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五年十二月I目 录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规定 35 出入口类型 46 出入口位置 67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 98 出入口视距 .109 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 .1110 其他 14附录 A 典型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16附录 B 出入口无障碍设施设置示意图 20附录 C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 21附录 D 隐形消防出入口设置示意图 22附录 E 出入口平面布局及设计要素示意图 23II前 言随着深圳城市快
2、速发展及城市更新深入推进,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需求急剧上升。为实现对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和统一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吸收了国内外出入口管理的先进经验,针对深圳市城市道路类型及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求特点,分类提出了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的基本规定、出入口类型、位置、宽度与转弯半径、视距、交通组织及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指引并不包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对于未包含在内的情形,出入口口开设申请人应遵照指引所提出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做出可行方
3、案,报相关部门审批。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指引主要起草人:刘燚明、刘畅、刘源、周荣培、徐惠农、陈志建、苏永云、张贻生、刘筠、沙蔚等。1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1 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已建成使用或规划的道路上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动车出入口。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引。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GB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
4、划设计规范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29-2009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JTG/T B05-2004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
5、23 术语和定义3.1 机动车出入口 Vehicle Access建设项目用地与周边市政道路发生联系,供机动车进出的道路开口。3.2 出入口接入道 Access Throat出入口处市政道路路缘边线至建设项目地块红线之间的部分。3.3 出入口间距 Access Spacing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之间的距离。3.4 视距 Sight Distance从车道中心线上1.2米的高度,能看到该车道中心线上高为0.1米的物体顶点时,沿该车道中心线量得的长度。3.5 停车视距 Stop Sight Distance同一车道上,车辆行驶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采取制动停车时所需的最短行车距离。3.6 视
6、距三角形 Sight Triangle平面交叉路口处,由一条道路进入路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心线与相交道路最内侧的车道中心线的交点为顶点,两条车道中心线各按其规定车速停车视距的长度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3.7 出入口转弯半径 Access Return Radius在出入口处为转向交通提供服务的环形过渡路面缘石的半径(由转向中心到路缘石之间的距离)。3.8 出入口宽度 Throat Width出入口接入道两侧路缘之间的距离。如下图所示:33.9 邻接道路 Adjacent Road出入口所接入的市政道路。3.10 干线性主干路 Main Road承担城市内部邻近组团之间中长距离交通需求功
7、能的道路。3.11 计算行车速度 Design Speed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3.12 渐变段 Tapered Section为适应交通运行、交通组织等条件的变化,道路的断面布置相应地逐步完成转变过程而设置的路段。3.13 引道 Approach Road桥梁两端与道路连接的路段。3.14 隐形消防出入口 Invisibility Fire Access建设项目用地与周边市政道路发生联系,仅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道路开口,铺装与人行道一致,除与邻接道路衔接处外,路面高度与人行道平齐。4 基本规定4.0.1 出入口开设应符合建设项目所在片区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
8、要求。4.0.2 出入口设置应协调处理好与邻接道路上现状已有、在建或规划各类设施的关系,避免冲突。4.0.3 出入口开设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需求、周边道路等级结构与交通运行状况、出入口建设条件等因素,满足出入口及邻接道路交通安全、高效、顺畅要求。4.0.4 当与建设项目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原则上出入口应开设在最低等级道路上。(本条参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在次干路上。 )4.0.5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本条参考城
9、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3.1.1: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4.0.6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3.1.1: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7.3.2.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3.2: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单位出入口,特殊情况下需在主干道增设出入口,应进行专题研究。 )4.0.7 次干路和支路两侧可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但应限制其数量。(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
10、准与准则6.3.2:次干路可设置单位出入口。 )4.0.8 在项目周边其他道路不具备开设出入口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的辅路上,但应严格限制其数量。4.0.9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直接接入立交桥主桥及引桥。4.0.10 建设项目双向出入口接入道与邻接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 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 45。(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 4 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 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 45。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4: 基
11、地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 7590。 )4.0.11 建设项目消防专用出入口宜设置为隐形消防出入口,出入口所在位置人行道板抗压强度不宜小于 Cc60,抗折强度不宜小于 Cr6.0。隐形消防车出入口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一般情况下应封闭管理。(强度值参考混凝土路面砖(JCT446-2000)。)4.0.12 地下车库管理道闸应设置在地下车库内。5 出入口类型5.0.1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分为直接开口式、港湾式和内部服务道路式三种类型。5.0.2 直接式:建设项目出入口直接开设于道路上。适用于邻接道路为支路或次干路且地块的交通生成量较小时。5图 1 直接式开口形式示意图5.0.3 港湾式
12、:在道路外侧拓宽设置一段辅路,与主路采用物理隔离,并将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于辅路上。适用于邻接道路为主干路或次干路且地块用地条件允许时。港湾车道由渐变段和展宽段构成,其中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20米,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3060 米,交通量大的主干路取上限,其他可取下限。图 2 港湾式开口形式示意图5.0.4 内部服务道路形式(侧接接入性支路形式):建设项目地块内或相邻地块间新建一条接入性内部道路,并将建设项目出入口开设于该道路上。适用于开发地块较为集中时。6图 3 内部服务道路形式示意图6 出入口位置6.1 一般规定6.1.1 建设项目出入口应与既有交叉口保持一定的间距,尽量减少对邻接道
13、路通行能力的影响,保证机动车出入安全。6.1.2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规划范围内。6.1.3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渐变段、道路转弯处、人行横道处、公共交通停靠站、桥隧引道处。(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1.2.5(3):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交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6(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6.1.4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设置在辅路上;当该段快速路无辅路时,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
14、的规定。(本条参考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3.0.10 条。 )6.1.5 公交场站专用出入口不宜直接向主干路开口,若受条件限制,需设置辅路或右进右出处理。(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5.1.3)76.2 出入口间距6.2.1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从建设项目出入口道路边线至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之间的距离;相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两相邻出入口道路边线之间的距离。参见图 4。图 4 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及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示意图6.2.2 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 米。(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4.2.17(1
15、): 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 100m,且应右进右出。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1.5.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在次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 80m 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6.2.3 设置在次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80 米,相邻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本条
16、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4.2.17(2):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 80m,且应右进右出。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 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6.2.4 设置在支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相邻交叉口不应小于 50 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相邻交叉口不应小于 30 米。支路上相邻出入口之8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 米。(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4.2.17(3):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
17、不应小于 50m,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m。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4.2.1: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 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 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不应小于 20m。 )6.2.5 设置在快速路辅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 米,设置在干线性主干路辅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80 米,辅路上相邻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6.2.6 出入口与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梯道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与人行横道最边缘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 米,与
18、地铁人行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图 5 出入口与人行过街天桥间距示意图图 6 出入口与人行横道间距示意图6.2.7 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人行出入口不应小于20m;9图 7 出入口与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人行出入口间距示意图6.2.8 出入口与直线式公共交通站台边缘或港湾式公共交通站台渐变段端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宜大于 30 米。图 8 出入口与公交站台间距示意图6.2.9 出入口与桥梁、隧道引道端点及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以上四条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5.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m,4.1.5.2
19、: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4.1.5.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1.2.5(3):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 50m。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行人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 30m 的距离;距铁路道口应保持不小于 50m 的距离;距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当桥梁、隧道坡度大于等于 2%时,出入口应保持不小于 50m 的距离;当坡度大于 1%且小于 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
20、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 15m 的距离。 )7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107.0.1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综合考虑出入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需求量、机动车类型及交通组织等因素。7.0.2 单向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5 米,单向单向车道出入口宽度宜为 5 米;双向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7 米,双向双车道出入口宽度宜为 7 米。(本条参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5m。)7.0.3 独立的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 4 米。(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7.0.4 公交场站车辆出口和入口宜分
21、开设置,宽度不应小于 7 米,若合并设置,宽度不宜小于 12 米。(本条摘自深圳市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4.4.4.1)7.0.5 设置在支路上的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 米。(本条参考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5.1.3:配建型场站出入口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若受条件限制,需设置辅道或右进右出处理;若需设置在支路上,应确保车辆出入口的转变半径不小于 12m。 )7.0.6 建设项目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如下要求:表 1 建设项目出入口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车型 车辆总长(m) 最小转弯半径(m)微型小型中型6.0 6.0载客汽车大型 6.0 9.012.0轻型 6.
22、0 6.0中型重型6.0 9.012.0载货汽车挂车 10.013.0 12.015.0(本条参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9:停车库(场)的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11车型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 4.50 小型车 6.00轻型车 6.508.00 中型车 8.0010.00 8.0010.00 10.5012.00 铰接车 10.5012.50 )8 出入口视距8.0.1 建设项目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保证出入车辆的行车安全。(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4.2.2: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并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8.0
23、.2 出入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7.2.7: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8.0.3 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泊位。8.0.4 出入口及邻接道路的停车视距应满足如下要求:表 2 停车视距取值参考表计算行车速度(km/h)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安全停车视距(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15 109 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9.1 一般规定9.1.1 出入口交通组织应使得建设项目的内部交通流线与外部交通流线衔接顺畅,做到人流、
24、车流相互分离,不产生冲突干扰。9.1.2 出入口(隐形消防出入口除外)穿过人行道区域时,应采用坡化开口,12地面应作明显的标识,行车道周围应有明确的警告以及供行人临时等候的场地和辅助保护措施。(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4.2.1:地块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和车行出入口应尽量分开设置,以减少对行人的干扰。地块的车行出入口穿过人行道区域时,应采用坡化开口,地面应作明显的标识,行车道周围应有明确的警告以及供行人临时等候的场地和辅助保护措施。 )9.1.3 出入口交通组织应以邻接道路交通优先为首要原则,保证邻接道路交通流的连续性。9.1.4 出入口一般为 T 型交叉口,必须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线,
25、保证邻接道路上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同时保证邻接道路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的安全。9.1.5 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的规格、设置地点等均应符合 GB5768-2009 中的相关规定。9.1.6 若出入口直接与地面停车场相连接,则出入口管理设施(道闸)距离邻接道路红线不应小于 7.5 米,宜大于 12 米;若出入口直接与地下车库相连接,则入口管理设施(道闸)应设置在地下车库坡道下坡终点处,出口管理设施(道闸)应设置在地下车库坡道上坡起点处。9.2 出入口交通组织形式9.2.1 港湾式车道交通组织。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上的出入口,若邻接道路交通量较大,且进出交通对直行交通产生严重影响时,宜采用右转港湾式车
26、道交通组织方式。图 9 港湾式车道交通组织示例9.2.2 单进、单出交通组织。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上的出入口,若建项目具有较长的临街面,且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单进、单出交通组织方式。13图 10 单进、单出交通组织示例9.2.3 右进右出交通组织。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上的出入口,若建设项目生成的机动车交通流量对市政道路交通运行影响较小,宜采用右进右出交通组织方式。图 11 右进右出交通组织示例9.2.4 无转向限制交通组织。设置在支路上的出入口,可不限制其转向行为。图 12 无转向限制交通组织示例9.3 交通标志9.3.1 出入口处应设置限速标志,速度不应超过 2
27、0km/h。(本条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2.1.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 )9.3.2 不允许左转的出入口,应设置禁止向左转弯标志。9.3.3 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出入口,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9.3.4 设置让行标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让行标志一般设置在出入口驶离方向的右侧;(2)避免其他标志与让行标志背靠背设置于一处标志结构上,以防遮挡让行标志的形状,影响其识认性。149.3.5 邻接道路在出入口上游应设置警告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谨慎慢行,注意出入口车辆。表 3 出入口主要交通标志一览表序号 1 2 3交通标志种类 禁止向左转弯 禁止向右转
28、弯 停车让行标志图案序号 4 5 6交通标志种类 减速让行 人行横道 形交叉标志图案序号 7交通标志种类 形交叉标志图案9.4 交通标线9.4.1 单车道的出入口道路应设置交通导流箭头、车道边缘线。9.4.2 多车道的出入口除满足单车道标线要求外,还应设置车道分隔线。9.4.3 当出入口设置了停车让行标志时,应在驾驶员需要停车的位置前设置停止标线。9.4.4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线。9.4.5 右进右出出入口处应设置网状线,禁止车辆以任何原因在出入口处停车。当网状线最大边长不大于 12 米时,可设置简化网状线。表 4 出入口主要交通标线一览表序号 1 2 315交通标线种类 导流箭头:左转弯
29、、右 转弯、左右转弯 停车让行 减速让行标线图案序号 4 5 6交通标线种类 人行横道线 网状线 简化网状线标线图案10 其他10.0.1 出入口应设置照明设施,确保出入口区域的亮度,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10.0.2 开设出入口时应尽量避免对地下管线的挖掘或迁移,确实需要挖掘或迁移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0.0.3 开设出入口需拆除绿化带的,在出入口设计时应处理好与现有绿化带的衔接、协调关系。10.0.4 开设出入口时涉及到行道树迁移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好树木的迁移事项。10.0.5 出入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绿化高度不应高于 0.7 米。10.0.6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衔接路段的纵坡不宜大于
30、2.5%,困难情况下不宜大于 3%。10.0.7 出入口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无障碍要求,并与路段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2.9.5:建设用地出入口等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无障碍要求。 )16附录 A 典型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规范性附录)图 A.1 右进右出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17图 A.2 右转港湾式车道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18图 A.3 无转向限制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19图 A.4 单进单出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20附录
31、B 出入口无障碍设施设置示意图(资料性附录)21附录 C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资料性附录)表 C.1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对照表单位:米。曲线长度 交角曲线半径 90 85 95 80 100 75 105 70 1106.0 9.42 9.95 8.91 10.47 8.38 11 7.85 11.52 7.336.5 10.21 10.78 9.65 11.35 9.08 11.92 8.51 12.48 7.947.0 11.00 11.61 10.38 12.22 9.77 12.83 9.16 13.44 8.557.5 11.79
32、12.44 11.13 13.09 10.47 13.75 9.82 14.40 9.168.0 12.57 13.26 11.87 13.96 11.17 14.66 10.47 15.36 9.778.5 13.36 14.09 12.61 14.84 11.87 15.58 11.13 16.32 10.399.0 14.14 14.92 13.35 15.71 12.57 16.49 11.78 17.28 11.009.5 14.93 15.75 14.10 16.58 13.27 17.41 12.44 18.24 11.6110.0 15.71 16.58 14.84 17.45
33、 13.96 18.33 13.10 19.20 12.2210.5 16.50 17.41 15.58 18.33 14.66 19.25 13.75 20.16 12.8311.0 17.28 18.24 16.32 19.20 15.36 20.16 14.4 21.22 13.4411.5 18.07 19.07 17.06 20.07 16.06 21.08 15.06 22.08 14.0512.0 18.85 19.9 17.8 20.94 16.76 21.99 15.71 23.03 14.6612.5 19.64 20.73 18.55 21.82 17.46 22.91 16.37 24.00 15.27图 C.1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交角示意图22附录 D 隐形消防出入口设置示意图(资料性附录)23附录 E 出入口平面布局及设计要素示意图(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