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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ppt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7272250 上传时间:2019-05-12 格式:PPT 页数:69 大小:2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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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些事实既是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展示案件真实情况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征:,1.客观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假设、推测、臆想的东西,都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2.关联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全部或者部分的事实。如果某一事实确为客观存在,但

2、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则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3.合法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二,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人民法院,或者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依职权收集上来,而且取得证据材料的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证据分类是从理论上说的。民事诉讼证据从理论上说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本证与反证,这是根据证据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主张有利与否来划分的。 所谓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

3、据。所谓反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反证不同于证据抗辩。证据抗辩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但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反证是指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不存在。,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是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划分的。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确定待证 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而是要综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例如在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索赔案件中,原告张某主张被告陈某侵权应赔偿给其造

4、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肇事车为黑色奥迪汽车;2.陈某的车辆为奥迪汽车;3.证人作证肇事车辆的车牌为WJ-62156;4.被撞坏的自行车一辆;5.医院证明因治疗撞伤花费4000元;6.陈某的邻居证明,陈某的车辆右灯被撞坏。,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如何定性?,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这是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也就是原始出处来划分的。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手材料。所谓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

5、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注意的问题:复印件是传来证据;证人证言既可能是原始的(直接在现场感知到的),也可能是传来的(不是在现场看到的,而是道听途说的),甲乙之间有一房屋租赁合同,乙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时间,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交纳租金。乙称:出租人因长期不维修房屋,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提供了因甲不维修出租房屋而使其受损的证据。此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属于 ?,甲在追索乙借他的1000元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乙向他商量借1000元的亲笔信一封,这封信属于()。 A原始的直接证据 B原始的间接证据 C

6、派生的直接证据 D派生的间接证据,某建筑公司的一台吊车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将附近一所民宅的山墙撞塌,致使该民宅内部分家具及电器受损,此外,该民宅内一位老人陈母受到惊吓,在匆匆逃离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该民宅业主陈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陈某起诉时,同时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材料:(A)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手提电脑实物;(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

7、用清单(复印件);(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G)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L)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8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和勘验笔录。,1.书证,书证,

8、是指以文字、符号或者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也可以提交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书证中的档案和经过公正、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书证的特点: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真实性强,即使经过伪造或变造,也易于发现。 书证的分类:公文书和私文书;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原本、正本、副本、影印件、节录本。 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先于实质上的证据效力而发生,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等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物证与书证同为物品,但有本质不同。物证以外部形态证明待证事实,

9、书证以思想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有困难或者原物己不存在的,也可以提交证明与原物一致的复制品。,物证与书证的区别拿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看什么表现形式 物证:是以它的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证:是以它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储存手段记录下来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如录音带、录像带、电脑软盘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录取视听资料,不能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与物证的区别是:以物理特征来证明的是物证;以思想内容来证明的是视听资料 与书证的区别是:两者表现形式不同,视听资料是现代化、高科

10、技手段记录方式,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对证人证言,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引出证人资格问题: 正面: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和单位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2条) 反面: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不能做证人言行不一(心口不一)的人 下来这些能不能做证人? 未成年人可以做证人,但不能做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精神病人看他能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

11、意志 残疾人(主要讲盲聋哑人)可以做证人,(4)证人出庭作证原则证人作证,原则上要出庭(但必须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申请,且法院许可) 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而且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73条)(5)证人作证的规则证人不能旁听,但证人可以面对面的对质,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陈述里有一种情况叫当事人的承认。诉讼过程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可以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

12、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中的有关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重点掌握以下问题: (1)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3)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者物证所作的记录。 勘验人员一般为法院的工作人员。 勘验应该按照法律规

13、定的程序进行。,8.电子证据,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其衍生物。“电子数据”即以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形式而非内容。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数据。 例如:bbs留言,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页等等,电子证据的特点,1.无形性 2.高科技性 3.脆弱性,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特点,一方面,在证明机制上和传统证据并去区别。 另一方面,在本质特征上与传统证据的区别在于其文字、照片的外表可以还原为0、1的数字。 电子数据可以分为内容数据信息和附属数据信息。前者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网上聊天记录;后者为word文档

14、的文件大小、文件位置和修改时间等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调查的方法是勘验、检查、搜查、查封和扣押,以及提供和调取。 主体是:具有法定权限的人员自行收集调查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收集方式:先固定后收集 保全:采取特殊的固定、封存措施,如设置密码或保存为只读文件,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所负有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负有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责任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责任强调的

15、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结果责任强调的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分配,1.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定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这一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下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对方当事人举证: (1)因新产品制

16、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倒置,(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7、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下列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按如下规则进行: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

18、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明确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二)举证责任的免除,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

19、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二)举证责任的免除,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上述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另外,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除外。,(三)举证时限,举证时限,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制度。限时举证,对实现庭前固定争点和证据,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三)举证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的同时,应明确指定举证期

20、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既未申请延期举证,又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三)举证时限,另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举证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和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也不是绝对不能提出新证据。但证据规定对新证据作了严格限制: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

21、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三)举证时限,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经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三)举证时限,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2、。,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绝对不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指以下两种情况: 1.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救济的。这种证据有三种: 1.证据属于国家

23、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出申请,而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鉴定也是取得证据的手段之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

24、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鉴定结论仅仅是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则不予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五、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民事争议的有关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一)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便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当事人的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申请保全的人是民事争议的当事人。,(二)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有起诉前的,也有诉讼中的。 诉前的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如果需要

25、保全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民事争议的关系和理由。 起诉前申请保全的证据,不受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和诉讼管辖协议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二)证据保全的程序,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后,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否则,解除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是否需要担保由受诉法院决定。,六、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指人民法院

26、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为整理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而采取的一种措施。,1.交换证据的范围,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交换证据的,仅限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原因是这类案件仅仅通过当事人限期举证尚不能达到明确争点、固定证据的效果,无法进人庭审程序。 只有进一步通过交换证据,才能把案件的争执焦点整理出来,把证据固定下来。 至于证据不多或者案情简单的案件,由于争执焦点比较明确,仅仅通过限期举证便可以完成固定争点和证据的任务,自然不需要再组织交换证据。,2.证据交换的时间,根据证据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再经人民法院认可。证据交换是举证时

27、限的组成部分,因此证据交换之日便是举证时限届满的时间。,3.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效力,根据证据规定,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证据交换的审判人员,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 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审判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开庭时对这类证据不必再组织质证,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案,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交换证据,要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确定下来。,3.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效力,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后提出新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

28、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举证反驳,即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也可以不受两次的限制。 开庭时,人民法院仅就经过证据交换确定下来的争点和证据进行审理。,七、质证和认证,包含质证和认证两大内容。,(一)质证,质证,指双方当事人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用辨认、审核、质疑、说明等形式进行对质核实,以便人民法院确认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一)质证,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只是质证活动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其在质证活动中的主要任务是听证。质证的客体是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既包括当事人提

29、供的,也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活动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质证时,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均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询问。,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质证前,当事人可以间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质证时,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约有专门知识的人

30、员可以就案件约有关问题进行质证.,(二)认证,认证,指对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由审判人员进行分析研究,确认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的审判活动。 认证是在举证和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举证和质证目的的实现,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基础。 认证的主体是案件的审判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认证的原则,也是认证的方法,审判人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二)认证,在认证的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

31、几个问题: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认证,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申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八、证明要求和证

32、明标准,1.证明要求 证据规定第63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为“法律真实”,而不再是理论界一再主张的“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从这一基点上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活动应当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的目标。但就具体民事案件而言,由于法院审判活动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审判人员不可能无限制地去调查案情,更不可能回到案件发生的时空中去,这就决定了法院只能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八、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证明标准 证据规定第73条指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33、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八、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在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无法达到充分、确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衡量。如果认为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定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据此作出裁判。如果通过比较,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小区别不明显,即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63一67、74条; 证据规定第2、4一9、15、17、19、23一25、27、28、33一35、36一44、47、50、53一56、59、61、63、64、67一69、73、75、77、80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64、68、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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