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美香蕉案,案例介绍,1995年2月5日,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联合并分别要求与欧共体就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经销体制进行磋商。该体制由40493理事会规章、以后的立法、规章和行政管理措施确立。 1993年2月13日欧共体理事会规章(40493)确立了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批发体制,随后欧共体立法、规章和管理措施,包括反映香蕉框架协定(BFA)规定,实施、补充和修订这一体制。,磋商没有取得成果。1996年4月11日,申诉方要求设立专家组,据GATTl994、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农产品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TRIMS进行审查。由于每一申诉的具体要求不同,专家组作出了四份专家组报
2、告。专家组裁定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以及该体制内的进口许可程序与GATT不符。专家组进一步裁定洛美协定豁免免除了与GATT第13条的不一致,但没有进口许可程序中的不一致。专家组的报告于1997年5月22日分发。,申诉人和被诉人都不满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统一受理、审理这一上诉案。上诉机构大部分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但推翻了专家组作出的与第13条不一致、被洛美协定豁免免除的裁定,以及进口许可程序的某些方面违反了GATT第10条和进口许可协议的裁定。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7年9月9日分发。1997年9月25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变更的专家组的报告。1
3、997年11月17日申诉方要求就实施建议的合理期限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实施建议的合理期限从1997年9月25日到1999年1月1日,共15个月和一个星期。,欧共体修正了受到指控的措施。1998年8月18日,申诉方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以解决他们对欧共体实施建议所采取的措施与WTO一致性存在的分歧。1998年11月25日,在DSB会议上,欧共体宣布已采取了第二规章以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新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1998年12月15日,欧共体要求据DSU第21条第5款设立专家组,确定欧共体的实施措施必须视为与WTO规则一致,除非据DSU程序受到指控。1998年12月18日,厄瓜多尔要求重
4、新设立原来的专家组,审查欧共体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措施是否与WTO相一致。,1999年1月1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召集原来的专家组,据第21条第5款审查欧共体和厄瓜多尔的申请。牙买加、尼加拉瓜、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加、圣卢西亚、毛里求斯、圣文森特,表示作为第三方参加两个申请,而印度和厄瓜多尔表示只以第三方参加欧共体的申请。1999年1月14日,美国据DSU第22条第2款,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欧共体的减让,数额为5亿2千万美元。1月19日,欧共体据第22条第6款,要求对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水平进行仲裁。争端解决机构将该中止减让水平问题交由原来的专家组仲裁。,根据
5、第22条第6款,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的要求被争端解决机构推迟到中止减让水平的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在欧共体要求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裁定,由于欧共体实施建议的措施受到厄瓜多尔的实际指控,专家组不同意欧共体的意见,视欧共体的实施措施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在厄瓜多尔要求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裁定欧共体的实施措施与欧共体的WTO义务不完全一致。在欧共体要求的就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水平的仲裁中,仲裁员裁决美国寻求的与其受到的损害或利益丧失的水平不一致,确定美国中止减让水平为1914亿美元。1999年4月19日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美国对欧共体进行中止减让。,1999年11 月19日,厄瓜多尔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
6、欧共体适用的减让或据TRIPS、GATS和GATT的其他义务,数额为45亿美元。欧共体要求对该减让水平进行仲裁。争端解决机构将该问题提交原来的专家组进行仲裁。11月19日同一天欧共体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改革香蕉体制的建议,包括两个阶段,几年中采取关税配额制度,在不晚于2006年1月1日,由惟一的关税制度代替。该建议包括继续与利害关系方就关税配额制度的许可分配制度进行磋商。如果不能发现可行的制度,则不采取过渡的关税配额制度的寻求建议,据GATT第23条进行谈判用惟一关税制度替代目前的制度。,2000年2月24日,欧共体向争端解决机构通知了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厄瓜多尔寻求中止减让水平的仲裁报告于
7、2000年3月24日分发,仲裁裁决厄瓜多尔遭受的利益损失水平为每年2016亿美元,裁决厄瓜多尔可寻求授权据GATT和GATS中止减让,如不足可据TRIPS在第1节、第14条、第3节和第4节中止减让。2000年5月8日,厄瓜多尔寻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减让,争端解决机构于5月18日给予授权。2000年7月27日,欧共体表明其已据先来先得基础上开始审查实施建议的关税配额制度的可能性。,本案涉及的有关协议条款,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1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进出口征收的或进出口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进出口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本协议第3条第2
8、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成员对产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产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第3条 国内税和规章的国民待遇 4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全部法律、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运作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第13条 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除非对所有任何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进口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出口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
9、止另一成员领土的进口,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成员领土的出口。 2成员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旨在使这种产品的贸易的分配尽可能与如果没有这种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相近,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 最惠国待遇 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无条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可以维持与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列入第2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其毗邻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交换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结论,通过这一实施过程,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即使是
10、在实施建议、中止减让的阶段,也必须遵循多边制度原则,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都不得单方面确定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要求是否适当。这就使各成员的贸易行为受到了多边纪律的约束,从而极大地稳定了各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方行为对国际贸易制度带来的不稳定性和危害。在本案中,无论是财小力弱的厄瓜多尔,还是财大势强的美国,或者是作为本案输方的包括15个成员的欧共体,他们提出的要求都一视同仁地受到了多边的审查。如果不通过多边制度,不要说厄瓜多尔与欧共体之间的争议可能会根据实力原则来解决,即使是欧共体与美国之间的分歧的解决结果也可能不是这样。,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从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至今,已过去了三年的
11、时间,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是非曲直的裁定可能总是比是非曲直的纠正容易得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与国内司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是,没有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与建议要通过争端双方来解决,这是它力弱的一个表现。但从另一角度说,这也可能是它的一个优点。国家间的贸易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一个方面,这中间也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效力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管理、实施各成员达成贸易协议的一个机构,是各成员解决争端的一个场所,是谈判和进一步谈判的场所。它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机构。这可能正是其缔造者所希望的。,从被诉方的角度看,这一机构对它的权利还是充分
12、保护的。不因为它是争端中的一个输方而被剥夺受平等保护的权利。被诉方可以利用这一机制,合法地推迟实施有关建议的期限,但也仅是推迟而已。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成员的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的义务是持久的。,欧盟将对世贸组织香蕉案裁决结果提起上诉,欧盟委员会负责贸易事务的发言人彼得鲍尔20日表示,欧盟将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日前对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作出的不利裁决提起上诉。鲍尔在一次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世贸组织有关香蕉案的裁决开创了一个糟糕的先例,因为欧盟在今年初已经改变了给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非加太)国家的优惠待遇,这使得这一裁决毫无意义。,根据美国的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5月19日裁定,欧盟的香蕉进口政策对拉美香蕉生产商及批发商构成歧视,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美国声称,欧盟对非加太国家一定配额的香蕉提供免关税待遇,但来自拉美的香蕉未能享受这种待遇,而要被征收每吨176欧元的关税,这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