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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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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第一章 绪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The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国际商法是商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了解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法律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形式意义上对法律的分类: 程序法和实体法; 公法和私法;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The Character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

2、是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体系。商主体是从事商事活动和实施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商自然人、商法人、商合伙。国际商法的商事性,体现为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法律体系。此处的“国际”意为“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即涉外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形。 1、商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国籍标准、营业地标准) 2、商事法律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商事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国际商法的性质,1、主

3、要是私法,与传统的国际私法不同; 2、主要是实体法; 3、主要是国际(跨国)法; 4、实质是各国的比较商法。,三、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stage of Hammurabi Codes and Rome Law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stage of medieval or Middle Age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merchant : (1) internationalism ;(2) spontaneity;(3) self-governing; 16世纪后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th

4、e period between 17th c. and 19th c.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from 1960s to today,三、国际商法的渊源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一)国际条约或公约 (二)国际商事惯例 (三)国内法中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1)国际条约或公约 International Treaty and Conventions :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影响较大的有:1980

5、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ustoms 即国际商事领域中常用的习惯做法。 影响较大国际惯例有: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简称INTOTERMS,20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1994

6、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3)各国国内法中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 Domestic laws 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成为国际商法的国内法渊源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最主要可以划分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这两大类。,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1、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 英美法系 Anglo-American law,Common Law

7、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1、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Code family; Civil law family)的特点 1、重视法律的系统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从法律结构看,分成公法和私法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3、从法律的效力渊源看,以制定法作为主要渊源 4、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写工作 5、 从诉讼制度看,实行的是合议制和审讯制 6、从法律的形成和历史起源看,受古罗马法全面直接影响的结果

8、,2、大 陆 法 系的分布 The coverage of Continental Law欧洲大陆国家,英国的苏格兰,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非洲一些国家,亚洲的一些国家,魁北克省,路易斯安那州),3.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The court organization of Continental Law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三级: (1)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最高法院2. 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如行政法院等,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Common Law 即以中

9、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2. UK legal system 英国法,英国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实际上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又称“判例法” (Case Law) ,是不成文的。 (一)英国法的特点和结构 1、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 2、从法律结构看,把法律分为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 3、重视程序法-“救济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2. UK

10、legal system 英国法,1、英国法的结构把法律分为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两部分。 ()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relief in the form of money)和返还原物(restoration of property)两种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和禁令(injunction)。 ()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queens bench)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c

11、hancery) 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4 )法律术语不同,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主要联系,、普通法和衡平法都由同一法院适用。 、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衡平法是在普通法基础上独立出来的法律形式,是在十四世纪为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美的普通法,有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枢密大臣在审理案件时按所谓“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实际上形成大法官判断的依据规范是罗马法。,* 英国的法院组织,(一)高等法院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1.高级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王座法庭queens bench商事法庭

12、commercial court 海事法庭 admiralty court枢密大臣法庭chancery 公司法庭 companies court破产法庭 bankruptcy court亲属法庭 family division2.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house of lord(二)低等法院1.治安法院 county court2.郡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

13、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座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4.美国法 US Legal System,(一)美国法的特点和结构 1、从实行先例约束力原则看,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和英国法有很大的不同。(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判例) 2、从法律的结构看,联邦法和州法并存的二元结构。 3、从法院组织看,美国设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二)美国的法院组织,1. 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s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美国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2. 州法院Stat

14、e Courts 一审法院:普通管辖法院general jurisdiction court 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 (三)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2、制定法,包括联邦制定法和各州制定法。,*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

15、,四、英美法系的特点,1.从总体看,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2.从法律的形成看,受古罗马法的影响较小3.从法律结构看,将法律分成普通法和衡平法4.从法律的渊源看,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5.从诉讼制度看,实行的是对抗制和陪审制,(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 (1)大陆法系立法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很少,判例一般不看作法的渊源。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 (2)大陆法将法律分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3)大陆法在的法律是法典式的,而英美法系制定法都是单行法规,不分总则和分则。 (4)大陆法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得很清楚,而英美法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结合在一

16、起的。,2、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不同,(1)从司法组织看,二者区别: 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分得清楚,司法行政有司法部,还有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 而英美法系的英国没有司法部,美国虽有司法部,但部长兼任检察长。 英国有基层法院,又叫治安法院,法官是由国王委任当地绅士担任,是业余的; 大陆法系则没有。 大陆法系国家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与普通法院平行; 英美法系没有行政法院。,2、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不同,(2)从诉讼制度看,二者不同: 陪审制度方面, 大陆法系是由法官和陪审员结合在一起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是参加认定事实部分,法官决定判决。 在诉讼程序方面

17、,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 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审讯制.,3、风格技术不同,(1)大陆法系判决书简明扼要,带有结论性、判决书以法院名义发布,不写法官个人的姓名; 英美法系高等法院判决书通常是法官的意见书,法官可以署个人的名字,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法院的判决,少数官的意见也可列入判决书,但生效的是多数法官的意见。 (2)两大法系的法律的范畴,概念和专门术语也有不同,如大陆法系常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对公法和私法区已分不那么严格,英美法系把法分为衡平法和普通法,大陆法系没有这个区别。 在刑法上,缓刑,大陆法系是先暂不执行,英美法系则直接判缓刑。,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18、(一)大陆法系“判例法”出现且其地位不断提高 (二)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在日益增多。 (三)两大法系的重大差别还将长期存在,不会很快消失。,两大法系的比较,四、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The Modern Chinese Legal System,1.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三)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一)民法与民法通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条。 (二)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反垄断法 (三)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2、人民法院的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4. 基层人民法院5.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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