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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3节_产品质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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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3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概述2、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2)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年修正后第2条)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 产品质量标准

2、化制度(生产中)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 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

3、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比如:洗发产品)。,B、产品标准化制度(教材283页),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是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1、国家标准(GB和GB/T )2、地方标准3、行业标准(HB)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和推荐性标准,案例:2005年3月15日,台商陈俊超夫妇19个月大的爱女在食用华元/盛珍香果冻时被卡住,在医院抢救88小时后离开人世。夫妇在走访

4、了沪上各大超市后发现,绝大部分果冻品牌都没有在包装上标注食用方法以及任何关于果冻可能引发婴幼儿窒息的提醒。夫妇终于选择司法诉讼的方式,向小果冻的生产厂商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召回并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有的果冻产品;同时向厂商提出208.3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原告表示:以胶质原材料为主的小果冻,可能导致儿童死亡,是一种具有缺陷的产品,必须被召回并停止生产销售。,被告认为: 2005年3月案件发生时的国家标准,还是2006年5月以后的国家新标准,产品(内径4厘米)都完全符合,有醒目的警示用语,内径大于3.5厘米。原告认为华元的产品有缺陷,针对的应该是国家标准,而不仅仅是华元一家厂商。 在儿童

5、食品安全问题上,监护人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原告的保姆无法看懂华元包装上的警示标示,而家长也没有尽到告知保姆的责任,是监护人的疏忽。,销路最好、利润最大、产量最高的也恰恰是品种丰富、价格便宜的小尺寸果冻,在经济利益和安全责任之间,市场能不能作出选择?,我国首个果冻强制性国家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我国首个果冻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正式实施,按照规定,直径小于3.5厘米的杯形果冻今后将不允许再生产。 新国标对果冻的尺寸、包装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以消除果冻导致儿童窒息的隐患。规定:杯形凝胶果冻的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长度应大于等于3.5厘米,长杯形凝胶果冻和条形凝胶果冻内容物的长度应大于等于6厘米,异

6、形凝胶果冻的净含量应大于等于30克。 除大小外,凝胶果冻必须在包装正面的明显位置,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小于3毫米。,有的国家规定,5岁以下的孩子不能吃果冻。,C、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认证主体:企业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0系列标准,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

7、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如GB/T19000-2008就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通过这个体系照样也可以进行生产。,ISO9000标准是1987年3月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属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订并颁布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所有标准的统称,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的经验结晶。,肇庆市风华锂电池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了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内最早一家能生产钴酸锂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和锂离子电芯的厂家,也是目前全国进入手机厂家的几个锂离子电池厂家之一,先后中标成为波导、东

8、方通信、中兴通讯、南方高科、康佳通讯、CECT等国内知名手机厂家的主要供应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D、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为“CCC”认证,有称“3C”认证。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出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 3C认证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气装置、低压电路、小功率电动

9、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产品等19大类132种。,E、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1、意义:质量担保 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3、检验要求: (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 (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 出厂检验制度,取消产品免检制度,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来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10、。,免检标志,关于产品免检制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获取了免检证书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2008年前产品免检制度的反思: 产品免检制度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该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而企业则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F、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1、国家

11、监督检查(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广东质监抽查结果 20批次食用油产品不合格 2012年01月29日,广东省质监局组织各地质监部门,对全省食用油生产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全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企业727家,发现20家小型企业的食用油产品黄曲霉毒素B1超出标准限量值。 不合格企业没有严格按规定进行原料进货把关。因为花生在生长、储存过程中会因为天气湿热发霉,黄曲

12、霉菌生长繁殖产生黄曲霉毒素。一些企业对购进的花生原料没有严格筛选和检测,部分霉变花生被用于食用油生产,导致黄曲霉毒素超标。,G、产品召回制度,2004.5.15-12.7 1685辆,2006.1.22-2006.7.5 5609辆,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将于2009年12月12日起召回进口2009和2010款沃尔沃XC60汽车,据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约4640辆。 由于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座椅侧面板内侧的塑料筋受到挤压变形时可能会与安全带释放按钮相接触,在发生特定的侧面碰撞冲击下,驾驶员或前排乘客的安全带可能会被释

13、放,失去对人员的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召回程序 (1)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2)初步危害评估(3)产品缺陷鉴定(4)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 (5)召回信息发布(6)实施召回(7)验收和终止召回,三、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对产品内在质量承担明示和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法产生的义

14、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内容包括: (1)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即生产者有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满足 对方需要的义务。可分为默示担保义务与明示担保义务两类。,A、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B、明示

15、担保义务,消法第18条规定:“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 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A、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分及其含量应当与其产品说明所列标准相吻合 B、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 C、燃气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D、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BC为默示担保义务,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1、安全性 2、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 AD为明示担保义务,以各种公开方式向消费者所做的说明或陈述如:1、订立合同 2、产品标识及说明书 3、展示实物样品 4、广告宣传,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产品标识

16、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 信息的表达和指示。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D、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案例:进口商品无中文说明,导致误购应予退换 徐某在一家高档商城买猫食,见一包装袋上印有猫的图案,便认为是猫食,花了24元钱买回家,打开一看,与以前买的猫食截然不同,包装上全是英文,只得借助英汉字典将说明书翻了一下,才发现根本不是猫食而是猫的垫料。徐某将垫料拿回商场要求退货,

17、理由是包装上没有一个中文字,使消费者不知情,发生误解。可商场服务员却说“进口商品当然不标中文字,不懂英语就别来买进口货”。徐某十分生气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销售,应有中文标识,这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也是推销自己产品的重要举措,违反这一义务,就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本案被告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猫垫未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警示说明等,使徐某误购,应承担相应责任,应予更换或退货。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场为徐某更换猫食并因服务员的态度不好向徐某表示道歉。,核辐射警示标

18、志,易碎品警示标志,(三)特殊产品包装义务 第28条,产品质量法第28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回答:D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

19、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销售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第37-39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违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形式,(1)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定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 反了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种类,产

20、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且先 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 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某一用法,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瑕疵是一种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产品合同责任,由买受人举证。 该类纠纷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产品质量法调整调整。,承担责任的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原因违反默示质量担保和明示质量担保的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销售者先行赔付。 销售者售

21、出的产品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生产者的责任 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 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瑕疵责任主要 是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22、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下列产品中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的有哪些?A致人中毒的假酒B口感不佳的酒C易醉人的高度酒D突然爆炸炸坏家具的汽酒(爆炸原因为气压过高),回答:AD产品缺陷BC产品瑕疵,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 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 的其他财产

23、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销售者的责任,是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 该条第2款规定,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款规定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在销售者不能证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推定销售者对产品缺陷的形成存有过错(依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条件 A、产品存在缺陷 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C、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产品缺陷责任 的构成条件,产品缺陷责任的免

24、除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的。,举证责任 倒置,案例:因食用劣质果冻,三岁幼童被活活噎死 2006年2月8日,原告之父带领原告年仅三岁的儿子到本村被告张某开的小商品零售点购买了四个河南省某果冻饮料厂(被告方某开办)生产的“鑫鑫”牌杯状凝胶小果冻。之后,原告之父领着孙子离开被告张某零售点走到不远处时,原告之子因食用所购果冻而被果冻阻塞气管当场昏迷,邻居遂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开车把原告之子送往医院,途中与赶来的医院120急救车相遇,经随

25、车的医生检查,原告之子已窒息死亡。,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被告方某生产的“鑫鑫”牌果冻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未标示,产品标准号已过期,凝胶果冻应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却未标示 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法院还查明,被告张某某所销售“鑫鑫”牌果冻系在被告东明县某商场个体工商户马某处批发。,法律分析: 产品质量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方某生产的果冻未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亦没有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标示,生产的果冻存在重大缺陷,其做为生产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50%为宜。,被

26、告张某、马某作为销售者因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制度而购进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且在销售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正确食用果冻的方法,是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应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做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10%的责任。由于三被告的行为结合,造成了原告之子食用质量缺陷的果冻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8月11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产者方某赔偿受害者亲属经济损失4.4万余元,二销售者张某和马某各赔偿受害者亲属经济损失1.77万余元,共计7.967万余元。,产品缺陷责任的免除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

27、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某厂某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 A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 B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 C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的,该厂可不

28、负责任 D由于治疗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回答:D,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案,日本三菱吉普车,原告亲属林志圻,委托日本厂家实验室鉴定,汽车行驶中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二审:被告举证不能,向原告支付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国家质检中心鉴定,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

29、、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辩称:经玻璃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裂的。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三菱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玻璃生产厂家的两次鉴定

30、,由于生产厂家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且生产厂家具有利害关系,该两份鉴定结论均不具法律效力。国家质检中心的鉴定是在前挡风玻璃从日本运回中国后已失去检验条件的情况下,仅凭照片和相当破碎的玻璃实物得出的推断性分析结论,并且没有说明致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的外力是什么,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故不也不予采信。,本案惟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车主单位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验鉴定。三菱公司承诺后,却不经车主单位许可,擅自将玻璃运往日本;后虽然运回中国,但三菱公司无法证明运回的是原物,且玻璃此时已破碎得无法检验。,三菱公司主张将与事故玻璃同期、同批号生产出

31、来的玻璃提交给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遭上诉人的反对。由于种类物确实不能与特定物完全等同,上诉人的反对理由成立。在此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理应由三菱公司承担。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诉人(原告)各项损失计4969019元。,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32、,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不同于合同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因为两者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上存在着根本区别:,(1)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是以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也就是说,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不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负

33、举证责任;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实行举证倒置的原则,即不是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而是由生产者进行反证,生产者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免责的情形,即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产品存在缺陷: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属于免责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免责条件的举证责任由生产者承担,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生产者如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要负责提供存在免责的证据。,6)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和诉讼时效(教材289页),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这样规定

34、,主要是因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有其特殊性,许多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很难立即发现,可能要有一个潜伏期,为了使受害人有较长时间观察自己受害的程度和危害后果,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产品质量法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2年的规定。 ,请求权和请求权期间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一规定参照了国际惯例。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因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的缺

35、陷,在产品投入流通、使用后10年内一般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害,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 2产品投入流通、使用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生产者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担保,一般不超过产品出厂日起10年,且在10年当中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如果要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超过10年以上的产品责任,不够公平,不利于他们生产积极性和自身的发展,当然,生产者明示产品的安全期在10年以上的,不适用这一10年的规定。因此,在产品标识、产品说明等明示保证中,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安全使用期内,受害人都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

36、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据此,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就是请求权期间的起算日。,7)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有4种途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对这4种途径可以自由选择。,案例:“快乐”彩电不快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2-11-14 2002年月日,贵州省贵阳市王继秋的家里遭遇了一场火灾,原因是年购买的一款“快乐”

37、牌彩电燃烧引起。 当天下午时,王继秋放假在家的女儿正在看电视,突然听到电视机里发出“扑、扑”的异常声,随之闻到焦臭味。她立刻将此情况电话告诉在银行工作的父亲,王让女儿立刻拔下插头,大约两分钟后,其女又告知:“电视机烧起来了”。当王赶到家时,大火已被先期赶到的消防队员扑灭。,事后,贵州省电子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火灾系电视机燃烧所致。王继秋随即将火灾情况及鉴定结果电告该电视机的生产厂家深圳华发电子有限公司,并要求赔偿损失元。该公司答复说:“我们是上市公司,是大公司,是不会赖账的,电子产品寿命只管年,超过期限就丧失。”并请王将有关资料传真给公司。王照办后,却再没收到该公

38、司的任何回复。月日,王继秋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了贵阳市云岩区消委会。,月日,该公司在给消委会的复函中称: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年丧失。王继秋使用的这台彩电已达年之久,已丧失要求赔偿的权利,故公司将不再承担用户的赔偿责任。,对该公司的答复,贵阳市云岩区消委会认为是不符合消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会指出,如果生产厂家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了该品牌彩电的使用寿命是年,超过该年限就会爆炸,试想谁会在自己家放置一枚炸弹?对于一台声音、图像均正常的电视机,即便到了使用年限,消费者是不是就必须将其扔掉?况且国内没有

39、哪一部法律规定电视机的使用寿命只有年。因此,深圳华发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家用电器检测室有关负责人认为,深圳华发电子有限公司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理解有误,所谓“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年丧失”并非是指从消费者购买之日算起,而是指从该产品造成损害之时算起。该负责人说,尽管电子产品使用寿命只管年在行业内已形成共识,但的确没有哪一部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该负责人认为,此桩纠纷案其实给所有的家电生产厂家提了个醒,就是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最好明示使用年限或警示消费者在使用一定年限后要请专业部门做安全检定和维护。这样既可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又

40、能很好地维护生产厂家的利益。,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 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是丧失(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回答:B 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已履行的,后不得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即不允许反悔),民事纠纷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到法院,法院应予受理。法院查明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见:民通意见第171条过了诉

41、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

42、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问题:(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回答:(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43、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下列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应由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决定 B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44、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错误的 C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其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D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回答:AC,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罚款依据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罚款 。 2、民事责任(赔偿)、行政责任(罚款)、刑事责任(罚金)竞合问题。(第64条)民事赔偿优先,产品质量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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