29、 名 单 及 项 目 报 名 到 摩 托 艇 运 动 协 会 和 比 赛 主 办 地 , 缴纳需要提供的资料,逾期不予报名。 2、报 名 表 应 同 时 上 报 文 字 版 ( 盖 章 ) 和 电 子 版 , 特 殊 情 况 需要更改报名,必须经过协会批准。3、参 赛 艇 数 不 足 三 条 或 参 赛 单 位 不 足 两 个 时 , 组 委 会 有 权 决定缩短或取消竞赛。对手弃权时可不经竞赛获胜。 二、参赛指南: (一 ) 组 委 会 需 为 各 队 准 备 一 份 参 赛 指 南 , 对 与 各 参 赛 队 有 关的报 到 、 食 宿 、 交 通 、 赛 场 情 况 与 示 意 图 、

30、训 练 安 排 、 会 议 安排、技术检查安排、竞赛细则等问题进行说明; (二 ) 报 到 后 各 队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向 裁 判 组 提 交 有 关 文 件 , 接受大会对运动员的资格审查。 参 赛艇必须接受技术和安全检查 。(三)凡参赛领队、教练 员、裁判 员都必须参加赛前联席会议 ,由组 委 会 领 导 , 摩 托 艇 协 会 领 导 和 总 裁 判 长 主 持 , 大 会 主 要 内容: 介 绍 竞 赛 有 关 情 况 、 讲 解 竞 赛 细 则 、 安 全 规 定 及 其 它 有 关问题。会后各队传达到每一位运动员。 (四 ) 如 有 需 要 , 联 席 会 议 后 进

31、行 抽 签 , 抽 签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脑或人工方式。三、排位赛: 1、排位赛组织:排位赛可采用单艇或多艇方式组织,航程视现场情况确定。 A、 单艇通常采用码头出发到规定的某一个标志计时,航程包 含有出 航 、 直 线 和 至 少 一 个 绕 标 , 每 位 运 动 员 有 二 次 机 会 ( 也 可以只跑一次),以最好一次的成绩排出排位赛名次; B、 多艇可采用规定时间的练习赛中记录各艇每一圈的时间, 以各艇最快一圈时间计算成绩进行排名的方式;C、 多艇还可采用多艇同时出发,以第一条艇通过终点线开始 计时, 至 每 条 艇 下 一 次 到 达 终 点 线 的 时 间 作 为 成 绩

32、 进 行 排 名 的 方式; 这 种 方 式 每 组 出 发 的 艇 数 由 竞 赛 委 员 会 根 据 赛 场 等 有 关 具体情况确定;2、排位赛计时根据组织形式可采用:A、红灯灭开始计时,人、艇首同时通过指定终点线停表;B、各艇通过终点线开始计时,至该艇下一次到达终点线停表。3、 通过排位赛进入下一阶段比赛的艇数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实 际情况在赛前确定。 四、竞速赛(一)起航与计时 1、 O-250、 O-350、 OSY-40和 F级比 赛 一 般 采 用 码 头 固 定 起 航方式 ; 座 式 水 上 摩 托 和 立 式 水 上 摩 托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采 用 码 头固定起航

33、或行进间起航。a、 固定起航:为熄火发动机码头起航,红灯熄灭后启动机器 驶离码头。 b、 行进间起航:行进 间起航,通过 指定的终点线即为起航, 计时开始。自 由 水 域 行 进 等 待 信 号 起 航 ( 指 示 钟 起 航 方 式),秒针 指 向 0点通过起航线; 领 航 艇 引 领 方 式 起 航 , 看 到 领 航 艇 绿 旗 挥 下 即 为 起 航 , 同 时计时开始。2、 固定起航信号:起航前 2分钟举出 2分钟信号牌,离起航 还有 1分 钟 举 出 1分 钟 信 号 牌 , 离 起 航 还 有 30秒 举 起 30秒 牌 ,在最后的 35-45秒之间亮红灯, 红 灯亮起后 6-1

34、2秒间红灯灭 开始出航。3、抢航:a、固 定 起 航 时 30秒牌 举 起 到 红 灯 关 闭 前 发 动 机 器 或 驶 离 码 头为抢航; b、 活动起航时起航信号发出前越过起航线或超越引导艇即为 抢航; 4、 晚起航:在多艇同时出发的环圈竞速赛中,当第一条艇绕 过2号标时尚未起航离开码头的艇不得起航。5、 计时: 比赛红灯关闭或绿旗挥下开始计时,人艇同时越过 终点线或门标(以艇首为准)停表; 6、每 组 起 航 艇 数 由 竞 赛 委 员 会 决 定 , 一 般 每 组 参 赛 艇 在 10条以内;也可采用其它比赛形式。 (二)航行规则 1、 起航后所有赛艇在通过限制标之前必须保持垂直于

35、码头的 航向航 行 , 即 使 处 在 外 航 道 暂 时 领 先 的 赛 艇 也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航 道挤压其他赛艇; 2、 练习或排位赛中,晚起航的艇不得直接进入航道,需通过 起航引 导 标 或 在 达 到 一 定 速 度 且 不 影 响 正 常 航 行 或 绕 标 的 其 它 赛艇的情况下才能进入航道;3、 两艇相对航行各自往右让;两艇交叉航行时,左舷艇让右 弦艇。 竞赛 中 发 生 超 越 时 , 超越 艇 必 须 避 让 被 超 越 艇 , 被 超 越 艇不得改变航向挤压超越艇; 4、 赛艇超越时不得从内线强行超越,从外线超越时不得影响 被超越 艇 的 航 向 , 超 越 过

36、 程 中 超 越 艇 与 被 超 越 艇 之 间 必 须 有 足 够的安全距离; 5、闭合环形航线的航向为逆时针方向;6、严 禁 训 练 和 比 赛 中 的 危 险 行 为 , 如 在 航 道 上 突 然 改 变 航 向 、强行超越、挤压、横越航线等; 7、 航行中需密切关注周围各艇的动向,确保安全;特别是发 生翻艇或人落水时,各艇必须进行安全避让; 8、 所有赛艇冲过终点线后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远离航道(须 绕过所有航标)后减速返回码头。 (三)绕标规则1、训练和比赛中不得碰撞或接触航程标志;2、 航行中发生漏绕和错绕航程标志时,不得重绕 ;3、 比赛过程中发生事故启用备用航程标志后,所有参赛

37、艇必 须同等次数地绕行指定备用航程标志;4、绕标过程中两艇并行时,超越艇必须避让被超越艇;5、绕标过程中两艇并行时,被套圈的被超越艇必须让超越艇;6、 被另一赛艇挤压、逼迫而碰撞航程标志的赛艇,需及时向 犯规者提出抗议,抗议有效可不受处罚;7、 水上摩托环圈竞速赛中错绕或漏绕航程标志时,可通过在 下一圈加绕处罚标的形式补救,否则将给予加罚 10秒处置。(四)终点 1、 当第一条赛艇驶完航程越过终点线后,任一越过终点的赛 艇(不 管 跑 了 多 少 圈 ) 都 被 认 为 是 结 束 竞 赛 , 每 一 接 到 黑 白 方 格旗的赛艇,按照先圈数后时间的方式计算该轮名次和得分。 2、 赛艇通过终

38、点线后,应立即退出竞赛。退出竞赛的赛艇不 得横越 航 线 和 影 响 正 在 竞 赛 者 的 航 行 , 违 者 取 消 该 轮 成 绩 ; 造 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罚。 3、 每一项目封闭终点的时间,由总裁判长视具体情况确定并 于赛前联席会上公布。 (五)重赛和停止比赛 因气 象 、 水 面 或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 停 止 竞 赛 时 , 如 果 第 一 条 赛 艇的航程还不到全航程的 2/3, 则赛艇立即返航, 准备重赛。 重 赛时 犯 规 艇 、 肇 事 艇 和 未 出 航 艇 不 得 参 加 , 也 不 接 受 新 的 报 名 。重新 起 航 时 的 排 列 次 序 可 按 原

39、 来 位 置 或 停 止 竞 赛 前 一 圈 的 成 绩位置。 当停 止 竞 赛 时 , 如 果 第 一 条 艇 已 驶 完 全 航 程 的 2/3以上 , 视 同该轮比赛完成。 (六) 成绩计算与公布:1、各项目每轮比赛根据比赛成绩排出名次,计算得分;2、 OA、 OB、 OSY项目 比 赛 4轮, 取 其 中 最 好 三 轮 成 绩 的 得 分 总和排列名次,分值越高,名次靠前。 3、 每轮比赛结束后即刻公布初步比赛成绩,抗议期过后公布 正式成绩。 4、得分表名 次 得 分 名 次 得 分 名 次 得 分 名 次 得 分14069512165230771121717432585313131

40、834169940149192512710301572015、 水上摩托竞速赛成绩计算:比赛为两轮,两轮比赛名次得 分相加来计算名次;如得分相同,以最快一轮成绩决定名次。 (七)成绩并列: 得分 相 同 时 以 各 轮 成 绩 中 速 度 最 快 的 一 轮 作 比 较 , 速 度 快 者 名次列 前 ; 如 最 快 成 绩 相 同 , 则 以 第 二 好 成 绩 进 行 比 较 , 速 度 快者名次列前;如再相同,则名次并列。 五、障碍回旋赛 (一)障碍赛竞赛场:分 为 A、 B两个相同场地,每个场地不 少于八个障碍标; (二 ) 竞 赛 方 式 : 采 取 单 败 淘 汰 赛 的 竞 赛

41、方 式 , 根 据 运 动 员 计时排 位 赛 名 次 按 照 单 败 淘 汰 赛 编 排 分 组 表 ( 见 附 件 二 ) 分 组 进行比赛,负者淘汰,胜者进入下一轮,直至决出冠亚军。(三 ) 名 次 计 算 : 所 有 进 入 下 一 轮 次 艇 的 名 次 高 于 未 能 进 入 下一轮 次 的 艇 , 同 一 轮 次 被 淘 汰 的 艇 的 排 名 通 过 排 名 赛 或 该 轮 比赛成绩确定; (四)比赛场地通过现场抽签决定。六、花样竞赛 (一 ) 竞 赛 方 式 : 竞 赛 以 单 人 竞 赛 的 方 式 进 行 , 花 样 竞 赛 动 作编排表在竞赛前 24小时上报给编排记录组

42、, 运 动员严格按照 动作编 排 表 的 顺 序 做 动 作 , 一 个 动 作 只 能 做 二 次 ; 竞 赛 时 间 为 三分钟 , 裁 判 员 举 绿 旗 鸣 哨 运 动 员 方 可 前 往 指 定 水 域 , 运 动 员 到达竞 赛 水 域 后 举 手 示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竞 赛 , 同 时 开 始 计 时 , 竞 赛进行 到 还 剩 一 分 钟 时 , 裁 判 鸣 笛 、 挥 白 旗 告 知 运 动 员 , 三 分 钟到时 , 裁 判 鸣 笛 同 时 举 红 旗 , 运 动 员 竞 赛 结 束 。 比 赛 结 束 后 所做 的 动 作 不 计 成 绩 ( 鸣 笛 时 运 动

43、员 正 在 进 行 的 动 作 可 以 做 完 ,但延时不得超过 5秒,否则该动作不计成绩)。(二 ) 成 绩 计 算 : 花 样 竞 赛 为 二 轮 。 二 轮 得 分 相 加 为 运 动 员 的总分,以此计算名次。 (三)成绩公布:每轮比赛结束后即刻公布成绩。 (四 ) 成 绩 并 列 : 运 动 员 得 分 相 同 时 以 个 人 动 作 中 得 分 最 高 的分数 作 比 较 ,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 如 动 作 最 高 得 分 相 同 , 以 每 人第二个得分高的动作进行比较,得分高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直至 分 出 名 次 优 劣 ; 如 全 部 动 作 得 分 相 同

44、 , 则 增 设 附 加 赛 判 定名次。(五)花样动作要求及得分表(见附件一) 七、帮助 运动 员 进 入 竞 赛 时 间 后 ,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外 界 帮 助 ( 长 距 离 赛 中的加油等特殊情况除外),否则该轮成绩无效。八、罚则 1、 摩托艇正式训练和比赛中禁止任何有碍公平竞争、存在安 全隐患、违犯竞技规则、违背体育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各种行为。 竞赛 中 任 何 违 规 行 为 都 将 受 到 相 应 的 处 罚 。 根 据 违 规 行 为 的 种类以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不 同 , 处 罚 分 警 告 、 取 消 比 赛 成 绩 、 取 消 比赛资格、禁赛等。2、处罚时间

45、裁判 长 或 竞 赛 委 员 会 必 须 在 违 规 事 件 发 生 后 就 对 违 规 当 事 人 进行处 罚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3个月 。 由 于 技 术 检 查 原 因 而 给 予 的 处罚不 受 时 间 的 限 制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一 旦 技 术 检 查 报 告 产 生 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3、处罚标准( 1)警告A、训练或比赛中有危险驾驶动作,但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B、在赛场不服从裁判指挥的运动员;C、有违社会公德或言行粗俗者;D、比赛中碰撞或接触航程标志者;E、违规在岸上试车者;( 2)罚款A、 在一个工作日或一场比赛中受到二次警告者,罚款人民币 两百

46、元; B、训练或比 赛中每撞破一个浮标,罚款人民币五百元;C、 训练或比赛中因危险驾驶、非公平竞赛行为等受到警告以 上处罚的,每人次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 3)取消比赛成绩A、出发抢航的,取消本轮比赛成绩;B、 使用不符合规则规定的器材、装备或燃料参加比赛的,取 消本轮比赛成绩;C、违规借用他人器材参加比赛的,取消本项目比赛成绩;D、违规出借比赛器材的,取消出借人本项目比赛成绩;E、 比赛中不遵守航行规则和绕标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取消本人本项目比赛成绩;F、 比赛中不听从裁判或安全艇指挥,减速、避让 落水人、艇 造成安全隐患的,取消本人本项目比赛成绩; ( 4)取消比赛资格A、 不按时到

47、达指定出发码头或出发位置,迟到者视为弃权, 取消本人该轮次比赛资格; B、 座式水上摩托竞速赛和 OA、 OB、 OSY项目比赛中落水者, 取消本人该项目比赛资格; C、 训练和比赛中不遵守航行规则和绕标规则,危险驾驶造成 严重后果者,取消本人所有项目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 D、 比赛中故意挤压、冲撞、阻挡其他赛艇为本队或他人谋取 利益者,取消该队该项目所有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 E、赛前四小时内饮酒者,取消本人参赛资格;F、冒 名顶替参加比赛者,取消当事双方的比赛成绩和参赛资 格 ;G、 比赛中不听从裁判或安全艇指挥,避让落水人、艇造成安 全事故的,取消本人所有项目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 H、训练

48、或比赛中,违反安全规定者,取消本轮比赛资格;( 5)禁赛训练 或 比 赛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组 委 会 或 赛 事 竞 赛 委 员 会 需将 有 关 情 况 上 报 中 国 摩 托 艇 运 动 协 会 , 根 据 情 节 及 后 果 给 予 6个月至 4年的禁赛处罚,直至终身禁赛。A、严重违反体育的道德的行为(如兴奋剂、打骂裁判员等);B、在比赛中故意犯规造成严重后果者。C、 违犯航行规则或绕标规则对他人人身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 响或严重后果。 4、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或组委会认为违规事件影响太坏、性 质十分恶劣、后果非常严重时,可随时进行追加处罚。九、抗议: 只有 参 赛

49、 选 手 或 其 授 权 的 领 队 、 教 练 可 以 对 其 所 参 加 赛 事 的 相关事 项 向 竞 赛 委 员 会 提 出 抗 议 , 由 几 个 选 手 签 名 的 共 同 抗 议 将不被考虑。(一 ) 对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或 参 赛 器 材 的 抗 议 须 于 赛 前 或 赛 后 20分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竞 赛 委 员 会 提 出 , 否 则 抗 议 不 予 接 受 ; 抗议需附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比赛结果的抗议必须在该项目初步成绩公告后 20分 钟内以书面提出,并要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三者的签名。 (三 ) 抗 议 内 容 应 有 规 则 条 文 依 据 ; 抗 议 书 需 附 上 犯 规 前 、 犯规时、犯规后的位置图及当时情况的说明。 (四 ) 抗 议 时 需 缴 纳 50元人 民 币 的 抗 议 费 。 如 果 抗 议 裁 决 有效 , 抗 议 费 退 回 。 如 果 抗 议 被 裁 决 无 效 , 则 抗 议 费 不 再 退 回 。抗议人可随时撤回书面抗议,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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