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检查程序,一、拟定执法检查计划 1、确定执法检查单位 2、向相关部门报请备案 3、下发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通知书) 注意事项:(1)对已经立案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无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 (2)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当事人,每年对其的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3)执法检查通知书应当告知实施检查的统计行政机关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具体时间,以及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实施检查的统计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 (4)执法检查通知书应当在检查开始7天前送达当事人。,二、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1、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具有相当
2、的统计业务知识和财会知识; 3、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4、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三、执法检查 (一)出示执法检查证、亮明身份、提出检查内容、要求和方式,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 1、调查笔录各项内容应当记录完整; 2、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方式应当在调查笔录中体现; 3、调查笔录应当真实记录检查证件号码; 4、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盖章。 注意事项:1、如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应当在调查笔录中予以记载,并写明拒绝接受检查的原因; 2、如当事人拒绝在调查笔录签字盖章,应当由2人以上的执法人员
3、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的理由,并签字。如现场有与本次调查无关的第三人,应当请第三人签字证明。,四、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执法检查人员的权利以及拒绝提供检查所需情况的法律后果; 统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行使下列权力:(1)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当事人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当事人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3)进入当事人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4)经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保存当事人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4、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5)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6)对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7)要求当事人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当事人拒绝提供检查所需情况的法律后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如果是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查阅登记相关资料;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4、当事人质证后签字盖章; 5、向当事人反馈检查结果
5、。,调查取证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1、调查取证是整个统计执法检查中最关键的环节,影响整个统计办案质量; 2、现场检查笔录是所有证据材料中最重要的,必须真实、全面、客观; 3、现场检查笔录必须要有原始记录资料作为支撑,最常见的有原始凭证登记记录、指标数据的计算记录、各种复印件、图片、视听资料等; 4、所有证据材料必须经由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各种复印件(包括电脑打印件)必须要由当事人签章认可,现场检查笔录上面必须要有当事人的质证意见;,5、各种现场检查记录上面应当注明执法检查人员的证件号码; 6、如当事人拒绝对证据进行质证或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的,可由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注明
6、当事人拒绝质证和签字的情况、原因,并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也可对其相关原始记录或证据进行封存; 7、对当事人的原始记录、凭证和证据进行封存应当由统计行政机关法人代表批准(证据保存审批表),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后应由执法人员及时拿出处理意见通知当事人(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意见书)。登记保存的证据使用完结后应及时返还当事人(登记保存证据返还通知书); 8、如当事人在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详细记录当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情况和原因,作为立案查处的依据。如当事人不能或以其他借口不提供检查资料时,检查人员可以下发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检查查询书 ),查询其不能提供资料的原因,并要求其将指定的资料送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 9、如果在执法检查中,各种情况在现场能查明的,不宜下发统计检查查询书。当事人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期限为15日,如当事人不能在限定期限内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五、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完结后,应当综合检查的情况,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制作立案审批表报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