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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多数人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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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多数人诉讼,第一节 共同诉讼第二节 群体性诉讼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第一节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 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意义: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

2、决的共同诉讼。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二)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3、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

4、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 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二

5、)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 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5、诉讼请求不同,第二节 群体性诉讼(代表人诉讼),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说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代表

6、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的法定分类: 一类是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另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一)代表人诉讼的提起 除一般的当事人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4、代表人适格。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代表人诉讼的受理,三、代表

7、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 3、判决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1、追加对方当事人 2、公告 3、登记 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5、判决,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 (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在公告期间

8、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人民法院将裁定对其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即代表人诉讼的实体判决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另案当事人。,第三节 第三人诉讼,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第三人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一是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 二是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第三人诉讼的分类: 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二

9、、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他认为本诉讼原被告之争的法律关系中,他具有全部的请求权,或者部分请求权,(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 1.对他人之间未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2.主张诉讼结果可能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其诉讼地位是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 (四)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 法院对本诉讼之诉和参加之诉,合并为

10、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一同判决。,(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2.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一是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不能追加的情形: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

11、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五)无独

12、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别适用1.代位权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撤销权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3.合同转让案件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4.劳动争议案件中第三人参加诉讼:(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区别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有独立请求权、无独没有独立请求权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是主动参加,而无独是申请参加或法院

13、通知参加 参加诉讼的特点不同 有独可以上诉,无独是否有权上诉取决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有独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而无独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参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或者各站在原、被告一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同点 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参加诉讼的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子的原被告对他都是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与诉讼,陈述意见。 有权无权是针对争执的标的而言。 如原告诉被告返还房子,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认为自

14、己是房屋所有人,原告和被告争执的东西其实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他就得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人,知道自己没有房子所有权,可是原告或被告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比如被告答应把房子卖给他并签订合同,如果被告返还房子,那他的期待就落空了。于他只是站在被告一方,发表意见。,新修改法增加规定: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

15、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案例分析,刘辉、张丽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夫妻二人先后于1995年3月和12月去世,遗有房屋一栋。长子刘甲以其弟刘乙在外地工作和其妹刘丙已出嫁不需要房屋为同由,独吞了遗产房屋,随后又卖给了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法院同意刘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谢英参加诉讼。 如何确定各个主体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刘甲,刘乙,刘丙,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刘甲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

16、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刘丙应作为本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共同原告。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实体权利,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同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他既反对本诉的原告,又反对本诉的被告。,本案中,刘甲独吞遗产房屋和刘乙主张与刘甲平分遗产房屋的行为,均侵害了刘丙的利益,必然遭到刘丙的反对。且刘丙又是在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开始之后参加诉讼的,因此,刘丙完全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和特点,应是本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谢英应是本案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案中谢英购买的房屋系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发生争议的房屋,法院的判决将涉及谢英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说明谢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谢英应作为本案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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