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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7262343 上传时间:2019-05-11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8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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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目录资料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评定总则 4 伤残等级 5 附则 附录 A 附录 B 资料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评定总则4 伤残等级 5 附则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展开资 料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GB 18667 2002 1 范 围本 标 准 本 标 准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述 评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the inju

2、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中 遭 受 各 种 暴 力 致 伤 的 人 员 2.2 伤 残 impairment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人 体 残 废 。 包 括 : 精 神 的 、 生 理 功 能 的 和 解 剖 结 构 的 异 常 及 其 导 致 的 生 活 、 工 作 和社 会 活 动 能 力 不 同 程 度 丧 失 。 2.3 评 定 assessment 在 客 观 检 验 的 基 础 上 , 评 价 确 定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等 级 的 过 程 。2.4 评 定 人 a

3、ssessor 办 案 机 关 依 法 指 派 或 聘 请 符 合 评 定 人 条 件 , 承 担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伤 残 评 定 的 人 员 。 2.5 评 定 结 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 定 人 根 据 检 验 结 果 , 按 照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运 用 专 门 知 识 进 行 分 析 所 得出 的 综 合 性 判 断 。 2.6 评 定 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 定 人 将 检 验 结 果 、 分 析 意 见 和 评 定 结 论 所 形 成 的 书 面 文 书 。 2.7 治 疗 终 结 treatment

4、finality 临 床 医 学 一 般 原 则 所 承 认 的 临 床 效 果 稳 定 。 3 评 定 总 则3.1 评 定 原 则 伤 残 评 定 应 以 人 体 伤 后 治 疗 效 果 为 依 据 , 认 真 分 析 残 疾 与 事 故 、 损 伤 之间 的 关 系 , 实 事 求 是 地 评 定 。 3.2 评 定 时 机 评 定 时 机 应 以 事 故 直 接 所 致 的 损 伤 或 确 因 损 伤 所 致 的 并 发 症 治 疗 终 结 为准 。 对 治 疗 终 结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可 由 办 案 机 关 组 织 有 关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鉴 定 ,确 定 其 是

5、 否 治 疗 终 结 。 3.3 评 定 人 条 件 : 评 定 人 应 当 具 有 法 医 学 鉴 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 3.4 评 定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3.4.1 评 定 人 权 利 a) 有 权 了 解 与 评 定 有 关 的 案 情 和 其 他 材 料 ; b) 有 权 向 当 事 人 询 问 与 评 定 有 关 的 问 题 ; c) 有 权 依 照 医 学 原 则 对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和 要 求 进行 必 要 的 特 殊 仪 器 检 查 等 ; d) 有 权 因 专 门 知 识 的 限 制 或 鉴 定 材 料 的

6、不 足 而 拒 绝 评 定 。 3.4.2 评 定 人 义 务 a) 全 面 、 细 致 、 科 学 、 客 观 地 对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进 行 检 验 和 记录 ; b) 正 确 及 时 地 作 出 评 定 结 论 ; c) 回 答 事 故 办 案 机 关 所 提 出 的 与 评 定 有 关 的 问 题 ; d) 保 守 案 件 秘 密 ; e)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回 避 原 则 的 规 定 ; f) 妥 善 保 管 提 交 评 定 的 物 品 和 材 料 。 3.5 评 定 书 3.5.1 评 定 人 评 定 结 束 后 , 应 制

7、 作 评 定 书 并 签 名 。 3.5.2 评 定 书 包 括 一 般 情 况 、 案 情 介 绍 、 病 历 摘 抄 、 检 验 结 果 记 录 、分 析 意 见 和 结 论 等 内 容 。 3.6 伤 残 等 级 划 分 本 标 准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的 伤 残 状 况 , 将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程 度 划分 为 10 级 , 从 第 1 级 ( 100%) 到 第 X 级 ( 10%) , 每 级 相 差 10%。 伤 残 等级 划 分 依 据 见 附 录 A。 4 伤 残 等 级4.1 级 伤 残4.1.1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8、损 伤 致 : a) 植 物 状 态 ; b) 极 度 智 力 缺 损 (智 商 20 以 下 )或 精 神 障 碍 ,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 c) 四 肢 瘫 (三 肢 以 上 肌 力 3 级 以 下 ); d) 截 瘫 (肌 力 2 级 以 下 )伴 大 便 和 小 便 失 禁 。 4.1.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双 侧 眼 球 缺 失 ; b)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另 一 侧 眼 严 重 畸 形 伴 盲 目 5 级 。 4.1.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呼 吸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4.1.4 颈 部 损

9、伤 致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4.1.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双 侧 胸 膜 广 泛 严 重 粘 连 或 胸 廓 严 重 畸 形 , 呼 吸 功 能 严 重障 碍 ; b) 心 功 不 全 , 心 功 级 ; 或 心 功 能 不 全 , 心 功 能 级 伴 明 显 器 质 性 心律 失 常 。 4.1.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 肠 、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日 常 生 活 完全 不 能 自 理 ; b) 双 侧 肾 切 除 或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日 常 生

10、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 4.1.7 肢 体 损 伤 致 : a) 三 肢 以 上 缺 失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b)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 另 一 肢 丧 失功 能 50%以 上 c)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 第 三 肢 完 全丧 失 功 能 ; d)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 第 二 肢 完 全丧 失 功 能 , 第

11、三 肢 丧 失 功 能 50%以 上 ; e)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 另 二 肢 完 全丧 失 功 能 ; f) 三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4.1.8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76 以 上 。 4.2 级 伤 残4.2.1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智 商 34 以 下 )或 精 神 障 碍 , 日 常 生 活 需 随 时 有 人 帮 助才 能 完 成 ; b) 完 全 性 失 语 ; c) 双 眼 盲 目 5 级 ;

12、 d) 四 肢 瘫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2 级 以 下 ); e) 偏 瘫 或 截 瘫 (肌 力 2 级 以 下 )。 4.2.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另 一 眼 盲 目 4 级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另 一 侧 眼 严 重畸 形 伴 盲 目 3 级 以 上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伴 双 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 或 一 侧 眼 睑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 另 一 眼 盲 目 5 级 ; c) 双 眼 盲 目 5 级 ; d) 双

13、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或 双 耳 极 度 听 觉碍 障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另 一 侧 耳 廓 严 重 畸 形 ; e) 全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 4.2.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 4.2.4 颈 部 损 伤 致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 4.2.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胸 膜 广 泛 严 重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 b) 心 功 能 不 全 , 心 功 能 级 ; 或 心

14、 功 能 不 全 , 心 功 能 级 伴 明 显 器 质性 心 律 失 常 。 4.2.6 腹 部 损 伤 致 一 侧 肾 切 除 或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重 度 障碍 。 4.2.7 肢 体 损 伤 致 : a) 二 肢 缺 失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b)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 另 一 肢 完 全丧 失 功 能 ; c) 二 肢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4.2.8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6

15、8 以 上 。 4.3 级 伤 残4.3.1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生 活 , 需 经 常 有 人 监 护 ; b) 严 重 外 伤 性 癫 痫 , 药 物 不 能 控 制 , 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或 局 限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四 次 以 上 或 小 发 作 平 均 每 周 七 次 以 上 或 精 神 运 动 性 发 作 平均 每 月 三 次 以 上 ; c) 双 侧 严 重 面 瘫 , 难 以 恢 复 ; d) 严 重 不 自 主 运 动 或 共 济

16、 失 调 ; e) 四 肢 瘫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3 级 以 下 ); f) 偏 瘫 或 截 瘫 (肌 力 3 级 以 下 ); g) 大 便 或 小 便 失 禁 , 难 以 恢 复 。 4.3.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另 一 眼 盲 目 3 级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另 一 侧 眼 严 重畸 形 伴 低 视 力 2 级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伴 双 眼 盲 目 3 级 以 上 ; 或 一 侧 眼 睑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盲 目 3 级 以 上 , 另 一

17、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 c) 双 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 d) 双 眼 视 野 接 近 完 全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e) 上 颌 骨 、 下 颌 骨 缺 损 , 牙 齿 脱 落 24 枚 以 上 ; f) 双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g)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另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重 畸 形 ),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h)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18、 畸 形 ); 或 双 耳 重 度 听 觉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另 一 侧 耳 廓 严 重 畸 形 ; i)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80 以 上 。 4.3.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严 重 畸 形 , 严 重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4.3.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瘢 痕 形 成 , 颈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 失 ; b) 严 重 影 响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 4.3.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胸 膜 广 泛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 严 重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b) 心 功 能 不 全 , 心

19、 功 能 级 伴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 或 心 功 能 级 伴 明 显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 4.3.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 肠 、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障 碍 ; b) 一 侧 肾 切 除 或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中 度 障 碍 ; 或 双 侧 肾 功能 重 度 障 碍 。 4.3.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女 性 双 侧 卵 巢 缺 失 或 完 全 萎 缩 ; b) 大 便 和 小 便 失 禁 , 难 以 恢 复 。 4.3.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双 侧 睾 丸 缺 失

20、 或 完 全 萎 缩 。 4.3.9 肢 体 损 伤 致 : a)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 b)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 另 一 肢 丧 失功 能 50%以 上 ; c)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 另 一 肢 完 全丧 失 功 能 ; d)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另 一 丧 失 功 能 50%以 上 。 4.3.10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21、积 60 以 上 。 4.4 级 伤 残4.4.1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智 商 49 以 下 )或 精 神 障 碍 ,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间 或 需 要 帮 助 ; b) 严 重 运 动 性 失 语 或 严 重 感 觉 性 失 语 ; c) 四 肢 瘫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4 级 以 下 ); d) 偏 瘫 或 截 瘫 (肌 力 4 级 以 下 ); e)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4.4.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22、2 级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另 一 侧 眼 严重 畸 形 伴 低 视 力 1 级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伴 双 眼 低 视 力 2 级 以 上 ; 或 一 侧 眼睑 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低 视 力 2 级 以 上 , 另 一 眼 低 盲 目 3 级 以 上 ;c) 双 眼 盲 目 3 级 以 上 ; d) 双 眼 视 野 极 度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e) 双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f)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另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23、缺 失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g)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h) 双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或 双 耳 中 等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另 一 侧 耳 廓 严 重 畸 形 ; i)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60 以 上 。 4.4.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4.4.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瘢 痕 形 成 ,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75 以 上

24、; b) 影 响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 4.4.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胸 膜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b) 明 显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 4.4.6 腹 部 损 伤 致 一 侧 肾 功 能 重 度 障 碍 ,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中 度 障 碍 。 4.4.7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阴 茎 体 完 全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4.4.8 外 阴 、 阴 道 损 伤 致 阴 道 闭 锁 。 4.4.9 肢 体 损 伤 致 双 手 完 全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 4.4.10 皮 肤 损

25、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52 以 上 。 4.5 级 伤 残4.5.1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明 显 受 限 , 需 要 指 导 ; b) 外 伤 性 癫 痫 , 药 物 不 能 完 全 控 制 , 大 发 作 平 均 每 三 月 一 次 以 上 或 局限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二 次 以 上 或 小 发 作 平 均 每 周 四 次 以 上 或 精 神 运 动 性 发 作 平均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 c) 严 重 失 用 或 失 认 症 ; d) 单

26、侧 严 重 面 瘫 , 难 以 恢 复 ; e) 偏 瘫 或 截 瘫 (一 肢 以 上 肌 力 2 级 以 下 ); f) 单 瘫 (肌 力 2 级 以 下 ); g) 大 便 或 小 便 失 禁 ,难 以 恢 复 。 4.5.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伴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1 级 ;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伴 一 侧 眼 严 重 畸形 且 视 力 接 近 正 常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伴 双 眼 低 视 力 1 级 ; 或 一 侧 眼 睑 重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低 视 力 1

27、级 以 上 ,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2 级 以 上 ; c. 双 眼 低 视 力 2 级 以 上 ; d. 双 眼 视 野 重 度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e. 舌 肌 完 全 麻 痹 或 舌 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50 以 上 ; f. 上 颌 骨 、 下 颌 骨 缺 损 , 牙 齿 脱 落 20 枚 以 上 ; g.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另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h.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i. 双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28、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j.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k. 外 鼻 部 完 全 缺 损 (或 严 重 畸 形 ); i.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40 以 上 。 4.5.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畸 形 愈 合 ,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4.5.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瘢 痕 形 成 ,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50 以 上 ; b.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4.5.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胸 膜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 轻 度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b.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29、 。 4.5.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 肠 、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 严 重 影 响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 b. 一 侧 肾 切 除 或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轻 度 障 碍 。 4.5.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双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b. 膀 胱 切 除 ; c. 尿 道 闭 锁 ; d. 大 便 或 小 便 失 禁 ,难 以 恢 复 。 4.5.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阴 茎 体 大 部 分 缺 失 (或 畸 形 )。 4.5.9 外 阴 、 阴 道 损 伤 致 阴 道 严 重 狭 窄 ,

30、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4.5.10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90 以 上 ; b.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 c.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 另 一 肢 丧 失功 能 50%以 上 ; d.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4.5.11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44 以 上 。 4.6 级 伤 残4.6.1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31、.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 但 能 部 分 代 偿 ,部 份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帮 助 ; b. 严 重 失 读 伴 失 写 症 ; 或 中 度 运 动 性 失 语 或 中 度 感 觉 性 失 语 ; c. 偏 瘫 或 截 瘫 (一 肢 肌 力 3 级 以 下 ); d. 单 瘫 (肌 力 3 级 以 下 ); e.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4.6.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伴 另 一 眼 视 力 接 近 正 常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伴 另 一 侧 眼严

32、 重 畸 形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伴 双 眼 视 力 接 近 正 常 ; 或 一 侧 眼 睑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视 力 接 近 正 常 ,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1 级 以 上 ; c. 双 眼 低 视 力 1 级 ; d. 双 眼 视 野 中 度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e.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 牙 关 紧 闭 ; f.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另 一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g.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33、 ),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h.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20%以 上 ; i. 面 部 大 量 细 小 瘢 痕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75 以 上 。 4.6.3 脊 柱 损 伤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失 。 4.6.4 颈 部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25 以 上 。 4.6.5 腹 部 损 伤 致 一 侧 肾 功 能 重 度 障 碍 ,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轻 度 障 碍 ; 4.6.6 盆 部 损 伤 致 : a.

34、双 侧 输 卵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b. 子 宫 全 切 。 4.6.7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4.6.8 外 阴 、 阴 道 损 伤 致 阴 道 狭 窄 , 功 能 障 碍 。 4.6.9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70 以 上 ; b. 双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c.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 4.6.10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36 以 上 。 4.7 级 伤 残4.

35、7.1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轻 度 智 力 缺 损 (智 商 70 以 下 )或 精 神 障 碍 , 日 常 生 活 有 关 的 活 动 能 力严 重 受 限 ; b. 外 伤 性 癫 痫 , 药 物 不 能 完 全 控 制 , 大 发 作 平 均 每 六 月 一 次 以 上 或 局限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二 月 二 次 以 上 或 小 发 作 平 均 每 周 二 次 以 上 或 精 神 运 动 性 发 作平 均 每 二 月 一 次 以 上 ; c. 中 度 失 用 或 中 度 失 认 症 ; d. 严 重 构 音 障 碍 ; e. 偏 瘫 或 截

36、 瘫 (一 肢 肌 力 4 级 ); f. 单 瘫 (肌 力 4 级 ); g. 半 身 或 偏 身 型 完 全 性 感 觉 缺 失 。 4.7.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 c. 口 腔 或 颞 下 颌 关 节 损 伤 , 重 度 张 口 受 限 ; d. 上 颌 骨 、 下 颌 骨 缺 损 , 牙 齿 脱 落 16 枚 以 上 ; e.?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另 一 耳 中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37、碍 ; f .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畸 形 )10 以 上 ;g . 外 鼻 部 大 部 份 缺 损 (或 畸 形 ); h.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24cm2 以 上 ; i. 面 部 大 量 细 小 瘢 痕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50 以 上 ; j. 头 皮 无 毛 发 75 以 上 。 4.7.3 脊 柱 损 伤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75以 上 。 4.7.4 颈 部 损 伤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75 以 上 。 4

38、.7.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女 性 双 侧 乳 房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b. 心 功 能 不 全 , 心 功 能 级 。 4.7.6 腹 部 损 伤 致 双 侧 肾 功 能 中 度 障 碍 。 4.7.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骨 盆 倾 斜 ,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8cm 以 上 ; b. 女 性 骨 盆 严 重 畸 形 , 产 道 破 坏 ; c.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 4.7.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 a. 阴 茎 体 部 份 缺 失 (或 畸 形 ); b. 阴 茎 包

39、皮 损 伤 , 瘢 痕 形 成 , 功 能 障 碍 。 4.7.9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50 以 上 ; b. 双 手 感 觉 完 全 缺 失 ; c. 双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 d. 一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e.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8cm 以 上 ; f. 一 肢 丧 失 功 能 75%以 上 。 4.7.10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28 以 上 。 4.8 级 伤 残4.8.l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轻 度 智 力

40、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 日 常 生 活 有 关 的 活 动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 b. 中 度 失 读 伴 失 写 症 ; c. 半 身 或 偏 身 型 深 感 觉 缺 失 ; d.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障 碍 。 4.8.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 b. 一 眼 视 野 接 近 完 全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c. 上 颌 骨 、 下 颌 骨 缺 损 , 牙 齿 脱 落 12 枚 以 上 ; d.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另 一 耳 中 度 听 觉 障 碍 ;或 双

41、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e.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f. 鼻 尖 及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或 畸 形 ); g.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18cm2 以 上 ; h. 面 部 大 量 细 小 瘢 痕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25 以 上 ; i. 头 皮 无 毛 发 50 以 上 ; j 颌 面 部 骨 或 软 组 织 缺 损 32 立 方 厘 米 以 上 。 4.8.3 脊 柱 损 伤 致 : a.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50 以 上 ; b. 胸 椎 或 腰 椎 二

42、 椎 体 以 上 压 缩 性 骨 折 。 4.8.4 颈 部 损 伤 致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50 以 上 。 4.8.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另 一 侧 乳 房 部 分 缺 失 (或 畸 形 );b. 12 肋 以 上 骨 折 。 4.8.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 肠 、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 影 响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 b. 脾 切 除 ; c. 一 侧 肾 切 除 或 肾 功 能 重 度 障 碍 。 4.8.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骨 盆 倾 斜 , 双 下

43、肢 长 度 相 差 6cm 以 上 ; b. 双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 或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另 一 侧 输 尿 管狭 窄 ; c.尿 道 严 重 狭 窄 。 4.8.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 a. 阴 茎 龟 头 缺 失 (或 畸 形 ); b. 阴 茎 包 皮 损 伤 , 瘢 痕 形 成 , 严 重 影 响 功 能 。 4.8.9 外 阴 、 阴 道 损 伤 致 阴 道 狭 窄 , 严 重 影 响 功 能 。 4.8.10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30 以 上 ; b. 双 手 感 觉 缺

44、失 75 以 上 ; c. 一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 另 一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1 3 以 上 ; d.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 e.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6cm 以 上 ; f. 一 肢 丧 失 功 能 50 以 上 ; 4.8.11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20 以 上 。 4.9 级 伤 残4.9.1 颅 脑 、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轻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 日 常 活 动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 b. 外 伤 性 癫 痫 , 药 物 不 能

45、 完 全 控 制 , 大 发 作 一 年 一 次 以 上 或 局 限 性 发作 平 均 每 六 月 三 次 以 上 或 小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四 次 以 上 或 精 神 运 动 性 发 作 平 均 每六 月 二 次 以 上 ; c. 严 重 失 读 或 严 重 失 写 症 ; d. 双 侧 轻 度 面 瘫 , 难 以 恢 复 ; e. 半 身 或 偏 身 型 浅 感 觉 缺 失 ; f. 严 重 影 响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 4.9.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眼 盲 目 3 级 以 上 ; b. 双 侧 眼 睑 下 垂 (或 畸 形 ); 或 一 侧 眼 睑 重 度

46、 下 垂 (或 严 重 畸 形 ); c. 一 眼 视 野 极 度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d. 上 颌 骨 、 下 颌 骨 缺 损 中 , 牙 齿 脱 落 8 枚 以 上 ; e. 口 腔 损 伤 , 牙 齿 脱 落 16 枚 以 上 ; f. 口 腔 或 颞 下 颌 关 节 损 伤 , 中 度 张 口 受 限 ; g. 舌 尖 缺 失 (或 畸 形 ); h.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一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另 一 耳 中 度 听 觉 障碍 ; i. 一 侧 耳 廊 缺 失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j.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或

47、 畸 形 ); k.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12cm2 以 上 ,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20cm 以 上 ; l. 面 部 细 小 瘫 痕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面 积 30cm2 以 上 ; m. 头 皮 无 毛 发 25%以 上 ; n. 颌 面 部 骨 及 软 组 织 缺 损 16 立 方 厘 米 以 上 。 4.9.3 脊 柱 损 伤 致 : a.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25 以 上 ; b. 胸 椎 或 腰 椎 一 椎 体 粉 碎 性 骨 折 。 4.9.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严 重

48、 声 音 嘶 哑 ; b.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25 以 上 。 4.9.5 胸 部 损 伤 致 : 、 a.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或 严 重 畸 形 ); b. 8 肋 以 上 骨 折 或 4 肋 以 上 缺 失 ; c. 肺 叶 切 除 ; d. 心 功 能 不 全 , 心 功 能 级 。 4.9.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 肠 、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 b. 胆 囊 切 除 ; c. 脾 部 份 切 除 ; d. 一 侧 肾 部 分 切 除 或 肾 功 能 中 度 障 碍 。 4.9.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骨 盆 倾

49、斜 ,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4cm 以 上 ; b. 骨 盆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 c. 尿 道 狭 窄 ; d.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 e.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f. 子 宫 部 份 切 除 ; g. 直 肠 、 肛 门 损 伤 , 遗 留 永 久 性 乙 状 结 肠 造 口 。 4.9.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 a. 阴 茎 龟 头 缺 失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b. 阴 囊 损 伤 , 瘢 痕 形 成 75%以 上 。 4.9.9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10 以 上 ; b. 双 手 感 觉 缺 失 50 以 上 ; c. 双 上 肢 前 臂 旋 转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d. 双 足 十 趾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50 以 上 ; e. 一 足 足 弓 构 破 坏 ; f.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10cm 以 上 ; g.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4cm 以 上 ; h. 四 肢 长 骨 一 骺 板 以 上 粉 碎 性 骨 折 ; i.一 肢 丧 失 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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